第118章 封建毒瘤
执简2025-06-17 10:382,214

杨易对奴隶制度深恶痛绝,但是如今的他,也没法杜绝奴隶,因为连李二也没法子杜绝。

只要封建制度还存在,耽于享乐之人,就需要奴隶来伺候她们。

家奴,大多都是世家勋贵才能养的起的,而世家勋贵,多是朝堂重臣。

这些人与部曲不同,部曲是自由自身,家奴却是努力。

他们最大的特点就是:狗仗人势。

要说官员的家人与长随,其实有两个不同的层次,是一个很容易混淆的内容,第一个层次是真正的家中奴仆,是侍候官员家庭或家族的人,他们照料官员及家属在家中的生活起居,与外界一般联系不多;第二个层次就与政治体制挂钩了,他们是随主人赴任到官衙的长随、家人、门子、跟班等等。

以地方州县官府来说,官衙分为内外两个部分,外部主要是三班六房和差役等人,内部则主要是官员与师爷所在的地方。内外两个部分怎样联通呢?就要靠这些所谓长随、家人、门子了。性质上他们虽属于“官员仆隶”之列,却也在官僚体制中占有一席之地。

在一个官本位的社会中,与官员沾上一点关系都是非同小可的荣耀,家奴、家人、长随之类是官员的贴身人物,虽然没有什么法定身份,其影响力却是非同一般。他们甚至会成为官员身边的重重黑幕,成为官僚体制中的一个毒瘤。

为害较浅的,如书吏要花钱的第一关口,就是高官显贵府邸的“门子”了。这种门子与地方官衙中交通内外、不看门的“门子”不同,他们是真看门的。

“京师贵人门役,对于有求者,辄靳之以取利。”虽是家人奴才中地位至低之人,你想要进门,要看你手头是否宽裕、出手是否大方了,否则,进门的第一关你就过不了。

为害至巨的,则如贴身奴才、府中管事之类。

家奴之流横行霸道,但毕竟没有合法理由和身份,只能是狐假虎威,离开了主人的威势,一个小小知县也能治得住他。

家奴与长随当然也有一些干练之才,但就其总体情况而言,这个群体对社会政治与下层百姓为害甚巨。

至于长随之类却又与家奴不同。

与家奴不同的是,他们是官僚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之相同的是,他们与官员本人的联系较吏胥密切得多,凡事借官之声威,办事有力,而为害也大。很多时候,其中很多人借主官之名,混迹于官场,借公事肥私。

长随们“往往恃其主势,擅作威福”。

家奴与长随当然也有一些干练之才,但就其总体情况而言,这个群体对社会政治与下层百姓为害甚巨。当主子强干时,他们也许就只能供杂役、办差事而已,而多数时候,搜刮民财、为害一方仍是其主流。

长安这种人很多,他们不在户籍上,属于隐户。

连皇帝都没法子根除这种事情。

这也是大唐如今的现状,封建社会,奴隶是不可或缺的。

大唐并不是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虽然明令禁止,不允许买卖人口,但是唐人的身份依旧分为“良”和“贱”两大类,一般称作良贱制度。

良民都具有独立的户籍,而贱民没有独立的户籍。而实际上贱民又分为上层和下层,所谓上层贱民,是指诸如被称作太常音声人、乐户、工户、杂户、官户、部曲、客女、乐事、随身等这一类人;与此相对,下层则是相当于奴隶的奴婢,其中又有官奴婢和私奴婢两种。

在国家所有的官贱民里,上层有“太常音声人、乐户、工户、杂户、官户”,下层是官奴婢;而在属于民间的私贱民中,上层有男性的部曲,女性的客女等,下层则是私奴婢。

所谓“奴婢”就是与家畜同样被当作物品来对待的奴隶,男性叫作“奴”,女性称为“婢”。虽说私奴婢的生杀予夺大权掌握在主人手中,但是法令却禁止主人随意杀害奴婢。唐代的律令中规定贱民可以“自赎免贱”,升格以后的私奴婢便成了部曲、客女。

这些部曲、客女还是“贱”民,并非完全自由的良民。不过,能够被称为“免贱”,意味着下层奴婢地位的解放,即在官贱民的情况下,升格成官户、杂户;而在私贱民的情况下,升格成为部曲、客女。

这种升格实际上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与私贱民不同,官贱民的地位可以不断地提升,最终可以作为良民而获得解放。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官贱民”这一身份实际有对这些犯罪者以及战俘进行处罚或关押的强烈色彩。因而官贱民与隶属于主人的私贱民在本质上存在着不同。官贱民要承担国家的公事,而私贱民隶属于私家,对于赋税、兵役等国家事务一概不负担。

官贱民的来源主要有二:一是因叛乱、贪腐、纵火、伪造货币等犯罪的人及其家属;二是因改朝换代的内乱以及对外战争等产生的俘虏。私贱民的来源主要如下:负债破产者及其妻子儿女,自己卖身为奴者,被非法抢掠或拐骗的人,以及通过奴隶的买卖、赠予、交换、继承等方式而获得的人,宫廷下赐的官奴婢,以及他们所生的子女。

私奴婢与部曲、客女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一件东西,主人可以将其自由买卖,而后者因为是人,所以不能交易买卖。不过上述这些都是表面现象,实际上在唐令中就有,卖主可以以该奴婢及其成为部曲以后的衣食费为名目拿到金钱,然后将其转让给别人。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部曲的买卖,也就是说,奴婢用自己的钱将自己从奴隶身份中解放出来以后,如果还是留在原来的主人那里,就被称作“部曲”“客女”,如果转卖给其他人,则称作“乐事”。

关于良民的情况,当时的法律和诏敕都明文禁止买卖良民。当时的社会认为,强行使良民变为贱民是一种可入地狱的行为,而把贱民解放为良民一事,用佛教的话来说就是善行。尽管如此,通常禁止买卖良民的法令也仍然只是一纸空文。当时基于私人间的契约而进行的良民的人身买卖曾普遍存在;另一方面,也有奴婢自己攒钱解放自己,进而成为大人物的情况。总之我们应该注意到,在当时人们的意识中,唐帝国的奴隶身份并非与生俱来、永远不可改变的,而是属于一个有上升空间,给人以希望的变化的范畴。

继续阅读:第119章 李道宗与他的小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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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帝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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