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按照约定的时间,我一大早就提着礼物到了老领导家。
一进门,我都愣住了,只见客厅里有老领导一家,姑娘、还有一个不认识,经介绍是老领导的妻妹。
坐下来后,老领导勉强的挤出一点微笑,开口说了,是她姑娘的事情,有事咨询我。
我看向他的姑娘,他姑娘长的不怎么漂亮,但是比较的耐看,气质也是很好,名字也很好听叫雨飏。
雨飏礼貌的跟我打了招呼,还叫了我一声哥哥,接着就说起来她的问题。
“李哥,你怎么看待夫妻间的忠诚协议?”
我一愣,不过想起来老领导在他姑娘出嫁之前询问过我,应该是签订过这种协议了。
于是,我说:“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签订《忠诚协议》其背景都是多方面的,也许是一方对另一方缺乏信任、害怕受到伤害、出于对私自财产的保护、或者说认为这个协议可以有效防止一方出轨、又或者是一方已经犯了错误,但原谅的前提就是签个协议作为保证等等。”
根据我国的法律,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至于“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公序良俗”在法律理论上会有很大的篇幅,这里我将复杂的法理简单化,方便理解。
首先,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的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在这岁数,两个人,属于众人眼中的正常人,学历、工作、口才这些不是衡量标准,只要平时说话、做事是个正常的人,可以是傻点,也可以是老实点,或者不诚实点,都不影响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意思表示真实。即前面说的可以傻点,但是能够理解协议的内容,知道签了对自己有什么约束。并且要在没有任何胁迫、强制、暴力等方式逼迫签订,换句话说,是心甘情愿去签字。
最后,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公序良俗。这个可以理解为,协议的内容不能出现比如违反协议自动离婚(违反《民法典》1078条离婚登记)、违反协议砍掉手指(违反了《民法典》人身安全保护、《刑法典》可能构成故意伤害)。同时协议内容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谓的公诉良俗可以理解为民俗、习惯等在民众心里已经成为一种规则,一种道德的上的规则,比如不能谁违背协议要在大街上裸奔、或者绑着上街游行。
总结,符合《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忠诚协议》就具备法律上的生效条件。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第一,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第二,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如果违反协议,当事人愿意履行最好,但是如果协议约定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者赔偿若干金钱(尤其是高额赔偿),为出轨的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违反协议一方觉得惩罚过重,赔偿过高,不愿意履行,在法律上也不能强迫其履行。
第三,《忠诚协议》会存在取证难,或者不合法的取证引发其他问题。比如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所以,我认为,若爱,请深爱,若不爱,请离开。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做人本来就是历经劫难,一个人活的是潇洒、自由还是空虚、寂寞那都是一个人的事情。与一个人步入婚姻,是良缘也可能是孽缘,既成家,能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尊老爱幼、平等和谐实为上上婚姻,有争吵、有矛盾、有分居,但最终还是白头到老,视为中等婚姻。双方无爱,各自挑刺、埋怨、日久生恨,各自寻乐,视为下等婚姻
社会在发展,现代的婚姻已经不如父辈那样一纸婚姻就可以维系一生,无论贫穷与富贵,无论婚姻后一方有何等恶习、抑或家暴、打骂、出轨等,不是为了对外的名声,就是为了年幼的小孩,忍一忍,一辈子就过去了。
看到很多农村的老太,遇到一个大男人主义的丈夫,可谓辛劳一生。男的可以说从不进厨房,没洗过衣服,连饭都是做好了,媳妇端上来,吃完就放桌子上。从外面回去还让媳妇打洗脸水、拿拖鞋。这种人最苦的是老年丧偶,基本上失去了媳妇,他的人生也会加速走向死亡,原因是生活基本不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