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国防法大纲
苔原人2015-10-27 12:493,624

  自从内阁改组以来,朱有见把大部分政务工作都交给了内阁自行处理,然后自己就清闲了。其实看似清闲的他还真没清闲着。他其实一直在召见各级官员,了解朝廷内外的情况,进行座谈或者个别谈话。

  朱有见穿越以前就对明朝的军事制度有不少的了解,经过一段时间的“座谈”,朱有见筹划了一个军事改革计划。经过反复思考与修改,最终形成了一个名为《大明帝国国防法大纲》的文件。

  这天,朱有见趁召见徐光启、孙承宗等人时,拿了出来。

  「大明帝国国防法大纲」

  第一章宗旨一、大明帝国军事力量之宗旨在于捍卫边疆安全,维持国内和平,保卫大明朝廷。

  第二章组织与编制二、大明帝国军事力量分别为国防军、国民卫队与民兵预备役部队。

  三、大明帝国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年满十八岁之男性国民应于三十岁前至少服役三年,接受军事训练。退役军人应当编入民兵预备役部队,定期进行军训,熟练军事技能。

  四、军事训练之内容,除军法军纪、体能训练、武器使用外,还应包括战地救护、后勤保障、情报侦查的一般知识。

  五、大明帝国国防军实行职业兵役制。所有军人就当为经过良好训练之职业军人,享受薪资报酬,服役至退休。国防军为帝国常备机动作战力量。

  六、大明帝国国民卫队为地方卫戍部队,实行义务兵役制。一般士兵服务期三年。高级军人及教官为职业军人。

  七、国防军军人应当树立宗旨观念、贯彻军法教育、培养军人荣誉观念,并具备基本的文化素质。

  八、民兵预备役部队由各地方军事委员会管理、训练。国民卫队由以卫戍区为单位,设军事委员会管理之。国防军以军区为单位,设军区司令部管理之。全国军事力量统一归国防委员会领导。

  九、各军事指挥机关设军法、军情、军需三部处;各军事单位设军法、军情、军需三委员辅助军事指挥长官。

  十、各级军法、军情、军需机关与人员,上下级之间应当加强联系,沟通情况,最终由国防委员会之军法委员会、军情委员会、军需委员会各自统筹管理。

  十二、各级军法、军情与军需官员,依法履行职务,实行独立的管理、晋升体系。平时与同级军事指挥长官协商处理军务,战时听从军事长官统一指挥,不得越俎代庖,不得推诿卸责。

  十三、各级军法机关与官员职责为:(一)在本军事单位中普及宗旨教育、文化教育、军法军纪,灌输军人荣誉观,(二)掌管本军事单位成员奖惩记录,并定期上报上级军法机关或官员,(三)在军事指挥长官实施奖惩时,依照军法提出参考意见,(四)监督军需依法及时供应,反对贪污腐败(五)向上级军法机关或官员报告本单位军事指挥长官守法状况,(六)掌管本单位警卫部队,(七)依法对本单位违纪军人施以纪律制裁,(八)对本单位军人违反军事刑法者,约束至交付军事法庭审判。军法机关及官员不得干预军事指挥,战时应努力配合军事指挥长官履行职责。

  十四、各级军情机关及官员职责为:(一)掌管情报侦查及收集,(二)向本级军事指挥长官及时正确提供军事情报,(三)向上级军情机关及时正确提供军事情报,(四)掌管本单位侦查部队,(五)联系其他军事单位情报部门及地方情报部门,(六)对敌方派遣必要的谍报人员。军事情报部门及官员就当注意保守秘密。

  十五、各级军需机关及官员职责为:(一)在军法机关或官员以及其其他人员的监督下,发放本单位军饷,(二)筹备及保管本单位所需的一切粮食、武器、车辆、畜力等军事物资,(三)筹备本单位军事物资的运输,(四)统筹本单位医疗人员及设备,(五)掌管本单位医疗队及辎重队。军需机关及官员就当廉洁奉公,及时有效提供必要的军事物资。

  十六、各级军事编制从小到大分别为班、排、连、营、团、旅、师、军。各级军事单位战斗人员配备及军事指挥长官设置为:(一)七至十人为一班,设班长一人,副班长二人;(二)三个班为一个排,战斗人员不低于二十人,设排长一人,副排长二人;(三)三个排为一个连,战斗人员不低于六十五人,设连长一人,副连长二人;(四)三个连为一个营,战斗人员不低于二百人,设营长一人,副营长二人;(五)三个营为一个团,战斗人员不低于六百五十人,设团长一人,副团长二人;(六)三个团为一个旅,战斗人员不低于二千人,设旅长一人,副旅长二人;(七)三个旅为一个师,战斗人员不低于六千五百人,设师长一人,副师长二人;(八)三个师为一个军,战斗人员不低于二万人,设军长一人,副军长二人。

  十七、常设军事编制最高为军。军以上按需要设置军事委员会或司令部管理之。

  十八、所谓“战斗人员”,指能够直接使用武器进行战斗之人员,不包含军法、军情、军需等部门人员,尤其不得计入专职医疗人员、文书人员及杂役人员。

  十九、军队之兵种,按需要设置,包括但不限于步兵、骑兵、水师、火器部队等。

  第三章军法军纪二十、军事法庭按卫戍区或军区设置,采取固定或巡回方式,管辖权以行为发生地为准,及于任何现役国防军或国民卫队军人,或任何采取危及国防行动之平民。

  二十一、军事法庭之法官由长期服役且成绩卓著之军法官转任。不接受军事作战单位之命令、指令或指挥。对违反军法之军人的起诉,由军法机关或军法官员提起。

  二十二、对军事长官及军法官员给予的纪律处分及处罚,当事人有权向上级军法官员复议,或向军事法庭起诉。对军事法院之审判,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上诉,该上诉期应当排除人身受非法限制而不能接近军事法庭的情况以及战争时期。

  二十三、应当制定军事纪律条令与军事刑法典,具体列述违纪违法情形及惩治办法。军事纪律条令与军事刑法典上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不得处以刑罚。各级军法机关与官员,定期对本单位军人进行普法教育。

  二十四、军事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军事纪律处罚方式为禁闭,最高禁闭期限为十天。禁闭期间应当保证正常饮食、透气。

  二十五、军事刑罚方式包括笞刑、徒刑、绞刑。受徒刑以上刑罚者,应当同时开除军籍。任何军人未经军事法庭审判,不得施以刑罚。军事刑罚,以违法行为人本人承担责任,不实行连坐。但军人家属因犯罪被开除军籍者,其应享受之军属待遇应当取消。

  二十六、军事指挥长官可以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与处罚。对于不当的纪律处分与处罚,军法官员可以提出异议,军事长官坚持的,军法官员可以保留意见,执行命令。对任何军人之处分、处罚、刑罚,均应如实记录。

  二十七、各级军事单位设立必要之执法队,受军法官员领导。

  二十八、违反军法未经审判者,或因战时无法交付审判者,暂由军法部门约束。

  第四章军事情报二十九、各级军事情报机关与情报官员应当努力搜集一切与军事行动相关的情报。

  三十、上下级情报军官之间应当定期进行个别谈话。下级应当及时上报自己所掌握的一切情报。上级根据需要向下级通报必要的情报。

  三十一、各级军事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侦察队,并根据需要向敌方派遣谍报人员,或策反敌方进入我方之谍报人员。

  三十二、军事情报机关及人员应当根据中央情报委员会之部署,与其他非军事情报机关及人员展开合作,以利于军事行动。

  第五章军需与医疗三十三、各级军人之军饷应当由军需官员发放,受本级军法官员监督。禁止克扣军饷。

  三十四、各级军事单位应当设立必要的医疗护理人员,并组织相应的医疗队、战地医院,由军需官员依法统筹,调派,并保障物资供应。

  三十五、设立各级医务官,负责军事医疗单位及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考核。

  三十六、军需官员应当采取得力措施保障军队粮草、武器、畜力、车船供应。建立必要的辎重队。任何可能执行独立行动任务之军事单位均应配备炊事人员,保障健康饮食。

  第六章军事指挥三十七、各级军事指挥长官负责本单位军事指挥。各级副职军事指挥长官协助之。军法、军情、军需官员应当列席军事会议,但不得直接干预军事指挥。

  三十八、不能及时与上级联系之战时,本级军事指挥长官阵亡,副职军事指挥长官代理之。正副军事长官均阵亡者,依军衔与序列由其他军官递补。此种代理,依法应通知本级军法官员或由其指定。且一伺可与上级联系,即应报上级批准。

  第七章军人升迁与奖励三十九、对军人之奖励也由军事指挥长官根据当事人表现,依法提出。荣誉奖励,由军法官员应当依法执行并纪录。财物奖励,由军需官员执行。

  四十、军人实行军衔制,军衔分十四级:列兵、下士、中士、上士、少尉、中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少将、中将、上将、元帅。

  四十一、军法官员、医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训练,经考试通过任职,实行单独的晋升奖励制度。

  第八章军制改革四十二、本法之规定,应分步骤逐步实施。首先从卫所军中吸收人员编制国防军,其次改革剩余卫所军人并结合各地国民军训开展情况,编制国民卫队与民兵预备役。

  四十五、设直属于皇帝之军制改革委员会,可从兵部及五军都督府抽调人员,但该委员会不受内阁、兵部、五军都督府之干预。军制改革委员会研究提出本法实施细则。

继续阅读:第13章 国防法大纲(二)

使用键盘快捷键的正确方式

请到手机上继续观看

穿越为崇祯实行改革开放

微信扫一扫打开爱奇艺小说APP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