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风等按:乘分者,分母相乘为法,子相乘为实,故曰乘分。〕
术曰:母相乘为法,子相乘为实,实如法而一。
〔凡实不满法者而有母、子之名。若有分,以乘其实而长之,则亦满法,乃
为全耳。又以子有所乘,故母当报除。报除者,实如法而一也。今子相乘则母各
当报除,因令分母相乘而连除也。此田有广从,难以广谕。设有问者曰:马二十
匹,直金十二斤。今卖马二十匹,三十五人分之,人得几何?答曰:三十五分斤
之十二。其为之也,当如经分术,以十二斤金为实,三十五人为法。设更言马五
匹,直金三斤。今卖马四匹,七人分之,人得几何?答曰:人得三十五分斤之十
二。其为之也,当齐其金、人之数,皆合初问入于经分矣。然则分子相乘为实者,
犹齐其金也;母相乘为法者,犹齐其人也。同其母为二十,马无事于同,但欲求
齐而已。又,马五匹,直金三斤,完全之率;分而言之,则为一匹直金五分斤之
三。七人卖四马,一人卖七分马之四。金与人交互相生。所从言之异,而计数则
三术同归也。〕
今有田广三步三分步之一,从五步五分步之二,问为田几何?答曰:十八步。
又有田广七步四分步之三,从十五步九分步之五,问为田几何?答曰:一百
二十步九分步之五。
又有田广十八步七分步之五,从二十三步十一分步之六,问为田几何?答曰:
一亩二百步十一分步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