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约分者,物之数量,不可悉全,必以分言之;分之为数,繁则难用。
设有四分之二者,繁而言之,亦可为八分之四;约而言之,则二分之一也,虽则
异辞,至于为数,亦同归尔。法实相推,动有参差,故为术者先治诸分。〕
术曰:可半者半之;不可半者,副置分母、子之数,以少减多,更相减损,
求其等也。以等数约之。
〔等数约之,即除也。其所以相减者,皆等数之重叠,故以等数约之。〕
今有三分之一,五分之二,问合之得几何?答曰:十五分之十一。
又有三分之二,七分之四,九分之五,问合之得几何?答曰:得一、六十三
分之五十。
又有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四,问合之得几何?答曰:得
二、六十分之四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