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方幂之一面也。〕
术曰:置积为实。借一算,步之,超一等。
〔言百之面十也。言万之面百也。〕
议所得,以一乘所借一算为法,而以除。
〔先得黄甲之面,上下相命,是自乘而除也。〕
除已,倍法为定法。
〔倍之者,豫张两面朱幂定袤,以待复除,故曰定法。〕
其复除,折法而下。
〔欲除朱幂者,本当副置所得成方,倍之为定法,以折、议、乘,而以除。
如是当复步之而止,乃得相命。故使就上折下。〕
复置借算,步之如初。以复议一乘之,
〔欲除朱幂之角黄乙之幂,其意如初之所得也。〕
所得副以加定法,以除。以所得副从定法。
〔再以黄乙之面加定法者,是则张两青幂之袤。〕
复除,折下如前。若开之不尽者,为不可开,当以面命之。
〔术或有以借算加定法而命分者,虽粗相近,不可用也。凡开积为方,方之
自乘当还复有积分。令不加借算而命分,则常微少;其加借算而命分,则又微多。
其数不可得而定。故惟以面命之,为不失耳。譬犹以三除十,以其余为三分之一,
而复其数可以举。不以面命之,加定法如前,求其微数。微数无名者以为分子,
其一退以十为母,其再退以百为母。退之弥下,其分弥细,则朱幂虽有所弃之数,
不足言之也。〕
若实有分者,通分内子为定实,乃开之。讫,开其母,报除。
〔淳风等按:分母可开者,并通之积先合二母。既开之后,一母尚存,故开
分母,求一母为法,以报除也。〕
若母不可开者,又以母乘定实,乃开之。讫,令如母而一。
〔淳风等按:分母不可开者,本一母也。又以母乘之,乃合二母。既开之后,
亦一母存焉,故令一母而一,得全面也。
又按:此术“开方”者,求方幂之面也。借一算者,假借一算,空有列位之
名,而无除积之实。方隅得面,是故借算列之于下。“步之超一等”者,方十自
乘,其积有百,方百自乘,其积有万,故超位,至百而言十,至万而言百。“议
所得,以一乘所借算为法,而以除”者,先得黄甲之面,以方为积者两相乘,故
开方除之,还令两面上下相命,是自乘而除之。“除已,倍法为定法”者,实积
未尽,当复更除,故豫张两面朱幂袤,以待复除,故曰定法。“其复除,折法而
下”者,欲除朱幂,本当副置所得成方,倍之为定法,以折、议、乘之,而以除,
如是,当复步之而止,乃得相命。故使就上折之而下。“复置借算,步之如初,
以复议一乘之,所得副以加定法,以定法除”者。欲除朱幂之角黄乙之幂。“以
所得副从定法”者,再以黄乙之面加定法,是则张两青幂之袤,故如前开之,即
合所问。〕
今有积一千五百一十八步四分步之三。问为圆周几何?答曰:一百三十五步。
〔于徽术,当周一百三十八步一十分步之一。
淳风等按:此依密率,为周一百三十八步五十分步之九。〕
又有积三百步,问为圆周几何?答曰:六十步。
〔于徽术,当周六十一步五十分步之十九。
淳风等按:依密率,为周六十一步一百分步之四十一。〕
开圆 术曰:置积步数,以十二乘之,以开方除之,即得周。
〔此术以周三径一为率,与旧圆田术相返覆也。于徽术,以三百一十四乘积,
如二十五而一,所得,开方除之,即周也。开方除之,即径。是为据见幂以求周,
犹失之于微少。其以二百乘积,一百五十七而一,开方除之,即径,犹失之于微
多。
淳风等按:此注于徽术求周之法,其中不用“开方除之,即径”六字,今
本有者,衍剩也。依密率,八十八乘之,七而一。按周三径一之率,假令周六径
二,半周半径相乘得幂三,周六自乘得三十六。俱以等数除幂,得一周之数十二
也。其积:本周自乘,合以一乘之,十二而一,得积三也。术为一乘不长,故以
十二而一,得此积。今还原,置此积三,以十二乘之者,复其本周自乘之数。凡
物自乘,开方除之,复其本数,故开方除之,即周。〕
今有积一百八十六万八百六十七尺,
〔此尺谓立方尺也。凡物有高、深而言积者,曰立方。〕
问为立方几何?答曰:一百二十三尺。
又有积一千九百五十三尺八分尺之一,问为立方几何?答曰:一十二尺半。
又有积六万三千四百一尺五百一十二分尺之四百四十七,问为立方几何?答
曰:三十九尺八分尺之七。
又有积一百九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一尺二十七分尺之一十七,问为立方几何?
答曰:一百二十四尺太半尺。
开立方
〔立方适等,求其一面也。〕
术曰:置积为实。借一算,步之,超二等。
〔言千之面十,言百万之面百。〕
议所得,以再乘所借一算为法,而除之。
〔再乘者,亦求为方幂。以上议命而除之,则立方等也。〕
除已,三之为定法。
〔为当复除,故豫张三面,以定方幂为定法也。〕
复除,折而下。
〔复除者,三面方幂以皆自乘之数,须得折、议,定其厚薄尔。开平幂者,
方百之面十;开立幂者,方千之面十。据定法已有成方之幂,故复除当以千为百,
折下一等也。〕
以三乘所得数,置中行。
〔设三廉之定长。〕
复借一算,置下行。
〔欲以为隅方。立方等未有定数,且置一算定其位。〕
步之,中超一,下超二等。
〔上方法,长自乘而一折,中廉法,但有长,故降一等;下隅法,无面长,
故又降一等也。〕
复置议,以一乘中,
〔为三廉备幂也。〕
再乘下,
〔令隅自乘,为方幂也。〕
皆副以加定法。以定法除。
〔三面、三廉、一隅皆已有幂,以上议命之而除,去三幂之厚也。〕
除已,倍下,并中,从定法。
〔凡再以中、三以下,加定法者,三廉各当以两面之幂连于两方之面,一隅
连于三廉之端,以待复除也。言不尽意,解此要当以棋,乃得明耳。〕
复除,折下如前。开之不尽者,亦为不可开。
〔术亦有以定法命分者,不如故幂开方,以微数为分也。〕
若积有分者,通分内子为定实。定实乃开之。讫,开其母以报除。
〔淳风等按:分母可开者,并通之积先合三母。既开之后一母尚存,故开分
母,求一母,为法,以报除也。〕
若母不可开者,又以母再乘定实,乃开之。讫,令如母而一。
〔淳风等按:分母不可开者,本一母也。又以母再乘之,令合三母。既开之
后,一母犹存,故令一母而一,得全面也。
按:“开立方”知,立方适等,求其一面之数。“借一算,步之,超二等”
者,但立方求积,方再自乘,就积开之,故超二等,言千之面十,言百万之面百。
“议所得,以再乘所借算为法,而以除”知,求为方幂,以议命之而除,则立方
等也。“除已,三之为定法”,为积未尽,当复更除,故豫张三面已定方幂为定
法。“复除,折而下”知,三面方幂皆已有自乘之数,须得折、议定其厚薄。据
开平方,百之面十,其开立方,即千之面十。而定法已有成方之幂,故复除之者,
当以千为百,折下一等。“以三乘所得数,置中行”者,设三廉之定长。“复借
一算,置下行”者,欲以为隅方,立方等未有数,且置一算定其位也。“步之,
中超一,下超二”者,上方法长自乘而一折,中廉法但有长,故降一等,下隅法
无面长,故又降一等。“复置议,以一乘中”者,为三廉备幂。“再乘下”,当
令隅自乘为方幂。“皆副以加定法,以定法除者,三面、三廉、一隅皆已有幂,
以上议命之而除,去三幂之厚。“除已,倍下、并中,从定法”者,三廉各当以
两面之幂连于两方之面,一隅连于三廉之端,以待复除。其开之不尽者,折下如
前,开方,即合所问。“有分者,通分内子开之。讫,开其母以报除”,“可开
者,并通之积,先合三母;既开之后,一母尚存,故开分母”者,“求一母为法,
以报除。”“若母不可开者,又以母再乘定实,乃开之。讫,令如母而一”,分
母不可开者,本一母,又以母再乘,令合三母,既开之后,亦一母尚存。故令如
母而一,得全面也。〕
今有积四千五百尺。
〔亦谓立方之尺也。〕
问为立圆径几何?答曰:二十尺。
〔依密率,立圆径二十尺,计积四千一百九十尺二十一分尺之一十。〕
又有积一万六千四百四十八亿六千六百四十三万七千五百尺。问为立圆径几
何?答曰:一万四千三百尺。
〔依密率,为径一万四千六百四十三尺四分尺之三。〕
开立圆 术曰:置积尺数,以十六乘之,九而一,所得,开立方除之,即立
圆径。
〔立圆,即丸也。为术者,盖依周三径一之率。令圆幂居方幂四分之三,圆
囷居立方亦四分之三。更令圆囷为方率十二,为丸率九,丸居圆囷又四分之三也。
置四分自乘得十六,三分自乘得九,故丸居立方十六分之九也。故以十六乘积,
九而一,得立方之积。丸径与立方等,故开立方而除,得径也。然此意非也。何
以验之?取立方棋八枚,皆令立方一寸,积之为立方二寸。规之为圆囷,径二寸,
高二寸。又复横因之,则其形有似牟合方盖矣。八棋皆似阳马,圆然也。按:合
盖者,方率也,丸居其中,即圆率也。推此言之,谓夫圆囷为方率,岂不阙哉?
以周三径一为圆率,则圆幂伤少;令圆囷为方率,则丸积伤多,互相通补,是以
九与十六之率偶与实相近,而丸犹伤多耳。观立方之内,合盖之外,虽衰杀有渐,
而多少不掩。判合总结,方圆相缠,浓纤诡互,不可等正。欲陋形措意,惧失正
理。敢不阙疑,以俟能言者。
黄金方寸,重十六两;金丸径寸,重九两,率生于此,未曾验也。《周官·
考工记》:“朅氏为量,改煎金锡则不耗,不耗然后权之,权之然后准之,准之
然后量之。”言炼金使极精,而后分之则可以为率也。令丸径自乘,三而一,开
方除之,即丸中之立方也。假令丸中立方五尺,五尺为句,句自乘幂二十五尺。
倍之得五十尺,以为弦幂,谓平面方五尺之弦也。以此弦为股,亦以五尺为句,
并句股幂得七十五尺,是为大弦幂。开方除之,则大弦可知也。大弦则中立方之
长邪,邪即丸径。故中立方自乘之幂于丸径自乘之幂,三分之一也。今大弦还乘
其幂,即丸外立方之积也。大弦幂开之不尽,令其幂七十五再自乘之,为面,命
得外立方积,四十二万一千八百七十五尺之面。又令中立方五尺自乘,又以方乘
之,得积一百二十五尺,一百二十五尺自乘,为面,命得积,一万五千六百二十
五尺之面。皆以六百二十五约之,外立方积,六百七十五尺之面,中立方积,二
十五尺之面也。
张衡算又谓立方为质,立圆为浑。衡言质之与中外之浑:六百七十五尺之面,
开方除之,不足一,谓外浑积二十六也;内浑,二十五之面,谓积五尺也。今徽
令质言中浑,浑又言质,则二质相与之率犹衡二浑相与之率也。衡盖亦先二质之
率推以言浑之率也。衡又言:“质,六十四之面;浑,二十五之面。”质复言浑,
谓居质八分之五也。又云:方,八之面;圆,五之面。”圆浑相推,知其复以圆
囷为方率,浑为圆率也,失之远矣。衡说之自然欲协其阴阳奇偶之说而不顾疏密
矣。虽有文辞,斯乱道破义,病也。置外质积二十六,以九乘之,十六而一,得
积十四尺八分尺之五,即质中之浑也。以分母乘全内子,得一百一十七。又置内
质积五,以分母乘之,得四十,是谓质居浑一百一十七分之四十,而浑率犹为伤
多也。假令方二尺,方四面,并得八尺也,谓之方周。其中令圆径与方等,亦二
尺也。圆半径以乘圆周之半,即圆幂也。半方以乘方周之半,即方幂也。然则方
周知,方幂之率也;圆周知,圆幂之率也。按:如衡术,方周率八之面,圆周率
五之面也。令方周六十四尺之面,圆周四十尺之面也。又令径二尺自乘,得径四
尺之面,是为圆周率十之面,而径率一之面也。衡亦以周三径一之率为非,是故
更著此法,然增周太多,过其实矣。
淳风等按:祖暅之谓刘徽、张衡二人皆以圆囷为方率,丸为圆率,乃设新
法。祖暅之开立圆术曰:“以二乘积,开立方除之,即立圆径。其意何也?取
立方棋一枚,令立枢于左后之下隅,从规去其右上之廉;又合而衡规之,去其前
上之廉。于是立方之棋分而为四,规内棋一,谓之内棋;规外棋三,谓之外棋。
规更合四棋,复横断之。以句股言之,令余高为句,内棋断上方为股,本方之数,
其弦也。句股之法:以句幂减弦幂,则余为股幂。若令余高自乘,减本方之幂,
余即内棋断上方之幂也。本方之幂即此四棋之断上幂。然则余高自乘,即外三棋
之断上幂矣。不问高卑,势皆然也。然固有所归同而途殊者尔。而乃控远以演类,
借况以析微。按:阳马方高数参等者,倒而立之,横截去上,则高自乘与断上幂
数亦等焉。夫叠棋成立积,缘幂势既同,则积不容异。由此观之,规之外三棋旁
蹙为一,即一阳马也。三分立方,则阳马居一,内棋居二可知矣。合八小方成一
大方,合八内棋成一合盖。内棋居小方三分之二,则合盖居立方亦三分之二,较
然验矣。置三分之二,以圆幂率三乘之,如方幂率四而一,约而定之,以为丸率。
故曰丸居立方二分之一也。”等数既密,心亦昭晢。张衡放旧,贻哂于后,刘徽
循故,未暇校新。夫岂难哉,抑未之思也。依密率,此立圆积,本以圆径再自乘,
十一乘之,二十一而一,得此积。今欲求其本积,故以二十一乘之,十一而一。
凡物再自乘,开立方除之,复其本数。故立方除之,即丸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