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卷
魏国史官2018-07-09 09:43106,871

  《古本竹书纪年辑证》 战国

  古本竹书纪年辑证

  夏 纪

  [一]《汲冢书》:禹都阳城。《续汉书·郡国志》二注

  臣瓒曰:……《汲郡古文》亦云居之,不居阳翟也。《汉书·地理志》注

  《汲冢古文》并云:‘禹都阳城。’《礼记·缁衣》正义

  案:《汉书·地理志》注:‘臣 瓒曰:《世本》禹都阳城,《汲郡古文》亦云居之,不 居阳翟也。’《礼记》正义所引,本作‘咸阳’,阮元 校勘记引齐召南说‘“咸阳”当作“阳城”’,据改。 《存真》作‘禹都阳城’。《辑校》作‘居阳城’。《 订补》云:‘朱本正文作“禹都阳城”。误引《世本》 文,王氏改之,是。’《辑校》、《订补》似仅据《汉书》注,《续汉书》注所引明作‘禹都阳城’。至臣瓒 所云‘《汲郡古文》亦云居之’,即承所引《世本》之 ‘禹都阳城’而来,是《纪年》、《世本》之文本同, 《礼记》正义谓‘《世本》及《汲冢古文》并云“禹都阳城”’,可证。《存真》本不误,《辑校》、《订 补》似以不误为误。《礼记·缁衣》正义所引,《存真 》、《辑校》、《订补》皆失收。又《订补》所引《路 史·后纪》卷一二注,见本书附录。

  [二]《纪年》曰:禹立四十五年。《 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三](《纪年》):益干启位,启杀之。《 晋书·束皙传》

  《汲冢书》云:……益为启所诛。《 史通·疑古》

  (《竹书纪年》):后启杀益。《 史通·杂说上》

  案:《存真》、《辑校》作‘益干启位,启杀之’。《辑校》云:‘《史通》《疑古篇》、《杂说篇》两引“益为后启所诛”。’所引与《史通》原文不合。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潘寿言禹情’注:‘言禹传位于益,终令启取之。’《战国策·燕策一》:‘禹授益,而以启人为吏。及老,而以启为不足任天下,传之益也。启与支党攻益,而夺之天下,是禹名传天下于益,其实令启自取之。’(《史记·燕召公世家》略同)《楚辞·天问》:‘启代益作后。’王夫之《楚辞通释》卷三云:‘《竹书纪年》载益代禹立,拘启禁之,启反起杀益以承禹祀。盖列国之史,异说如此。’《汉书·律历志》:‘张寿王言,化益为天子代禹。’皆与《纪年》略同,而传统之说则与此异。《孟子·万章上》:‘禹荐益于天,七年,禹崩。三年之丧毕,益避禹之子于箕山之阴。朝觐讼狱者,不之益而之启,曰:“吾君之子也。”讴歌者不讴歌益而讴歌启,曰:“吾君之子也。”’(《史记·夏本纪》略同)后世多宗此说,而以《纪年》等书为‘妄’。实际益、启之间争夺王位,乃原始社会转变为阶级社会之反映。

  [四]《竹书》曰:夏后开舞九招也。《山海经·大荒西经》注

  案:《存真》、《辑校》作‘九年,舞九韶’。所据为《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夏后开’即夏后启,汉景帝名启,避‘启’字讳,汉人因改‘启’为‘开’。吴大澄《韶字说》云:‘古文召、绍、韶、招、□、昭为一 字。’(《字说》,据《说文解字诂林》补遗卷三上) 是‘九招’即‘九韶’。《帝王世纪》:‘启升后十年,舞九韶。’(《太平御览》卷八二引)《山海经·大 荒西经》:‘开上三嫔于天,得九辩与九歌以下。’又 《海外西经》:‘夏后启于此舞九代。’《楚辞·离骚 》:‘启九辩与九歌兮,(夏)[下]康娱以自纵。’又《天问》:‘启棘宾(商)[帝],九辩九歌。’‘九招’、‘九 韶’、‘九歌’、‘九辩’,当为一事。

  [五]启征西河。《纪年》云。《北堂书钞》卷一三帝王部

  案:《存真》、《辑校》作‘二十五年,征西河’。所据为《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帝王世纪》︰‘(启)三十五年,征河西。’(《御览》卷八二引,‘河西’当即‘西河’。)启征西河必有史实。今本《纪年》:‘(帝启)十五年,武观以西河叛,彭伯寿帅师征西河,武观来归。’其说当出于《逸周书·尝麦》:‘其在启之五子,忘伯禹之命,假国无正,用胥兴作乱,遂凶厥国,皇天哀禹,赐以彭寿,思正夏略。’朱右曾《逸周书集训校释》云:‘五子,五观也,亦曰武观,启子。’《吕氏春秋·音初》:‘殷整甲徙宅西河。’古本《纪年》:‘河亶甲整即位,自嚣迁于相。’(见后)是西河即相,今之河南安阳,与观地(观在卫)相近。所谓‘启征西河’,疑即指启诛五观。

  [六]《竹书》云:即位三十九年亡,年七十八。《真诰》卷一五注

  案:《存真》作‘二十九年【陟】,年九十八’,所据为《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辑校》从《真诰》注。《真诰》云:‘夏启为东明公,领斗君师。’注:‘禹之子也,姓姒。’下即引《竹书》云云。 《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辑校》云:‘《太平御览》八十二引《帝王世纪》:“启升后十年,舞九韶。三十五年征河西。”而《通鉴外纪》:“皇甫谧曰:启在位十年。”则《世纪》不得有三十五年之文,疑本《纪年》而误题《世纪》也。此与《真诰》所引“启三十九年亡”符同。《路史》注既引《纪年》“启在位二十九年”,故“征西河”亦云“在二十五年”矣,未知孰是?’

  [七]薛瓒《汉书集注》云:(《汲郡古文》)又云:太康居斟寻。《水经·巨洋水注》

  臣瓒曰:……《汲郡古文》云:太康居峕寻。《汉书·地理志》注

  臣瓒云:……《汲冢古文》云:太康居斟寻。《 史记·夏本纪》正义

  《汲冢古文》云:太康居斟寻。《 史记·周本纪》正义

  案:《巨洋水注》等书引《汲郡古文》云:‘太康居斟寻,羿亦居之,桀又居之。’乃隐括之辞,非原文。

  《水经注》称薛瓒《汉书集注》,裴骃《史记集解序》、颜师古《汉书叙例》作‘臣瓒’,以为‘莫知姓氏’,裴氏又称其书名《汉书音义》,皆与郦氏异。《穆天子传》叙录有校书郎傅瓒者曾参与校理之役,《史记索隐》以为即臣瓒,又引刘孝标说以为于瓒。《叙例》谓臣瓒‘举驳前说,喜引《竹书》’。《索隐》以为傅瓒,疑是。臣瓒所引《竹书》,称《汲郡古文》或《汲冢古文》。

  [八]薛瓒《汉书集注》:……(《汲郡古文》)又云……羿亦居之。《水经·巨洋水注》

  臣瓒曰:……《汲郡古文》云:……羿亦居之。 《汉书·地理志》注

  臣瓒云:……《汲冢古文》云:……羿亦居之。 《史记·夏本纪》正义

  《汲冢古文》云:……羿亦居之。《史记·周本纪》正义

  案:《巨洋水注》等书引《汲冢古文》云:‘太康居斟寻,羿亦居之,桀又居之。’《存真》、《辑校》据此作‘【羿居斟寻】’。

  [九]《纪年》曰:帝相即位,处商丘。《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辑校》‘帝相’作‘后相’(《存真》同),‘处’作‘居’,影宋刻及鲍刻《御览》皆与所引异。

  《左传·僖公三十一年》:‘冬,狄围卫,卫迁于帝丘。卜曰三百年。卫成公梦康叔曰:“相夺予享。”公命祀相,宁武子不可,曰:“鬼神非其族类,不歆其祀。杞、鄫何事?相之不享于此,久矣!非卫之罪也。”’是帝相曾处帝丘。王应麟《通鉴地理通释》卷四因谓‘今按“商丘”当作“帝丘”’。《存真》云:‘“商”当为“帝”。帝丘,秦汉之濮阳,……《左传》“卫迁帝丘,卫成公命祀相”,是也。’(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二说同)疑是。

  [一0]《纪年》曰:(帝相)元年,征淮夷。《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存真》、《辑校》作‘元年,征淮夷、畎夷’。据《路史》增‘畎夷’二字。《辑校》又引《后汉书·西羌传》:‘后相即位,元年,乃征畎夷。’《存真》未收。《订补》云:‘按《西羌传》云:“后 相即位,乃征畎夷”,注不云出《纪年》,王氏盖以《西羌传》三代事多本《纪年》而推定之,惟欠释明,偶失。’《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甲骨文所记方国有‘隹尸’(《殷虚书契后编》下三六·六),郭沫若同志云:‘卜辞有隹尸,殆即淮夷。’(《殷契粹编》考释页五)有关‘淮夷’史事,屡见西周金文及先秦典籍。

  [一一]《纪年》:二年,征风夷及黄夷。《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竹书纪年》曰):后相即位,二年,征黄夷 。《后汉书·东夷传》注

  《竹书纪年》曰:(相)二年,征黄夷。《 通鉴外纪》卷二

  案:《辑校》所引尚有《路史·后纪》卷一三注一条,见本书附录。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八云:‘《后汉书·东夷传》曰:“夷有九种,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黄白赤玄以服色而别者,与方风等皆近海之夷。’

  [一二](《竹书纪年》曰):(后相)七年,于夷来宾。《后汉书·东夷传》注

  《纪年》曰:(相)七年,(干夷来宾)。《通鉴外纪》卷二

  案:《通鉴外纪》作‘干夷’,误。《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甲骨文中所记方国有‘盂方’(《殷虚书契后编》上一八·六),且屡见,郭沫若同志云:‘所谓盂方者,可知乃殷东方之国也。……宋地亦有名盂者,《春秋·僖二十一年》“宋公、楚子、陈侯、蔡侯、郑伯、曹伯会于盂”。杜注:“宋地,襄邑西北有盂亭。”地在河南睢县。又《左传·哀二十六年》:“六子在唐盂”,顾栋高谓与睢县之盂为一地。余意卜辞之盂方当即此附近之古国。’(《卜辞通纂》考释页一二七)‘盂方’当即‘于夷’。杨树达《积微居甲文说》云:‘于夷即卜辞之盂方。’(卷下页四四)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一0、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八皆谓‘于夷’即《禹贡》之‘嵎夷’。《禹贡》战国时人所为,距商代已远,且地在今山东蓬莱一带滨海之地(顾颉刚先生说,见《中国古代地理名着选读》页一三),地望亦不甚合。

  [一三]薛瓒《汉书集注》云:按《汲郡古文》:相居斟灌。《水经·巨洋水注》

  案:《存真》、《辑校》均引有《汉书·地理志》注,《订补》云:‘《汉书·地理志》注无引臣瓒此注,朱、王二氏偶失检,误引。’又《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帝王世纪》:‘帝相一名相安,自太康已来,夏政凌迟,为羿所逼,乃徙商丘,依同姓诸侯斟灌、斟寻氏。’(《御览》卷八二引)

  [一四](《竹书纪年》曰):后少康即位,方夷来宾。《后汉书·东夷传》注

  案:《存真》后有‘献其乐舞’四字。《辑校》云:‘《路史·后纪》十三注引此,下有“献其乐舞”四字,疑涉帝发时事而误。’《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注,见本书附录。

  杨树达《积微居甲文说》云:‘卜辞关涉方族者至多,……方在殷时为一至强之国族,其事灼灼甚明。……《后汉书·东夷传》……李注引《竹书纪年》曰:“少康即位,方夷来宾。”据此知方族之立国,远在夏时,少康中兴,方尝效顺。’(卷下页 四二至四四)

  [一五]《纪年》曰:帝宁居原,自迁于老丘。《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御览》影宋刻本‘老丘’作‘老王’,鲍刻本作‘老丘’,是。《存真》、《辑校》作‘老丘’,并据《路史·后纪》卷一三注,于‘自’字下补‘原’字。《路史》注所引见本书附录。

  ‘帝宁’或作‘帝予’(《史记·夏本纪》),或作‘帝杼’(《世本》、《夏本纪》索隐引),或作‘后杼’(《左传·襄公四年》),或作‘□’(《墨子·非儒下》)。

  [一六]《汲郡竹书》曰:柏杼子征于东海及王寿,得一狐九尾。《山海经·海外东经》注

  《汲冢竹书》:伯杼子往于东海,至于三寿,得一狐九尾。《稽瑞》

  《书纪年》曰:……夏伯杼子东征,获狐九尾。 《太平御览》卷九0九兽部

  案:《稽瑞》原引作《汲冢周书》,据《山海经》郭注,‘周书’当为‘竹书’之误。本条《存真》、《辑校》、《订补》失收。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九云:‘三寿,东海之国名也。郭璞《山海经》注引作王寿,《路史》注云:“即平寿也。”《逸书·王会》曰:“青丘狐九尾。”孔晁注云:“青丘,海东地名。”《山海经》曰:“青丘国,其狐四足九尾。”《淮南子·本经训》曰:“缴大风于青丘之泽。”《抱朴子》云:“黄帝东至青丘,过风山。”当即纪中风夷之国,三寿盖近之。’

  [一七]《竹书纪年》曰:后芬即位,三年,九夷来御,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太平御览》卷七八0四夷部

  《竹书纪年》曰:后芬发即位,三年,九夷来御。《后汉书·东夷传》注

  《竹书纪年》曰:(槐)三年,(九夷来御)。 《通鉴外纪》卷二

  案:《后汉书》注,影宋绍兴本作‘后芬发即位’,殿本无‘发’字。《存真》作‘后芬发’。《辑校》云:‘《御览》“芬”作“

  方”,所据为鲍刻本,影宋本作‘芳’,当为‘芬’字之讹。又《御览》所引‘曰畎夷’等十九字,《辑校》引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三之说,以为‘疑本注文,误入正文’。《存真》有,《辑校》删。《订补》云:‘以文义观之,此十九字似属正文。’是。《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九夷’之称,典籍恒见。《墨子·非攻中》:‘九夷之国,莫不宾服。’孙诒让《墨子闲诂》卷五云:‘《尔雅·释地》云:“九夷、八狄、七戎、六蛮,谓之四海。”《王制》孔疏云:“九夷依《东夷传》九种,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此九夷与吴楚相近,盖即淮夷,……《书叙》云:“成王伐淮夷,遂践奄。”《韩非子·说林上篇》云:“周公旦攻九夷而商盖伏。”“商盖”即“商奄”,则九夷亦即淮夷……。’孙氏之说近是。

  [一八]《竹书纪年》曰:洛伯用与河伯冯夷斗。《水经·洛水注》

  《竹书》作冯夷。《山海经·海内北经》注

  案:《存真》列于‘后芬发即位’后,《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今从《存真》。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九云:‘河、洛二国名,即西河有洛之类,《周礼》所谓泽国也。“用”与“冯夷”二君名。斗者,《说文》曰“遇也”,《玉篇》曰“争也”,谓相遇而争,初非有心于战也,犹《孟子》言邹与鲁哄矣。《归藏易》曰:“昔者,河伯筮与洛伯战而枚占,昆吾占曰:不吉。”(《路史》、《玉海》并引之)即此事。盖主兵者,洛伯也。《水经·洛水注》据《太公金匮》、《河图》、《乐录》以二伯为河洛之神,非是。’

  [一九]《纪年》曰:后芬立四十四年。《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二0]《纪年》云:‘后荒即位,元年,以玄圭宾于河,命九东狩于海,获大鸟。’《北堂书钞》卷八九礼仪部

  《纪年》曰:后荒即位,元年,以玄璧宾于河,狩于海,获大鱼。《初学记》卷一三礼部上

  《纪年》曰:后芒即位,元年,以玄圭宾于河,东狩于海,获大鱼。后芒陟位,五十八年。《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书钞》所引,《存真》删‘命九东’三字,‘鸟’作‘鱼’。《辑校》云:‘“九”字下,或夺“夷”字,疑谓后芬时来御之九夷。’ 《订补》云:‘案各书所引皆作“获大鱼”,《书钞》“鸟”字当是“鱼”误。’《存真》、《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史记·三代世表》索隐:‘帝芒,音亡,一作荒。’诸书所引《纪年》或作‘后芒’,或作‘后荒’。

  雷学淇《义证》卷九释‘以玄圭宾于河’为‘以玄圭沉祭’,是。《左传·昭公二十四年》:‘冬十月癸酉,王子朝用成周之宝圭沈于河。’(‘沈’字据《史记·周本纪》正义引《左传》补,见洪亮吉《春秋左传诂》卷一八。)以圭璧沈于河以祭河神,为古代宗教迷信表现之一。《尔雅·释天》:‘祭川曰浮沈。’《仪礼·觐礼》:‘祭川沈。’其俗起源颇早,甲骨文所记即有‘沈’祭,多以祭河,且用圭璧之属。《殷虚书契后编》上二三、四:‘丁巳卜,其杂于河牢,沈嬖。’又《铁云藏龟》一二七·二:‘丙子卜,宾贞:嬖屷○河。’屷即獴,二玉为一獴,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云:‘嬖屷疑即璧一双,沈嬖疑即沈璧。’(页五九八)纬书《尚书中候》历举‘尧沈璧于河’、‘舜沈璧于河’(《古微书》卷四),‘周成王举尧舜之礼沈璧于河’(同上卷一三),亦即此俗。

  [二一]《竹书》曰:殷王子亥宾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绵臣杀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灭之,遂杀其君绵臣也。《山海经·大荒东经》注

  河伯仆牛,皆人姓名托寄也,见《汲郡竹书》。《山海经·大荒东经》注

  案:《大荒东经》:‘王亥托于有易河伯仆牛。’注即见《汲郡竹书》云云。《存真》下条作‘王亥托于有易河伯仆牛’。上 条‘主甲微’作‘上甲微’。《辑校》下条作‘河伯仆牛’。《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 《存真》引于‘后泄二十一年’条前,《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今从《存真》。

  王亥,见甲骨文与先秦典籍,王国维《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收《观堂集林》)、吴其昌《卜辞所见殷先公先王三续考》(《燕京学报》第十四期)及顾颉刚先生《周易卦爻辞中的故事》(同上刊第六期)论证甚详,辞繁不具引。《订补》云:‘徐文靖《统笺》四、陈逢衡《集证》十二皆以仆牛为地名。王国维《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以仆牛即服牛,论证极详,今标点从之。’《大荒东经》注以河伯仆牛皆为人名,与正文颇不合,疑误,现亦从王说,河伯仆牛之间不加顿号。

  [二二]《竹书纪年》曰:后泄二十一年,命畎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后汉书·东夷传》注

  《纪年》曰:帝泄二十一年,加畎夷等爵命。《通鉴外纪》卷二

  案:《存真》据《路史·后纪》卷一三注,后补‘繇是服从’四字。据《后汉书·西羌传》,非《纪年》之文,见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二。《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注,见本书附录。

  [二三]《纪年》曰:不降即位,六年,伐九苑。立十九年。其弟立,是为帝扃。《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立十九年’,据影宋本《御览》,鲍刻本作‘六十九年’,《存真》、《辑校》、《订补》所据皆鲍刻。《路史·后纪》卷一三注亦作‘六十九’。今姑据影宋本。‘其弟立’七字,影宋本、鲍刻本皆作夹注,《订补》仅以‘是为帝扃’四字为夹注。

  不降,《世本》作‘帝降’(《史记·夏本纪》索隐引)。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九云:‘九苑,国名,地系未详。《逸周书·王会篇》载伊尹献令正南有“九菌”,明本或作“九瓒”,岂即此欤?’

  [二四]《汲冢书》曰:胤甲居于河西,天有妖□,十日并出。又言:本有十日,迭次而运照无穷。《太平御览》卷四天部

  《汲郡竹书》曰:胤甲即位,居西河,有妖孽,十日并出。《山海经·海外东经》注

  《汲冢书》曰:胤甲居西河,天有孽,日并出。 《开元占经》卷六

  《纪年》曰:帝廑一名胤甲,即位居西河,天有祅孽,十日并出。《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汲冢纪年》曰:胤甲即位,居西河,十日并出,其年胤甲陟。《通鉴外纪》卷二

  案:《辑校》云:‘“又言:本有十日,迭次而运照无穷”十三字,则恐是注文。’不入辑。《纪年》有注,古籍无征,疑为《竹书同异》之文。《隋书·经籍志》着录有《纪年》十二卷,注云:‘汲冢书,并《竹书同异》一卷。’当为记荀勖、和峤本与束皙本之同异。《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见本书附录。

  天有十日,十日并出,本为古代神话传说。《庄子。齐物论》‘昔者十日并出,万物皆焦。’(‘焦’原作’照’,据《山海经。海外东经》郭注引改。)《楚辞。招魂》:‘十日并出,流金铄石些。’《淮南子。本经训》:‘逮至尧之时,十日并出,焦禾稼,杀草木,而民无所食。’闻一些多先生《楚辞校补》云:‘案古言天有十日,更番运照,则一时仍只一日,此犹常态也。又言十日并出,则十日同时俱出,故其为热酷烈,异于常时。’(《闻一多全集》第二册页四五三》

  [二五]《纪年》曰:后昊立三年(帝皋也)。《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存真》、《辑校》未引‘帝皋也’三字,《订补》亦未及,盖以为注文。疑此为《竹书同异》之语。《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二六]《纪年》曰:后发一名后敬,或曰发惠(其子立,为桀)。《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其子立为桀’五字,《存真》未引,盖以为注文,疑为《竹书同异》之语。《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二七]《纪年》云:后发即位,元年,诸夷宾于王门,再保庸会于上池,诸夷入舞。《北堂书钞》卷八二礼仪部

  《竹书纪年》曰:后发即位,元年,诸夷宾于王门,诸夷入舞。《后汉书,东夷传》注

  (《竹书纪年》)又曰:后发即位,元年,诸夷宾于王门,诸夷入舞。《太平御览》卷七八0四夷部

  《纪年》曰:(发)元年,(诸夷宾于王门,献其乐舞)。《通鉴外纪》卷二

  案:孔本《书钞》卷八二两引《纪年》此文,一见于‘会于上池’条,一见于‘会于上 池诸夷入舞’条,前条作‘保庸’,后条‘庸’字作‘墉’,其余全同。《存真》、《辑校》、《订补》未指出。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二八]薛瓒《汉书集注》……(《汲郡古文》)又云:……桀又居之。《水经·巨洋水注》

  臣瓒曰:……《汲郡古文》云:……桀又居之。 《汉书·地理志》注

  臣瓒云:……《汲冢古文》云:……桀又居之。 《史记·夏本纪》正义

  《汲冢古文》云:……桀又居之。《史记·周本纪》正义

  案:《巨洋水注》等书引《汲郡古文》云:‘太康居斟寻,羿亦居之,桀又居之。’《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二九]《汲冢竹书》曰:不窋之晜孙。《尔雅·释亲》注

  案:《释亲》:‘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晜孙。’注:‘晜,后也。’下即引《汲冢竹书》云云。《存真》列于后桀之世,云:‘晜孙者,玄孙之孙,己之六世孙也。此云“不窋之晜孙”,不知所指,意者其指公刘乎?汉刘敬对高帝曰:“周之先自后稷,尧封之邰,积德累善,十有余世,公刘避桀居豳”,然则公刘正当夏桀之世也。《周本纪》所记代系本不足信。《周语》:“祭公谋父曰:昔我先王世后稷,以服事虞夏。”云世后稷,则非一世可知。不窋既非弃子,则公刘亦非弃之曾孙可知。汤伐桀至纣十七世,《世本》公刘至文王十六世(《史记》止十二世),世数略相当,故附着之。’《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现姑从《存真》。

  [三0]《纪年》曰:后桀伐岷山,岷山女于桀二人,曰琬、曰琰。桀受二女,无子,刻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而弃其元妃于洛,曰末喜氏。末喜氏以与伊尹交,遂以间夏。《太平御览》卷一三五皇亲部

  《汲冢书》所谓苕华之玉。《山海经·西山经》注

  郭璞曰:《汲冢竹书》曰:桀伐岷山,得女二人,曰琬,曰琰。桀爱二女,○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也。《史记·司马相如传》集解

  ○苕华。《纪年》。《北堂书钞》卷二一帝王部

  《纪年》曰:桀伐懡山,懡山庄王女于桀二女,曰琬,曰琰。桀受二女,无子,断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艺文类聚》卷八三宝玉部

  《纪年》曰:后桀命扁伐山民,山民女于桀二人,曰琬,曰琰。桀爱二人,女无子焉,○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而弃其元妃于洛,曰妹喜。《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书纪年》曰:桀伐懡山,献女于桀,二女曰琬,曰琰。桀受女,刻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太平御览》卷三八一人事部

  炖煌高纳之郡府《纪年》曰:桀伐岷山,岷山女于桀二女,曰琬,曰琰。桀爱二女,无子,刻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太平御览》卷八0五珍宝部

  炖煌《纪年》曰:桀伐岷山,岷山女于桀二女,曰琬,曰琰。桀爱二女,无子,刻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事类赋》注卷九玉

  案:《辑校》、《订补》所据《御览》盖为鲍刻本。卷一三五所引之‘进女于桀二人’,鲍本如此,影宋本‘进’字作‘岷山’二字,与卷八二引‘山民(岷山)女于桀二人’,《类聚》引‘岷山庄王女于桀二女’同。‘女’字作动词用,《国语·晋语》韦昭注:‘以女进人曰“女”。’‘进’字当为后人所改。《辑校》云:‘“琰”,《御览》引皆作“玉”。’鲍本如此,影宋本皆作‘琰’,不误。《御览》卷八0五一条、《事类赋》注卷九一条,《存真》、《辑校》、《订补》失收。‘炖煌高纳之郡府’或为《纪年》之收藏者,待考。

  《韩非子·难四》曰:‘是以桀索琒山之女,……而天下离。’‘琒山’即‘岷山’。《左传·昭公十一年》:‘桀克有缗以丧其国。’是‘琒山’亦即‘有缗’。《楚辞·天问》:‘桀伐蒙山,何所得焉?’‘岷’、‘蒙’又一声之转。诸书所记,皆当以《纪年》为其注脚。‘末喜氏以与伊尹交遂以间夏’,《国语·晋语一》‘妹喜有宠,于是乎与伊尹比而亡夏’,与此合。又《订补》云:‘按《孙子·用间篇》:“昔殷之兴也,伊挚在夏……。故明君贤将能以上智为间者,必成大功。”伊挚即是伊尹,与此“遂以间夏”语相合,可以互证。’《管子·轻重甲》:‘女华者,桀之所爱也。’《吕氏春秋·慎大》:‘桀迷惑于末嬉,好彼琬、琰。’所谓‘女华’、‘琬琰’,即岷山二女。

  [三一]《汲冢古文》曰:夏桀作倾宫、瑶台,殚百姓之财。《文选·东京赋》注

  《汲郡地中古文册书》曰:桀筑倾宫,饰瑶台。 《文选·吴都赋》注

  《汲冢古文》曰:桀作倾宫,饰瑶台。《文选·七命》注

  《纪年》曰:……桀倾宫,饰瑶台,作琼室,立玉门。《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订补》所引《路史·发挥》卷六,见本书附录。

  《晏子春秋·内篇谏下》:‘及夏之衰也,其王桀背弃德行,为璇室、玉门。’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一0云:‘《汲冢琐语》曰:“桀筑倾宫,起瑶台”,《春秋繁露》所谓充倾宫之志也 (《王道篇》)。倾宫者,倾危之义,言高也。高诱《淮南·墬形》注云:“宫满一顷”,此言大矣。’

  [三二]《书纪年》曰:夏桀末年,社坼裂,其年为汤所放。《太平御览》卷八八0咎征部

  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存真》正文删‘其年为汤所放’六字,云:‘《淮南子》云:“桀之时,植社槁而櫊裂”,即谓此也。《御览》引此云:“其年为汤所放。”’

  [三三]《纪年》曰:……汤遂灭夏,桀逃南巢氏。 《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三四]《纪年》曰:……自禹至桀十七世,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汲冢纪年》曰: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矣。《史记·夏本纪》集解

  徐广曰:……案《汲冢纪年》曰: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史记·夏本纪》索隐

  《纪年》曰:凡夏自禹以至于桀,十七王。《文选·六代论》注

  《汲冢纪年》曰:(夏十七王)四百七十一年。

  《通鉴外纪》卷二

  案:《史记·夏本纪》索隐引徐广《史记音义》一条,《存真》、《辑校》、《订补》失收。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殷 纪

  [一]《纪年》曰:汤有七名而九征。《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御览》影宋刻及鲍刻本皆作‘七名’,《存真》、《辑校》同,《订补》改作‘七命’,无说。

  汤有‘七名’,古有此说,《金 楼子·兴王篇》云:‘(成汤)凡有七号:一名姓生, 二云履长,三云瘠肚,四云天成,五云天乙,六云地甲 ,七云成汤。’或出于纬书,不尽可信。杨树达《积微 居甲文说》云:‘按《太平御览》八十三引古本《竹书 纪年》云:“汤有七名而九征。”今汤名可知者,汤( 卜辞作唐)、太乙、履三名而已。’(页三五)《孟子·滕文公下》:‘(汤)十一征而无敌于天下。’《帝 王世纪》:‘(成汤)凡二十七征,而德施于诸侯。’ (《御览》卷八三引)《广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对傅奕废佛僧事》所云:‘汤凡九征二十七 战’,则综合《纪年》、《世纪》之文。所谓‘九征’、‘十一征’、‘二十七征’,皆言其征伐之频繁,《存真》一一为之从典籍勾稽‘九征’之名,以征葛、有洛、豕韦、顾、昆吾、夏、三朡当之,而以‘余二征未详’,似泥。

  甲骨文作‘唐’或‘大乙’。

  [二]《纪年》曰:外丙胜居亳。《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存真》于‘外丙胜’下增 ‘即位’二字,《辑校》同,《订补》‘据《御览》删’,是。

  甲骨文作‘卜丙’,郭沫若同志云:‘罗振玉云:“卜丙,《孟子》及《史记》均作外丙。《尚书序》云:成汤既没,大甲元年。不言有外丙、仲壬,太史公采《世本》有之。今卜丙之名屡见于卜辞,则孟子与史公为得实矣。”按此片以卜丙、大甲、大庚、大戊为次,卜丙之为外丙无疑。’(《卜辞通纂》页四六)《广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对傅奕废佛僧事》:‘伊尹立汤子胜’,胜即外丙,似亦据《纪年》。

  [三]《纪年》又称: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引杜预《春秋后序》同)

  《纪年》云: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 《尚书·咸有一德》正义

  《汲冢纪年》曰: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通鉴外纪》卷二

  案:‘其卿士’,《存真》作‘ 命卿士’,《辑校》同,云:‘《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尚书·咸有一德》疏、《通鉴外纪》二引《纪年》,《太平御 览》八十三引杜《后序》,均作“其卿士伊尹”。’《 存真》、《辑校》盖据今本。

  甲骨文无仲壬,董作宾云:‘卜辞中不见中壬,疑南壬即是中壬。卜辞中帝王名称,日干上一字,多与后世所传者异,如示之与主,虎之与沃,羌之与阳,康之与庚,皆是,而其他先祖皆有祭,中壬不能独无。《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引《纪年》“仲壬即位,居亳”,亳在殷南,称曰南壬,或即以此。’(《甲骨文断代研究例》,刊《庆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岁纪念论文集》上册第三三二至三三三页。)

  伊尹,甲骨文有‘伊尹’、‘伊’、‘伊奭’诸称。又有‘黄尹’,亦即伊尹。郭沫若同志云:‘黄尹,余谓即阿衡伊尹。或说 阿衡与伊尹乃二人,举《君奭》以伊尹隶于成汤,以保衡隶于大甲为证。然《商颂·长发》“允也天子,降予卿士,实维阿衡,实左右商王”。叙在成汤伐夏之次,则又非伊尹莫属。旧说为一人,恐仍不能易。’(《殷契粹编》考释页三三)先秦典籍记伊尹者至多,齐灵公时之《叔夷钟》铭文亦云:‘○=成唐(汤),又(有)敢(严)才(在)帝所,尃受天命,○伐○(夏)司(祀),○○(厥)灵师,伊少(小)臣隹辅,咸有九州,处○(禹)之堵(土)。’(《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页二0三)所谓‘伊小臣’即伊尹。

  [四]《纪年》又称:……仲壬崩,伊尹放大甲于桐,乃自立也。伊尹即位,放大甲七年,大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引杜预《春秋后序》略同)

  (《纪年》):太甲杀伊尹。《晋书·束皙传》

  《纪年》云:……仲壬崩,伊尹放太甲于桐而自立也。

  伊尹即位于太甲七年,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尚书·咸有一德》正义

  《纪年》曰: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文选·豪士赋》注

  《汲冢书》云:……太甲杀伊尹。《史通·疑古》

  (《竹书纪年》):太甲杀伊尹。《史通·杂说上》

  《汲冢书》云:伊尹自篡立后,太甲潜出,亲杀伊尹而用其子。《广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对傅奕废佛僧事》

  《汲冢纪年》称:伊尹放太甲于桐,尹乃自立,暨及位于太甲七年,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柳开《河东集》卷三《太甲诛伊尹论》

  《汲冢纪年》曰:……仲壬崩,伊尹放太甲于桐,乃自立也。伊尹即位于太甲七年,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通鉴外纪》卷二

  案:《尚书·咸有一德》正义、《御览》引《春秋后序》、《通鉴外纪》等皆作‘于太甲七年’。《存真》删‘于太甲’三字,《辑校》‘于’作‘放’,校语云:‘《外纪》“放大甲”作“于大甲”。’似他书皆作‘放’,误。《存真》所引《路史·发挥》卷五,见本书附录。

  甲骨文作‘太甲’。据史籍,太甲,太丁之子,汤孙。《孟子·万章上》:‘伊尹相汤以王于天下,汤崩,大丁未立,外丙二年,仲壬四年。太甲颠覆汤之典刑,伊尹放之于桐。三年,太甲悔过,自怨自艾,于桐处仁迁义,三年以听伊尹之训己也,复归于亳。’《史记·殷本纪》:‘汤崩,太子太丁未立而卒,于是乃立太丁之弟外丙,是为帝外丙。帝外丙即位三年崩,立外丙之弟中壬,是为帝中壬。帝中壬即位四年崩,伊尹乃立太丁之子太甲。……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三年,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侯。帝太甲居桐宫三年,悔过自责反善,于是伊尹乃迎帝太甲而授之政。’此传统之说,与《纪年》异。《御览》卷八三引《琐语》云:‘仲壬崩,伊尹放太甲,乃自立四年。’所引过简,但所反映之史事,与《纪年》同,可证战国时有此种传说存在。汤死后,其长子太丁已前卒,伊尹乃立太丁之弟外丙;外丙死,继立其弟仲壬,政权皆为伊尹所控制。仲壬死,按商朝继承之制,应由太丁之子太甲即位。伊尹囚太甲篡立。伊尹统治七年,太甲从被囚之桐宫潜出,杀死伊尹,恢复王位。太甲不承认伊尹篡立七年,故其杀伊尹时称为‘太甲七年’。

  [五]按《纪年》太甲唯得十二年。《史记·鲁世家》索隐

  案:《存真》据此作‘[大甲十二年,陟]’,《辑校》无‘大甲’二字。《尚书·无逸》:‘肆祖甲之享国,三十有三年。’《伪孔传》以祖甲为‘汤孙太甲’。王肃说同。马融、郑玄则以为‘武丁子帝甲’(见《史记·鲁世家》集解及索隐)。《无逸》述祖甲事在武丁之次,当非太甲。《广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对傅奕废佛僧事》引《陶公年纪》:‘太甲治十年’,近于《纪年》。

  [六]《纪年》曰:沃丁绚即位,居亳。《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丁’,或释‘羌丁’。郭沫若同志云:‘○丁此片仅见(指《殷虚书契后编》上二一·一三)以沃甲作○甲例之,则此乃沃丁也。’(《卜辞通纂》考释页六四)陈梦家以此片○丁为父丁误释,别举《殷虚书契前编》五·八·五及善斋旧藏甲骨二三三一片为说,认为‘可能是沃丁’(《殷虚卜辞综述》页四二三)。

  [七]《纪年》曰:小庚辩即位,居亳(即太庚也)。《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存真》、《辑校》未引夹注‘即太庚也’四字。《订补》已指出。

  《史记·殷本纪》作‘太庚’。《吉石盦丛书》影印日本高山寺藏古钞本《殷本纪》作‘大庚’。甲骨文作‘大庚’。

  [八]《纪年》曰:小甲高即位,居亳。《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小甲’。

  [九]《纪年》曰:雍己□即位,居亳。《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邕巳’。

  [一0]《纪年》曰:仲丁即位,元年,自亳迁于嚣。《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影宋本及鲍刻本‘嚣’皆作‘嚚’,《存真》始改为‘嚣’。《订补》云:‘案《史记·殷本纪》:“帝仲丁迁于隞。”索隐云:“隞亦作嚣。”《通鉴外纪》二:“仲丁自亳迁都嚣”,即作“嚣”。隞与嚣音近相通,嚣与嚚为字形之讹,此改作“嚣”,是。’

  甲骨文作‘中丁’。

  [一一]《竹书纪年》曰:仲丁即位,征于蓝夷。《后汉书·东夷传》注

  (《竹书纪年》)又曰:仲丁即位,征于蓝夷。 《太平御览》卷七八0四夷部

  案:据《后汉书》注,《御览》影宋本及鲍刻本皆脱‘征’字,补。

  [一二]《纪年》曰:外壬居嚣。《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御览》影宋本及鲍刻本皆作‘居嚚’,《存真》、《辑校》改‘嚚’为‘嚣’,是(参前条)。甲骨文作‘卜壬’。

  [一三]《纪年》曰:河亶甲整即位,自嚣迁于相。征蓝夷,再征班方。《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嚣’原作‘嚚’,据《存真》、《辑校》改。

  《吕氏春秋·音初》:‘殷整甲徙宅河西,犹思故处,实始作为西音。’‘整甲’即‘河亶甲整’,‘徙宅河西’,即‘迁于相’,‘故处’即‘嚣’,所记为一事。甲骨文作戋甲,郭沫若同志云:‘戋甲当即河亶甲,河亶者戋之缓言也。’(《卜辞通纂》考释页四一)

  [一四]《纪年》曰:祖乙胜即位,是为中宗,(居庇)。《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存真》、《辑校》皆作‘祖乙滕’,盖据今本。《辑校》云:‘《路史·国名纪》丁引“滕”作“胜”。’似《御览》作‘滕’,《路史》作‘胜’,影宋本及鲍刻本《御览》皆作‘胜’。《辑校》所引《路史》见本书附录。

  《尚书·无逸》:‘昔在殷王中宗,严恭寅畏,天命自度,治民祗惧,不敢荒宁。肆中宗之享国,七十有五年。’《伪孔传》、《史记·殷本纪》及郑玄《诗·烈祖》笺皆以中宗为太戊。王国维云:‘戬寿堂所藏殷契文字中,有断片,存字六,曰:“中宗祖乙牛,吉。”称祖乙为中宗,全与古来尚书学家之说违异,惟《太平御览》八十三引《竹书纪年》曰:“祖乙滕即位,是为中宗,居庇。”今由此断片知《纪年》是而古今尚书学家非也。’(《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见《观堂集林》。)王氏之说,又见所着《戬寿堂所藏殷虚文字考释》及《古史新证》。甲骨文亦作‘下乙’,见胡厚宣《卜辞下乙说》(见《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

  《史记·殷本记》:‘帝祖乙立,殷复兴。’《晏子春秋·内篇谏上》:‘汤、太甲、武丁、祖乙,天下之盛君也。’祖乙之称‘中宗’或即以此。

  [一五]《纪年》曰:帝开甲踰即位,居庇。《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开甲,《史记·殷本纪》作‘沃甲’。《世本》作‘开甲’(《史记》《殷本纪》、《三代世表》索隐引),与《纪年》同。

  甲骨文作‘○甲’,或释‘羌甲’。

  [一六]《纪年》曰:祖丁即位,居庇。《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且(祖)丁’。

  [一七]《纪年》曰:南庚更自庇迁于奄。《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丁,见本书附录。

  甲骨文作‘南庚’。

  [一八]《纪年》曰:阳甲即位,居奄。《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竹书》曰:和甲西征,得一丹山。《山海经·大荒北经》注

  案:《山海经》注引《竹书》,《存真》入辑。《辑校》改列祖甲下,云:‘“和”、“祖”二字,形相近,今本《纪年》系之阳甲,乃有“阳甲名和”之说矣。’此仅以‘和’、‘祖’形近为说,无确证,其《今本竹书纪年疏证》卷上则云:‘隶书“和”、“祖”二字形相近,和甲疑即祖甲之讹。’尚作疑似之词。杨树达云:‘今本《纪年》云:“阳甲名和。”按《山海经·大荒北经》郭注引古本《纪年》云:“和甲西征,得丹山。”按和甲之称,与《吕氏春秋》称河亶甲为整甲者辞例同,非后人所能杜撰,此可证今本《纪年》阳甲名和之说为可信。王静安略无证据,谓郭注和甲为祖甲之误,疑 撰今本《纪年》者据误字造为阳甲名和之说,径以西征得丹山之事属之祖甲,武断甚矣。’(《积微居甲文说》卷下页三八)现从《存真》,仍列入阳甲。

  甲骨文作‘象甲’,或释‘兔甲’。郭沫若同志云:‘象、○与阳同部,则象甲若○甲即阳甲矣。’(《卜辞通纂》考释页三一)

  [一九]《纪年》曰:盘庚旬自奄迁于北蒙,曰殷。《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竹书纪年》曰:盘庚即位,自奄迁于北蒙,曰殷。《水经·洹水注》

  瓒曰:……《汲冢古文》曰:盘庚迁于此汲冢,曰殷虚。南去邺三十里。《史记·项羽本纪》集解

  《汲冢古文》云:盘庚自奄迁于殷。殷在邺南三十里。《尚书·盘庚》正义

  《汲冢古文》云:盘庚自奄迁于殷。《尚书·祖乙书序》正义

  《汲冢古文》云:盘庚自奄迁于北蒙,曰殷虚。南去邺州三十里。《史记·项羽本纪》索隐

  《括地志》云:……《竹书纪年》云:盘庚自奄迁于北蒙,曰殷墟。南去邺四十里。《史记·殷本纪》正义

  《汲冢古文》云:盘庚自奄迁于殷。殷在邺南三十里。《通鉴外纪》卷二

  案:《项羽本纪》集解所引《汲冢古文》,诸本同,张文虎《札记》云:‘据索隐及《水经·洹水注》“此冢”当为“北蒙”之讹,妄人增“汲”字。’又《殷本纪》正义所引《竹书纪年》,诸本亦同,《札记》云:‘原讹“字也北冢”四字,吴校改,与《项羽纪》索隐引《汲冢古文》合。’金陵书局本据改为‘盘庚自奄迁于北蒙’,今从之。《尚书·祖乙书序》正义所引《汲冢古文》,《存真》、《辑校》、《订补》失收。‘殷在邺南三十里’,《辑校》云:‘此七字乃注文。’《存真》、《辑校》入辑。《纪年》有注,载籍无征,有此等字样者皆出《汲冢古文》,乃引自‘臣瓒’书,当为臣瓒注《汉书》之语,非《纪年》文。《殷本纪》正义所引‘南去邺四十里’,亦为李泰《括地志》之文。现姑附于此。《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丁,见本书附录。

  《存真》云:‘《尚书序》:“盘庚五迁,将治亳殷。”正义曰:“束皙云:孔子壁中《尚书》云:将始宅殷,是与古文同也。”段玉裁《尚书今古文撰异》云:“此《晋书》所谓皙在箸作,得观《竹书》,随疑分释,皆有义证也。”’

  [二0]《括地志》云:……《竹书纪年》:自盘庚徙殷,至纣之灭,七百七十三年,更不徙都。纣时稍大其邑,南距朝歌,北据邯郸及沙丘,皆为离宫别馆。《史记·殷本纪》正义

  案:《辑校》云:‘案此亦注文,或张守节隐括本书之语。’‘

  七百七十三年’,除晚清金陵书局本作‘二百五十三年’外,诸本同(见日本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三页三0)。《存真》据赵绍祖《校补竹书纪年》卷一、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九改作‘二百七十三年’,《辑校》仍作‘七百七十三年’。日本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卷三作‘二百七十五年’,《订补》云:‘泷川本正义多据古钞本,比较可信,而二百七十五年与下文“汤灭夏至于受,用岁四百九十六年”语不悖,当近得实,宜从之。’《考证》‘虽博勘诸本,而其所主在金陵书局本’(水泽利忠书自序)。且其书误字颇多,水泽利忠云:‘按泷本“二百五十三”误作“二百七十五”。’(《会注考证校补》卷三页三0)泷川所据原为金陵书局本之‘二百五十三’,作‘二百七十五’,非有古钞本为据,《订补》误信。金陵书局本之‘二百五十三年’,《订补》亦云:‘系据吴春照依今本《纪年》所改,不足凭。’是。至《校补》、《集证》、《存真》之‘二百七十三年’,虽仅凭理校,然较可信。‘纣时稍大其邑’以下,《存真》入辑,《辑校》云:‘盖误以张守节释《史记》语为《纪年》本文。’《订补》云:‘陈氏《集证》亦作《纪年》本文。疑此与上文均为《纪年》注语,张守节引以释《史记》“益广沙丘苑台”句,王说似觉未安。’案《正义》所引,实出自李泰《括地志》,乃隐括《纪年》之文,非张守节 释《史记》语,更非《纪年》注。现从《存真》。

  [二一]《汲郡古文》:殷时已有应国。《水经·滍水注》

  《括地志》云:……《汲冢古文》云:殷时已有应国。《史记·梁孝王世家》正义

  臣瓒曰:……(应),《汲郡古文》殷时已自有国。《汉书·地理志》注

  《汲冢古文》:商时已有应国。《舆地广记》卷九汝州叶县

  案:《梁孝王世家》所引一条,《存真》、《辑校》、《订补》失收。《存真》、《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存真》云:‘《水经·滍水注》、臣瓒《汉书·地理志》注并云:《汲郡古文》殷时已自有应国,《路史·国名纪》亦云尔。然则今本《纪年》云:“盘庚七年,应侯来朝”,或是《竹书》本文,但未见古籍援引,未敢信也。’次于前条案语中。《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现姑从《存真》。

  [二二]《纪年》曰:小辛颂即位,居殷。《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小辛’。

  [二三]《纪年》曰:小乙敛居殷。《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小乙’。

  [二四]《纪年》曰:祖庚跃居殷。《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存真》、《辑校》作‘曜’,所据《御览》为鲍刻本,影宋本作‘跃’。

  甲骨文作‘且(祖)庚’。

  [二五]《纪年》曰:帝甲载居殷。《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存真》、《辑校》作‘帝祖甲’,所据《御览》为鲍刻本,影宋本作‘帝甲’。

  《尚书·无逸》作‘祖甲’。《国语·周语下》:‘帝甲乱之,七世而陨。’韦昭注:‘至纣七世而亡也。’祖甲至纣正当七世,是‘帝甲’即‘祖甲’。《史记·殷本纪》:‘祖甲立,是为帝甲。’(《吉石盦丛书》影印日本高山寺藏古钞本《殷本纪》作‘帝祖甲’)《三代世表》作‘帝甲’。甲骨文作‘且(祖)甲’。

  [二六]《纪年》曰:冯辛先居殷。《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世本》作‘祖辛’(《史记·三代世表》索隐引)。《史记》《殷本纪》及《三代世表》作‘□辛’。《世表》索隐:‘或作冯辛’,是唐代一本有作‘冯辛’者,《汉书·古今人表》亦作‘冯辛’。《帝王世纪》作‘凭辛’(《史记·殷本纪》索隐引),‘凭辛’即‘冯辛’。甲骨文作‘且(祖)辛’。

  [二七]《纪年》:庚丁居殷。《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康且(祖)丁’或‘康丁’,郭沫若同志云:‘康祖丁或作康丁,罗振玉云:“《史记》作庚丁,为康丁之讹,商人以日为名,无一人兼用两日者。”’(《卜辞通纂》考释页一五)

  [二八]《纪年》曰:武乙即位,居殷。三十四年,周王季历来朝,武乙赐地三十里,玉十獴,马八疋。《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武且(祖)乙’,晚殷金文《肄○》(《三代吉金文存》六·五二·二)、《丰彝》(《薛氏钟鼎彝器□识》二·三八)作‘武乙’。

  [二九]《竹书纪年》曰:武乙三十五年,周王季伐西落鬼戎,俘二十翟王。《后汉书·西羌传》注

  《竹书纪年》曰:武乙三十五年,周俘狄王。《通鉴外纪》卷二

  案:‘西落鬼戎’即甲骨文、西周金文及《易》、《诗》等典籍之‘鬼方’,详王国维《鬼方昆夷玁狁考》(见《观堂集林》)等书。《易·未济九四》:‘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昔人多以为系武丁时事,与《既济九三》之‘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同。《尚书·召诰》:‘呜呼!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大诰》:‘天休于宁(文)王,兴我小邦周。’周人称殷为‘大国’,自称‘小邦’。因此,‘有赏于大国’,即有赏于殷,非指殷高宗武丁伐鬼方,其事甚明。《诗·鲁颂·閟宫》:‘不亏不崩,不震不腾。’郑笺:‘震、腾,皆谓僭踰相侵犯。’《易》之‘震’,亦当作如是解。此役因鬼方入犯,周人大举出击,历时三年,始获胜利,报捷于殷,复得殷王之赐。《未济》爻辞所述史实当如此,与《纪年》同,且可互证。

  [三0]《竹书纪年》曰:太丁二年,周人伐燕京之戎,周师大败。《后汉书·西羌传》注

  《纪年》曰:太丁二年,(周公季伐燕京之戎,周师大败)。《通鉴外纪》卷二

  案:《后汉书·西羌传》注及《太平御览》引《纪年》作‘太丁’,《晋书·束皙传》及《史通》《疑古》、《杂说》二篇引《纪年》及《汲冢书》,皆作‘文丁’。《史记·殷本纪》作‘太丁’。《帝王世纪》:‘帝文丁,一曰大丁。’(《御览》卷八三引)甲骨文作‘文武丁’,当以作‘文丁’为是。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一四云:‘《淮南子·墬形训》曰:“汾出燕京。”高诱注云:“燕京,山名也,在太原汾阳,水所出。”《十三州志》曰:“汾出武州之燕京山。”(《水经注》六)《水经》曰:“汾水出太原汾县北管涔山。”郦注云:“燕京山亦管涔之异名也。”……据此,是燕京之山当殷末政衰为戎所据。’

  [三一]《纪年》曰:太丁三年,洹水一日三绝。《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洹水在殷都之旁。甲骨文有‘洹其乍(作)兹邑祸’(《殷虚书契续编》四·二八·四)。谓洹水泛滥,殷都受灾,此武丁时所卜。‘其杂于洹泉大三牢,宜○’(《殷虚文字甲编》九0三)。谓以牛羊杂祭于洹水,祈其不为灾祸,此武乙、文丁时所卜。洹水固可以泛滥,亦可以因旱而绝流,此次祭祀洹水,与《纪年》所记‘洹水一日三绝’,可能为一事。

  [三二]《竹书纪年》曰:太丁四年,周人伐余无之戎,克之。周王季命为殷牧师。《后汉书·西羌传》注

  《纪年》曰:武乙即位,周王季命为殷牧师。《文选·典引》注

  《纪年》曰:太丁四年,(周伐余无之戎,克之。太丁命公季为牧师)。《通鉴外纪》卷二

  案:《通鉴外纪》所引,《存真》、《辑校》、《订补》失收。存真》云:‘《文选·典引》注称《纪年》云:武乙即位,周王季命为殷牧师。案:据《后汉书·西羌传》则牧师之命在太丁四年,李善误也,故不录。’《辑校》引《文选》注,亦认为‘与此(诗铭案:指《后汉书·西羌传》注)异’。《订补》云:‘《孔丛子·居卫篇》云:“殷王帝乙之时,王季以功,九命作伯。”与此又异。’是王季为牧师有武乙、文丁、帝乙三说,武乙、文丁两说当属荀勖、和峤与束皙释文之异。

  [三三]《竹书纪年》曰:太丁七年,周人伐始呼之戎,克之。《后汉书·西羌传》注

  《纪年》曰:太丁七年,(又伐克始呼之戎)。 《通鉴外纪》卷二

  案:《通鉴外纪》所引,《存真》、《辑校》、《订补》失收。

  [三四]《竹书纪年》曰:(太丁)十一年,周人伐翳徒之戎,捷其三大夫。《后汉书·西羌传》注

  《纪年》曰:太丁十一年,周伐翳徒戎。《通鉴外纪》卷二

  案:《帝王世纪》:‘太丁之世,王季伐诸戎。’(《通鉴前编》卷五注引》与《纪年》合。

  [三五](《纪年》):文丁杀季历。《晋书·束皙传》

  《纪年》云:文丁杀周王云云。《北堂书钞》卷四一政术部

  《汲冢书》曰:文丁杀季历。《史通·疑古》

  《竹书纪年》:文丁杀季历。《史通·杂说上》

  案:《订补》云:‘《书钞》标目为“杀季历”,……则原文当为“文丁杀周王季历”。’是。

  《吕氏春秋·首时》:‘王季历困而死,文王苦之。’高诱注:‘王季历,文王之父也。勤劳国事,以至薨没,故文王哀思苦痛也。’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卷一四云:‘《晋书·束皙传》引《竹书纪年》,称季历为殷王文丁所杀,与《史记·周本纪》及此注不同。’(案《周本纪》云:‘季历立,是为公季。公季修古公遗道,笃于行义,诸侯顺之。公季卒,子昌立。’)《吕氏春秋》所记,与《史记·周本纪》等传说不同,高注依《史记》为说,与正文更了不相应。《史记·龟策列传》:‘(纣)杀周太子历,囚文王昌。’索隐:‘按“杀周太子历”,文在“囚文王昌”之上,则近是季历。季历不被纣诛,则其言近妄,无容周更别有太子名历也。’《列传》所述亦即文丁杀季历事。‘太子’二字为‘季’字之讹,‘季’上部‘禾’与‘太’字形近,校勘学上二字合为一字,或一字析为二字,其例极多。原文当为‘杀周季历’,后世以季历不能为纣所杀,因析‘季’为‘太子’二字。‘索隐’指出‘文在“囚文王昌”之上,则近是季历’,是。《龟策列传》为褚少孙‘问(太卜官)掌故文学长老习事者’所补,文丁误为纣,当为传说之误。

  [三六]《纪年》曰:帝乙处殷。二年,周人伐商。《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尚书》《酒诰》、《多士》、《多方》皆作‘帝乙’。金文《○其卣》(帝辛时器)作‘文武帝乙’。

  [三七]《纪年》曰:帝辛受居殷。《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尚书·牧誓》:‘今商王受惟妇言是用。’孙星衍云:‘史迁作殷王纣。……史公作纣者,《汉书·五行志》亦作纣。凡今文俱作纣,古文或作受。’(《尚书今古文注疏》卷一一《牧誓》)

  [三八]臣瓒曰:《汲郡古文》:毕西于丰三十里。 《汉书·刘向传》注

  案:《存真》、《辑校》据金履祥《通鉴前编》引《纪年》,列有‘六年,周文王初禴于毕’一条。《前编》卷五云:‘《竹书纪年》曰:纣六祀,周文王初禴于毕。’金氏宋末元初人,未能见古本《纪年》,其所引或为当时辑录之本,此不入辑。《新唐书·历志》:‘后六百一算至纣六祀,周文王初禴于毕。’文字与金氏所引同,《辑校》谓此‘虽不着所出,当本《纪年》’。《汉书·刘向传》:‘文、武、周公葬于毕。’臣瓒即引此《汲郡古文》之语为注,似古本《纪年》有文王葬毕之语,(今本《纪年》有‘周文王葬毕,毕西于丰三十里’。)存此志疑。

  [三九]《汲冢古文》曰:殷纣作琼室,立玉门。《文选·东京赋》注

  《汲郡地中古文册书》曰:纣作琼室,立玉门。 《文选·吴都赋》注

  案:《存真》云:‘《世纪》:“纣造倾宫,作琼室,七年乃成。”《六韬》:“纣作琼室、鹿台。”《吕览》:“作为璇室,筑为倾宫。”《韩非子》:“文王见詈于玉门,颜色不变。”《贾子》:“纣死弃玉门之外。”’

  [四0]《纪年》曰:帝辛受时,天大曀。《开元占经》卷一0一

  案:《存真》作‘周大曀’,《辑校》改‘周’为‘天’。《订补》云:‘朱本作“周大曀”,次在“帝辛受居殷”后。案徐文靖、郝懿行、陈逢衡、雷学淇等引此条皆作“周大曀”。今所见河南刻小字本《占经》则作“天大曀”,王氏当即据此。然疑旧抄本必有作“周大曀”者,故诸家书所引如此。’今所据恒德堂本仍作‘天大曀’。

  [四一]《汲冢纪年》曰:汤灭夏以至于受,二十九王,用岁四百九十六年。《史记·殷本纪》集解

  《纪年》曰:殷自成汤灭夏以至于受,二十九王。《文选·六代论》注

  《汲冢纪年》曰:二十九王,四百九十六年。《通鉴外纪》卷二

  案:《史记·殷本纪》所引‘用岁四百九十六年’,日本高山寺藏古抄本(《吉石盦丛书》影印)‘用’作‘周’。

  《晋书·束皙传》:‘(《纪年》)夏年多殷。’夏年为四百七十一年,而殷年为四百九十六年,非‘夏年多殷’,而是殷年多夏,与束皙语不合。《存真》云:‘案《束皙传》云:“夏年多殷。”今据诸书所引,仍殷年多夏,未详。’疑今所见《纪年》夏殷年数,为和峤、荀勖所释,故与束皙之语不合。

  《存真》云:‘《易纬·稽览图 》亦云:“殷年四百九十六”,与此同。’今所见《稽 览图》,收《古经解汇函·易纬八种》,称郑康成注。

  周 纪

  [一]《竹书》:十一年庚寅,周始伐商。《新唐书·历志》

  案:此唐代一行《历议》所引,‘庚寅’二字为一行推算所得,非《纪年》原文。唐兰先生云:‘唐代一行根据《尚书·武成》的月日,用他的“大衍历”来推算,认为伐纣应该是庚寅。’(《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年代问题》,刊《新建设》一九五五年三月号。)是。

  《尚书·泰誓书序》:‘惟十有一年,武王伐殷,一月戊午,师渡孟津。’与《纪年》合。

  [二]《竹书纪年》曰:周武王率西夷诸侯伐殷,败之于坶野。《水经·清水注》

  案:《尚书·牧誓》:‘时甲子昧爽,王朝至于商郊牧野。’《书序》:‘武王戎车三百两,虎贲三百人,与受战于牧野,作《牧誓》。’郑康成曰:‘“牧”一作“坶”。’孙星衍云:‘“牧”作“坶”者,《说文》云:“朝歌南七十里地。”《诗·大明》疏引《书序》注云:“牧野”,纣南郊地名,《礼记》及《诗》作“坶野”,古字耳。……据此则知《礼记》及《诗》旧本皆作“坶野”,故《水经注》引《诗》亦作“坶野”,今本为后人改从近字也。’(《尚书今古文注疏》卷一一《牧誓》)

  《存真》云:‘“西夷诸侯”即《牧誓》之庸、蜀、羌、茅、微、卢、彭、濮也。’

  近出周初金文《利○》,记武王伐纣事,云:‘懗(武)征商,隹(唯)甲子朝。’即为是役。此称‘甲子朝’,与《牧誓》‘时甲子昧爽,王朝至于商郊牧野’合。《逸周书·世俘》:‘维一月丙午旁生魄,若翼日丁未,王乃步自于周,征伐商王纣,越若来。二月既死魄,越五日甲子,朝至接于商,则咸刘商王纣,执矢恶臣百人。’《吕氏春秋·简选》:‘武王虎贲三千人,简车三百乘,以要甲子之事于牧野,而纣为禽。’又《首时》:‘(武王)立十二年,而成甲子之事。’武王以甲子日败纣于牧野,所谓‘甲子之事’,金文、《尚书》以及《吕氏春秋》所记皆合。

  [三]《竹书纪年》曰:武王亲禽帝受于南单之台, 遂分天之明。《水经·淇水注》

  晋束皙《汲冢书抄》云:周武王亲禽受于南单之台。《初学记》卷二四居处部

  《郡国志》曰:……《纪年》曰:武王擒纣于南单之台。《太平御览》卷一七八居处部

  《纪年》曰:武王擒纣于南单之台。《太平寰宇记》卷五六卫州卫县

  案:永乐大典本、黄省曾本《水经注》作‘帝受’,戴震校本作‘帝受辛’,《辑校》同,所据即戴校。《存真》作‘帝受’。他书所引皆作‘受’或‘纣’,无作‘帝受辛’者,当以大典本为是。《御览》所引,《存真》、《辑校》、《订补》失收。此《郡国志》非《续汉书·郡国志》,《新唐书·艺文志》史部地理类着录有《郡国志》十卷,当即其书。

  《水经·淇水注》:‘南单之台,盖鹿台之异名也。’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二三云:‘“分天之明”,“分”疑作“受”,谓受天之明命,观《史记》“受天明命”自见。郑环云:明,明命也。’疑是。(《史记·周本纪》:‘武王再拜稽首,曰:“膺更大命,革殷,受天明命。”’即受天命之意。)

  [四]《竹书》云:年四十五。《真诰》卷一五注

  案:《真诰》云:‘武王发今为鬼官北斗君。’注:‘文王之子周武王也,……’后即引《竹书》云云。《路史·发挥》卷四、金履祥《通鉴前编》卷六皆引《竹书纪年》:‘武王年五十四。’罗氏父子及金履祥虽未见古本《纪年》,或据当时辑录之本。《存真》作‘王陟,年五十四’。《辑校》作‘武王年五十四’。皆据《路史》。所引该书,见本书附录。

  [五]《纪年》曰:康王六年,齐太公望卒。《太公吕望表》,《金石萃编》卷二五

  [六]晋侯筑宫而美,康王使让之。《纪年》云。《北堂书钞》卷一八帝王部

  案:‘筑宫’,《辑校》作‘作宫’。《存真》作‘筑宫’。

  [七]《纪年》曰: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年不用。《文选·贤良诏》注

  《纪年》曰: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文选·永明九年策秀才文》注

  《纪年》曰: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太平御览》卷八五皇王部

  案:《御览》卷八五,《辑校》误作八四,《存真》不误。《史记·周本纪》:‘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错四十余年不用。’与《纪年》同。

  [八]《纪年》曰:周昭王十六年,伐楚荆,涉汉,遇大兕。《初学记》卷七地部下

  案:《左传·僖公四年》:‘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昭王之不复,君其问诸水滨。’此齐桓公伐楚,管仲与楚使讯答之辞。《吕氏春秋·音初》:‘周昭王亲将征荆,辛余靡长且多力,为王右。还反涉汉,梁败,王及祭公抎于汉中,辛余靡振王北济,又反振祭公。’西周金文多记昭王南征伐楚事,《○驭○》:‘○驭(御)从王南征,伐楚荆。’《过伯○》:‘过白(伯)从王伐反荆。’《贞○》:‘贞从王伐荆。’唐兰先生以为均昭王南征时器(《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页五四)。是。

  《楚辞·天问》:‘昭后成游,南土爰底,厥利维何,逢彼白雉。’闻一多先生云:‘“雉”当为“兕”,声之误也。《吕氏春秋·至忠篇》:“荆庄襄王猎于云梦,射随兕。”《说苑·立节篇》作“科雉”,《史记·齐太公世家》“苍兕,苍兕”,索隐曰:“一本或作苍雉”,《管蔡世家》“曹惠伯兕”,《十二诸侯年表》作“雉”,并其比。……《初学记》七引《纪年》曰:“昭王十六年,伐楚荆,涉汉,遇大兕”,本篇所问,即指斯役。然则昭王所逢,是兕非雉,又有明征矣。’(《楚辞校补》,《闻一多全集》第二册页四0四。)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0以‘兕,水兽,与陆地者异’。皆是。

  [九]《纪年》曰:周昭王十九年,天大曀,雉兔皆震,丧六师于汉。《初学记》卷七地部下

  《纪年》曰:周昭王十九年,天大曀,雉兔皆震。《开元占经》卷一0一

  《书纪年》曰:昭王十九年,天大曀,雉兔皆震。《太平御览》卷九0七兽部

  案:此亦记昭王南征事。西周金文屡见‘六○’或‘西六○’之称,徐中舒先生云:‘西六○为王之禁军,《大雅·朴棫》之诗云:“周王于迈,六师及之”,此六师应即金文的西六○。西六○为王禁卫,随时皆在王之左右,所以王行而“六师及之”。’(《禹鼎的年代及其相关问题》,《考古学报》一九五九年第三期。)

  [一0]《书纪年》曰:周昭王末年,夜有五色光贯紫微。其年,王南巡不返。《太平御览》卷八七四咎微部

  案:《存真》、《辑校》作‘夜清,五色光贯紫微’,所据《御览》为鲍刻本。《辑校》云:‘《路史·发挥》三注引“清”作“有”。’与影宋本《御览》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注,见本书附录。

  ‘王南巡不返’,即《左传·僖公四年》之‘昭王南征而不复’。《史记·周本纪》:‘昭王南巡狩不返,卒于江上。其卒不赴告,讳之也。’

  [一一]《纪年》:穆王元年,筑祗宫于南郑。《穆天子传》注

  案:《左传·昭公十二年》:‘昔穆王欲肆其心,周行天下,将皆必有车辙马迹焉。祭公谋父作《祈招》之诗,以止王心,王是以获没于祗宫也。’正义:‘马融曰:“祗宫,圻内游观之宫也。”’

  [一二](《纪年》):自周受命至穆王百年,非穆王寿百岁也。《晋书·束皙传》

  案:《尚书·吕刑》:‘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伪孔传》:‘言吕侯见命为卿时,穆王以享国百年耄乱荒忽。’《论衡·气寿》:‘周穆王享国百年。’束皙隐括《纪年》之语,以驳传统所谓穆王寿百岁之说。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一云:‘传云自武王至穆王享国百年,谓武王在位十七年,成王三十七年,康王二十六年,昭王十九年,至穆王元年,共享国百年也。’《存真》同。此据今本《纪年》为说,除昭王十九年外,其余年数未见征引,是否可信,今不敢必。

  [一三]《纪年》曰:穆王所居郑宫、春宫。《太平御览》卷一七三居处部

  郑宫、春宫。见《纪年》,穆王所居室。《初学纪》卷二四居处部

  [一四]《纪年》曰:北唐之君来见,以一骊马是生绿耳。《穆天子传》注

  郭璞曰:《纪年》云:北唐之君来见,以一骊马是生绿耳。《史记·秦本纪》集解

  《纪年》曰:北唐之君来见,骊马是生绿耳。《尔雅·释畜》正义

  案:《存真》作‘献一骊马’。 《辑校》‘骊马’作‘骝马’,盖据明刻本《穆天子传》,现从洪颐烜校本。《尔雅正义》所引,《存真》、《辑校》、《订补》失收。

  《逸周书·王会》:‘北唐以闾。’孔晁注:‘北唐,戎之在西北者。’朱右曾《逸周书集训校释》卷七云:‘案《穆天子传》注引《竹书纪年》云:“北唐之君来见,献一骊马是生騄耳。”即此戎也。’

  [一五]《竹书》亦曰:穆王北征,行流沙千里,积羽千里。《山海经·大荒北经》注

  《纪年》曰:穆王北征,行积羽千里。《穆天子传》注

  《竹书》曰:穆王北征,行流沙千里,积羽行千里。《文选·江赋》注

  案:《存真》云:‘《大荒北经》云:“有大泽,方千里,群鸟所解。”《穆天子传》云:“北至广厚之野,飞鸟所解其羽乃于此中,鸟兽绝群,载羽百车。”即谓此也。’

  [一六]【天子北征于犬戎】。《纪年》又曰:取其五王以东。《穆天子传》注

  案:《穆天子传》:‘天子北征于犬戎。’注:‘《纪年》又曰:取其五王以东。’《存真》作‘征犬戎,取其五王以东’,云:‘《后汉书·西羌传》亦引此,而云“遂迁戎于太原”,疑亦《竹书》本文,而注不详,未敢羼入。’《辑校》亦云:‘《后汉书·西羌传》:“王乃西征犬戎,获其五王,遂迁戎于太原。”考《西羌传》前后文皆用《纪年》,此亦当隐括《纪年》语。’作‘【西征犬戎】,取其五王以东,【王遂迁戎于太原】’。

  [一七]《纪年》曰:穆王十三年,西征,至于青鸟之所憩。《艺文类聚》卷九一鸟部

  《竹书》曰:穆王西征,至于青鸟所解。《山海经·西山经》注

  《纪年》曰:穆王十三年,西征,至于青鸟之所解。《太平御览》卷九二七羽族部

  案:《存真》云:‘《西山经》云:“三危之山,三青鸟居之。”注曰:“今在敦煌郡,三青鸟主为西王母取食者,别自栖息于此山也。”《艺文类聚》引郭璞赞曰:“山名三危,三鸟所憩。往来昆仑,王母是隶。穆王西征,旋轸斯地。”’是《纪年》原文当作‘憩’。

  [一八]《纪年》:穆王十七年,西征昆仑丘,见西王母。其年来见,宾于昭宫。《穆天子传》注

  《纪年》曰:穆王见西王母,西王母止之曰:‘有鸟○人。’《穆天子传》注

  《竹书》:穆王(五)十七年,西王母来见,宾于昭宫。《山海经·西山经》注

  《纪年》云:穆王十七年西征,见西王母,宾于昭宫。《列子·周穆王》释文

  郭璞曰:《纪年》云:穆王十七年,西征于昆仑丘,[遂]见西王母。《史记·秦本纪 》集解

  《纪年》曰:周穆王十七年,西征,至昆仑丘,见西王母,王母止之。《艺文类聚》卷 七山部

  《纪年》曰:穆王十七年,西征,至于昆仑丘,见西王母,乃宴。《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二昆仑山

  《纪年》曰:周穆王十七年,西征,至昆仑丘,见西王母。《太平御览》卷三八地部

  案:《辑校》云:‘《山海经》注引作“穆王五十七年”,然《穆传》注引作“其年来见”。其年即承上文“十七年”,则《山海经》注所引,衍一“五”字。’《订补》亦云:‘《列子·周穆王篇》释文引作“穆王十七年,西征,见西王母,宾于昭宫”,可证《山海经》注“五”字之讹。’是。日本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所收日本古钞正义:‘《穆天子传》曰:……(穆王)西征,至于昆仑之丘,见西王母。其年王母来见,宾于昭宫。’(《赵世家》)实为郭注引《纪年》文,可补今本之脱。《史记·秦本纪》集解所引,日本庆长活字本、朝鲜刊本,‘见’上有‘遂’字(《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五页一一),据补。《辑校》误《秦本纪》为《周本纪》,《订补》未指出。《白氏六帖事类集》所引,《存真》、《辑校》、《订补》失收。

  《存真》、《辑校》据诸所引文,析并为两条,其一作‘十七年,西征昆仑丘,见西王母,西王母止之,曰:“有鸟○人。”’其一作‘西王母来见,宾于昭宫’。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二云:‘“王见”至“○人”,此魏史附纪所闻之词也。《穆天子传》不载其事,盖竹简薶沈,韦编希落,非完籍矣。“丁未,天子饮于温山”,下有“考鸟”二字,郭注引此传文谓疑说此鸟,脱落不可知也。愚案:“○”字本或作“○”,字书无此字。《尔雅·释训》曰:“甹夆,掣曳也。”司马相如《上林赋》曰:“适足以甹君自损。”晋灼注曰:“甹,古贬字。”然则○或是○,即古砭字,谓以喙刺人如针石也,否则即掣曳之矣。盖王见西王母,犹欲西征,故西王母止之曰:“有鸟○人”,而王始由西而北也。’《存真》云:‘字书无“○”字,疑“○”之讹。《说文》:“○,使也。”通作“甹”。《尔雅·释训》:“甹夆,掣曳也。”’

  [一九]留昆国见《纪年》。《穆天子传》注

  案:《存真》列于穆王,作‘【留昆氏来宾】’。《辑校》作‘留昆’,附于‘无年世可系者’。《穆天子传》:‘留昆归玉百枚。’注即引《纪年》以释‘留昆’,郭璞往往以《纪年》证《穆传》,此所述自当为一事。今本《纪年》作‘十五年春正月,留昆氏来宾’。《存真》据此。现姑次于穆王西征之后。

  [二0]《纪年》曰:穆王十七年,起师至九江,以鼋为梁。《广韵》卷一(二十二元)

  《纪年》曰:周穆王三十七年,伐楚,大起九师,至于九江,比鼋鼍为梁。《艺文类聚》卷九水部

  《纪年》曰:周穆王七年,大起师,东至于九江,架鼋鼍以为梁。《太平御览》卷七三地部

  《纪年》曰:周穆王四十七年,伐纡,大起九师,东至于九江,比鼋以为梁。《太平御览》卷三0五征伐部

  北龟为梁。《纪年》。《北堂书钞》卷一六帝王部

  《纪年》云:周穆王伐大越,起九师,东至九江,驾鼋鼍以为梁也。《北堂书钞》卷一一四武功部

  《纪年》曰:周穆王三十七年,东至于九江,比鼋鼍以为梁。《初学记》卷七地部下

  《纪年》曰:周穆王三十七年,征伐,大起九师,东至于九江,叱鼋鼍以为梁。《文选·江赋》注

  《纪年》曰:周穆王三十七年,伐纣,大起九师,东至于九江,叱鼋鼍以为梁。《文选·恨赋》注

  《纪年》曰:周穆王三十七年,伐荆,东至九江,比鼋鼍为梁而渡。《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三桥

  《纪年》:周穆王东至于九江,叱鼋鼍以为梁。 《事类赋》注卷六江

  《书纪年》曰:穆王三十七年,起师,至九江,以鼋为梁也。《太平御览》卷九三二鳞介部

  《汲冢纪年》曰:(穆王)三十七年,(王起六师,至于九江,伐楚)。《通鉴外纪》卷三

  案:《事类赋》注所引,《存真》、《辑校》、《订补》失收。诸书所引,年次或作‘七年’、‘十七年’、‘三十七年’、‘四十七年’,地名或作‘越’、‘楚’、‘荆’、‘纡’。除其间有讹舛外,如《辑校》所引《御览》卷三0五之‘伐纣’,据鲍刻本、影宋本‘纣’作‘纡’,以此证《文选·恨赋》注所引‘纣’亦当为‘纡’字之误。然‘越’、‘楚’、‘纡’之间,决无致误之理,其歧异当为所据本释文之异。

  《存真》云:‘“纡”当作“纾”,形近而讹,“纾”、“舒”通用。(《周礼·士师 》释文:‘纾’本亦作‘舒’。《诗》‘彼交匪纾’, 《荀子·劝学篇》作‘匪交匪舒’。)’洪亮吉《春秋 左传诂》卷二0云:‘《史记·齐世家》:“常执简公 于徐州”,索隐:“徐字从人。”《说文》作“□”, 音舒。《战国策》:“楚威王战胜于徐州。”高诱注“徐州或作舒州,是时属齐。”案舒、徐、□古字通。’ 是穆王之伐纡当即伐徐。

  《史记秦本纪》:‘造父以善御幸于周缪王,得骥温骊、骅骝、騄耳之驷,西巡狩,乐而忘归。徐偃王作乱,造父为缪王御,长驱归周,一日千里以救乱。’《赵世家》:‘造父幸于周缪王,造父取骥之乘匹,与桃林盗骊、骅骝、绿耳,献之缪王。缪王使造父御,西巡狩,见西王母,乐之忘归。而徐偃王反,缪王日驰千里马,攻徐偃王,大破之。’则《纪年》所记穆王之伐徐,或即攻徐偃王事。

  《楚辞·离骚》:‘麾蛟龙使梁津兮。’王逸注:‘似周穆王之越海,比鼍鼋以为梁也。’王氏汉人,生当《纪年》出土之前,必源于他书。《书钞》引作‘伐大越’者,或为王注所云‘越海’之误。

  意者穆王南征似有一大段故事,如架鼋鼍以为梁,君子为鹤,小人为飞鸮(见下),以及《左传·昭公四年》之‘穆有涂山之会’。(涂山,杜注在寿春东北。)此种种有关南征之传说,当与《穆天子传》所记西征相类。

  [二一]《纪年》曰:穆王南征,君子为鹤,小人为飞鸮。唐写本《修文殿御览》残卷

  案:《艺文类聚》卷九0、《太平御览》卷九一六引《抱朴子》:‘周穆王南征,一军尽化,君子为猿为鹤,小人为虫为沙。’《御览》卷七四、八五同,惟卷八八八所引‘鹤’作‘鹄’。今本《抱朴子·释滞》云:‘三军之众,一朝尽化,君子为鹤,小人成沙。’不云穆王南征,当有脱文。

  《修文殿御览》出敦煌石室,现存法国巴黎国民图书馆(伯字二五二六号),罗振玉影入《鸣沙石室佚书》,定为北齐《修文殿御览》。洪业《所谓〈修文殿御览〉者》一文(见《燕京学报》第十二期),认为系萧梁之《华林遍略》,似可信。现姑从旧称。

  [二二]《纪年》曰:穆王西征,还里天下,亿有九万里。《穆天子传》注

  《纪年》曰:穆王东征天下二亿二千五百里,西征亿有九万里,南征亿有七百三里,北征二亿七里。《开元占经》卷四

  案:郭璞《注山海经序》云:‘案汲郡《竹书》及《穆天子传》,……穆王驾八骏之乘,右服盗骊,左骖騄耳,造父为御,奔戎为右,万里长骛,以周历四荒。名山大川,靡不登济。东升大人之堂,西燕王母之庐,南跞鼋鼍之梁,北蹑积羽之衢,穷欢极娱,然后旋归。’所论即穆王四征,西南北皆见《纪年》,唯‘东升大人之堂’未见征引,(《山海经·大荒东经》云:‘有大人之国,有大人之市,名曰大人之堂。’)亦不见《穆传》,疑出《纪年》,以无确证,姑识于此。

  《楚辞·天问》:‘穆王巧梅,夫何为周流?环理天下,夫何索求?’是《纪年》之‘还里’应作‘环理’,‘还’、‘环’古通,即周行天下之意。

  [二三]《汲冢纪年书》曰:懿王元年,天再旦于郑。《太平御览》卷二天部

  《汲冢纪年书》曰:懿王元年,天再启。《开元占经》卷三

  《汲冢纪年》:懿王元年,天再旦于郑。《事类赋》注卷一天

  [二四]《纪年》曰:夷王二年,蜀人、吕人来献琼玉,宾于河,用介圭。《太平御览》卷八五皇王部

  《纪年》云:夷王二年,蜀人、吕人来献琼玉。 《北堂书钞》卷三一

  案:《御览》卷八五,《辑校》误作八四,《订补》未指出。《存真》不误。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三云:‘《尔雅·释诂》曰:“介,大也。”《释器》曰:“圭大尺二寸,谓之介。”盖此犹夏后芒以玄圭宾于河矣。’

  [二五]《纪年》云:【夷王】三年,致诸侯,烹齐哀公于鼎。《史记·周本纪》正义

  《纪年》曰:……【夷王】三年,王致诸侯,烹 齐哀公于鼎。《太平御览》卷八五皇王部

  案:《史记》正义所引,宋黄善夫本迄清殿本‘烹’皆作‘翦’,‘鼎’作‘昴’,金陵书局本据《御览》改,今从之。《御览》卷八五,《辑校》误作八四,《订补》未指出。《存真》不误。

  [二六]《书纪年》云:夷王猎于杜林,得一犀牛。 《太平御览》卷八九0兽部

  案:《存真》作‘桂林’,云:‘“桂”一作“社”。’《辑校》亦作‘桂林’。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四云:‘“杜林”,近本(诗铭案:指今本《纪年》。)俱讹作“社林”,《太平御览》八百九十引作“桂林”。案《汉书·地理志》曰:“鄠杜竹林,……”据此,则王之行猎,在杜林甚明,“桂”、“社”皆字误也。’《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三同。《御览》鲍刻本作‘社林’,然据《存真》、《考订》,似有一本作‘桂林’。雷氏以为当作‘杜林’,是,影宋本《御览》正作‘杜林’。影宋本所据为日本所藏宋蜀刻本,文字多胜于今本,见张元济跋。本条作‘杜林’,足证鲍刻之误。

  [二七]夷王衰弱,荒服不朝,乃命虢公率六师,伐太原之戎,至于俞泉,获马千匹。(注:见《竹书纪年》。) 《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存真》、《辑校》皆从‘命虢公’始引。‘夷王衰弱,荒服不朝’,为此次战役之因,后有‘乃’字甚明,似此九字不应删。

  [二八]《纪年》云:夷王七年,冬,雨雹,大如砺。《北堂书钞》卷一五二天部

  《纪年》云:夷王七年,冬,雨雹,大如砺。《初学记》卷二天部下

  夷王七年,雹如砺。《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一雹

  《纪年》曰:夷王七年,冬,雨雹,大如砺。《太平御览》卷一四天部

  案:《白氏六帖》所引,《存真》、《辑校》、《订补》失收。

  [二九]厉王无道,戎狄寇掠,乃入犬丘,杀秦仲之族。王命伐戎,不克。(注:‘并见《竹书纪年》。’) 《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后汉书·西羌传》:‘幽王命伯士伐六济之戎,军败,伯士死焉。’注云:‘并 见《竹书纪年》。’由本条上溯至‘夷王衰弱’一条,又注云‘见《竹书纪年》’。因此,除‘夷王衰弱’条 外,其间皆应属‘并见《竹书纪年》’。本条称‘杀秦 仲之族’,下条云‘及宣王立四年,使秦仲伐戎’,二 条之间联系甚明,然《存真》、《辑校》、《订补》皆自‘宣王四年’条起始作为《纪年》之文,而不及本条 ,今入辑。

  [三0](《竹书》):秦无历数,周世陪臣。《竹书》云:自秦仲以前,本无年世之纪。《广弘明集》卷一一《对傅奕废佛僧事》

  [三一](《纪年》):(幽)[厉]王既亡,有共伯和者摄行天子事。《晋书·束皙传》

  《汲冢纪年》则云:共伯和干王位。《史记·周本纪》索隐

  《纪年》云:共伯和即干王位。《庄子·让王》释文

  《竹书纪年》:……共伯名和。《史通·杂说上》

  《汲冢书》:共伯名和。《国语补音》卷一

  《汲冢纪年》曰:共国之伯名和,行天子政。《通鉴外纪》卷三

  案:《史记·周本纪》索隐:‘共,国;伯,爵;和,其名;干,篡也。言共伯和摄王政,故云“干王位”也。’《庄子·让王》:‘共伯得乎共首。’司马彪注:‘共伯名和,修其行,好贤人,诸侯皆以为贤。周厉王之难,天子旷绝,诸侯皆请以为天子,共伯不听,即干王位。’《史记·周本纪》正义引《鲁连子》:‘共伯名和,好行仁义,诸侯贤之。周厉王无道,国人作难,王奔于彘,诸侯奉和以行天子事,号曰“共和元年”。’《吕氏春秋·开春》:‘共伯和修其行,好贤仁,而海内皆以来为稽矣。周厉之难,天子旷绝,而天下皆来谓矣。’皆述共伯和事,与《纪年》同。《帝王世纪》:‘共伯和干王位。’(《史记·三代世表》索隐引)当本《纪年》。

  金文有《师○○》,称‘白和父若曰’,《师○○》、《师兑○》称‘师和父’,郭沫若同志以为即共伯和(见《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页一一四),是。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至于厉王,王心戾虐,万民弗忍,居王于彘,诸侯释位,以间王政。’顾炎武《日知录》卷二五‘共伯和’条以为即指共伯和干王位事,疑是。

  共伯和干王位为西周末年大事,而《史记·周本纪》综述儒家传统之说,以为‘召公、 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则显与史实不合。

  [三二]及宣王立,四年,使秦仲伐戎,为戎所杀。王乃召秦仲子庄公,与兵七千人,伐戎破之,由是少却。(注:‘并见《竹书纪年》。’) 《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存真》、《辑校》所引无‘由是少却’四字,‘使秦仲伐戎’作‘使秦仲伐西戎’。

  [三三]《书纪年》曰:宣王三十年,有兔舞镐。《太平御览》卷九0七兽部

  《纪年》曰:宣王三囗年,有兔舞镐。《初学记》卷二九兽部

  《纪年》曰:宣王四十年,有兔舞镐。《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二九

  案:《辑校》引有《通鉴外纪》卷三所收一条,然《外纪》未注明出《纪年》,现不入辑。《辑校》云:‘《初学记》二十九引作“宣王三年……”。’据明晋府刻本《初学记》‘三’‘年’之间空一字,当为‘十’字,非‘三年’,《辑校》误。

  [三四]后二十七年,王遣兵伐太原戎,不克。(注:‘并见《竹书纪年》。’) 《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存真》云:‘《西羌传》伐太原戎在秦仲伐西戎后二十七年;条戎之役在伐太原戎后五年;下败北戎,灭姜邑,在此后二年。据此差次以补之。’因列此役于宣王三十一年,《辑校》同。

  [三五]《纪年》曰:周(灵)[宣]王三十三年,有马化为狐。《开元占经》卷一一八

  《纪年》曰:周宣王时,马化为狐。《广韵》卷四(四十祃)

  《纪年》曰:周宣王时,马化为狐。《太平御览》卷八八七咎征部

  《书纪年》曰:宣王时,(乌)[马]化为狐。 《太平御览》卷九0九兽部

  案:干宝《搜神记》卷六云:‘周宣王三十三年,幽王生,是岁有马化为狐。’当本《纪年》。

  [三六]后五年,王伐条戎、奔戎,王师败绩。(注:‘并见《竹书纪年》。’) 《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存真》、《辑校》列于宣王三十六年。

  [三七]后二年,晋人败北戎于汾隰,戎人灭姜侯之邑。(注:‘并见《竹书纪年》。’) 《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存真》、《辑校》列于宣王三十八年。

  [三八]明年,王征申戎,破之。(注:‘并见《竹书纪年》。’) 《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存真》、《辑校》列于宣王三十九年。

  [三九]后十年,幽王命伯士伐六济之戎,军败,伯士死焉。(注:‘并见《竹书纪年》。’) 《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订补》云:‘案《西羌传》作“后十年”,谓周宣王三十九后十年。宣王四十六年卒,又三年即当幽王三年。’是。《存真》、《辑校》、《订补》均泥于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惟特记晋国,起自殇叔’之语,因自殇叔始即列晋国年次,而以幽王之事附见。《后序》之语,当与《晋书·束皙传》参证,传文明言: ‘其《纪年》十三篇,记夏以来至周幽王为犬戎所灭,以【晋】事接之。’是《纪年》记周事当至幽王之亡为止,《太平御览》所引有‘幽王八年’,‘幽王十年’事(见下),可证。昔人误会《束皙传》之‘以事接之’,即为《后序》所云‘编年相次’之意,实则《晋书》当脱‘晋’字,所谓‘以事接之’,指幽王死后方接以晋事。此处脱‘晋’字,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一三‘竹书纪年’条及《二十二史考异》卷二一已指出:‘“事”上当有“晋”字,刊本脱。’至《后序》所云‘起自殇叔’,当谓《纪年》记晋国事起自殇叔,殇叔以前《纪年》无晋事而已。本条《存真》、《辑校》列于晋文侯元年,《订补》以为‘当作“二年”’。

  [四0]《纪年》曰:幽王八年,立褒姒之子曰伯服,为太子。《太平御览》卷一四七皇亲部

  《纪年》曰:幽王立褒姒之子伯盘,以为太子。 《太平御览》卷八五皇王部

  《汲冢纪年》云:平王奔西申,而立伯盘以为太子。《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正义

  案:《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正义引束皙云:‘案《左传》“携王奸命”,旧说携王为伯服。伯服,古文作伯盘,非携王。’此束皙校正《纪年》之语。《国语·郑语》、《史记·周本纪》皆谓褒姒之子名伯服,旧释《左传》者亦称之为伯服,并以伯服为携王。和峤、荀勖初释《纪年》时,当据《国语》等书释作伯服,故束皙正之。案《纪年》原文应作‘般’,‘般’即古文‘盘’字。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七云:‘《尚书》甘盘,《史记·燕世家》作甘般。《商书》盘庚,《国语》作般庚。’甲骨文盘庚亦作般庚。‘般’、‘服’形近,《国语》等书因误般为服,和、荀循旧误以释《纪年》,束皙正之,是。古本《纪年》当已据束皙之说作‘伯盘’,后人复据《国语》、《史记》等书臆改为‘伯服’,今影宋本引此一作‘伯盘’,一作‘伯服’,犹改之未尽者,而清代鲍刻本乃全改为‘伯服’。《存真》、《辑校》未见宋本,仍作‘伯服’,《订补》已及见影宋本,亦未指出。又《辑校》、《订补》所引《御览》皆讹作卷八四,《存真》作八五,不误。

  《存真》、《辑校》改‘幽王八年’为晋文侯七年。

  [四一]《书纪年》曰:幽王十年九月,桃杏实。《太平御览》卷九六八果部

  案:《订补》云:‘朱本无此条。’实则《存真》改‘幽王’为‘幽公’,列入晋幽公十年,注云:‘《太平御览》九百六十八。’《辑校》既录此‘幽王十年’条,又据《存真》收幽公十年条,误。《存真》、《辑校》列于晋文侯九年。

  [四二]盟于太室。《纪年》。《北堂书钞》卷二一帝王部

  案:《辑校》误作卷二二,《今本竹书纪年疏证》同误。

  《左传·昭公四年》:‘周幽为大室之盟,戎狄叛之。’《纪年》所记当即此事。《存真》未收,《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今本《纪年》云:‘(幽王)十年春,王及诸侯盟于太室。’现姑从今本列此。

  [四三]《汲冢竹书纪年》:(伯盘)与幽王俱死于戏。先是,申侯、鲁侯及许文公立平王于申,以本大子,故称天王。幽王既死,而虢公翰又立王子余臣于携。周二王并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正义

  《汲冢纪年》曰:幽王死,申侯、鲁侯、许文公立平王于申,虢公翰立王子余,二王并立。《通鉴外纪》卷三

  案:《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至于幽王,天不吊周,王昏不若,用愆厥位,携王奸命。’此携王即王子余臣。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七云:‘携,地名,未详所在。《新唐书》:《大衍历议》谓丰岐骊携皆鹑首之分,雍州之地,是携即西京地名矣。’《国语·鲁语上》:‘幽灭于戏。’韦昭注:‘幽,幽王,为西戎所杀。戏,戏山,在西周也。’与《纪年》同。

  《存真》、《辑校》列于晋文侯十年。《订补》云:‘《左传》疏引原不系年,此据《国语》与《史记》幽王十一年死,系之于此。’现列于幽王十一年。

  [四四]《汲冢纪年》曰:自武王灭殷,以至[于]幽王,凡二百五十七年。《史记·周本纪》集解

  《汲冢纪年》:西周二百五十七年。《通鉴外纪》卷三

  《汲冢纪年》曰:自武王至幽王二百五十七年。 《通鉴外纪》卷三

  案:日本高山寺藏古钞本《周本 纪》‘以至幽王’作‘以至于幽王’(见《史记会注考 证校补》卷四页六0),以《集解》所引‘汤灭夏以至于受’(见上)例之,是,据补。

  [附 ]五帝纪

  [一]《竹书》云:昌意降居若水,产帝干荒。《 山海经·海内经》注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一云:‘《大戴礼·帝系》曰:“黄帝居轩辕之丘,娶于西陵氏之子,谓之嫘祖氏,产青阳及昌意。青阳降居泜水,昌意降居若水。”《史记·五帝本纪》“泜”作“江”,余同。索隐曰:“降,下也,言帝子下为诸侯。”……《海内经》曰:“黄帝妻雷祖,生昌意。昌意降居若水,生韩流。……”郭注引此纪证之,谓干荒即韩流也。’

  [二]《汲冢书》云:黄帝仙去,其臣有左彻者,削木作黄帝之像,帅诸侯奉之。《意林》卷四(《抱朴子》)

  (《抱朴子》又曰:《汲郡冢中竹书》言:黄帝既仙去,其臣有左彻者,削木为黄帝之像,帅诸侯朝奉之。《太平御览》卷七九皇王部

  《抱朴子》曰:张华《博物志》曰:黄帝仙去,其臣左

  彻者削木为黄帝像,帅诸侯奉之。亦见《汲冢书》。《太平御览》卷三九六人事部

  案:此不见今本《抱朴子》,平津馆本《抱朴子》以为外篇佚文。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九云:‘案《博物志》云:“黄帝仙去,其臣左彻者削木象黄帝,帅诸侯以朝。七年不还,左彻乃立颛顼,左彻亦仙去也。”其说与《纪年》注亦同亦异,疑非事实。夫颛顼之于黄帝,世代悬隔,焉得云七年即立颛顼乎?’所云《纪年》注指今本。

  《意林》一条、《御览》卷三九六一条,《存真》、《辑校》、《订补》失收。

  [三]《竹书》曰:颛顼产伯鲧,是维若阳,居天穆之阳。《山海经·大荒西经》注

  案:《史记·夏本纪》:‘鲧之父曰帝颛顼。’索隐:‘皇甫谧云:“鲧,帝颛顼之子,字熙。”……《系本》亦以鲧为颛顼子。’《山海经·海内经》注引《世本》同,与《竹书》合。

  [四]《竹书纪年》曰:尧元年景子。《隋书·律历志》

  案:‘景’本为‘丙’,避唐讳改。《存真》云:‘古人不以甲子名岁,自王莽下书言:“始建国五年,岁在寿星,仓龙癸酉。”又云:“天凤七年,岁在大梁,仓龙庚辰。”是始变古。原古人之法,以岁星定太岁之所舍,星有超辰,则太岁亦与俱超,故不可以甲子名岁也。东汉以来,步历家废超辰之法,乃以甲子纪年,以便推算。此“丙子”二字,疑荀勖、和峤等所增也。’

  [五]《括地志》云:……《竹书》云:昔尧德衰,为舜所囚也。《史记·五帝本纪》正义

  《汲冢竹书》云:舜囚尧于平阳,取之帝位。《广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对傅奕废佛僧事》

  《汲冢书》云:舜放尧于平阳。《史通·疑古》

  案:《存真》未收,仅于案语中谓《史记·五帝本纪》正义引《竹书》云云、《广弘明集》十一引《汲冢竹书》云云,云:‘案《史通·杂说篇》引此以为《琐语》文,故不录,《路史》注以为《纪年》文,妄也。’其说盖本于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云:‘赵绍祖曰:“其言不似《纪年》本文”,此论甚确,(刘)知几定以为《琐语》,信也。’案刘知几《史通·疑古》两引‘舜放尧于平阳’,一云出《汲冢琐语》,一云出《汲冢书》。其云出《汲冢书》者尚有‘益为启所诛’、‘太甲杀伊尹’、‘文丁杀季历’三事,据《晋书·束皙传》及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此三事皆出《纪年》,则‘舜放尧于平阳’一条当亦为《纪年》之文。其又云出《汲冢琐语》者,盖此事又见《琐语》,不能执此即定其非《纪年》。《存真》误以《疑古》为《杂说》,与陈逢衡《集证》同,盖本此而未检视原书,所误亦同。赵绍祖《校补竹书纪年》卷一引作《史通·疑古篇》,不误。《辑校》不录,《订补》补辑。

  《订补》云:‘《太平寰宇记》濮州鄄城县下有“尧城在城北五里”。又有“偃朱城在县西北十五里”。万廷兰校注云:“案原本二城下皆引《纪年》云云,且云:《十道志》已录,今不欲去之。究竟事涉荒诞,不见经传,非圣者无法,不如去之。”是万氏所见《寰宇记》原本有引《纪年》二则,而为万氏所删去,刻本遂不见此文。干隆癸丑乐氏刻本亦脱去之。此二则文虽不见,然以万校语词观之,可确信其与《五帝本纪》正义所引相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中之《辨〈太平御览〉、〈寰宇记〉之误》条,所引《寰宇记》文,即万氏所见之原本。案《寰宇记》所云‘尧城在城北五里’、‘偃朱城在县西北十五里’,与正义所引《括地志》之文同,《括地志》于此文后即两引《竹书》云云。原本所云‘《十道志》已录’,疑《十道志》亦录自《括地志》,并改《竹书》为《竹书纪年》。以未见原本,不入辑。

  [六]《括地志》云:……《竹书》云:舜囚尧,复偃塞丹朱,使不与父相见也。《史记·五帝本纪》正义

  案:《存真》未收,仅于案语中引之,以为《琐语》文。《辑校》不录,《订补》补辑。参前条。

  [七]《括地志》云:……《汲冢纪年》云:后稷放帝子丹朱于丹水。《史记·高祖本纪》正义

  《竹书》亦曰:后稷放帝朱于丹水。《山海经·海内南经》注

  《汲冢纪年》云:后稷放帝子丹朱。《史记·五帝本纪》正义

  案:《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0注见本书附录。

  [八]命咎陶作刑。《纪年》云。《北堂书钞》卷一七帝王部

  [九]《汲冢纪年》曰:三苗将亡,天雨血,夏有冰,地坼及泉,青龙生于庙,日夜出,昼日不出。《通鉴外纪》卷一注

  案:《外纪》注引作《随巢子》、《汲冢纪年》云云。《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二注,见本书附录。

  《墨子·非攻下》:‘昔者三苗大乱,天命殛之。日妖宵出,雨血三朝,龙生于庙,犬哭乎市,夏冰,地坼及泉,五谷变化,民乃大振。高阳乃命玄宫,禹亲把天之瑞令,以征有苗。’与《纪年》略同。

  晋 纪

  [一](《竹书纪年》):郑桓公(厉)[宣]王之子 。《史通·杂说上》

  案:《史通·杂说上》:‘《竹书纪年》出于晋代,学者始知……郑桓公厉王之子,则与经典所载乖剌甚多。’赵绍祖《竹书纪年校补》卷二云:‘按《史通》所引本皆与经典乖剌者,若桓公为厉王之子,则正与《史记》合,刘知几不应云乖剌也,疑《史通》有误字耳。’浦起龙《史通通释》卷一六云:‘句有误,厉王疑本作宣王。’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亦云:‘《史通·杂说篇》又误“宣”作“厉”,……案刘氏所谓经典,即《世本》、《史记》等书及汉晋人传注也。秦汉以后着述家皆以郑桓为厉王子,而《纪年》独以为宣王子,故曰乖剌,若《竹书》本是厉王,何乖剌之有乎?’是,据改。

  [二]《竹书纪年》:晋文侯二年,周宣王子多父伐郐,克之。乃居郑父之丘,名之曰郑,是曰桓公。《水经·洧水注》

  案:‘周宣’,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同惠’。戴震校本改‘同’为‘周’。杨守敬《水经注疏》卷二二据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改作‘周宣’。案《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近本《水经注》“周宣”多误作“同惠”,或更脱“惠”字,……“同”“周”、“惠”“宣”字形相似,故钞录锓板者多误。’《存真》改作‘周厉’,《辑校》亦云:‘“同惠”疑“周厉”之讹。’非是。现从雷说,并据《注疏》本。《史记·郑世家》桓公名友,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三五、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六及《存真》皆以‘友’、‘多’字形相近,因或作‘友’,或作‘多’。

  《水经·渭水注》引《汉书》薛瓒注:‘幽王既败,虢侩又灭,迁居其地,国于郑父之丘,是为郑桓公。’《汉书·地理志》注亦引臣瓒曰:‘幽王既败,二年而灭会,四年而灭虢,居于郑父之丘,是以为郑桓公。’颜注所引为详,当系臣瓒原文,《水经注》为约举之辞。《辑校》云:‘傅瓒亲校《竹书》,其言又与《洧水注》所引《纪年》略同,盖亦本《纪年》。然臣瓒以伐郐为在幽王既败二年,《水经注》以为晋文侯二年,未知孰是。’案幽王既败二年,据《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当晋文侯十二年,则《洧水注》所引本为‘十二年’,脱一‘十’字。《存真》、《辑校》列于晋文侯二年,现改列于十二年。

  《国语·郑语》及《史记·郑世家》皆谓郑桓公与幽王同死骊山之下,与《纪年》异。

  [三]《汲冢竹书纪年》:二十一年,携王为晋文公所杀。以本非适,故称‘携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正义

  《汲冢纪年》曰:余为晋文侯所杀,是为携王。 《通鉴外纪》卷三

  案:《辑校》以二十一年属晋文侯,是。《存真》以为周平王二十一年,当晋文侯三十一年,误从今本。

  [四]《竹书纪年》曰:庄伯以曲沃叛,伐翼,公子万救翼,荀叔轸追之,至于家谷。《水经·浍水注》

  案:《存真》据《太平御览》卷八七六引《史记》:‘八年,无云而雷。十月,庄伯以曲沃叛。’列于曲沃庄伯八年。《辑校》同。所据为鲍刻,影宋本《御览》‘十月’作‘十年’。今本《纪年》系‘无云而雷’于周平王四十八年,当庄伯八年;又以‘十月,庄伯以曲沃叛’与本条及下条并,列于桓王元年,当庄伯十二年,系年据下条,是今本所据亦作‘十月’。现仍从《存真》、《辑校》。

  [五]《竹书纪年》曰:庄伯十二年,翼侯焚曲沃之禾而还。作为文公。《水经·浍水注》

  案:《存真》删‘作为文公’四字。戴震校本云:‘案此句有讹舛,未详。’赵一清校本则以为‘“作”字疑误’。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作”盖“是”字之讹。此惠公十五年公子重耳入于曲沃下传文也,误衍于此。’

  [六](《纪年》):鲁隐公及邾庄公盟于姑蔑。《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春秋·隐公元年》:‘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即此事。《辑校》云:‘据《后序》在庄伯十二年正月。’是。《存真》同。

  [七](《竹书》):郑庄公杀公子圣。《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订补》列于庄伯十二年。原注:‘《春秋》作“段”。’是‘公子圣’即《左传》之‘共叔段’。《春秋·隐公元年》‘郑伯克段于鄢’,即此事。《公羊传》:‘郑伯克段于鄢。克之者何?杀之也。’以段为庄公所杀,与《纪年》同,与《左传》异。

  [八]《竹书》:纪子伯、莒子盟于密。《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春秋·隐公二年》:‘纪子伯、莒子盟于密。’《公羊》、《谷梁》同,《左传》作‘子帛’,即此事。《订补》列于庄伯十三年。

  [九]《汲冢竹书纪年》曰:晋武公元年,尚一军。芮人乘京,荀人董伯皆叛。《水经·河水注》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九云:‘乘即《周语》“乘人不义”、《书序》“周人乘黎”之乘,韦注训乘为陵,郑注训乘为胜。《周礼》曰:“冯弱犯寡则眚之。”郑注云:“冯犹乘陵也。”京是邑名。’

  [一0]《竹书纪年》曰:翼侯伐曲沃,大捷,武公请成于翼,至桐乃返。《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洞庭’,朱笺云:‘一读作“桐”。’戴震校本改为‘桐’,云:‘案近刻“桐”讹作“洞”,下衍“庭”字。’《存真》作‘桐’,盖据戴校本。《辑校》作‘桐庭’。《存真》列于曲沃武公元年,云:‘《涑水注》不引何年,以文势论之,当在此。’《辑校》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案此纪不可确知何年,然既云“武公请成”,则非庄伯时事甚明。过此以往,沃日强,翼日弱,翼纵伐沃,无大捷之理,当是武公初立,翼伐其丧,报庄伯复攻之役也。’系于庄伯十五年‘曲沃庄伯卒’后,较《存真》所论为详,亦合于事理,唯系于庄伯十五年不如武公元年之明白,现从《存真》。

  [一一]《纪年》又云:晋武公七年,芮伯万之母芮姜逐万,万出奔魏。《水经·河水注》

  案:《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戊注,见本书附录。

  《左传·桓公三年》:‘芮伯万之母芮姜,恶芮伯之多宠人也,故逐之,出居于魏。’即此事。

  [一二](《纪年》又云):(晋武公)八年,周师、虢师围魏,取芮伯万而东之。《水经·河水注》

  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戊注,见本书附录。

  《左传·桓公四年》:‘冬,王师、秦师围魏,执芮伯以归。’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九云:‘据《纪年》则是役也有虢无秦,以芮伯归者乃王师、虢师,故纪曰取芮伯万而东之,周在魏东四百余里也。’

  [一三](《纪年》又云):(晋武公)九年,戎人逆芮伯万于郏。《水经·河水注》

  案:《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戊注,见本书附录。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郏’,赵一清校本、戴震校本并改作‘郊’。郏,王城;郊,周邑,见《左传》桓公七年及昭公十三年杜注。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四云:‘是作“郊”作“郏”并通。’《存真》、《辑校》作‘郊’,盖据戴校本。现从大典本。

  [一四](《竹书》):鲁桓公、纪侯、莒子盟于区蛇。《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春秋·桓公十二年》:‘夏六月壬寅,公会纪侯、莒子盟于殴蛇。’《公羊》、《谷梁》皆作‘纪侯’,《左氏》作‘杞侯’;《公羊》‘殴蛇’,《谷梁》、《左氏》皆作‘曲池’。区蛇、殴蛇、曲池同声相通。《订补》列于晋武公十六年。

  [一五](《竹书》):郑杀其君某。《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原释曰:‘是子亹。’《左传·桓公十八年》:‘七月戊戌,齐人杀子亹而轘高渠弥。’此云郑子亹为齐人所杀,与《竹书》异。《订补》列于晋武公二十二年。

  [一六]《竹书》云:齐襄公灭纪郱、鄑、郚。《史记·秦始皇本纪》正义

  《竹书》云:齐襄公灭纪迁纪。《史记·齐太公世家》正义

  案:《齐太公世家》正义一条,见日本古钞本所存正义佚文(《史记会注考证》卷三页一四),《存真》、《辑校》未及见,《订补》失收。

  《春秋·庄公元年》:‘齐师迁纪郱、鄑、郚。’与《竹书》同。《存真》、《辑校》列于晋武公二十三年。

  [一七](《竹书》):齐人歼于遂。《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竹书纪年》:齐人歼于遂。《新唐书·刘贶传》

  案:《春秋·庄公十七年》:‘秋,齐人歼于遂。’与《纪年》同。《存真》、《辑校》列于晋武公三十九年。

  [一八]《汲冢古文》:晋武公灭荀,以赐大夫原氏黯,是为荀叔。《汉书·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晋武公灭荀,以赐大夫原氏。《水经·汾水注》

  《汲郡古文》:晋武公灭郇,以赐大夫原(点)[黯],是为郇叔。《文选·北征赋》 注

  案:《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九注,见本书附录。《存真》列此于晋武公九年,云:‘此未详何年事,姑附于此。’现据《辑校》列于三十九年。

  [一九]《纪年》:晋献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郑。郑人入王府,多取玉,玉化为蜮射人。《开元占经》卷一二0

  《书纪年》曰:晋献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郑。郑人入王府多取玉焉,玉化为蜮射人。《太平御览》卷九五0虫豸部

  《纪年》云:晋献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郑。郑人入王府取玉焉,玉化为蜮以射人也。《太平广记》卷四七三昆虫部引《感应经》所引

  案:《辑校》、《订补》所据为鲍刻《御览》,脱‘春’字,影宋本有。《广记》所引,原注‘出《感应经》’。《宋史·艺文志》着录有李淳风《感应经》三卷,当即其书。书今佚,《广记》尚略有征引,皆钞录古籍,《纪年》此条即所录古籍之一。

  干宝《搜神记》卷六云:‘晋献公二年,周惠王居于郑。郑人入王府多[脱],化为蜮射人。’原注‘脱’字,示有脱文,据《御览》当为‘取玉焉玉’四字。干宝曾据《纪年》体例以修《晋纪》,见《史通·申左》,本条当即钞自《纪年》。

  [二0](《纪年》):卫懿公及赤翟战于洞泽。 《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左传·闵公二年》:‘冬十二月,狄人伐卫。卫懿公好鹤,鹤有乘轩者。将战,国人受甲者皆曰:“使鹤,鹤实有禄位,余焉能战!”公与石祁子玦,与宁庄子矢,使守,曰:“以此赞国,择利而为之。”与夫人绣衣,曰:“听于二子。”渠孔御戎,子伯为右,黄夷前驱,孔婴齐殿。及狄人,战于荧泽,卫师败绩,遂灭卫。’即此事。《后序》云:‘疑“洞”当为“泂”,即《左传》所谓荧泽也。’‘泂’、‘荧’音同,是。《存真》、《辑校》列于晋献公十七年。

  [二一](《竹书》):郑弃其师。《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竹书纪年》):郑弃其师。《新唐书·刘贶传》

  案:《史通·惑经》亦引‘郑弃其师’,云:‘出《琐语·晋春秋》’,是此既见《纪年》,又见《琐语》。《春秋·闵公二年》:‘郑弃其师’,与《纪年》同。《存真》、《辑校》列于晋献公十七年。

  [二二]《竹书纪年》曰:晋献公十有九年,献公会虞师伐虢,灭下阳。虢公丑奔卫。献公命瑕父、吕甥邑于虢都。《水经·河水注》

  (《纪年》):晋献公会虞师伐虢,灭下阳。《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己注,见本书附录。

  《春秋·僖公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左氏》‘下阳’,《公羊》、《谷梁》皆作‘夏阳’。《存真》列‘虢公丑奔卫’以下于晋献公二十二年,当据《左传·僖公五年》:‘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虢公丑奔京师。’《辑校》并列入十九年。现从《辑校》。

  [二三](《纪年》):重耳出奔。《史通·惑经》

  案:《史通·惑经》:‘且案汲冢竹书《晋春秋》及《纪年》之载事也,如“重耳出奔”、“惠公见获”,书其本国,皆无所隐。’《晋春秋》即《琐语·晋春秋》,是《纪年》、《琐语》二书皆载此事。

  《左传·僖公四年》:‘重耳奔蒲。’《存真》、《辑校》据此列于晋献公二十一年。

  [二四]《竹书纪年》:晋献公二十五年正月,翟人伐晋,周阳有白兔舞于市。《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周’,全祖望、赵一清、戴震校本同。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六作‘周阳’。案《水经》云:‘西过周阳邑南。’作‘周阳’者是。《存真》、《辑校》皆作‘周阳’。

  [二五]《竹书纪年》:穆公十一年,取灵邱。 董逌《广川书跋》卷四

  《竹书纪年》:穆公十一年,取灵邱。《古文苑》卷一注引王顺伯《诅楚文跋》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惠公二年。王顺伯跋云:‘“亚驼”即呼沱河。顾野王考其地在灵丘,《竹书纪年》穆公十一年取灵丘,故亚驼自穆公以来为秦境也。’(《书跋》同)则《纪年》之文疑出顾野王《舆地志》所引。本辑断限迄于北宋中,厚之为干道进士,董逌亦靖康间人,以所引《纪年》似转引而来,姑次于此。

  [二六](《竹书纪年》):陨石于宋五。《史通·惑经》

  案:《春秋·僖公十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陨石于宋五。’与《纪年》同。《存真》、《辑校》列于晋惠公六年。

  [二七](《纪年》):惠公见获。《史通·惑经》

  案:据《史通·惑经》,此条亦见《琐语·晋春秋》。《春秋·僖公十五年》:‘十有一月壬戌,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即此事。《存真》、《辑校》列于晋惠公六年。

  [二八]《汲郡竹书纪年》曰:晋惠公十五年,秦穆公率师送公子重耳,涉自河曲。《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十五年’。赵一清校本引沈氏说:‘晋惠公以十四年卒,无十五年,……《涑水篇》误同。’戴震校本仍作‘十五年’,《涑水注》所引(见下条)则改作‘十四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十五年”,诸本从《左传》、《史记》文作“十四年”,甚误。案《春秋》经文,里克弑其君卓,在鲁僖公十年正月,以夏正言之,则九年之十一月也。国君踰年改元,而晋用夏正,则鲁僖公之十年三月,即晋惠公之元年正月矣。至僖公二十四年冬,经始书曰“晋侯夷吾卒”。通计之,是惠公在位实十五年。《外传·晋语》亦云“十五年十月惠公卒”,而《水经》《河水》、《涑水》二注引《纪年》亦皆有晋惠公十五年之文。唯《左氏内传》误以惠公之卒系于僖公二十三年,又误以秦纳重耳事系于僖公二十四年春正月,史迁作《世家》、《年表》从其说。而世之为左学谀迁书者遂奉其误而不悟。……今据《春秋》、《国语》及《水经注》文改正。’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四从雷说,于河水、涑水二注皆作‘十五年’。

  赵绍祖《竹书纪年校补》卷二、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皆以惠公无十五年,当为十四年之误。《存真》作‘十四年’,云:‘

  “四”,一作“五”,误也。’《辑校》仍作‘十五年’。

  [二九]《竹书纪年》云:晋惠公十有五年,秦穆公率师送公子重耳,围令狐、桑泉、臼衰,皆降于秦师。狐毛与先轸御秦,至于庐柳,乃谓秦穆公使公子絷来与师言,退舍,次于郇,盟于军。《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十有五年’,戴震校本改作‘十四年’。《存真》作‘十四年’,《辑校》作‘十五年’。参上条。《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戊,见本书附录。

  [三0](《纪年》):周襄王会诸侯于河阳。《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冬,天王狩于河阳。’即此事。《存真》、《辑校》列于晋文公五年。

  [三一]《汲冢古文》:文公城荀。《汉书·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又云:文公城郇。《文选·北征赋》注

  案:本条无年次,《存真》、《辑校》列于文公五年后,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元年,皆无确证。现姑从《存真》、《辑校》。

  [三二]《竹书纪年》:齐师逐郑太子齿奔城张阳南郑。《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城张阳南郑’,戴震校本改作‘张城南郑’。《涑水注》云‘涑水又西南迳张阳城东’,下即引《书纪年》云云,似‘阳’字非衍。今本《纪年》作‘城张南郑’,戴校据之删‘阳’字,又乙‘城张’为‘张城’。《存真》、《辑校》皆据戴校。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作‘张阳南郑’,删‘城’字。现据大典本。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引郑环说,以‘“齐”乃“晋”之讹,“逐”乃“送”之讹,“齿”乃“兰”之讹,“奔”乃“于”之讹,“南”乃“归”之讹’,即《左传·僖公三十年》所记晋文公围郑,纳公子兰事。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0系于晋献公二十四年,云:‘齐师即伐郑之师,太子齿即世子华也。“华”、“齿”二字形似,故误。……据《左传》:“是年春,齐人伐郑。夏,郑杀申侯以说于齐。秋,盟于宁毌。郑伯使太子华听命于会,华谓齐侯:若去泄氏、孔氏、子人氏,我以郑为内臣。齐侯将许之,管仲斥言子华之奸,使无列于会,子华由是得罪于郑。”盖齐桓因管仲之言,恶华之为人,逐之,不使在会。华知其言已泄,难以复国,乃奔于晋之张城,又徙于秦之南郑,卒且归郑而婴戮也。’皆属猜拟之辞,未足取信。疑《涑水注》所引文有讹舛。

  《存真》与上条同列于文公五年后,云:‘以上二条不详何年。’《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今本《纪年》系于周襄王二十二年,当晋文公七年。现姑从《存真》编次。

  [三三]《竹书纪年》:晋襄公六年,洛绝于○。《水经·洛水注》

  案: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三九云:‘案字书无“○”字,当是“泂”字。泂音荧,卫地。否则是“向”字误添水旁。案《小雅》“作都于向”,注谓“向在东都畿内”。’《存真》改作‘泂’,《辑校》仍作‘○’。

  [三四](《纪年》):齐国佐来献玉磬、纪公之甗。《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左传·成公二年》:‘齐侯使宾媚人赂以纪甗、玉磬与地。’即此事。宾媚人,《春秋·成公二年》作国佐。杜注,宾媚人即国佐。国佐亦称国武子,齐之上卿。金文有《国差○》,首云:‘国差立事岁。’许瀚云:‘齐国佐所为器,“差”,“佐”古通用。佐亦曰宾媚人,谥武子,详《春秋左氏传》。’(于省吾《双剑誃吉金文选》卷上三引)《存真》、《辑校》列于晋景公十一年。

  [三五]《竹书纪年》曰:楚共王会宋平公于湖阳。 《水经·沘水注》

  案:《存真》云:‘案楚共王立于晋景公九年,卒于晋悼公十四年。宋平公立于晋厉公五年。检《春秋》,是时宋皆从晋,惟鲁成公六年,鲁、卫两以晋命侵宋,然是宋共公之世,非平公也。当阙疑。’现姑据《存真》列于晋厉公元年后。《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

  [三六]《竹书纪年》:晋昭公元年,河赤于龙门三里。《水经·河水注》

  案:戴震校本云:‘案近刻“河”下有“水”字。’《存真》、《辑校》作‘河水’。此据永乐大典本。

  [三七]《书纪年》曰:昭公六年十二月,桃杏花。 《太平御览》卷九六八果部

  案:《订补》云:‘按《御览》引此文在“幽王十年九月,桃杏实”上,同为一条,则昭公疑非晋昭公,当是昭王之误。今本《纪年》:昭王“六年,冬十二月,桃李华”,所据尚不误。’案今本《纪年》景王十九年‘冬十二月,桃杏花’,当晋昭公六年,所据与今传《御览》同。又今本昭王六年条作‘桃李花’,与此作‘桃杏花’者亦异。《订补》所疑非是。

  [三八]《书纪年》曰:晋定六年,汉不见于天。《太平御览》卷八七五咎征部

  案:《辑校》作‘晋定公’,影宋本、鲍刻本皆无‘公’字。

  [三九](《竹书》):楚囊瓦奔郑。《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原注:‘因曰是子常。’《春秋·定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柏举,楚师败绩,楚囊瓦出奔郑。’《左传》作‘子常奔郑’。《订补》列于晋定公六年。

  [四0]《纪年》曰:晋定公十八年,青虹见。《太平御览》卷一四天部

  [四一]王劭按:《纪年》简公后次孝公,无献公。 《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史记》《燕世家》及《十二诸侯年表》于简公、孝公之间有献公一代,《纪年》无。《存真》、《辑校》据此作‘【燕简公卒,次孝公立】’,列于晋定公十八年后。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十九年,云:‘索隐于《史记》所言在位年数,凡与《纪年》异者,多引纪文校正之,今于简公下唯引王劭此说,是纪谓简公亦在位十二年也。’是。王劭之说当出所着《读书记》,见《隋书·王劭传》。

  [四二]《竹书纪年》:晋定公二十年,洛绝于周。 《水经·洛水注》

  [四三]《纪年》曰:晋定公二十五年,西山女子化为丈夫,与之妻,能生子。其年,郑一女而生四十人,二十死。《开元占经》卷一一三

  案:《搜神记》卷六:‘周哀王八年,郑有一妇人,生四十子,其二十人为人,二十人死。’干宝曾见《纪年》,所记当本此条。《辑校》脱‘二十死’三字。

  [四四]《竹书纪年》曰:晋定公二十八年,淇绝于旧卫。《水经·淇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作‘二十八年’,赵一清、戴震校本删‘二’字。《存真》、《辑校》皆据戴校。今本《竹书纪年》系于周敬王三十六年,当晋定公二十八年,是所据与大典本《水经注》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亦列于二十八年。现据永乐大典本。

  [四五]《竹书纪年》:晋定公三十一年,城顿丘。 《水经·淇水注》

  [四六]《竹书纪年》曰:宋杀其大夫皇瑗于丹水之上。又曰:宋大水,丹水壅不流。《水经·获水注》

  案:《存真》合为一条,删‘又曰’二字。《辑校》仍分二条,前条系于晋定公三十五年,后条附‘无年世可系者’。现姑据《存真》编次。《左传·哀公十八年》:‘春,宋杀皇瑗。’《存真》、《辑校》系年据此。

  [四七]《竹书纪年》曰:晋出公五年,浍绝于梁。 《水经·浍水注》

  [四八]《竹书纪年》曰:晋出公五年,丹水三日绝不流。《水经·沁水注》

  [四九]《竹书纪年》:晋出公六年,齐、郑伐卫。荀瑶城宅阳。《水经·济水注》

  《竹书》云:宅阳一名北宅。《史记·穰侯列传》正义

  案:‘宅阳一名北宅’,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并以为注文,《辑校》同。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九云:‘此当是荀勖、束皙辈校正之语’,是。

  [五0]《纪年》云:晋出公十年十一月,于粤子句践卒,是为菼执。《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后有‘次鹿郢立’,四字乃他条之文。《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一九六五年,湖北江陵望山一号楚墓,曾出土越王勾践剑,铭文为:‘越王鸠浅自作用鐱。’勾践、鸠浅同声相通。

  [五一]《纪年》云:(卫悼公)四年卒于越。《史记·卫世家》索隐

  案:《存真》云:‘立悼公事,见《左传·鲁哀公二十六年》,当晋出公之六年,则悼公之卒,应在晋出公之十年也。’《辑校》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订》卷四亦皆据此补于出公十年。

  [五二]《纪年》云:于粤子句践卒,次鹿郢立,六年卒。《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金陵局本于‘勾践卒’下有‘是菼执’三字,宋耿秉本、黄善夫本、元彭寅翁本迄清殿本皆无(见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一页一四)。今据耿秉等本。《存真》、《辑校》列于晋出公十六年,作‘【于粤子鹿郢卒,子不寿立】。’《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鹿郢,《史记·越世家》作‘鼫与’,索隐引乐资云:‘《越语》谓鹿郢为鼫与也。’当出所为《春秋后传》(见《隋书·经籍志》),书今佚,据残存佚文,颇引《纪年》以证史,此云‘鹿郢’盖亦本《纪年》。《左传·哀公二十四年》作‘适郢’,《越绝书》卷八作‘与夷’,《吴越春秋》卷一0作‘兴夷’。金文有《者○钟》,铭曰:‘隹戉十有九年,王曰:者○’,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谓为勾践十九年器,疑作器者‘者○’即与夷,亦即鹿郢(《燕京学报》第三七期页一八七)。

  [五三]《竹书纪年》曰:荀瑶伐中山,取穷鱼之丘。《水经·巨马水注》

  《竹书》曰:晋荀瑶伐中山穷鱼之丘。《初学记》卷八州郡部

  《竹书纪年》曰:晋荀瑶伐中山,取穷鱼之丘。 《太平御览》卷六四地部

  《竹书纪年》云:晋荀瑶伐中山,取穷鱼之丘。 《太平寰宇记》卷六七易州易县

  案:《存真》云‘此未详何年’,次于晋出公十六年后,《辑校》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列于十八年,盖从今本。现姑据《存真》列此。

  [五四]《竹书纪年》:晋出公十九年,晋韩龙取卢氏城。《水经·洛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无‘取卢’二字,今据戴校。《存真》作‘龙’,云:‘“龙”,一作“庞”。’《辑校》作‘庞’。戴校云:‘“龙”,今《竹书纪年》作“庞”。’‘龙’、‘庞’古音同相通。

  [五五]《竹书纪年》:晋出公(三)[二]十年,智伯瑶城高梁。《水经·汾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三十年’,晋出公在位仅二十三年,显误。赵一清、戴震校本据今本《纪年》改作‘十三年’,《存真》、《辑校》从之。又今本本条附注云:‘一本晋出公二十年。’今本已将《纪年》晋年全改为周年,则所谓‘一本’,绝非指今本《纪年》之另一本。盖今本此条当亦辑自《水经注》,见‘三十年’有误,乃肊定为‘十三年’,当周贞定王七年。注者见他本《水经注》有作‘二十年’者,因注于下,则所谓‘一本’当指《水经注》。赵绍祖《竹书纪年校补》卷二云:‘出公无三十年,当以二十年为是。’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二亦云:‘郦注云:……《竹书纪年》:晋出公二十年,智伯瑶城高梁。’即据此注语改正,并列于出公二十年,是。

  《义证》云:‘智伯瑶即荀瑶,详见上。智本邑名,《左传》自荀首以下皆以“知”称。’

  [五六]按《纪年》:成侯名载。《史记·燕世家》索隐

  按《纪年》:智伯灭,在成公二年也。《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宋黄善夫本迄清殿本皆作‘成侯’,金陵书局本作‘成公’(见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三四页一二)。

  此以智伯灭在燕成公二年,《晋世家》索隐引《纪年》以为在晋出公二十二年(见下),则成公元年当出公二十一年。逾年改元,孝公之卒,成公之立,当在出公二十年。《存真》据此列为‘【二十年,燕侯载立】’,是。《辑校》作‘燕孝公卒,次成侯载立’,系于出公十九年。金文多郾(燕)侯载器,《三代吉金文存》卷一九、二0着录有《郾侯载戈》、《郾侯载矛》,与《纪年》可互证。

  [五七]《竹书纪年》:晋出公二十二年,河绝于扈。《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二十二年’,赵一清、戴震校本据今本《纪年》改作‘十二年’,《存真》、《辑校》据之。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二十二年,是。《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丁,见本书附录。

  [五八]如《纪年》之说,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史记·晋世家》:‘哀公四年,赵襄子、韩康子、魏桓子共杀知伯,尽并其地。’索隐:‘如《纪年》之说,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存真》据此作‘【二十二年,魏桓子、韩康子、赵襄子共杀智伯,并其地】’,《辑校》作‘【二十二年,赵襄子、韩康子、魏桓子共杀智伯,尽并其地。】’皆据《史记·晋世家》,《辑校》更全录《史记》之文。

  [五九]《纪年》又云:出公二十三年奔楚,乃立昭公之孙,是为敬公。《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史记·晋世家》:‘出公十七年,知伯与赵、韩、魏共分范、中行地以为邑。出公怒,告齐、鲁,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反攻出公,出公奔齐,道死。故知伯乃立昭公曾孙骄为晋君,是为哀公。哀公大父雍,晋昭公少子也,号为戴子。戴子生忌,忌善知伯,蚤死,故知伯欲尽并晋,未敢,乃立忌子骄为君。’《赵世家》:‘襄子立四年,知伯与赵、韩、魏尽分其范、中行故地。晋出公怒,告齐、鲁,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共攻出公。出公奔齐,道死。知伯乃立昭公曾孙骄,是为晋懿公。’据《晋世家》,出公之后为哀公,《赵世家》则出公之后为懿公,《六国年表》之世次又为出公错、哀公忌、懿公骄,(今本脱懿公一代,盖后人据《晋世家》删之,《晋世家》索隐、《六国年表》正义所引皆有。)又皆无《纪年》之敬公一代,似莫可究诘。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二云:‘《晋世家》明云:“立昭公曾孙骄为哀公。”《赵世家》又谓骄是懿公,则哀懿自是一人之谥,犹周之贞定王,《左传》正义引《世本》,或称贞王,或称定王也,《竹书》又谓哀懿公即敬公耳。传谓敬公是昭公之孙,孙即曾孙,犹《鲁颂》谓僖公为周公之孙,盖孙是后裔之大名,非必皆子之子也。奔齐奔楚及在位年数,与《史记》各殊,此闻见异词,而《竹书》以晋人纪晋事,当不误也。’是。

  [六0]《纪年》云:不寿立十年见杀,是为盲姑,次朱句立。《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敬公三年。《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金文有‘越王州勾矛’及‘越王州勾剑’,铭文为‘越王州勾自作用矛’或‘越王州勾自作用剑’,皆鸟书,见容庚《鸟书考》(《中山大学学报》一九六四年第一期)。一九七三年,湖北江陵藤店一号楚墓亦出土越王州勾剑一,鸟书,铭文与过去发现者同。‘州勾’即‘朱勾’。朱勾,《史记·越世家》、《越绝书》卷八、《吴越春秋》卷一0皆作‘翁’。

  [六一]按《纪年》:魏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 《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晋敬公十八年,于晋烈公十五年‘魏文侯卒’下云:‘索隐云:“《纪年》文侯五十年卒。”考文侯立于晋敬公十八年,《晋世家》索隐有明文可据。是岁当周考王七年,至此历三十八年,当周安王五年。《魏世家》云:“文侯三十八年卒。”是也。若果有五十年,则文侯初立应在晋敬公六年,又与《晋世家》索隐所引不合,应阙疑。’是《纪年》文侯立于敬公十八年与在位五十年卒,二者之间不合,如朱氏所疑。《辑校》列于敬公六年,云:‘案《魏世家》索隐引《纪年》:“文侯五十年卒,武侯二十六年卒。”由武侯卒年上推之,则文侯初立,当在敬公六年。索隐作“十八年”,“十八”二字乃“六”字误离为二也。’此说实本于雷学淇《介庵经说》,所着《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亦系‘魏文侯立’于晋敬公六年,云:‘“十八”即“六”字之讹,盖“六”字点形少长,出于画下,即似“十八”。’

  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以《纪年》两条本无不合,云:‘魏斯在位五十年,立十二年而自称侯,故《晋世家》索隐云:“按《纪年》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据《纪年》,敬公十八年当周考王七年,魏斯既立之十二年也;其明年,周考王八年、晋幽公元年,文侯改元称元年,下至周安王六年,为称侯之三十八年,在位之五十年。由此上推五十年至周定王二十四年为魏斯元年。此所考订,本《纪年》魏斯(文侯)在位五十年卒之记载,分前十二年为未称侯而后三十八年为称侯改元。称侯改元之年又据《晋世家》索隐所引《纪年》文,而此“文侯初立”应在称侯改元之前一年。’(见《燕京学报》第三六期页一一八)此折衷之论,可备一说。现从《辑校》列于敬公六年。

  [六二]《纪年》云:晋幽公七年,大旱,地长生盐。《北堂书钞》卷一四六酒食部

  [六三]《竹书纪年》曰:(晋)幽公九年,丹水出相反击。《水经·沁水注》

  [六四]《竹书纪年》:幽公十三年,鲁季孙会晋幽公于楚丘,取葭密,遂城之。《水经·济水注》

  《竹书纪年》:幽公十三年,鲁季孙会晋侯于楚,取葭密,遂城之。《太平寰宇记》卷一三曹州乘氏县

  案:永乐大典本《水经注》‘幽公十三年’朱谋□本作‘幽王’,笺云:‘旧本作“幽公”。’全祖望、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作‘元公三年’。戴校本云:‘案近刻讹作幽王十三年。’《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三年,‘幽公’从旧本,‘三年’从戴校。现据大典本《水经注》及《太平寰宇记》列于幽公十三年。

  [六五]《纪年》云:夫人秦嬴贼公于高寝之上。《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太平御览》卷八七六引《史记》:‘幽公十二年,无云而雷,至十八年,晋夫人秦嬴贼君于高寝。’

  《存真》云:‘今《史记》无之,当是《纪年》文也。’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亦以为引《纪年》而误。此《史记》非《纪年》,详本书附录。《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八年,系年据此,则是。

  [六六]《竹书纪年》曰:晋烈公元年,赵献子城泫氏。《水经·沁水注》

  《竹书纪年》曰:晋烈公元年,赵献子城泫氏。 《太平寰宇记》卷四四泽州高平县

  案:《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又所补《寰宇记》一条仅见清万廷兰刻本,清干隆乐氏本、晚清金陵书局本皆无,《存真》、《辑校》亦未收。

  [六七]《竹书纪年》:晋烈公元年,韩武子都平阳。《水经·汾水注》

  [六八]《纪年》:于粤子朱句三十四年灭滕。《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甲,见本书附录。

  《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四年,误。案晋敬公在位仅十八年,此误从今本《纪年》,以敬公在位为二十二年。(王国维《今本竹书纪年疏证》卷下,见本书二七六页。)其间相差四年,故本条应列于晋烈公元年。说详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燕京学报》第三六期页一一六),《订补》本此。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烈公二年。现从《订补》。

  [六九]按《纪年》作(燕)文公二十四年卒,简公立。《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四年,误,当列于晋烈公元年,说详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燕京学报》第三七期页一七五)雷学淇《考证竹书纪年》亦系于烈公元年。

  [七0]《纪年》内……无‘肃’字。《史记·秦始皇本纪》索隐

  案:《秦始皇本纪》:‘肃灵公,昭子子也。’索隐:‘《纪年》及《系本》无“肃”字。立十年,《表》同。《纪》十二年。’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三据此补‘秦灵公卒’,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补‘秦灵公立十年卒’。《存真》、《辑校》亦作‘【秦灵公卒】’。是皆以索隐所引‘立十年’为《纪年》之文。案索隐仅以《纪年》无‘肃’字,与《始皇本纪》异。‘立十年’即《本纪》之‘享国十年’,与《六国年表》同,而与《秦本纪》作‘十二年’者异,索隐之意如此,是此三字当非《纪年》所有,似不应补为‘秦灵公卒’。《纪年》之文已不可知,但索隐系此于灵公即位之下,疑《纪年》本有秦灵公初立之文,或可书为‘秦灵公立’。

  《考订》列于晋烈公二年,《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五年。《订补》云:‘按灵公卒,《史记·六国表》在威烈王十一年,则当在晋烈公元年,见附表。此因敬公年岁之差异,遂误前四年。’此说虽是,但本条是否可补为‘秦灵公卒’,尚在疑似之间,现姑从旧辑,列于烈公元年。

  [七一]《竹书纪年》:晋烈公四年,越子朱句灭郯,以郯子鸪归。《水经·沂水注》

  《纪年》:于粤子朱句……三十五年灭郯。《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云:‘《水经·沂水注》引作晋烈公四年,疑传刻讹也。’《辑校》亦以《沂水注》所引系年与索隐不合。《存真》、《辑校》皆列于晋幽公十五年。《订补》云:‘据《越世家》索隐所引越纪年排算,此事当在晋烈公二年,见附表。疑《沂水注》“四”字或为“二”之误。《通鉴外纪目录》:“晋烈公四年,越灭郯。”当即本《纪年》,则四年之讹相传已久。’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烈公三年,云:‘盖古文“三”“四”皆积画成字,故“三”误为“锨”也。’现从《订补》列于二年。

  [七二]《竹书纪年》:晋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水经·丹水注》

  《竹书纪年》云:晋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太平寰宇记》卷一四一商州上洛县

  《竹书纪年》:晋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舆地广记》卷一四商州上洛县

  案:《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

  [七三]《竹书纪年》:晋烈公四年,赵城平邑。《水经·河水注》

  《竹书》曰:晋列公四年,赵城平邑。《初学记》卷八州郡部

  《竹书纪年》云:晋烈公四年,赵城平邑。《太平寰宇记》卷五四魏州南乐县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水经注》皆作‘四年’,戴震校本改作‘二年’,盖据今本《纪年》。《存真》列于二年,《辑校》列于四年。

  《史记·赵世家》:‘(献侯)十三年,城平邑。’《六国年表》赵献侯十三年亦列有‘城平邑’。《水经·□水注》:‘□水又东迳平邑县故城南,赵献侯十三年,城平邑。’据《纪年》,献侯十三年当晋烈公五年,与此相差一年。

  [七四]《纪年》:三十七年朱句卒。《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七年,误。《订补》云:‘案此事当在晋烈公四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烈公五年。现从《订补》。

  [七五](《竹书纪年》):(晋烈公)五年,田公子居思伐赵鄙,围平邑。《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作‘赵鄙’,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为‘邯郸’,盖据今本《纪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作‘赵鄙’。《存真》、《辑校》据戴校作‘邯郸’,误。

  《辑校》云:‘田居思即《战国策》之田期思,《史记·田敬仲世家》之田臣思(巨思之讹)。《水经·济水注》引《纪年》作田期,《史记·田敬仲世家》索隐引《纪年》谓之徐州子期。而据《济水注》:“齐田期伐我东鄙。”在惠成王十七年,距此凡五十三年,且三家尚未分晋,赵不得有邯郸之称。疑《河水注》所引“晋烈公五年”,或有误字也。’《辑校》沿戴校据今本改‘赵鄙’为‘邯郸’之误,以‘三家尚未分晋,赵不得有邯郸之称’;又以田居思即田期,因疑《水经注》所引《纪年》之晋烈公五年或有误字。(《存真》亦云:‘赵都邯郸,《世家》在敬侯元年,当魏武侯十一年,此盖追书也。’)

  《通鉴外纪》卷一0:‘(周威烈王)九年,齐伐赵东鄙,围平邑。’据《外纪目录》为晋烈公五年。金履祥《通鉴前编》卷一八:‘威烈王十一年,齐田居思伐晋赵氏鄙,围平邑。’据《史记·六国年表》亦在烈公五年(今本《纪年》此条亦系于威烈王十一年)。所据皆当为《河水注》引《纪年》,可证两宋人所见之本皆作‘赵鄙’及‘晋烈公五年’,与永乐大典本合。《存真》、《辑校》所疑非是。又田居思亦非田期,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三、四六,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四、三七皆曾指出。《义证》卷三四云:‘居思者,陈公子完之裔孙也,其系未详。’‘居思乃田氏支庶仕于齐者。’田期即田忌,乃桂陵之战齐军统帅,别为一人,见后。

  [七六]案《纪年》:齐宣公[四]十五年,田庄子卒。《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宣公四十五年)庄子卒,子太公和立。’索隐:‘案《纪年》:齐宣公十五年,田庄子卒;明年,立田悼子;悼子卒,乃次立田和。是庄子后有悼子,盖立年无几,所以作《系本》及记史者不得录也。而庄周及鬼谷子亦云:田成子杀齐君,十二代而有齐国。今据《系本》、《系家》,自成子至王建之灭,唯只十代,若如《纪年》则悼子及侯剡,即有十二代,乃与《庄子》、《鬼谷》说同,明《纪年》亦非妄。’庄周之说见《庄子·胠箧篇》,今本《鬼谷子》无此语。

  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据此补于贞定王二十四年,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二补于贞定王二十八年。《存真》、《辑校》列于晋敬公十一年。此皆据齐宣公十五年推算,误。

  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作‘齐宣公四十五年,田庄子卒’,系于晋烈公五年,云:‘考索隐此段所引纪文,“宣公”下盖落一“四”字。《纪年》之说本亦谓宣公四十五年庄子卒,明年悼子立,立六年,至晋烈公十一年即卒,故索隐曰“立年无几”。若庄子于宣公十五年卒,是悼立三十六年矣,岂得云“无几”乎?’杨守敬《水经注疏》卷二四亦云:‘按《史记·田齐世家》:“宣公四十五年,庄子卒。”索隐引《竹书》作“十五年,田庄子卒;明年,立田悼子;悼子卒,乃次立田和”。索隐所引盖脱一“四”字,若是宣公十五年,不得在晋烈公十一年也。’(《纪年》谓‘晋烈公十一年,田悼子卒’。见后,故雷、杨二氏云然。)说是,今据增‘四’字,并列于晋烈公五年。

  [七七]案《纪年》:齐宣公[四]十五年,……明年,立田悼子。《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敬公十三年。据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应系于晋烈公六年,说详见上条。

  [七八]《纪年》云:(秦)简公九年卒,次敬公立。《史记·秦本纪》索隐

  王劭按:《纪年》云:(秦)简公后,次敬公。 《史记·秦始皇本纪》索隐

  案:《秦始皇本纪》索隐所引一条,《存真》、《辑校》失收。《存真》、《辑校》列于晋烈公六年。《订补》云:‘当在烈公十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烈公十一年。现从《订补》。

  《史记·六国年表》秦简公在位十五年,简公之后为惠公,惠公在位十三年。据《纪年》则简公、惠公之间尚有敬公一代,年数亦异。但《六国年表》本于《秦记》,《秦始皇本纪》后所附《秦记》亦同,当以《史记》为正。

  [七九]《竹书纪年》:晋烈公十一年,田悼子卒。田布杀其大夫公孙孙,公孙会以廪丘叛于赵。田布围廪丘,翟角、赵孔屑、韩师救廪丘,及田布战于龙泽,田布败逋。《水经·瓠子水注》

  《纪年》:宣公五十一年,公孙会以廪丘叛于赵。十二月,宣公薨。《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纪年》:悼子卒,乃次立田和。《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改晋烈公十一年为七年,《辑校》仍列于烈公十一年。《订补》云:‘朱本“十一年”改作“七年”。盖据《田敬仲世家》索隐引“(齐)宣公五十一年”,合算晋年,而误以晋敬公为二十二年,相差四年,遂改《瓠子水注》“十一年”为“七年”,以求符合。王氏不取。甚是。’

  《史记·六国年表》:‘(齐宣公五十一年),田会以□丘反。’《齐太公世家》:‘宣公五十一年卒,子康公贷立,田会反□丘。’《田敬仲完世家》:‘宣公五十一年卒,田会自□丘反。’田会即公孙会,齐大夫,与《纪年》合。《吕氏春秋·不广》:‘齐攻□丘,赵使孔青将死士而救之,与齐人战,大败之。齐将死,得车二千,得尸三万,以为二京。’《孔丛子·顺势》:‘齐攻赵,围□丘,赵使孔青师五万击之,克齐军,获尸三万。’即记是役,孔青亦即孔屑。

  [八0]《竹书》云:烈公十二年,王命韩景子、赵烈子、翟员伐齐,入长城。《水经·汶水注》

  案:《吕氏春秋·下贤》:‘(魏文侯)故南胜荆于连堤,东胜齐于长城,虏齐侯,献诸天子,天子赏文侯以上闻。’与《纪年》所记为一事。翟员即上条之‘翟角’,魏帅。晋烈公十二年当魏文侯四十二年。时三晋之中,文侯最强,此役实以魏为主,故《吕氏春秋》仅举文侯。金文有《○羌钟》铭文为:‘唯廿有再祀,○羌作戎,厥辟韩宗○率征秦迮齐,入长城,先会于平阴。武侄寺力,○敚楚京。赏于韩宗,命于晋公,邵于天子。用明则之于铭。武文咸刺,永○毋忘。’(《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页二三四)此‘廿有再祀’为周威烈王二十二年,当晋烈公十二年。据前条,晋烈公十一年当齐宣公五十一年;又据《史记·六国年表,齐宣公五十一年当周威烈王二十一年,则威烈王二十二年正当晋烈公十二年,《纪年》与《○羌钟》所记全合。○羌,韩将。所谓‘赏于韩宗’指韩景子,‘命于晋公’指晋烈公,‘邵于天子’指周威烈王。由《纪年》可以释《○羌钟》之文,由《○羌钟》亦可以证《纪年》之确。

  [八一]《纪年》……作景子,名处。《史记·韩世家》索隐

  案:《史记·韩世家》:‘十六年,武子卒,子景侯立。’索隐:‘《纪年》及《系本》皆作景子,名处。’诸本皆作‘处’,明凌稚隆本、清殿本改作‘虔’(见《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五页八)。《史记·六国年表》及《韩世家》皆作‘虔’。《史记》作‘景侯’,名‘虔’,《纪年》、《世本》则作‘景子’,名‘处’,与之异,索隐之释本在于此。如改为‘虔’,与《史记》同,则与索隐原意不合。《存真》、《辑校》作‘虔’,非是。现从《存真》、《辑校》列于晋烈公十二年。

  魏 纪

  [一]按《纪年》:……(燕)简公立十三年,而三晋 命邑为诸侯。《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烈公九年,《订补》云:‘当在晋烈公十三年。’案应列于魏文侯四十三年。

  《太平御览》卷八七九引《史记》云:‘晋烈公二十三年,(诗铭案:《存真》、《辑校》作‘二十二年’,未详何据。)国大风,昼昏,自旦至中。明年,太子喜出奔也。’《存真》、《辑校》入辑,以‘今《史记》无此文,当出《纪年》’。《辑校》云:‘《史记·晋世家》索隐引《纪年》:“魏武侯以晋桓公十九年卒。”以武侯之年推之,则烈公当卒于是年。(诗铭案:即二十二年。)烈公既卒,明年,大子喜出奔,立桓公,后二十年为三家所迁。是当时以桓公为未成君,故《纪年》用晋纪元盖讫烈公。明年,桓公元年,即魏武侯之八年,则以魏纪元矣。《御览》引晋烈公二十二年,知《纪年》用晋纪元讫于烈公之卒。《史记》索隐引魏武侯十一年、二十二年、二十三年、二十六年,而无七年以前年数,知《纪年》以魏纪元自武侯八年后始矣。’《辑校》以《御览》所引《史记》为晋纪最后一条,其下即为魏纪。《存真》亦引《史记》此条,云:‘误衍一“二”字。’列于晋烈公十二年,因以魏纪始于武侯元年’。案所引《史记》决非《纪年》,原作‘二十三年’亦非‘二十二年’,详本书附录,不足以证魏纪起于何时。《晋书·束皙传》:‘三家分[晋],仍述魏事。’束皙亲预整理之役,当以其言为可据,魏纪应始于晋烈公十三年,即本条燕简公十三年‘三晋命邑为诸侯’条。此说本甚分明,然以《存真》、《辑校》误系此条于晋烈公九年,复见其后尚有烈公十一年、十二年诸条,遂避而不论,徒兢兢于魏武侯元年或八年为魏纪始年之争。至于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所谓‘晋国灭,独记魏事’,盖以晋桓公之前,《纪年》仍记晋事,以后方独记魏事,与诸书所引《纪年》之文亦合。《纪年》魏纪应从魏文侯四十三年开始,当周威烈王二十三年、晋烈公十三年,即《资治通鉴》之第一年,旧时所谓战国之始。

  [二]《纪年》齐康公五年,田侯午生。《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晋烈公十二年,盖误以齐宣公卒年当烈公七年,见上。《辑校》改列于烈公十六年,是。此应列于魏文侯四十六年。

  [三]《纪年》云:(魏文侯)五十年卒。《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烈公十五年,误。案文侯初立在晋敬公六年,逾年改元,为敬公七年。敬公在位十八年,幽公亦十八年,合共三十六年,减六年则为三十年,是烈公元年为文侯之三十一年。由此下推十九年,文侯五十年卒时应在烈公二十年。

  [四]按《纪年》云:(魏)武侯元年,封公子缓。 《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存真》云:‘公子缓,武侯之子、惠成王之弟公仲缓也。’列于魏武侯元年。《辑校》以为系‘当作惠成王元年’,改列该年,非是,详后。

  [五]《纪年》云:魏武侯元年,当赵烈侯之十四年。《史记·魏世家》索隐

  [六]《纪年》云:……(秦)敬公立,十二年卒,乃立惠公。《史记·秦本纪》索隐

  王劭按:《纪年》云:……(秦)敬公立十三年,乃至惠公。《史记·秦始皇本纪》索隐

  案:《订补》引《秦始皇本纪》索隐,误为‘集解’,又改敬公立十三年’为‘十二年’,(诸本皆作‘十三年’,见《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六。)期与《秦本纪》索隐合。实则所谓‘十二年卒’,自敬公即位次年改元起算;所谓‘敬公立十三年’,乃自即位之年起算。十二年或十三年乃计算方法之异。《存真》列于魏武侯三年,《辑校》列于晋烈公十八年。案应列于魏武侯二年,当晋烈公二十二年。

  [七]《纪年》以孝公为桓公。《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史记·晋世家》:‘二十七年,烈公卒,子孝公颀立。’索隐:‘《系本》云:孝公倾。《纪年》以孝公为桓公,故《韩子》有晋桓侯。’《存真》据此作‘【(魏武侯)七年,晋烈公卒,次桓公立】’,云:‘桓公,《韩非子》作桓侯,《世本》作孝公倾,见《史记》索隐。’《辑校》失收。

  《韩非子·喻老》有‘蔡桓侯’,《文选·七发》李善注引《韩子》作‘晋桓侯’,与索隐合。《新序·杂事》有‘齐桓侯’,据《文选·养生论》李善注引《新序》,亦为‘晋桓侯’之误。盖昔人已不知晋有桓侯,遂误改为蔡为齐。

  《史记·扁鹊仓公列传》记扁鹊曾为赵简子疗疾,后‘过齐,齐桓侯客之’。束皙云:‘齐桓在简子前且二百岁,小白后无齐桓侯,田和子有桓公午,去简子首末相距二百八年。《史记》自为舛错。’(见《文选·养生论》李善注引)‘二百八年’,时间不合,影宋尤袤刻本如此作,疑误。此当属束皙考证竹书时随疑分释之语,盖据《纪年》晋桓侯以驳《史记》舛误。

  [八]《纪年》:(魏武侯)十一年,城洛阳及安邑、王垣。《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史记·魏世家》:‘(魏武侯)二年,城安邑、王垣。’《存真》云:‘洛阳当作洛阴,《史记》“文侯攻秦,还筑洛阴”,是也。’《订补》云:‘案《魏世家》“筑洛阴、合阳”,《六国表》作洛阳。’

  [九]《纪年》为十八年。《史记·宋世家》索隐

  案:《史记·宋世家》:‘悼公八年卒。’索隐:‘《纪年》为十八年。’《存真》列于魏武侯十一年,作‘宋悼公(十八年)卒’。《辑校》同。《订补》云:‘案《史记》《宋世家》及《六国表》,悼公皆作八年卒,当周安王六年,即《纪年》魏武侯之元年也。《纪年》悼公十八年卒,此即据《史记》卒年推后算得,当周安王之十六年。’

  [一0]《纪年》:(齐康公)二十二年,田侯剡立。《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魏武侯十四年,《辑校》列于十八年,皆无说。现从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列于魏武侯十三年。

  [一一]《纪年》曰:翳三十三年,迁于吴。《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魏武侯十七年。

  《淮南子·原道》:‘越王翳逃山穴,越人薰而出之,遂不得已。’注:‘翳,越太子也,贤不欲为王,逃于山穴之中,越人以火熏出而立之,故曰遂不得已。’《论衡·命禄》、《抱朴子·逸民》略同。此又见《庄子·让王》、《吕氏春秋·贵生》,并作‘王子搜’。《贵生》:‘越人三世杀其君,王子搜患之,逃乎丹穴。’毕沅云:‘案《竹书纪年》,翳之前,唯有不寿见杀;次朱句立,即翳之父也。翳为子所弑,越人杀其子,立无余,又见弑,立无颛。是无颛之前,方可云三世杀其君,王子搜似非翳也。’案《史记·越世家》索隐据乐资说,以搜为翳子无颛。此种传说,或为翳,或为搜,本无一定,不可执此以疑彼。

  [一二]《十道志》曰:……《竹书纪年》作鲂子。 《太平御览》卷一六一郡部

  《竹书纪年》作鲂子。《太平寰宇记》卷六0赵州高邑县

  案:《御览》引《十道志》:‘高邑县,赵房子之邑。《竹书纪年》作鲂子。汉以为鄗县(鄗音犬各反),后汉复改为高邑。’《新唐书·艺文志》着录有‘梁载言《十道志》十六卷’,当即此书。本条《存真》、《辑校》、《订补》失辑。《寰宇记》:‘《史记》云:“赵敬肃侯救燕,燕与中山公战于房。惠文王四年,城之。”是也。《竹书纪年》作鲂子。’《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存真》列于魏武侯二十年,作‘赵与中山公战于访子’。《辑校》作‘鲂子’附于‘无年世可系者’。现从《存真》系此。

  《订补》云:‘案《赵世家》:“赵敬侯九年,齐伐燕,赵救燕。十年,与中山战于房子。”是救燕与战房子为二事,《寰宇记》引《史记》疑误。敬侯十年当周安王二十五年,《纪年》当魏武侯之二十年,朱氏系年即据之。’

  [一三](《纪年》曰):(于粤子翳)三十六年七月,太子诸咎弑其君翳;十月,粤杀诸咎粤滑,吴人立孚错枝为君。《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订补》所引《路史·后记》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存真》、《辑校》列于魏武侯二十年。

  《订补》云:‘“粤滑吴”三字应属下读,滑吴当是地名。’非是。金文有《越王钟》、《越王予》,称‘戉(越)王者(诸)召于○’(见《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补录页一至二),复有剑二(见容庚《鸟书考》)。一九五九年,淮南市八公山区蔡家岗更镫二戈。郭沫若同志以‘诸咎粤滑盖即此者召于○’(同上书页一),是。此以翳迁于吴,故谓之‘吴人’。

  [一四]《纪年》云:……明年,大夫寺区定粤乱,立初无余之。《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作‘初无余之’,《辑校》作‘无余之’。宋耿秉本、黄善夫本、元彭寅翁本皆有‘初’字(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一页一五)。《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存真》、《辑校》列于魏武侯二十一年。

  ‘初无余之’,《史记·越世家》作‘之侯’,索隐引乐资云‘王之侯即初无余之’,当出《春秋后传》,所云‘初无余之’,即本《纪年》。

  [一五]按《纪年》魏武侯二十一年,韩灭郑,哀侯入于郑。《史记·韩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魏武侯二十二年。《订补》云:‘案《韩世家》索隐明载为武侯二十一年,《史记》各本皆同。朱氏偶失察,其《周年表》亦同误。’宋黄善夫本、元彭寅翁本皆作‘二十二年’(见《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五页九),与《存真》合,此所谓‘各本皆同’,疑不尽然。但‘二十二年’当误,从下文又云‘二十二年’可知,见后。

  [一六]《纪年》云:晋桓公邑哀侯于郑。韩山坚贼其君哀侯,而立韩若山。《史记·韩世家》索隐

  按《纪年》:(魏武侯)二十二年,晋桓公邑哀侯于郑。《史记·韩世家》索隐

  按《纪年》:……韩哀侯、赵敬侯并以(晋)桓公十五年卒。《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魏武侯二十三年。《订补》云:‘索隐明作“二十二年”,朱氏或据讹本《史记》,王氏偶未察,从之而误。’《存真》所据《史记》与上举黄善夫本、彭寅翁本同,前后皆作‘二十二年’,其中必有一误,朱氏因改后‘二十二年’为‘二十三年’。石印《遗书》本《辑校》作‘二十二年’,不误。案晋桓公立于魏武侯七年,则桓公十五年当武侯二十二年,是年韩哀侯卒,韩若山立,《存真》误改。

  《史记·韩世家》:‘韩严弑其君哀侯,而子懿侯立。’索隐:‘若山即懿侯也,则韩严为韩山坚也。’严古当作岩,故字为山坚。懿侯,《史记·六国年表》作‘庄侯’,《纪年》又作‘韩共侯’(见后)。懿侯以哀侯被杀而立,应在当年改元,晋桓公十五年当韩懿侯元年。

  《史记》《六国年表》及《赵世家》皆谓赵敬侯在位十二年,卒于周烈王元年,相当于晋桓公十四年。据《纪年》,卒于桓公十五年,在位则应为十三年。《存真》列‘赵敬侯卒’于魏武侯二十三年,云:‘《纪年》桓公十五年,韩哀侯卒,赵敬侯卒。今推校是桓公十六年。’以误改《史记》索隐‘二十二年’为‘二十三年’,此亦误推后一年。《辑校》系于二十二年,是。

  [一七]《纪年》:……后十年,齐田午弑其君及孺子喜而为公。《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云:‘索隐曰:“在田侯剡立后十年。”又云:“梁惠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又引《春秋后传》曰:“田午弑田侯及孺子喜而兼齐,是为桓侯。”是所弑者即侯剡也。’列于魏武侯二十二年。《辑校》列于二十一年,云:‘《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纪年》:齐康公五年,田侯午生。二十二年,田侯剡立。后十年,齐田午弑其君及孺子喜而为公。”又据索隐引《纪年》齐宣公薨与公孙会之叛同年,而据《水经·瓠子水注》引,则公孙会之叛在晋烈公十一年。宣公于是年卒,则康公元年当为晋烈公十二年,二十二年当为魏武侯十八年。此事又后十年,当为梁惠成王二年。然索隐又引梁惠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后威王始见。(又案《魏世家》索隐引‘齐幽公之十八年而威王立。’幽公或桓公之讹。)则桓公(即田午)十八年当惠成王十三年,其自立当在是年矣。年代参错,未知孰是。’《辑校》以晋烈公十二年当齐康公元年,本无误,然误从今本《纪年》以晋敬公在位为二十二年(实仅十八年)之故,下推相差四年,遂误以齐康公二十二年当魏武侯十八年,因谓此后十年为梁惠王二年,实则此年应为魏武侯二十二年,与梁惠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语合。《订补》云:‘王氏既据索隐所引梁惠成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推算桓公立年,则当在魏武侯二十二年,与朱氏相同,不应在二十一年。’是。又以晋年误推、计算参错之故,遂疑《

  纪年》年代不合,误。

  [一八]按《纪年》作桓侯璧兵。《史记·宋世家》索隐

  案:《史记·宋世家》:‘休公田二十三年卒,子辟公辟兵立。’索隐:‘按《纪年》作桓侯璧兵。’《存真》列于魏武侯二十四年,作‘【宋桓侯璧兵立】’。《辑校》作‘宋桓侯璧兵’,附于‘无年世可系者’。又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补此条于周烈王三年,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三补于周烈王五年,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亦补于周烈王三年,或更谓桓侯元年当周安王二十二年。宋国国君年次,《纪年》多阙,《宋世家》与《六国年表》亦多歧异。《六国年表》宋辟公元年当周烈王四年,即位当在前一年,洪氏、林氏本此。烈王三年于《纪年》当魏武侯二十三年,现姑列于此。

  《宋世家》索隐云:‘《庄子》云:“桓侯行,未出城门,其前驱呼辟,蒙人止之,后为狂也。司马彪云:“呼辟,使人避道,蒙人以桓侯名辟,而前驱呼辟,故为狂也。”’《太平御览》卷七三九引《庄子》略同。此不见今本,为《庄子》佚文。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七云:‘“辟”、“璧”古今字,犹“圭”与“圭”耳。’洪颐烜《读书丛录》卷二云:‘辟公既名辟兵,不得谥为辟公,当从《纪年》作桓公,“辟”字即涉其名而讹。’《史记》误,《纪年》为是。

  [一九]按《纪年》云:魏武侯以桓公十九年卒。《史记·晋世家》索隐

  按《纪年》:武侯二十六年卒。《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作‘二十六年,武侯卒’。

  [二0]《纪年》作(燕)简公四十五年卒。《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燕简公元年当晋烈公二年,四十五年当魏武侯二十六年,《存真》、《辑校》列于是年。

  [二一]《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元年,韩共侯、赵成侯迁晋桓公于屯留。《水经·浊漳水注》

  《纪年》云:桓公二十年,赵成侯、韩共侯迁桓公于屯留。已后更无晋事。《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韩共侯即韩懿侯。据《水经注》所引,索隐之‘已后更无晋事’句,当属隐括之词,非《纪年》文。

  [二二]《纪年》曰:惠成王元年,昼晦。《开元占经》卷一0一

  案: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通考》引作‘烈王六年’,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仍引作‘惠成王元年’,与今所据恒德堂本同。《占经》或有两本,一本将魏纪年换算为周年,后惠成王十六年‘邯郸四曀’条同。

  [二三]按《纪年》云:……七(年)[月],公子缓如邯郸以作难。《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七年。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四云:‘此条当在魏武侯卒后。是役也,赵助公子缓,故赵谓韩除魏君立公中缓也。据《世家》为赵成侯、韩懿侯,……则此条当系于烈王六年,是为魏惠王元年。……中缓争立,当在此时。……余谓当在“烈王六年,赵成侯、韩懿侯伐我葵”之上。’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改‘七年’为‘七月’,亦列于梁惠成王元年。《魏世家》索隐所引《纪年》全文为:‘武侯元年,封公子缓。赵侯种、韩懿侯伐我,取蔡,而惠王伐赵,围浊阳。七年,公子缓如邯郸以作难。’《辑校》云:‘案“武侯元年”当作“惠成王元年”,据本文自明。’因系此条于惠成王七年。据《水经·沁水注》所引(见下条),索隐之误不在‘武侯元年’,而在‘赵侯种’之前脱‘梁惠成王元年’六字,以及如《考订》所说,误‘七月’为‘七年’,其为钞刻之讹,抑司马贞节取《纪年》时之疏,今已不可知。参下条。

  [二四]《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元年,赵成侯偃、韩懿侯若伐我葵。《水经·沁水注》

  按《纪年》云:……赵侯种、韩懿侯伐我,取蔡,而惠成王伐赵,围浊泽。《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史记·魏世家》所引,诸本作‘浊阳’,日本南化本、伊佐早谦藏本所据古钞校记作‘浊泽’(见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四页一二),从之。《史记·魏世家》亦作‘浊泽’。《水经注》所引‘伐我葵’,郦道元并引‘司马彪《郡国志》“山阳有鄈城”’为证。今《续汉书·郡国志》作山阳有‘蔡城’,刘昭注:‘蔡叔邑’,则显非误字,与《魏世家》索隐所引‘取蔡’合。此亦《纪年》和峤、荀勖本与束皙本之异。盖山阳之古城或作‘葵’或作‘蔡’,古文二字形近,释《纪年》者因一释‘葵’,一释‘蔡’,两本皆流传,故一本作‘葵’,一本作‘蔡’。(‘葵’、‘蔡’之异,反映在续汉书·郡国志》上亦一本作‘鄈’,一本作‘蔡’,其为司马彪书先后之异,抑传录者各据所知以改,今已不详,至少在南北朝时已有此异文。)《辑校》云:‘索隐引作“蔡”乃字之误’,非是。赵成侯名‘种’,见《史记·赵世家》,《世本》亦云:‘成侯名种’(《史记·魏世家》索隐引),与《魏世家》索隐所引《纪年》合,而《水经注》引《纪年》作‘偃’,或为二名。

  《史记·魏世家》:‘惠王元年。初,武侯卒也,子罃(诗铭案:即惠王。)与公中缓争为太子,公孙颀自宋入赵,自赵入韩,谓韩懿侯曰:“魏罃与公中缓争为太子,君亦闻之乎?今魏罃得王错,挟上党,固半国也,因而除之,破魏必矣,不可失也。”懿侯说,乃与赵成侯合军,并兵以伐魏。战于浊泽,魏氏大败,魏君围。’《赵世家》:‘(成侯)六年,伐魏,败欌泽,围魏惠王。’欌音浊,欌泽即浊泽。此与《纪年》所记为一事,所谓‘惠成王伐赵,围浊泽’,即惠成王被围于浊泽,与《魏世家》、《赵世家》合。

  [二五]《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元年,邺师败邯郸师于平阳。《水经·浊漳水注》

  《竹书纪年》云:梁惠成王败邯郸之师于平阳。《太平寰宇记》卷五五相州临漳县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六云:‘平阳乃近邺地名,盖韩以少卒夜去,而邯郸之师亦取道于邺而归,邺之守令要而击之,故败之于平阳。《汉书·郡国志》云:“邺有平阳城。“《水经·浊漳水注》云:“漳水又迳平阳城北。”’

  [二六]《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二年,齐田寿率师伐赵,围观,观降。《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伐赵’,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为‘伐我’。戴校云:‘案近刻讹作“赵”’,所据实今本《纪年》。《存真》、《辑校》亦从赵、戴校本作‘伐我’。《订补》云:‘

  案《史记·六国表》魏表:“惠王三年,齐伐我观津。”齐表:“威王十一年,伐魏取观。”今本《纪年》与《史记》合,诸家皆据之。然《纪年》异于《史记》者甚多,似以不改字为是。’《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丁注,见本书附录。

  [二七]徐广曰:《及冢纪年》:惠王二年,魏大夫王错出奔韩也。《史记·魏世家》集解

  案:《吕氏春秋·长见》:‘吴起治西河之外,王错谮之于魏武侯。’《观表》同。《国策·魏策一》有‘王钟’,‘钟’,一作‘错’。前引《史记·魏世家》:‘今魏罃得王错,挟上党,固半国也。’皆当为此魏大夫王错。错本罃党,其‘出奔韩’之故未详。或说《魏世家》之‘得’当训为‘失’,古得失互训,则‘得王错’当为魏罃失王错,致王错挟上党半国之力降韩与罃为敌,牵合《史记》、《纪年》,文字亦捍格难通,似迂曲。

  [二八]《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三年,郑城邢丘。《水经·济水注》

  [二九]《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三年,秦子向命为蓝君。《水经·渭水注》

  《竹书纪年》云:惠王命秦子向为蓝田君。《太平寰宇记》卷二六雍州田县

  《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命太子向为蓝田君。 《长安志》卷一六蓝田县

  案: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五云:‘蓝为秦地,魏不得命太子往为蓝君也。当是“秦”与“泰”近,而“泰”又与“太”通,故《长安志》引《纪年》讹为梁惠成王命太子向耳。’《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

  [三0]《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四年,河水赤于龙门三日。《水经·河水注》

  [三一]《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五年,公子景贾率师伐郑,韩明战于阳,我师败逋泽北。《水经·济水注》

  案:《存真》、《辑校》皆作‘我师败逋’,今本《纪年》同,疑皆误读《水经注》所致。或谓《水经注》此文上下不言有薮泽,以‘泽北’属下无主名。案‘逋泽’即‘圃田泽’,《水经·渠水注》云:‘(渠水)历中牟县之圃田泽。’所引《纪年》亦有‘入河水于甫田’、‘以行圃田之水’等文(见下),皆可为证。昔人习见《纪年》所记战役常有‘败逋’之语,因改‘甫’或‘圃’为‘逋’。圃田泽在浊泽之北,地理亦合。

  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八云:‘《笺》曰:谢云“阳”一作“韩”。守敬按:今本《竹书》作战于韩。徐文靖谓《水经注》战于阳,当是濮阳,而今本战于韩,盖濮阳本卫地,至是属之韩也。余谓郦氏所见《竹书》必是濮阳,故引证于此,若是韩字,非其引书之旨。’是。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四0云:‘韩明疑即韩朋,字相似,故误。明乃韩之公族,氏公仲名朋,相宣王者也。’《订补》亦云:‘案“明”字疑为“朋”之误,韩朋见《战国策·韩策》,即公仲,《韩非子·十过篇》作公仲朋,《史记·田敬仲完世家》作韩凭。“凭”、“朋”声近,通。又按韩朋见于《战国策》及《史记·韩世家》,在韩宣惠王、襄王之时。《济水注》又引“今王七年,韩明帅师伐襄邱”。当韩宣惠王之二十一年,与《史记》、《国策》相合,距此五十四年;《韩世家》襄王十二年,公仲尚在,则距此又六十六年,恐无此长寿。疑此“惠王五年”或是“后五年”之误。’黄丕烈覆刻宋姚氏本《国策》作‘公仲明’、‘韩明’,黄氏校勘札记云:‘鲍改“明”作“朋”。’是作‘朋’者为鲍彪校注本所改。一九七三年湖南长沙马王堆所出帛书《战国从横家书·公仲倗谓韩王章》作‘韩傰’、‘公仲倗’。

  [三二]《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六年四月甲寅,徙邦于大梁。《水经·渠水注》

  《汲冢纪年》曰:梁惠王九年四月甲寅,徙都大梁也。《史记·魏世家》集解

  臣瓒曰:……《汲郡古文》云:惠王之六年,自安邑迁于大梁。《汉书·高帝纪》注

  《纪年》以为惠王九年。《史记·魏世家》索隐

  《汲冢纪年》云:梁惠成王九年四月甲寅,徙都大梁。《孟子·梁惠王上》正义

  案:《水经注》所引,永乐大典本作‘徙邦’,戴震校本改‘邦’为‘都’,今本显王四年亦作‘邦’,所据与大典本合。(所据今本为明天一阁本,王国维《疏证》作‘都’。)《史记·魏世家》:‘惠王三十一年,徙治大梁。’此说之误,昔人考辨甚明。然《纪年》所记虽可信,亦有‘六年’、‘九年’之异。《存真》、《辑校》列于六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列于九年。《水经注》、《史记》集解所引皆有‘四月甲寅’之语,或据此推算,惠王六年夏正四月丙午朔,九日甲寅,与《水经注》所引合;至九年四月己未朔,是月有甲子、甲戌、甲申而无甲寅。共和以后年历较明,《纪年》用夏正,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已指出,似属可信。现列于六年。

  惠王迁梁以后称梁,载籍仍梁、魏并用,金文则称梁,如《梁上官鼎》(《三代吉金文存》二·五三)、《梁廿又七年鼎》(同上三四三),所铸布币,文为‘梁充釿五十二尚镩’、‘梁充釿金尚镩’、‘梁半尚二金尚镩’(见《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卷首插图六),亦皆称梁,似尚未见称魏者。

  [三三]臣瓒曰:《汲郡古文》:梁惠王发逢忌之薮以赐民。《汉书·地理志》注

  臣瓒案:《汲郡古文》:梁惠王废逢忌之薮以赐民。《左传·哀公十四年》正义

  臣瓒曰:《汲郡古文》:梁惠王废逢忌之薮以赐民。《太平御览》卷一五八州郡部

  《竹书纪年》云:梁惠王发逢忌之薮以赐民。《舆地广记》卷五东京开封县

  案:《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甲注,见本书附录。《存真》列于梁惠成王六年徙都大梁之后,作‘王发蓬忌之薮以赐民’。《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作‘梁惠王废逢忌之薮以赐民’。今本《纪年》系于周显王四年‘徙邦于大梁’条后,《存真》据此。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亦列于徙都大梁之后,唯雷氏以徙都在九年,以此与迁都有关,因列入该年。现姑列于‘徙邦于大梁’条后。

  《汉书·地理志》:‘(河南郡)开封,逢池在东北,或曰宋之逢泽也。’注:‘臣瓒曰:《汲郡古文》:梁惠王发逢忌之薮以赐民,今浚仪有蓬陂忌泽是也。’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六云:‘逢忌之薮一名逢泽,此乃圃田之余波,被于梁城东北者,非宋之逢泽矣。《秦本纪》集解引徐广《音义》云:“开封东北有逢泽。”正义引《括地志》云:“逢泽一名逢池,在汴州浚仪县东南十四里。”’本条或引作‘发’,或引作‘废’,声同相通。

  [三四]王劭案《纪年》云:齐桓公十一年弑其君母。《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七年,《辑校》列于八年,应在惠成王六年。

  [三五]《纪年》云:……十二年,寺区弟思弑其君莽安,次无颛立。《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越世家》索隐引乐资云‘号曰无颛’,当出其所为《春秋后传》,亦本《纪年》。《存真》、《辑校》列于梁惠成王六年,应为七年。《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三六]《纪年》曰:惠成王七年,雨碧于郢。《太平御览》卷八0九珍宝部

  《纪年》曰:惠成王七年,雨碧于郢。《广韵》卷五(二十二昔)

  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发挥》卷二,见本书附录。

  [三七]《纪年》曰:梁惠成王七年,地忽长十丈有余,高尺半。《太平御览》卷八八0咎征部

  [三八]《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八年,惠成王伐邯郸,取列人。《水经·浊漳水主》

  [三九]《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八年,伐邯郸,取肥。《水经·浊漳水注》

  [四0]《纪年书》曰:惠成王八年,雨黍。《太平御览》卷八四二百谷部

  案:《御览》卷八七七引《史记》曰:‘梁惠成王八年,雨黍于齐。’《存真》、《辑校》皆以为即《纪年》,误,详本书附录。

  [四一]《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九年,与邯郸榆次、阳邑。《水经·洞过水注》

  [四二]《竹书纪年》曰:梁惠王九年,晋取泫氏。 《太平御览》卷一六三州郡部

  《竹书纪年》谓:梁惠王九年,晋取泫氏县。《太平寰宇记》卷四四泽州高平县

  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订补》云:‘案万廷兰刻本《寰宇记》有“晋烈公元年,赵献子城泫氏”,而无此条,或别本《寰宇记》有之。’案清干隆乐氏本、金陵书局本皆有此条,《存真》、《辑校》入辑。

  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云:‘《纪年》自烈王六年,韩、赵迁晋桓公于屯留,以后更无晋事矣。此焉得云晋取乎?……“晋”字疑衍。’《存真》云:‘晋即魏也,以榆次、阳邑易泫氏也。’《订补》亦云:‘案《孟子·梁惠王篇》梁惠王自称晋国。《战国策》称晋国者甚多,皆指魏国而言,与《孟子》相同。刘宝楠《愈愚录》四云:“战国时晋地多入魏,故其称晋国也有四:有指魏境内晋地言者,有指魏境内晋都言者,有指魏国言者,有指魏都言者。”举证颇备,因文长不录。此“晋”字殆亦是指魏国。’《存真》、《订补》说是。

  [四三]《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九年,王会郑厘侯于巫沙。《水经·济水注》

  案:《史记·韩世家》:‘懿侯卒,子昭侯立。’《吕氏春秋》《任数》、《蕃为》、《处方》,《庄子·让王》,《国策·韩策》皆称韩昭厘侯,《韩非子·内储说下》作昭僖侯、昭侯或僖侯,盖两字谥。《纪年》此称郑厘侯,他处亦称郑昭侯,见后。

  [四四]《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年,入河水于甫田,又为大沟而引甫水。《水经·渠水注》

  案:《太平御览》卷七二引《水经注》,作梁惠成王十五年,与传世各本异。

  [四五]《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年,瑕阳人自秦道岷山青衣水来归。《水经·青衣水注》

  案:《存真》云:‘瑕音近雅,雅山之南,梁州之边徼也。……瑕阳人浮青衣水至蜀,自蜀至秦,又自秦来梁也。’

  [四六]徐广曰:《纪年》东周惠公杰薨。《史记·六国年表》集解

  案:《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十一年。《存真》云:‘《史记》考王封其弟揭于河南,是为西周桓公;桓公子威公;威公子惠公;惠公封其子于巩,是为东周惠公。《世本》名班,与此异。’金文有《东周左军矛》(《三代吉金文存》二0·三五)、《东周左○壶》(《善斋吉金录》三·五0),所铸圜币,文亦为‘东周’。

  [四七]《竹书纪年》云:秦师伐郑,次于怀,城殷。《水经·沁水注》

  《竹书纪年》云:秦师伐郑,至于怀、殷。《太平寰宇记》卷五四三怀州

  案:《辑校》、《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戊及丁,见本书附录。

  《存真》列于惠成王十一年,盖据今本《纪年》,云:‘此未详何年事。’现姑据《存真》系此。《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

  [四八]《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二年,龙贾率师筑长城于西边。《水经·济水注》

  案:《史记·魏世家》:‘(襄王)五年,秦败我龙贾军四万五千于雕阴。’《秦本纪》:‘(惠文君)七年,公子卬与魏战,虏其将龙贾,斩首八万。’即此龙贾。

  [四九]《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二年,楚师出河水以水长垣之外。《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作‘出’,朱谋□本‘出’作‘山’,笺曰:‘谢兆申云:宋本作楚师决河。’全祖望校本改为‘决水’,赵一清、戴震校本仍作‘出’。此条疑有脱讹。

  [五0]《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十二年,郑取屯留、尚子、涅。《水经·浊漳水注》

  《竹书纪年》曰:梁惠王十二年,郑取屯留、尚子。即长子之地也。《太平御览》卷一六三州郡部

  《竹书纪年》云:梁惠成王十二年,郑取屯留、长子。《太平寰宇记》卷四五潞州长子县

  案:《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丁注,见本书附录。

  《御览》所引‘即长子之地也’,当为《竹书同异》之文。‘涅’,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沮’,全祖望、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作‘涅’。杨守敬云:‘按涅城在武乡县西,距屯留、长子不远,“沮”又与“涅”形近,则改“涅”是。今本《竹书》无“涅”字,《御览》(一百六十三)、《寰宇记》引亦无“涅”字,或因已误为“沮”,不可解而删之。’

  [五一]《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三年,郑厘侯使许息来致地:平丘、户牖、首垣诸邑及郑驰地。我取枳道,与郑鹿。《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十三年’,戴震校本改作‘十一年’,云:‘案近刻讹作十三年。’《订补》云:‘赵一清《朱笺刊误》云:“《竹书纪年》是十一年。此即据之。”但今本《纪年》为周显王十一年,乃梁惠成王之十三年,与朱本《水经注》相同,赵氏亦偶失考。’《存真》、《辑校》据戴校本,列于惠成王十一年,误。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系十三年。永乐大典本作‘驰地’,全祖望、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作‘驰道’。《存真》云:‘驰道,近刻《纪年》及《水经注》并作“驰地”。王引之《经义述闻》以为驰地者弛地也,弛,易也。’(见《尔雅》)《存真》、《辑校》皆作‘驰道’,盖据戴校本。

  [五二]《竹书纪年》曰:惠成王十三年,王及郑厘侯盟于巫沙,以释宅阳之围,归厘于郑。《水经·济水注》

  [五三]按《纪年》:齐(幽)[桓]公之十八年而威王立。《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纪年》:梁惠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后威王始见。《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魏世家》索隐所引‘齐幽公’,当为‘齐桓公’之误。《存真》据此作‘【齐桓公卒,次威王立】’。《辑校》作‘齐威王立’。

  《纪年》以桓公在位十八年,《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及《六国年表》皆作在位六年,相差十二年。金文有《陈侯午敦》,铭文首称:‘隹十又四年,陈侯午以群诸侯献金作皇妣孝大妃○器○○。’郭沫若同志云:‘“隹十又四年”者田齐桓公午之十四年。翁同书云:“《史记·田敬仲完世家》:齐侯太公和卒,子桓公午立,六年卒。索隐曰:【《纪年》】梁惠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后威王始见,则桓公十九年而卒。以此铭考之,桓公实不止六年,索隐之言是也。所称孝大妃即太公和之妃。”(《○古》三之一·八引)……要之,有本铭之“十又四年”,足证《纪年》为是,而《史记》实非也。’(《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页二一八至二一九)

  《纪年》谓桓公十八年威王立,桓公十八年当魏惠成王十三年,语本甚明。又《田敬仲完世家》索隐于‘威王始见’后注云‘则桓公十九年而卒’,意谓因逾年改元之故,桓公虽仅十八年,在位实为十九年,此亦甚明。然《订补》据此,遂以威王即位于桓公十九年,逾年改元,谓‘威王元年当在惠王十五年’,疑非。

  [五四]按《纪年》:鲁恭侯、宋桓侯、卫成侯、郑厘侯来朝,皆在十四年。《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十四年。

  [五五]《纪年》云……无颛八年薨,是为菼蠋卯。 《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十四年,应为十五年。

  [五六]徐广曰:《纪年》一曰鲁共侯来朝。邯郸成侯会燕成侯于安邑。《史记·六国年表》集解

  案:《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十五年。据《史记》《六国年表》、《燕世家》,是时在位者为燕文公,与《纪年》作燕成侯者异。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以为应作成侯,并以《燕世家》‘成公十六年卒’下索隐所引‘按《纪年》成侯名载’,为司马贞‘误植于成公下’,更以金文《郾侯载○》等器,‘字体不属战国初年,铭称燕侯载当系《纪年》之成侯载无疑’,因谓‘《纪年》前有成公,后有成侯,明为二人。’(《燕京学报》第三七期页一七六至一七七)此论似嫌武断。《纪年》佚文无燕文公,不得谓《纪年》即无文公,而金文如《郾侯载○》等谓其字体不属战国初年,亦乏确证。郭沫若同志对《郾侯载○》早已指出:‘此燕成侯之器,《史记·燕世家》有成公,当周定、考二王之际,在战国初年。’(《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页二二七)疑此处之‘燕成侯’涉前之‘邯郸成侯’而误,原文或为‘文侯’。

  [五七]《竹书纪年》曰:惠王十五年,遣将龙贾筑阳池以备秦。《元和郡县图志》卷八郑州原武县

  《竹书纪年》曰:梁惠王十五年,遣将龙贾筑阳池以备秦。《太平寰宇记》卷一0郑州原武县

  [五八]《竹书纪年》云:是梁惠成王十五年筑也。 《水经·济水注》

  案:《水经·济水注》:‘自亥谷以南郑所城矣。《竹书纪年》云是梁惠成王十五年筑也。’《存真》、《辑校》据此作‘郑筑长城自亥谷以南’,不加【】号,似《纪年》原文如此,非是。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作‘郑筑长城’。

  [五九]《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六年,秦公孙壮率师伐郑,围焦城,不克。《水经·渠水注》

  [六0]《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六年,秦公孙壮率师城上枳、安陵、山氏。《水经·渠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山氏’,全祖望、戴震校本改作‘山民’。《存真》作‘山民’,注云:‘“民”一作“氏”’,盖据戴校本。

  [六一]《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六年,邯郸伐卫,取漆富丘,城之。《水经·济水注》

  [六二]《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六年,齐师及燕战于泃水,齐师遁。《水经·鲍丘水注》

  [六三]《纪年》曰:惠成王十六年,邯郸四曀,室坏多死。《开元占经》卷一0一

  案:《存真》作‘邯郸四曀,室多坏,民多死’。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通考》、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引同。《辑校》作‘邯郸四曀,室坏多死’,云:‘《开元占经》一百一引作“周显王十四年”。’与今所据恒德堂本作‘惠成王十六年’者异。郝懿行《通考》、《存真·补遗》亦引作‘显王十四年’,《集证》、《补证》则仍引作‘惠成王十六年’,是《占经》或有两本,一本将魏纪年换算为周年,与前惠成王元年‘昼晦’条同。

  [六四]《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七年,宋景○、卫公孙仓会齐师,围我襄陵。《水经·淮水注》

  案:《战国策·齐策一》:‘邯郸之难,赵求救于齐。田侯召大臣而谋曰:“救赵孰与勿救?”邹子曰:“不如勿救。”段干纶曰:“弗救,则我不利。”田侯曰:“何哉?”“夫魏氏兼邯郸,其于齐何利哉!”田侯曰:“善。”乃起兵,曰:“军于邯郸之郊。”段干纶曰:“臣之求利且不利者,非此也。夫救邯郸,军于其郊,是赵不拔而魏全也。故不如南攻襄陵以弊魏,邯郸拔而承魏之弊,是赵破而魏弱也。”田侯曰:“善。”乃起兵南攻襄陵。七月,邯郸拔,齐因乘魏之弊,大破之桂陵。’

  《存真》列此条于桂陵之战后,《辑校》移于战前,《订补》从《存真》。据《战国策》,襄陵之围应在桂陵战前,《辑校》是。

  [六五]《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七年,齐田期伐我东鄙,战于桂阳,我师败逋。《水经·济水注》

  《纪年》谓之徐州子期。《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王劭按《纪年》云:梁惠王十七年,齐田忌败梁于桂陵。《史记·孙子吴起列传》索隐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七云:‘田期即田忌。《史记·孙子列传》索隐谓王劭按《纪年》“梁惠王十七年,齐田忌败梁桂陵”。《田齐世家》索隐于“田臣思”下注云:“《战国策》作田期思,《纪年》谓之徐州子期,盖即田忌也。”王氏、司马氏皆谓田期即田忌,是相传之旧说如此。盖名忌字期,邑于徐州,故云然也。’《义证》又谓《水经注》所说桂阳即桂陵,非是,以桂阳为桂与阳二地,王劭乃误据《水经注》之说,改桂阳为桂陵。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从其说(《燕京学报》第三七期页一六六)。案《水经注》云‘又有桂城’,其下即引《纪年》‘战于桂阳’为证,是桂城即桂阳;又在引《纪年》之后云‘亦曰桂陵’,是桂阳亦即桂陵。据《水经注》之文‘亦曰桂陵’一句,似指所引《纪年》而说,即一本‘桂阳’作‘桂陵’,郦道元兼见两本,故有此语,而王劭所见,则仅为作‘桂陵’之本。此当为和峤、荀勖本与束皙本之异,作‘桂陵’者疑非王劭所误改。

  《史记·孙子列传》:‘其后,魏伐赵。赵急,请救于齐。齐威王欲将孙膑,膑辞谢曰:“刑余之人,不可。”于是乃以田忌为将,而孙子为师,居辎车中,坐为计谋。田忌欲引兵之赵,孙子曰:“夫解杂乱纷纠者不控卷,救□者不搏□,批亢捣虚,形格势禁,则自为解耳。今梁、赵相攻,轻兵锐卒必竭于外,老弱罢于内。君不若引兵疾走大梁,据其街路,冲其方虚,彼必释赵而自救。是我一举解赵之围,而收弊于魏也。”田忌从之。魏果去邯郸,与齐战于桂陵,大破梁军。’一九七二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所出《孙膑兵法》竹简,《擒庞涓》一篇记桂陵之战,称田忌为‘忌子’;《陈忌问垒》一篇称‘陈忌’,陈、田古通。

  [六六]《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七年,东周与郑高都、利。《水经·伊水注》

  [六七]王劭按《纪年》云:宋剔城肝废其君璧而自立也。《史记·宋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十七年,云:‘洪氏本在烈王六年,惠成王元年。然惠王十四年,宋桓侯朝梁,则洪氏误也。今移于此,俟考。’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系于烈王六年,云:‘此条本脱,从《史记·宋世家》索隐引补,“璧”下疑脱“兵”字。’《存真》所谓洪氏本即此。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三补于烈王七年,与洪氏同误。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系于惠成王十五年。《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今姑从《存真》。

  《史记·宋世家》:‘辟公三年 卒,子剔成立。’以剔城为桓公之子,父子继位,其间 无废夺事,与《纪年》、《韩非》等书大异。《韩非子 ·二柄》:‘田常徒用德而简公弑,子罕徒用刑而宋君 □。’又《内储说下》:‘戴欢为宋太宰,皇喜重于君 ,二人争事而相害也,皇喜遂杀宋君而夺其政。’《外 储说右下》:‘子罕为出彘,田恒为圃池,故宋君、简公弑。’韩非所云‘子罕’、‘皇喜’即剔城肝,子罕 为戴氏,戴氏夺宋犹田氏之代齐。苏时学云:‘戴氏篡 宋之说,杂见于《韩诗》、《淮南》、《说苑》诸书, 而莫始于《韩非子》。《韩非子》曰:“戴氏夺子氏于宋”,又曰:“司城子罕取宋”,又曰:“戴欢为宋太 宰,皇喜重于君,二人者争事而相害也,皇喜遂杀宋君 而夺之政。”韩非于此事固屡言之,而必与齐之田氏并 言,明田氏与戴氏皆篡之臣也。而《吕氏春秋》于宋偃之亡,亦曰“此戴氏之所以绝也”,不言子氏而独言戴 氏,则战国之宋为戴氏之宋,而非前日子氏之宋固甚明 。然韩非既言戴氏,又曰皇喜、曰子罕者何也?则戴其 氏,而喜其名,子罕乃其字也。凡名喜者多字子罕,若郑之公孙喜字子罕是也。……或曰:戴氏之篡宋固然矣 ,然则其篡宋当以何时欤?按《纪年》云:“宋易城肝 废其君璧而自立。”璧者宋桓侯,而易城肝殆即司城子 罕欤?’(见陈奇猷《韩非子集释》卷二页一一四至一一五)苏说是。‘司城’、‘剔成’一声之转,‘罕’ 与‘肝’同声通假。‘司城子罕’、‘ 皇喜’即剔城肝。

  [六八]《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七年,郑厘侯来朝中阳。《水经·渠水注》

  案:《国策·韩策三》:‘昭厘侯,一世之明君也;申不害,一世之贤士也;韩与魏,敌侔之国也。申不害与昭厘侯,执圭而见梁君。……’即此事。

  [六九]《纪年》曰:惠成王十七年,有一鹤三翔于 郢市。唐 写本《修文殿御览》残卷

  [七0]《纪年》:‘姬’亦作‘□’。《史记·韩世家》索隐

  案:《史记·韩世家》:‘(昭侯)十年,韩姬弑其君悼公。’索隐:‘《纪年》“姬”亦作“□”,并音羊之反。姬是韩大夫,而王劭亦云:不知悼公何君也。’宋耿秉本、黄善夫本、元彭寅翁本、清殿本,皆无《纪年》二字(《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五页一0),惟汲古阁单刻本索隐有之,晚清金陵书局本、日本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据补。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补遗下列有‘韩姬弑其君悼公’。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四、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并补于周显王二十年,所据为《史记·六国年表》。《存真》列于惠成王十七年,作‘十七年,韩姬弑其君悼公’。诸家皆照录《韩世家》文,《集证》、《存真》作‘姬’,洪、郝、林三家改‘姬’为‘□’。《辑校》删,《订补》补为‘韩□【弑其君悼公】’。列于十八年。按韩昭侯十年,当魏惠成王十七年。

  梁玉绳《史记志疑》卷九云‘余谓韩姬乃别一韩大夫,非韩□也,悼公非韩君也。考三晋迁晋静公于屯留后之十二年,郑取屯留,静公迁为家人。又历十一年,为昭侯十年。疑悼公即静公,至是被弑也。各国之君有二谥者甚多,静公在位二年而迁,故又谥悼。’《集证》更以‘韩姬即是昭侯,韩为姬姓,故云韩姬’。案《晋世家》索隐引《纪年》‘韩共侯、赵成侯迁晋桓公于屯留’,谓‘已后更无晋事’,是司马贞所见《纪年》自此以后不记晋事,此处悼公自不得为晋静公。王劭见闻极博,已不知悼公为何君,当存疑。

  [七一](《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八年,惠成王以韩师败诸侯师于襄陵。齐侯使楚景舍来求成。公会齐、宋之围。《水经·淮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有‘公会齐、宋之围’六字,全祖望、赵一清校本亦有,戴震校本删,云:‘原本及《竹书》皆无此语。’所谓‘原本’即大典本,则固有此语,所据实仅今本《纪年》。杨守敬《水经注疏》卷三0亦删。《存真》、《辑校》改‘公’为‘王’。

  《战国策·楚策一》:‘邯郸之难,……楚因使景舍起兵救赵。邯郸拔,楚取睢濊之间。’即此景舍。

  [七二]《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九年,晋取玄武、濩泽。《水经·沁水注》

  案: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谓‘玄武’为‘泫氏’之误,‘盖“泫”以脱去水旁而为“玄”,“武”与“氏”又以形近相似而误’。杨守敬《水经注疏》卷九改‘玄武’为‘泫氏’。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亦作‘泫氏’。《集证》、《考订》以‘梁惠王九年,晋取泫氏’(见前),脱去‘十’字,与此为一事。

  [七三]《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二十年,齐筑防以为长城。《水经·汶水注》

  《竹书纪年》云:梁惠王二十年,齐闵王筑防以为长城。《史记·苏秦列传》正义

  案:正义所引‘齐闵王’距此甚远,当误。惠成王二十年当齐威王七年,‘闵’疑为‘威’字之误,或‘闵王’二字衍。

  [七四]臣瓒曰:《汲冢古文》谓:卫将军文子为子南弥牟,其后有子南固、子南劲。《纪年》:劲朝于魏,后惠成王如卫,命子南为侯。《汉书·武帝纪》注

  《汲冢古文》谓:卫将军文子为子南弥牟,其后有子南劲。《纪年》:劲朝于魏,后惠成王如卫,命子南为侯。《水经·汝水注》

  瓒曰:《汲冢古文》谓:卫将军文子为子南弥牟,其后有子南劲。《纪年》:劲朝于魏,后惠成王如卫,命子南为侯。《史记·周本纪》集解

  案:《史记·周本纪》集解引文,诸本皆脱‘纪年劲’三字,据日本高山寺藏古写本补(见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页八四)。《存真》列于惠成王二十年,盖从今本《纪年》,作‘卫将军文子为子南弥牟,后有子南劲朝于魏。惠成王如卫,命子南为侯’。《辑校》析为二条,前条作‘子南弥牟’;后条作‘子南劲朝于魏,后惠成王如卫,命子南为侯’。附于‘无年世可系者’。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则分列为三条,一见卷五晋出公六年‘卫子南弥牟’,云:‘考《左传》是年弥牟立悼公,《史记》索隐引《纪年》亦有悼公立四年卒于越之文,或“弥牟”下更有“立悼公”三字,俟考。’一见同卷晋烈公二十年‘卫子南劲朝于魏’。一见卷六魏惠成王二十一年‘王如卫,命子南为侯’。诸书所引前为《汲冢古文》,后为《纪年》,析为二条是,然前条系约举之辞,今姑从《存真》合为一条,同系于惠成王二十年。

  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云:‘案《大戴礼》有卫将军文子篇,卢辩曰:“文子,卫卿也。《世本》曰︰卫灵公生昭子郢,郢生文子木,《左传》以为弥牟也。”案鲁哀公二十五年《传》称“公孙弥牟”,又有“夺南氏邑”之语,杜注谓南氏,子南之子公孙弥牟也。又弥牟字子之,亦见哀二十五年《传》,杜注云:“子之,公孙弥牟文子也。”又哀二十六年《传》:“卫悼公立,南氏相之。”即弥牟。然则子南其氏,弥牟其名,子之其字,将军文子则其职与谥也。’

  《韩非子·说疑》有‘卫子南劲’,与齐田恒、宋子罕、楚白公、燕子之等并列,称为‘皆朋党比周以事其君,隐正道而行私曲,上逼君,下乱治,援外以挠内,亲下以谋上’,当即其人。所谓‘援外以挠内’,与《纪年》所云朝魏、惠成王命之为侯合。田恒、白公、子之皆属由奴隶制转化为封建期间的变革人物,(见郭沫若同志《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奴隶制时代》页八至一0。)子南劲在卫国所为当亦与之相同。

  [七五]《竹书纪年》曰:魏殷臣、赵公孙裒伐燕,还,取夏屋,城曲逆。《水经·滱水注》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二十年,云:‘未详何年。’《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八系于惠成王二十三年,云:‘此显王二十一年,赵肃侯二年也。……自惠王二十年归赵邯郸,与之修睦,故此年会于阴晋(诗铭案:指惠成王二十三年),与谋伐燕。必燕或侵轶中山,故魏约赵师共伐之也。’语多悬揣,系年亦本今本《纪年》。现姑从《存真》列于惠成王二十年。

  [七六]《竹书纪年》:壬寅,孙何侵楚,入三户郛。《水经·丹水注》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二十年,云:‘未详何年。’《辑校》附于‘无年可系者’。今本作‘(周显王)二十二年壬寅’云云,盖以其年干支为壬寅。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云:‘《丹水注》引此本无年,壬寅是纪日,非纪年也。’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六云:‘显王元年为癸丑,则是年为甲戌,非壬寅也。……韩怡谓壬寅日也,上无时月,简有脱落,亦非。余案“壬寅”当是“王命”二字之讹,王指惠成王,孙何盖魏将也。’时尚无以干支纪年者,壬寅当指日,如前之‘六年四月甲寅徙邦于大梁’,洪颐烜、韩怡说是。现姑从《存真》列此。

  [七七]按《纪年》:粤子无颛薨,后十年,楚伐徐州。《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二十四年,应为二十五年。

  [七八]《竹书纪年》曰:魏章率师及郑师伐楚,取上蔡。《水经·汝水注》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二十四年,云:‘此未详何年事。’《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现姑从《存真》列此。《史记·魏世家》:‘(哀王)九年,与秦王会临晋,张仪、魏章皆归于魏。’索隐:‘章为魏将,后又相秦。’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八云:‘魏章魏公族,后仕秦为庶长,击楚于丹阳,卒归于魏而卒,详见《

  秦本纪》及《六国年表》。’当即此魏章。

  [七九]《竹书纪年》曰:孙何取□阳。《水经·颍水注》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二十四年,云:‘此未详何年事。’《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现姑从《存真》列此。

  [八0]《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二十五年,绛中地○,西绝于汾。《水经·汾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梁武王’,朱笺云:‘当作梁惠成王。’赵一清校本改,戴震校本仍作‘梁武王’。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六云:‘戴仍作“武王”,当是刊板之误。按梁有惠成王而无武王,今本《竹书》系此于周显王二十三年,适当惠成王二十五年。孔刻戴本作惠成王。’

  [八一]《汲郡墓竹书纪年》作逢泽。《水经·渠水注》

  《纪年》作逢泽。《史记·六国年表》集解

  案:永乐大典本《水经注》云:‘徐广《史记音义》云:“秦孝公会诸侯于逢泽陂。”陂,《汲郡墓竹书纪年》作“逢泽”。’朱谋□本同。戴震校本改为‘《汲郡墓竹书纪年》作“秦孝公会诸侯于逢泽”’,云:‘案近刻脱“秦孝公会诸侯于”七字。’今本《纪年》有‘秦孝公会诸侯于逢泽’,实为戴校所本,非有他本《水经注》为依据。《史记·六国年表》秦孝公二十年‘诸侯毕贺,会诸侯于泽,朝天子’。集解:‘徐广曰:《纪年》作逢泽。’据徐广《史记音义》所引,《纪年》原文当与《史记》秦孝公会诸侯于逢泽有关,戴震有见于此,又以今本《纪年》为可凭信,因托诸永乐大典本以改《水经注》旧文,虽作伪,然亦有见地。杨守敬《水经注疏》卷二二据集解改为‘徐广《史记音义》曰:秦孝公会诸侯于泽,《汲郡墓竹书纪年》作逢泽’。近是。

  《存真》据戴校本作‘二十九年,秦孝公会诸侯于蓬泽。’云:‘“蓬”亦作“逢”。’《辑校》亦列于惠成王二十九年,作‘【秦孝公会诸侯于】逢泽’。系年皆据《六国年表》。秦孝公二十年应为惠成王二十八年。《订补》云:‘考徐广《音义》“《纪年》作逢泽”,盖以明《史记》“泽”之异文。不必《纪年》所记即此事,亦不必《纪年》记逢泽会与《史记》同年。’疑非是。

  [八二]按《纪年》云:二十八年,与齐田□战于马陵。《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纪年》:威王十四年,田□伐梁,战马陵。 《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王劭:《纪年》云:……(梁惠王)二十七年十二月,齐田□败梁于马陵。《史记·孙子吴起列传》索隐

  《纪年》当梁惠王二十八年。《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案:《史记·孟尝君列传》:‘宣王二年,田忌与孙膑、田婴俱伐魏,败之马陵,虏魏太子申,而杀魏将庞涓。’索隐:‘《纪年》当梁惠王二十八年。’

  《纪年》所记马陵之战,一作在惠成王‘二十七年十二月’,一作‘二十八年’。《存真》分列为二条:‘二十七年十二月,齐(威王十四年)田□伐我’;‘二十八年,与齐田□战于马陵,【我师败逋】’。《辑校》则合为一条,云:‘案《魏世家》索隐引“二十八年,与田□战于马陵”。二十七年十二月,在周正为二十八年二月,是《魏世家》索隐已改算为周正也。’《纪年》用夏正,何独于此二条改用周正,且记二十七年、二十八年四条,皆为司马贞所引,何或改或不改?《辑校》之说实未允当。《订补》云:‘案此事《魏世家》、《孟尝君列传》索隐皆引作“惠王二十八年”,则《孙吴列传》之“二十七年”,“七”为“八”字之讹。’然索隐所引尚有马陵之战在‘威王十四年’一条,威王元年当梁惠成王十四年(见前),威王十四年正当惠成王二十七年。以《订补》推算威王元年在惠成王十五年,因谓惠成王二十八年‘至此正得十四年’,此条亦成为其二十八年说之佐证。《订补》推算有误,说已见前,‘七’不得为‘八’字之讹。马陵之战为当时一大战役,始于惠成王二十七年十二月,决战则在次年,《存真》分别录为两条,是。

  《孟子·梁惠王上》:‘及寡人之身,东败于齐,长子死焉。’长子为太子申,所云即马陵之战。《战国策·齐策一》:‘田忌为齐将,系梁太子申,禽庞涓。’亦指是役。《史记》、《国策》皆谓此役擒杀魏将庞涓。一九七二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孙膑兵法》竹简,其《擒庞涓》一篇谓:‘孙子弗息而击之桂陵,而擒庞涓。’是庞涓早在桂陵之战中见擒,与此异。

  《史记·六国年表》:‘(周显王二十八年、齐宣王二年)败魏马陵,田忌、田婴、田□将。’《田敬仲完世家》:‘使田忌、田婴将。’集解‘徐广曰:婴,一作□。’《战国策·魏策二》:‘魏惠王起境内众,将太子申而攻齐,客谓公子理之傅曰:“……太子年少,不习于兵,田□宿将也,而孙子善用兵,战必不胜,不胜必禽。”’是田□为齐之名将,闻于敌国,此役实以田□为主,《纪年》于三田之中特书田□当得其实。田□亦称‘□子’,《史记·楚世家》:‘王所以战胜于徐州者,田□子不用也。□子者有功于国,而百姓为之用。’《田敬仲完世家》:‘(齐威王曰):吾臣有□子者,使守高唐,则赵人不敢东渔于河。’《战国策·齐策》同。

  [八三]《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二十八年,穰疵率师及郑孔夜战于梁赫,郑师败逋。《水经·渠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作‘穰疪’,朱谋□本作‘穰苴’。戴震校本改作‘穰疵’,云:‘近刻讹作“苴”。’《韩非子·内储说下》:‘邺令襄疵,阴善赵王左右。赵王谋袭邺,襄疵常辄闻而先言之魏王。魏王备之,赵乃辄还。’又《吕氏春秋·无义》:‘公孙鞅以其私属与母归魏,襄庛不受,曰:“以君之反公子卬也,吾无道知君。”故士自行不可不审也。’注:‘襄庛,魏人也。’毕沅校本即据《竹书纪年》为说,谓‘襄庛即穰庛’,是。《存真》作‘穰疵’,据戴校本。《辑校》作‘穰苴’,误。

  [八四]按《纪年》云:二十九年五月,齐田□伐我东鄙;九月,秦卫鞅伐我西鄙;十月,邯郸伐我北鄙。王攻卫鞅,我师败绩。《史记·魏世家》索隐

  《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二十九年,齐田锛及宋人伐我东鄙,围平阳。《水经·泗水注》

  《纪年》曰:梁惠王二十九年,秦卫鞅伐梁西鄙。《史记·商君列传》索隐

  [八五]《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三十年,城济阳。 《水经·济水注》

  [八六]《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三十年,秦封卫鞅于邬,改名曰商。《水经·浊漳水注》

  《竹书纪年》:卫鞅封于鄡。《后汉书·光武纪》注

  《纪年》云:秦封商鞅在惠文王三十年。《史记·商君列传》索隐

  案:《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

  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七云:‘《商君列传》谓:“鞅既破魏,封之于商十五邑。”“于”读为乌,当即邬也。旧名止邬,今改曰商,故谓之商于。’《存真》云:‘《汉书·地理志》钜鹿郡有鄡县,字亦作“○”,音苦尧反,故城在保定府束鹿县东,六国时为赵地,非鞅所得封也。只以字形相乱,《水经注》、《后汉书》注于鄡县并引《竹书》,伪《纪年》亦改作“鄡”,谬矣。’

  [八七]《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三十一年三月,为大沟于北郛,以行圃田之水。《水经·渠水注》

  《竹书纪年》云:惠王为大沟于北郛,以行圃田之水。《舆地广记》卷五东京祥符县

  [八八]《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三十一年,邳迁于薛,改名徐州。《水经·泗水注》

  《纪年》云:梁惠王三十一年,下邳迁于薛,(故)[改]名曰徐州。《史记·鲁世家》索隐

  《纪年》云:梁惠王三十[一]年,下邳迁于薛,改名徐州。《史记·孟尝君列传》正义

  案:《订补》云:‘会注考证本《史记》作“寿”。张文虎《札记》云:“案据集解、索隐,似即田常弑简公之寿州。”’《孟尝君列传》正义所引当夺‘一’字。

  [八九]《纪年》云:与魏战岸门。《史记·秦本纪》索隐

  案: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云:‘《秦本纪》:“孝公二十二年,封鞅为列侯,号商君。二十四年,与晋战雁门。”索隐曰:“《纪年》云:与魏战岸门。此云雁门,恐声误也。”’补为‘秦与魏战岸门’。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四、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作‘与秦战岸门’,改‘魏’为‘秦’,《存真》、《辑校》同。《史记·六国年表》秦孝公二十三年‘与晋战岸门’,当惠成王三十二年,《考订》、《存真》、《辑校》系年据此。案应为惠成王三十一年。

  [九0]《竹书纪年》曰:秦苏胡率师伐郑,韩襄败秦苏胡于酸水。《水经·济水注》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三十二年,云:‘此未详何年事。’《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现姑从《存真》列此。

  [九一]古书《纪年篇》,惠王三十六年改元,从一年始,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汲冢竹书》:魏惠王亦有后元。《史记·孝文本纪》索隐

  今案《古文》:惠成王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改元后十七年卒。《史记·魏世家》集解

  按《纪年》:惠成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未卒也。《史记·魏世家》索隐

  《纪年》说:惠成王三十六年,又称后元一,十七年卒。《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纪年》:……此时梁惠王改元称一年,未卒也。《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纪年》当梁惠王二十八年,至三十六年改为后元也。《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汲冢纪年》:魏惠成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通鉴外纪》卷二

  案:《史记·魏世家》集解、索隐所引作‘惠成王十七年卒’,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作‘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魏世家》集解之语,出自荀勖,为《纪年》整理考释之直接参与者,杜预亦曾亲见竹书,二人之语当非臆说。司马光《资治通鉴考异》卷一既引《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又引《魏世家》集解,主杜预说。《存真》、《辑校》亦从杜说,列惠成王一至三十六年,又列后元一至十六年,注亦仅引《后序》。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以惠成三十六年当年改元称一年,其卒则在十七年,云:‘案杜与荀、和同时,得见《竹书》,不应言有同异,《后序》“十六年”,“六”字自是“七”字之讹,乃钞录钤刻者有误也。……今从和氏说校正。’雷氏改‘六’为‘七’以牵就集解引文,实从荀勖之说。二说之歧异,一为三十六年之次年改元,一为当年改元。案《魏世家》集解云:‘荀勖曰:和峤云:“《纪年》起自黄帝,终于魏之今王;今王者,魏惠成王子。”案《太史公书》惠成王但言惠王,惠王子曰襄王,襄王子曰哀王。惠王三十六年卒,襄王立十六年卒,并惠、襄为五十二年。今案《古文》,惠成王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改元后十七年卒,《太史公书》为误分惠成之世,以为二王之年数也。《世本》惠王生襄王,而无哀王,然则今王者魏襄王也。’此盖节录荀勖《纪年叙录》之文。《春秋经传集解后序》云:‘哀王于《史记》襄王之子,惠王之孙也。惠王立三十六年卒而襄王立,立十六年卒而哀王立。古书《纪年篇》:惠王三十六年改元,从一年始,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即惠王也。疑《史记》误分惠成之世,以为后王年也。’荀、杜皆用《纪年》以校正《史记》,以《史记》之惠王三十六年为前元,襄王之十六年实为惠王之后元,并无歧异。所不同者,惟一作惠成十七年卒,一作十六年卒而已。案惠成王三十六年采惠施之策,率诸侯朝齐威王于徐州,互尊为王,即所谓‘徐州相王’,见《史记·六国年表》,惠王改元之故实萌于此。其时惯例,如非特殊理由(即不承认前王,如夺位等事),皆逾年改元,惠成王以徐州相王而改元,具有庆祝之意,决无当年改元之理。此事可由秦惠文王之更元为证。《史记·秦本纪》:‘(秦惠文君)十三年四月戊午,秦君为王,韩亦为王。(诗铭案:‘秦’原作‘魏’,据《史记志疑》说改。)……十四年,更为元年。’秦惠文王十三年称王,十四年更元。案《周本纪》曰:‘(显王)四十四年,秦惠王称王。’梁玉绳《史记志疑》卷三云:‘乃秦惠十三年也,秦惠在位二十七年,改十四年为元年,岂非以称王之故欤。’荀、杜之异,疑因计算方法不同所致,如从惠成王三十六年称王、决定改元时起算,其卒应为此后之十七年。以荀勖语较含糊,疑有讹舛,‘改元后十七年卒’之‘改元’二字,似涉前‘改元称一年’而衍,(索隐所引‘惠成王三十六年,又称后元一,十七年卒’,即无‘改元’二字。)所谓‘后十七年卒’,实自三十六年起计算,与《后序》所录《纪年》原文十六年,惠成王卒,其间似无矛盾。现从《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九二]按《纪年》:郑昭侯武薨,次威侯立。《史记·韩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后元二年。

  [九三]王劭按《纪年》云:韩昭侯之世,兵寇屡交,……《史记·申不害列传》索隐

  案:《订补》云:‘按此乃王劭据《纪年》为说之词,当非原文,因昭侯卒事,附于此。’

  [九四]薛瓒注《汉书》云……《汲冢古文》曰:齐师伐赵东鄙,围中牟。《水经·渠水注》

  瓒曰:……《汲郡古文》曰:齐师伐赵东鄙,围中牟。《史记·赵世家》集解

  《汉书音义》云:臣瓒案……《汲郡古文》曰:齐师伐赵东鄙,围中牟。《左传·定公九年》正义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后元三年,云:‘诸书未引何年,洪氏补在显王三十一年(惠王三十三年),陈氏云:“当是赵肃侯十八年事”(惠王后元三年),今从之。’洪氏指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陈氏指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集证》云:‘余考《田完世家》湣王元年至四十年,并无伐赵之事,唯宣王十一年,与魏伐赵,赵决河水灌齐。《赵世家》肃侯十八年亦云:“齐、魏伐我,决河水灌之。”大约俱在显王末年。’是陈氏亦未确指此役当在肃侯十八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系于惠成王后元四年,以推算不同,(《存真》以惠成王三十六年之后一年方为后元元年,《考订》即以三十六年为后元元年。)有一年之差。现姑从《存真》系此。

  [九五](按《纪年》):威侯七年,与邯郸围襄陵。五月,梁惠王会威侯于巫沙。十月,郑宣王朝梁。《史记·韩世家》索隐

  案:郑威侯即郑宣王,《纪年》亦称为韩威王(见后)。《韩非子》《说林》、《外储说右》、《难一》作韩宣王,《史记·韩世家》作宣惠王。《史记·秦本纪》:‘(秦惠文君)十三年四月戊午,秦君为王,韩亦为王。’惠文君十三年当郑威侯八年,此条十月已称郑宣王,自不得在七年。或谓‘七年’不系月,而后有‘五月’、‘

  十月’等字,‘五月’上当脱‘八年’二字,疑是。《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后元九年。

  [九六]乐资据《纪年》以嗣君即孝襄侯也。《史记·卫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后元十一年,云︰‘洪氏据《卫世家》索隐补。’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周显王)四十四年,卫平侯卒,子孝襄侯立。’云:‘此条本脱。《史记·卫世家》:“平侯八年,子嗣君立。”索隐云:“乐资据《纪年》以嗣君即孝襄侯”今据《年表》补。’《存真》本此,除加【】号并删‘四十四年’外,文与《校正》同。《辑校》作‘卫孝襄侯’,附于‘无年世可系者’。《史记·六国年表》显王四十五年当‘卫嗣君元年’,其立当在四十四年,洪氏即据此补。显王四十四年当惠成王后元九年,列此。

  [九七](《竹书纪年》):十年,齐田肸及邯郸、韩举战于平邑,邯郸之师败逋,获韩举,取平邑、新城。《水经·河水注》

  《纪年》云:韩举,赵将。……又《纪年》云:其败当韩威王八年。《史记·韩世家》索隐

  案:《水经注》此条所引《纪年》凡三事,第一事冠以‘晋烈公’,似此三事皆属烈公,误。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十年’,戴震校本改作‘九年’,云:‘案近刻讹作十年。’《存真》云:‘此事《水经注》引作晋烈公十年。索隐云:“《纪年》败韩举当韩威王八年”,计相去七十八岁,不应有两田□,两韩举。考《赵世家》云:“肃侯二十三年,韩举与齐、魏战,死于桑丘。”肃侯元年当梁惠王二十二年,下逮后元十年,为肃侯之二十五年。盖《赵世家》误“五”为“三”,《水经注》误惠成后元十年为晋烈公十年也。至《韩世家》以韩举为韩将,则更舛矣。’《存真》、《辑校》皆列入惠成王后元十年,是。

  《史记·韩世家》:‘(宣惠王)八年,魏败我将韩举。’索隐:‘韩举则是韩将不疑,而《纪年》云:韩举,赵将。盖举先为赵将,后入韩。又《纪年》云:其败当韩威王八年。是不同也。’《六国年表》韩宣惠王八年亦书‘魏败我韩举’。是韩举明为韩将。司马贞所据《纪年》当即《水经注》所引,以有‘邯郸韩举’之文,因云‘韩举赵将’。案《纪年》叙战役或以师举,或以将举。陈梦家谓‘邯郸韩举’,‘邯郸’即赵师,‘韩举’即韩将韩举,不得解为‘赵将韩举’。《六国年表》本年于韩记‘魏败我韩举’。于赵记‘赵武灵王元年,魏败我赵护’。邯郸之师其将为赵护,与韩举显为两人。(《六国纪年表考证》,《燕京学报》第三六期页一三七。)此役实为齐、魏联师攻赵,《战国策·魏策二》:‘犀首、田□欲得齐、魏之兵以伐赵,梁君与田侯不欲。……兵未出境,梁君、田侯恐其至而战败也,悉起兵从之,大败赵氏。’据《纪年》,是役韩助赵,韩举见获。

  [九八]《纪年》当惠王之后元十一年,作‘平阿’。《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案:《史记·孟尝君列传》:‘(齐)宣王七年,田婴使于韩、魏,韩、魏服于齐。婴与韩昭侯、魏惠王会齐宣王东阿南,盟而去。’索隐:‘《纪年》当惠王之后元十一年,作“平阿”。’赵绍祖《竹书纪年校补》卷二云:‘昭侯当为威侯,宣王当为威王。’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同。《存真》作‘十一年,王会韩昭侯、齐宣王于平阿。’《辑校》作:‘十一年,【会韩威侯、齐威王于】平阿。’

  [九九](《纪年》)又云:(梁惠王)后元十三年,会齐威王于鄄。《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案:《史记》诸本或作‘鄄’,或作‘甄’。《吕氏春秋·不屈》:‘惠王布冠而拘于鄄。’高注:‘鄄,邑名也。自拘于鄄,将服于齐也。’即此事。甄、鄄通用,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九云:‘甄,齐邑名,即《春秋》庄公十四年会于鄄者。本为卫邑,赵成侯尝取之,此时属齐。字有涓坚真震四声。’《存真》作‘鄄’,《辑校》作‘甄’。

  [一00](《纪年》以为):梁惠王后元十三年四月,齐威王封田婴于薛。十月,齐城薛。……婴初封彭城。《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案:《辑校》列‘婴初封彭城’于惠成王后元十三年下,云:‘此司马贞据《纪年》为说,非本文。’《存真》系于十四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系于十五年。现从《辑校》。

  [一0一](《纪年》):(梁惠王后元)十四年,薛子婴来朝。《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一0二](《纪年》):(梁惠王后元)十五年,齐威王薨。《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一0三]《竹书纪年》曰:燕人伐赵,围浊鹿。赵武灵王及代人救浊鹿,败燕师于勺梁。《水经·滱水注》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后元十五年,云:‘元文不引何年,今姑附此。’《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订补》云:‘今本《纪年》此事在周显王十七年,当梁惠王十九年。按赵武灵王即位在梁惠王后十一年,此时为赵成侯二十三年,何得云“武灵王”?其误灼然。雷学淇《义证》四十据《赵世家》“武灵王二十六年,攘地北至燕、代”语,系于今王十九年,亦乏明证,疑难强定。’现姑从《存真》列此 。

  [一0四]古书《纪年》篇,……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史记·魏世家》集解等所引《纪年》,已见前,此不具引。

  [一0五]《汲郡竹书纪年》曰:郑侯使韩辰归晋阳及向。二月,城阳、向,更名阳为河雍,向为高平。《水经·济水注》

  徐广曰:《汲冢纪年》云:魏哀王四年,改宜[晋]阳曰河雍,改向曰高平。《史记·秦本纪》集解

  徐广曰:《纪年》云:魏哀王四年,改阳曰河雍,向曰高平。《史记·赵世家》集解

  《括地志》云:……《纪年》云:郑侯使辰归晋阳、向,更名高平。《史记·范睢列传》正义

  案:《史记·秦本纪》集解引作‘魏哀王二十四年’,《辑校》云:‘案《纪年》终于今王二十年,不得有二十四年,“二十”字衍。’日本高山寺旧藏天养钞本《秦本纪》正作‘四年’(见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五页五一),据删。《史记·赵世家》集解所引,宋景祐本、蜀大字集解本、绍兴本、耿秉本、明游明本、清殿本皆作‘魏襄王’(见《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三页四0),宋黄善夫本、晚清金陵书局本皆作‘魏哀王’。《辑校》作‘魏襄王’,盖据殿本。案徐广以今王为哀王,作‘魏哀王’者是。《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甲,见本书附录。

  [一0六]《纪年》曰:今王四年,碧阳君之诸御产二龙。《开元占经》卷一一三

  案:干宝:《搜神记》卷六:‘周烈王六年,林碧阳君之御人产二龙。’当本《纪年》。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云:‘“碧阳”二字费解,《山海经·东山经》云:“孟子之山,其上有水出焉,名曰碧阳。”郝懿行疑碧阳君即斯水之神。’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四0云:‘碧阳,地名;君,僭号也。是时诸国封其臣皆称君,此碧阳君不知是魏臣否?《山海经》有碧阳山,荒远,疑非是。’

  [一0七]《纪年》又云:子之杀公子平。《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今王五年。《存真》云:‘《燕策》:“燕王哙既立三年,举国属子之。子之三年,燕国大乱,将军市被、太子平谋攻子之。储子谓齐宣王曰:因而仆之,破燕必矣。王因令章子将五都之兵,因北地之众,以伐燕。燕王哙死,子之亡。二年,而燕人立太子平,是为昭王。”《齐策》:“韩、齐为与国,张仪以秦、魏伐韩,齐将救之。田臣思曰:不如听之。子哙与子之国,百姓弗戴,诸侯不与,秦伐韩,楚、赵必救之,是天以燕赐我也。王曰:善。因起兵攻燕,三十日而举燕国(‘三’当作‘五’)。”则伐燕之为齐宣,本自明白。自太史公作《史记》,于齐之世系夺去两代,遂使齐宣不与燕哙相当,自不得不以伐燕属之齐湣。生史迁后者,唯迁是从,于是《荀子》之文可以改,(《王霸篇》齐湣败燕,盖刘向所改。)《孟子》之书不可读。自宋以来,纷如聚讼,若《黄氏日钞》、(以《梁惠王篇》伐燕,为易王初立齐取十城;《公孙丑篇》伐燕,为湣王乘子之之乱。不知燕文公卒于梁惠王后二年,乃齐威王之二十五年,则取燕十城者,是威王非宣王也。)《资治通鉴》(移宣王之年以就《孟子》),或节外生枝,或断鹤续凫,岂知真古文《纪年》确乎伐燕者,是宣非湣也。此《纪年存真》之所以不可不辑也。请为读《孟子》者正告曰:伐燕之役在周赧王元年,燕王哙七年,齐宣王六年。’

  [一0八]《汲冢纪年》曰:齐人禽子之而醢其身也。《史记·燕世家》集解

  案:《存真》、《辑校》列于今王五年。

  《史记·燕世家》:‘王因令章子将五都之兵,以因北地之众,以伐燕。士卒不战,城门不闭,燕君哙死,齐大胜,燕子之亡。’集解:‘徐广曰:“《年表》云:君哙及太子、相子之皆死。”骃案:《汲冢纪年》曰:“齐人禽子之而醢其身也。”’《史记》所据者为《国策·燕策》,误改‘宣王’为‘湣王’。《国策·齐策》亦记是役,见前条。《史记·田敬仲完世家》据策文,又改‘齐王’为‘桓公’,以为‘桓公五年’事。或谓‘桓’、‘宣’字相近,司马迁既以伐燕之役为湣王事,乃以意移于桓公,当时所据本或有宣王五年之说,又移以为桓公之五年,疑是。

  金文有《陈璋壶》,铭为:‘隹主五年,奠□陈○再立事岁,孟冬戊辰,大臧□孔陈璋内(入)伐匽(燕)亳邦之只(获)。’(见陈梦家《美帝国主义劫掠的我国殷周铜器集录》A746)所记为齐伐燕之役,陈璋入燕都,获此战利品。器为燕物,刻□乃齐人所加。陈梦家以‘隹主五年’为宣王之五年,所记即是役(同上书)。唐兰先生则以为齐湣王五年事(见《战国纵横家书》页一四一)。疑莫能定。近河北平山发现中山国大墓,所出铜器,铭文亦记是役,如方壶铭中有‘郾(燕)故君子徻(哙),新君子之,不用礼义,不顾逆顺,故邦亡身死’之语,盖中山预于是役,‘择郾吉金,铸为彝壶’,盖以俘获之物改铸为器者。

  [一0九]徐广曰:《纪年》云:立燕公子职。《史记·六国年表》集解

  徐广曰:《纪年》亦云尔。《史记·赵世家》集解

  且《纪年》之书,其说又同。《史记·赵世家》索隐

  案:《史记·赵世家》:‘(赵武灵王)十年,……齐破燕,燕相子之为君,君反为臣。十一年,王召公子职于韩,立以为燕王,使乐池送之。’集解:‘徐广曰:“《纪年》亦云尔。”’索隐:‘《燕系家》无其事,盖是疏也。今此云“使乐池送之”,必是凭旧史为说,且《纪年》之书,其说又同。’《存真》据此作‘【赵召燕公子职于韩,立以为燕王,使乐池送之】’;《辑校》作‘赵立燕公子职’。皆列于今王五年。

  《国策·燕策一》:‘子之三年,燕国大乱,百姓恫怨。将军市被、太子平谋,将攻子之。……太子因数党聚众,将军市被围公宫,攻子之,不克。(将军市被及)百姓乃反攻,太子平、将军市被死已殉国。……二年,燕人立公子平,是为燕昭王。’杨宽先生以‘将军市被及’五字为衍文(《战国史》页一0三),是《史记·燕世家》集解、索隐引《六国年表》云:‘君哙及太子、相子之皆死。’(诗铭案:今本刊去‘太子’二字,误。)是《纪年》、《国策》、《六国年表》皆称太子平已死,其后被立为昭王之公子平,自不得为太子平。《国策》简札讹舛,《史记·燕世家》照录策文,又有窜改,以致聚讼纷纭,莫衷一是。实则市被本太子平之党,攻子之不克,百姓乃反攻太子平及将军市被,二人皆‘死已(以)殉国’。《燕策》称所立者为‘公子平’,称‘公子’而不称‘太子’,其误当在‘平’字,《燕世家》则改‘公子’为‘太子’,益滋混乱。(《战国策》鲍彪、吴师道校注本更据《燕世家》之文改‘公子’为‘太子’,误。)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四0云:‘《燕策》立太子平句,本是立公子职之误,《燕世家》又承其讹也。’是。

  近世出土燕国兵器,有‘郾(燕)王职’□,器多出燕下都,亦曾出于山东之益都、临朐,此‘郾王职’即公子职,亦即燕昭王,兵器之出于山东,当为伐齐时所遗留。

  [一一0]《纪年》曰:……周隐王二年,齐地暴长,长丈余,高一尺。《太平御览》卷八八0咎征部

  案:干宝《搜神记》卷六:‘周隐王二年四月,齐地暴长,长丈余,高一尺五寸。’当本《纪年》。今本《纪年》以隐王为赧王,注云:‘《史记》作赧王,名延,盖赧、隐声相近。’《搜神记》卷六所记,多录自他书,按时间先后为次,见于《纪年》者凡五条,属宣王、惠王、隐王、哀王、烈王。隐王次于惠王之后,哀王之前,当非赧王。东周诸王多异称,《世本》、《史记》、《汉书·古今人表》、《帝王世纪》所记往往不同,此隐王当为惠、哀之间某王之异称,今已不详。以隐王为赧王,盖始于今本《纪年》,所据当亦为《御览》。《御览》此条所引凡二事,第一事为‘梁惠成王七年,地忽长十丈有余,高尺半’,第二事即此。辑今本《纪年》者系第一事于周显王五年,《史记·六国年表》魏惠成王七年当周显王五年,为辑者所据。至第二事,辑者之意以为《御览》既列于惠成王七年之后,则隐王自当为显王以次之周王。显王之次为慎靓王,与隐王不似;慎靓王之次为赧王,赧、隐声近,遂以隐王为赧王。辑者亦非有意作伪,观注自明。案《御览》引《纪年》一条两事者,非有先后之别,如卷九六八所引两事,第一事在晋昭公六年,第二事在周幽王十年,与此条同。昔之治《纪年》者习于今本之说,皆以隐王即赧王,疑非。《存真》、《辑校》列于今王六年。盖据今本《纪年》以隐王即赧王,现从旧说,姑系于此。

  [一一一]徐广曰:……《纪年》于此亦说楚景翠围雍氏。韩宣王卒。秦助韩共败楚屈丐。又云:齐、宋围□枣。《史记·韩世家》集解

  案:《存真》、《辑校》列于今王七年。韩宣王二十一年卒,当魏襄王六年,应系于此。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四0云:‘《战国策·楚策》曰:“齐、秦约攻楚,楚令景翠以八城赂齐。”《秦策》:“周君谓景翠曰:公爵为执圭,官为柱国。”盖翠亦楚之显者也。’《存真》云:‘《六国表》:“韩宣惠王二十一年,秦助我攻楚,围景痤。”痤,即翠也。’《史记·越世家》作景翠。《存真》又云:‘案《楚世家》:“张仪诳楚,楚攻秦,与秦战丹阳。秦大败我军,斩甲士八万,虏我大将军屈□(楚怀王十七年)。”《韩世家》:“与秦共攻楚,败楚将屈□,斩首八万于丹阳(宣惠王廿一年)。”然则《纪年》当云韩助秦,今云秦助韩,传钞讹也。’屈□即屈丐。据《秦本记》,是役以秦为主,不记韩事,《存真》说是。

  一九七三年,湖南长沙所出帛书《战国纵横家书·苏秦谓陈轸章》:‘齐、宋攻魏,楚回(围)翁(雍)是(氏),秦败屈□,胃(谓)陈轸曰:……今者秦立于门,客有言曰:魏王胃(谓)韩倗、张义(仪):煮枣将榆(渝),齐兵有(又)进,子来救[寡]人可也,不救寡人,寡人弗能枝(支)也。……’此章亦见《史记·田敬仲完世家》。‘齐宋攻魏’,《世家》无‘齐宋’二字,‘煮枣将榆’作‘煮枣将拔’,说陈轸者为苏代而非苏秦。所记是役与《纪年》合。

  [一一二]王劭案:《纪年》云:……(齐)宣王八 年,杀王后。《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今王七年。《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威王)三十三年,杀其大夫牟辛。’索隐:‘徐广曰:“一作夫人。”案《年表》亦作夫人。王劭案:《纪年》云:“齐桓公十一年,杀其君母;宣王八年,杀王后。”然则“夫人”之字,或如《纪年》之说。’今本《六国年表》作‘大夫’,已为后人所改。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云:‘据《世家》,桓公称公,威王称王,则王后似谓宣王之母、威王之妃矣。’

  [一一三]《竹书纪年》曰:襄王七年,韩明率师伐襄丘。《水经·济水注》

  [一一四]《竹书纪年》:魏襄王七年,秦王来见于 蒲膎关。四月,越王使公师隅来献乘舟,始罔及舟三百 ,箭五百万,犀角象齿焉。《水经·河水注》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四0云:‘秦王即秦惠文王也。蒲版,舜旧都,其北有长版,为邑之险要,故曰蒲版。魏既献河西之地于秦,因险设关以备秦寇,故曰蒲版关,此魏之界上关也。后其地入秦,改曰临晋关。……《秦本纪》曰:“惠王后元十二年,王与梁王会临晋。”《魏世家》亦云:“六年,与秦会临晋。”盖会在此年孟春,《史记》误以为前年。’

  [一一五]《纪年》云:褚里疾围蒲,不克,而秦惠王薨。《史记·樗里子列传》索隐

  又按《纪年》,则谓之褚里疾也。《史记·樗里子列传》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今王八年。

  《史记·樗里子列传》:‘昭王元年,樗里子将伐蒲。’索隐:‘按《纪年》云:褚里疾围蒲,不克,而秦惠王薨,事与此合。’梁玉绳《史记志疑》卷二九云:‘或谓惠王是武王之误,则事又在武四年,非昭元年矣。’《订补》云:‘考秦惠王后为武王,武王后为昭王。若此信是惠王,则与《史记》不同,索隐不当云:“事与此合。”故此“惠王”疑是“武王”之误。如此,据《六国表》纪年推算,事当系在今王十二年,与秦围皮氏役亦相合。’蒲为卫邑,《史记·六国年表》周赧王四年所记有魏‘围卫’,又秦惠王死,是此年秦、魏均围攻卫国。《战国策·卫策》:‘秦攻卫之蒲,胡衍谓樗里疾曰:“公之伐蒲,以为秦乎?以为魏乎?为魏则善,为秦则不赖矣。卫所以为卫者,以有蒲也。今蒲入于秦,(诗铭案:原作‘魏’,据《史记·樗里子列传》索隐改。)卫必折而入于魏(又案:‘而入’据索隐引补)……。”’策文所记正谓卫处于秦、魏围攻之下,秦围攻蒲急,卫必降魏。魏得卫则强,即所谓‘为魏则善,为秦则不赖’,樗里疾因解蒲围去。据《纪年》、《国策》、《六国年表》,秦、魏围卫,秦解蒲围,以及秦惠王死,均在同年,是《纪年》之文不误,而误在‘事与此合’之‘合’字,疑‘合’为‘异’字之误。胡衍之说樗里疾,《樗里子传》亦系于秦昭王元年,盖误围蒲与围皮氏在同一年。秦围皮氏,《纪年》在秦昭王元年,与《史记》合,详后。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四0云:‘褚里疾,秦孝公子,惠公弟。褚里地名,疾名也。《史记》作“樗里”、“煷里”。疾居褚里,故曰“褚里疾”。后为庶长,曰“庶长疾”;受封于严,曰“严君疾”。’

  [一一六]《纪年》云:八年,翟章伐卫。《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战国策·赵策四》:‘翟章从梁来,甚善赵王。赵王三延之以相,翟章辞不受。’是翟章本魏将,后入赵。

  [一一七]《竹书纪年》:魏襄王九年,洛入成周,山水大出。《水经·洛水注》

  [一一八]《纪年》云:(张仪)梁安僖王九年五月卒。《史记·张仪列传》索隐

  案:汲古阁单索隐本作‘安僖王’,宋黄善夫本、清殿本作‘哀王’,宋耿秉本、明游明本作‘令王’。索隐引《纪年》当作‘安僖王’,所据为束皙本。后人以束皙所云《纪年》终于魏安僖王之说不可信从,因改为‘哀王’或‘今王’。‘令王’为‘今王’之讹,今本《穆天子传》荀勖序录亦误‘今王’为‘令王’,‘今’之为‘令’形近而误。现从《存真》、《辑校》列于今王九年。

  《存真》、《辑校》皆引《史记·韩世家》索隐,为‘集解’之误。集解引徐广曰:‘《周本纪》赧王八年之后云:楚围雍氏。此当韩襄王十二年、魏哀王十九年,《纪年》于此亦说楚入雍氏,楚人败,然尔时张仪已死十年矣。’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四以‘张仪已死十年’为《纪年》文,《存真》、《辑校》同。然细绎集解所引,《纪年》文当止于‘楚人败’,此后为徐广之语。《史记·六国年表》:魏哀王十年,张仪死,《秦本纪》及本传同。魏哀王十年迄十九年,正当十年,徐广所据当为《史记》。古人记年,非如今人之实算,如据《纪年》则当为十一年。《校正》、《存真》、《辑校》疑误。

  [一一九]《竹书纪年》:(襄王)十年,楚庶章率师来会我,次于襄丘。《水经·济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十年’,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为‘九年’。戴校云:‘案近刻讹作十年。’《存真》、《辑校》列于九年,所据为戴校本。

  [一二0]《竹书纪年》曰:魏襄王十年十月,大霖雨,疾风,河水溢酸枣郛。《水经·济水注》

  [一二一]《竹书纪年》:魏襄王十二年,秦公孙爰率师伐我,围皮氏,翟章率师救皮氏围。疾西风。《水经·汾水注》

  案:《存真》云:‘疾盖人名,西风地名。(《魏策》:秦、楚攻围皮氏,楚背秦而与魏,樗里疾怒,欲与魏攻楚。)’其意盖以‘疾’即樗里疾。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以‘公孙爰’为樗里疾。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亦云:‘《纪年》或称之褚里疾,或称之为公孙爰,爰假作缓疾之缓,与疾名字相应。’(《燕京学报》第三七期页一九四)果如此说,则本条‘救皮氏围’之‘围’字当属下读,作‘围疾西风’。《订补》云:‘按此文“公孙爰帅师”,明非樗里疾为将,则“疾”不当指樗里子也。且上文无褚里疾名,此言疾,于文例亦不合。西风地名,亦未见他证。疑此文当读“翟章救皮氏围。句。疾西风。句。”疾西风是记天异,与上“大霖雨,疾风”文相类,可证。本与救皮氏事不相涉,魏史记异在同年遂并书于下,《水经注》引或误及之。’《订补》之说较长,从其标点。

  魏襄王十二年当秦昭王元年。一九七五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所出秦简《大事记》系‘攻皮氏’于昭王二年。意此役或延续二年,次年魏‘城皮氏’(见后),即此,非如《史记·六国年表》魏哀王十三年(表当秦昭王元年)所记‘秦击皮氏,未拔而解’,仅在一年之内。

  [一二二](《竹书纪年》):(魏襄王)十三年,城皮氏。《水经·汾水注》

  [一二三]《纪年》云:秦内乱,杀其太后及公子雍、公子壮。《史记·穰侯列传》索隐

  案:《史记·秦本纪》:‘(昭王二年)庶长壮与大臣诸公子为逆,皆诛,及惠文后皆不得良死。’(诗铭案:‘诸’下原有‘侯’字,据日本藏古钞本删。)《存真》、《辑校》据此列于今王十四年,应为十三年。

  [一二四]《竹书纪年》曰:楚吾得帅师及秦伐郑,围纶氏。《水经·伊水注》

  《竹书纪年》云:楚及秦伐郑纶氏。《后汉书·黄琼传》注

  《竹书纪年》云:楚及秦伐郑,围纶氏。《太平寰宇记》卷四西京颍阳县

  案:《存真》、《辑校》、《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及《国名纪》丁注,见本书附录。《存真》列于今王十五年,云:‘元文未引何年,雷氏本移此。’雷氏本指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今姑从《存真》系此。《订补》云:‘《黄琼传》作“楚及秦伐郑”。’案《黄琼传》:‘琼至纶氏,称疾不进。’李贤注因引《竹书纪年》‘楚及秦伐郑纶氏’以释‘纶氏’二字。如以此属下读为‘纶氏今洛州故嵩阳县城也’,则注引《纪年》失指,亦与他书所引《纪年》不合,疑笔误。《伊水注》,《订补》误为《颍水注》,《存真》、《辑校》不误。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四0亦列于今王十五年,与‘翟章救郑’(见下条)合为一条,云:‘《战国策·周策》曰:“楚师在山南,吾得将为楚王属怨于周。”《赵策》曰:“秦有楚而伐韩,有韩而伐楚,此天下之所明见也。”又曰:“秦攻楚,休而复之,已五年矣,攘地千里,今谓楚王苟来,举玉趾而见寡人,必与楚为兄弟之国,必为楚攻韩、梁,反楚故地。”又曰:“秦、楚为一,东面而攻韩。”《楚世家》曰:“怀王二十年,合齐而善韩。二十四年,倍齐而合秦。秦昭王初立,乃厚赂于楚,楚往迎妇。二十五年,怀王入与秦昭王盟约于黄棘,秦复与楚上庸。”据策记诸说与《纪年》皆符,盖此时秦楚复合,故同往伐韩也。’吾得楚将,《存真》云:‘案《渚宫旧事》:“张何谓吾得曰:何能令公贵于三柱国,请为公说王曰:吾得出于晋国,好廉而善剑,不如使其掌客。遂言于怀王,王从之。”是吾得为怀王时人也。’

  [一二五]《汲郡古文》曰:翟章救郑,次于南屈。 《水经·河水注》

  臣瓒曰:《汲郡古文》:翟章救郑,次于南屈。 《汉书·地理志》注

  《汲冢古文》:翟章救郑,次于南屈。《太平寰宇记》卷四八慈州

  案:《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戊,见本书附录。《存真》列于今王十五年,云:‘元文未引何年,今从雷氏本。’指雷学淇《考定竹书纪年》。《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今姑从《存真》系此。

  [一二六]《纪年》作晋阳、封谷。《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史记·魏世家》:‘(哀王)十六年,秦拔我蒲阪、阳晋、封陵。’索隐:‘《纪年》作晋阳、封谷。’《存真》作:‘十六年,秦拔我蒲阪、晋阳、封谷。’《辑校》同,唯于‘晋阳’前所录《魏世家》文加[]号。

  [一二七]《竹书纪年》云:魏襄王十七年,邯郸命吏大夫奴迁于九原,又命将军、大夫、适子、戍吏皆貉服。《水经·河水注》

  [一二八]徐广曰:《纪年》云:魏救山,塞集胥口。《史记·苏秦列传》集解

  按《纪年》作胥。《史记·苏秦列传》索隐

  案:《史记·苏秦列传》:‘决宿胥之口。’集解:‘徐广曰:《纪年》云:“魏救山,塞集胥口。”’索隐:‘按《纪年》作“胥”。’《史记》作‘宿胥’,《纪年》作‘集胥’,其异不在‘胥’字。疑索隐所引‘胥’,本作‘集胥’。《存真》列于今王十七年,云:‘未详何年事。’《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赵绍祖《校补竹书纪年》卷二隐王元年‘燕子之杀公子平’条云:‘按《战国策·燕策》苏代说燕王决宿胥之口下,鲍彪引徐广注曰:“《纪年》魏救中山,塞集胥口。”不知何年,附识于此。’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亦据鲍彪所引,附于周显王三十一年下。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则系于梁惠成王十二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现姑从《存真》列此。

  《史记》诸本皆作‘魏救山’,无作‘中山’者,且中山在河北,而宿胥在河南,相去辽远,无由塞集胥之口以救中山。鲍彪所据亦为徐广注,非有他本,‘中’字当系臆补。吴师道知此非是,其引徐广注又改‘救’为‘敖’,删‘魏’字,作‘敖山塞集胥口’,亦不词。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云:‘今当从作敖山为是,第上文必有一二阙字,今不可考。’亦非是。此条当有讹脱。

  [一二九]《竹书纪年》:魏襄王十九年,薛侯来,会王于釜丘。《水经·济水注》

  [一三0]徐广曰:……《纪年》于此亦说楚入雍氏,楚人败。《史记·韩世家》集解

  案:《史记·韩世家》:‘于是楚解雍氏围。’集解:‘徐广曰:……《周本纪》赧王八年之后云:楚围雍氏。此当在韩襄王十二年、魏哀王十九年。《纪年》于此亦说楚入雍氏,楚人败。’又《甘茂列传》:‘楚怀王怨前秦败楚于丹阳,而韩不救,乃以兵围韩雍氏。韩使公仲侈告急于秦,秦昭王新立,太后楚人,不肯救。’索隐:‘按秦惠王二十六年,楚围雍氏,至昭王七年,又围雍氏,韩求救于秦,是再围也。刘氏云:此是前围雍氏,当赧王之三年。《战国策》及《纪年》与此并不同。’索隐引《战国策》、《纪年》及本传以证刘伯庄《史记音义》之非。所称《纪年》当即集解引文,事在魏襄王十九年,即所谓‘又围雍氏’。《甘茂列传》:‘(秦)乃下师于肴,以救韩,楚兵去。’与《纪年》合。《存真》、《辑校》皆列于今王十九年。

  [一三一]其《纪年篇》……下至魏哀王之二十年。……哀王二十三年乃卒,故特不称谥,谓之今王。《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按《汲冢纪年》终于哀王二十年。《史记·魏世家》索隐

  [附一 ] 无年世可系者

  [一]《竹书纪年》帝王之没皆曰‘陟’《 韩昌黎集·黄陵庙碑》

  案:《存真》、《辑校》列于五帝部分‘昌意降居若水’条后。《辑校》云:‘此昌黎隐括本书之语,非原文。’《订补》云:‘案此条似不应列于此。’‘没’,《存真》、《辑校》皆作‘崩’。今本《纪年》注作‘崩’,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一云:‘韩昌黎《黄陵庙碑》引注文首句“崩”作“没”。’《存真》、《辑校》或据今本改。《订补》所引《路史·发挥》卷五,见本书附录。

  [二]获君曰‘止’,诛臣曰‘刺’,杀其大夫曰‘杀’(其事并出《竹书纪年》)。 《史通·惑经》

  案:《订补》云:‘案此乃刘知几隐括本书之语,非原文。’补于‘无年世可系者’。

  [三]执我行人(其事并出《竹书纪年》)。《史通·惑经》

  案:《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春秋·昭公二十三年》:‘晋人执我行人叔孙婼。’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据此列于晋顷公七年,作‘执鲁行人叔孙婼’。原《史通》之意,以为《纪年》书法多与《春秋》同,不必实指某事。此‘执我行人’之‘我’应为晋而非鲁,雷氏之说非是。

  [四]王恢,一,魏思成王时。《纪年》。《古今同姓名录》卷上

  案:《订补》云:‘案“思”乃“惠”之误。’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附录已收,《订补》补于‘无年世可系者’。《古今同姓名录》二卷,梁元帝萧绎撰。此为元人叶森所增补,然所缀入者皆为标注,不相淆杂,原书尚可考见。见《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子部类书类。

  [五]王莽,一,魏惠王时人。《纪年》。《古今同姓名录》卷上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附录已收,与上条合为一条,云:‘二人姓系未详,事亦失考,《古今同姓名录》引,云梁惠成王时人也。’《订补》补于‘无年世可系者’。

  以上五条皆为唐代以前着述所引《纪年》,应可信从,唯或为隐括之词,或属简略过甚,即强为编次,亦无年可系,因附于此。

  [附二]《存真》、《辑校》、《订补》等所引《纪年》存疑

  [一]刘子(元)[玄]又引《竹书》云:舜篡尧位,立丹朱城,俄又夺之。《苏氏演义》卷上

  案:《演义》云:‘今濮州有偃朱城,一云丹朱城,学者又云:舜偃塞丹朱之所,遂谓之偃朱城,误也。……刘子(元)[玄]又引《竹书》云:舜篡尧位,立丹朱城,俄又夺之,皆非也。’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以所引《竹书》为《琐语》文。《存真》、《辑校》未收,《订补》以为《纪年》,补于五帝部分。案所谓‘刘子元’云云,出《史通·疑古》。《疑古》云:‘据《山海经》,谓放勋之子为帝丹朱,而列君于帝者,得非舜虽废尧,仍立尧子,俄又夺其帝者乎?’此乃刘知几据《山海经》推论之语,苏氏误记,以为系所引《竹书》,误。此条似不当补。

  [二]《汲冢竹书》乃云:尧禅位后,为舜王之。舜禅位后,为禹王之。《苏氏演义》卷上

  案:《演义》云:‘尧禅位于舜,舜复禅位于禹,史称其盛德。《汲冢竹书》乃云:尧禅位后,为舜王之,而相州汤阴县遂有尧城。舜禅位后,为禹王之,任昉云:朝歌有狱基,为禹置虞舜之宫。刘子元引《竹书》以为摭实,非也。’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存真》卷上‘后稷放帝朱于丹水’条案语,皆以为《琐语》文。《辑校》未收,《订补》以为《纪年》,补于五帝部分。案《演义》之文甚明,所谓《汲冢竹书》盖引自刘知几《史通·疑古》,加以隐括。《疑古》云:‘案《汲冢琐语》云:舜放尧于平阳,而书云某地有城,以“囚尧”为号,识者凭斯异说,颇以禅授为疑。然则观此二书,已足为证者矣。’即所谓‘刘子元引《竹书》以为摭实’。《艺海珠尘》本谓《演义》之‘王之’有脱误。案‘王’疑为‘放’字之误,即《疑古》所云之‘舜放尧于平阳’。《疑古》又以《虞书·舜典》:‘(舜)五十载,陟方乃死。’是舜为禹所放,不得其死,亦即《演义》所云:‘舜禅位后,为禹王之。’刘知几此条未引《竹书》,不得云‘引《竹书》以为摭实’,盖出苏氏误记。此条似不当补。

  [三]后桀之乱,畎夷入居豳、岐之间。《后汉书·西羌传》

  案:《存真》据此于后桀下列‘畎夷入居豳、岐之间’。《辑校》加【】号,示非《纪年》原文,并云:‘案《西羌传》三代事多本《汲冢纪年》,而语有增损。’李贤注未云此出《纪年》,盖《辑校》揣拟之辞。今本《纪年》于桀三年系‘畎夷入于岐以叛’。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一即据《西羌传》此文为证,王国维《今本竹书纪年疏证》卷上同。《存真》、《辑校》所据似即今本。

  [四]《纪年》曰:十一年。《通志》卷三《三王纪》

  案:《三王纪》:‘太丁在位三年,崩。’注:‘《纪年》曰:十一年。’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二云:‘《通志》三又引《纪年》曰:“太丁十一年”,异。’(今本作‘十三年陟’。)《订补》据此补为‘(大丁)十一年【陟】’。案:《通鉴外纪》卷二:‘太丁崩。’注云:‘在位三年。《纪年》曰“太丁十一年,周伐翳徒戎”,与《帝王本纪》不同。’刘氏之意盖以《帝王世纪》作太丁在位三年,而《纪年》尚记其十一年伐翳徒戎事,与之异。郑樵误读《外纪》之文,遂以《纪年》作太丁十一年死,此似不应补。

  [五]《竹书纪年》曰:纣六祀,周文王初禴于毕。 《通鉴前编》卷五

  案:《存真》、《辑校》皆入辑。《辑校》云:‘《唐书·历志》:“纣六祀,周文王初禴于毕。”虽不着所出,当本《纪年》。’《通鉴前编》作者金履祥已不及见《纪年》原本。今本《纪年》于帝辛六年系‘西伯初禴于毕’。王国维《今本竹书纪年疏证》卷上亦举《历志》。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二则引《易·未济》‘西邻之禴祭’为证。参见商纪‘毕西于丰三十里’条。

  [六]臣瓒曰:周自穆王以下都于西郑。《汉书·地理志》注

  案:《存真》、《辑校》皆据此注于穆王元年列‘穆王以下都于西郑’。《辑校》云:‘“臣瓒曰”云云,不言出何书。然其下所云“郑桓公灭郐居郑”事,皆出《纪年》,则此亦宜然。’今本《纪年》附于注中,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0、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三俱引瓒注为证,洪颐烜云:‘瓒同校《汲冢古文》,正据此条为说。’此似为《纪年》之文,以乏确据,附此。

  [七]《史记》曰:周孝王七年,厉王生,冬大雹,牛马死,江汉俱动。《太平御览》卷八七八咎征部

  案:《存真》、《辑校》入辑。《辑校》云:‘案《史记》无此事,殆《纪年》文也。’《存真》、《辑校》‘大’下有‘雨’字,‘动’作‘冻’。《辑校》又删‘厉王生’三字,《订补》云:‘朱氏盖误从今本《纪年》,王氏删去,是也。’案影宋本、鲍刻本《御览》皆有此三字,《订补》之说非是。《存真》又注云‘《通鉴外纪》’。《外纪》卷三云:‘孝王七年,大雹,牛马死,江汉俱冻。’不明着何书,以为《纪年》,亦非是。案《御览》引《史记》而不见于《太史公书》者颇多,《存真》、《辑校》凡采录九条。其标准为与古本《纪年》近似,或见于今本者。然《御览》卷八七六连续引此《史记》者三条,一在晋庄伯八年,一在晋幽公十二年(以上皆见《存真》、《辑校》),一在秦二世时,三条皆记‘无云而雷’,显为一书。《纪年》战国时魏史,安能记秦二世时事,此《史记》自不得为《纪年》。陈梦家云:‘此《史记》似作于《纪年》出土以后,间录《纪年》的记事于其天时异象之中。故不能因此《史记》曾应用《纪年》材料,即视作《纪年》。’(《六国纪年表》,《燕京学报》第三四期页一八五)此亦非是。考《汉书·五行志》所录刘向《洪范五行传》,即曾引此《史记》,上引秦二世一条亦见该书,自不能谓此《史记》‘作于《纪年》出土以后’。此《史记》自《史记》,《纪年》自《纪年》,其间固毫无渊源可寻。其书盖作于西汉早期,杂记灾异,正其时流行之天人感应说的反映。详诗铭所作《<汉书·五行志>所引<史记>考》。

  [八]厉王无道,淮夷入寇,王命虢仲征之,不克。 《后汉书·东夷传》

  案:《辑校》据此列于周厉王下,云:‘案此条章怀太子注不云出《纪年》,然范史四裔传三代事皆用《史记》及《纪年》修之。此条不见《史记》,当出《纪年》也。’今本《纪年》厉王三年有‘淮夷侵洛,王命虢公长父伐之,不克’。王国维《今本竹书纪年疏证》卷下亦据此为说。《存真》未收,《订补》云:‘终属揣测之词,不能确定其必为《纪年》文。’是。

  [九](《史记》)又曰:共和十四年,大旱,火焚其屋。伯和篡位立,故有大旱。其年,周厉王奔彘而死,立宣王。《太平御览》卷八七九咎征部

  案:《存真》、《辑校》入辑。《辑校》云:‘《史记》无此文,当出《纪年》。’《存真》、《辑校》‘故有大旱’作‘秋又大旱’,盖据鲍刻,此从影宋本。《存真》、《辑校》删‘奔彘而’三字,《存真》又删‘伯和篡位立’五字。《订补》云:‘疑《御览》与《路史》注所引之《史记》或为《世纪》,声近致误,恐非《纪年》。’案《帝王世纪》记此事作‘共伯和干王位’(《史记·三代世表》索隐引),与此异,《订补》之说非是。

  [一0]《汲冢纪年书》曰:懿王元年,天再启。殇帝升平二年,天一夕再启于郑,又有天裂,见其流水人马。《开元占经》卷三

  案:‘懿王元年’条已见周纪。‘殇帝升平二年’条,《存真》、《辑校》未收,《订补》补于晋殇叔二年,云:‘《开元占经》三引《汲冢纪年》,作“殇帝升平二年”。按《纪年》书至魏哀王止,不当有殇帝及升平年号。《占经》此文在“懿王元年,天再启”下,同为一条,详上下文词相似,亦非他书羼入之语。但升平是晋穆帝年号,殇帝仅有后汉一君,年号为延平,延平只一年,两不相涉,此必有误。疑“殇帝升平”原为“殇叔”二字。草书叔字与升字相似,“叔”遂误为“升”。后人见“殇升”二字不文,因下“二年”语,以为脱去帝号与年号字,乃于殇下妄增帝字,升下增平字为年号,不知与《纪年》相悖也。今辨于此,并补辑之。’所辨似嫌迂曲。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四亦引及此条,‘殇帝’作‘穆帝’,‘再启于郑’作‘再旦于郑’,不知是否有别本《占经》为据,抑属迳改,云‘近本(诗铭案:指今本《纪年》。)及《太平御览》二、《事类赋》注一引纪俱作“天再旦于郑”’,下即引《占经》云云,以为‘据此是天再旦于郑乃晋穆帝时事,非懿王时事也’。则《考订》以此非《纪年》文甚明。案据《御览》、《事类赋》注所引,《占经》原文似为‘懿王元年,天再旦于郑。穆帝升平二年,天一夕再启,又有天裂,见其流水人马’。《考订》所引‘穆帝’如无版本依据,‘穆’、‘殇’形近,亦易致讹。

  [一一]臣瓒曰:……四年而灭虢。《汉书·地理志》注

  案:《存真》、《辑校》未收。《订补》据此补为‘(晋文侯)【十四年,郑】灭虢’,云:‘《汉书·地理志》臣瓒注:“郑桓公寄帑与贿于虢、会之间。幽王既败,二年而灭会,四年而灭虢。”本书文侯二年伐郐条下,王氏引之以为与《水经·洧水注》语略同,亦本《纪年》。……案《洧水注》伐郐在晋文侯二年,与臣瓒说异。灭虢后于灭郐二年,依上例推之,则为文侯四年,然瓒注明言幽王既败之后,似不应移前。或伐郐在文侯二年,而未灭之,灭郐在幽王败后二年欤?今姑次此事于幽王败后四年。今本《纪年》作“平王四年,郑人灭虢”。年次相同。’案灭郐事当在晋文侯十二年,《洧水注》所引脱一‘十’字,见晋纪。《订补》系此条于文侯十四年,是。此似出《纪年》,以乏确据,附此。

  [一二](《史记》)又曰:晋庄伯元年,不雨雪。 《太平御览》卷八七九咎征部

  案:《存真》、《辑校》入辑。 《辑校》云:‘案《史记》无此语,又不以庄伯纪元,当出《纪年》也。’非是。

  [一三](《史记》)又曰:……(晋庄伯)二年,翟人俄伐翼,至于晋郊。《太平御览》卷八七九咎征部

  案:《存真》、《辑校》入辑。 《存真》删‘俄’字。

  [一四]《史记》曰:晋庄伯八年,无云而雷。十月,庄伯以曲沃叛。《太平御览》卷八七六咎征部

  案:《存真》、《辑校》作‘十月’,盖据鲍刻本,影宋本作‘十年’。此仍从鲍刻,参见晋纪‘庄伯以曲沃叛’条。《订补》云:‘案《御览》引《史记》同条下,又有“幽公十八年,晋夫人秦嬴贼君于高寝”,与《史记·晋世家》索隐所引《纪年》文合,而与《晋世家》:“十八年,幽公淫妇人,夜窃出邑中,盗杀幽公”不同。以此推之,则均为《纪年》之讹,似属可信。’疑非是。

  [一五]《史记》曰:晋惠公二年,雨金,至六年,秦穆公涉河伐晋。《太平御览》卷八七七咎征部

  案:《存真》、《辑校》析为二条,分列惠公二年及六年,删‘至’字。此《史记》所述皆属天人感应之迷信,故《御览》入咎征部,前者为咎,后者为征,似不容割截为二条。

  [一六]按《纪年》:成侯名载。《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此条已见晋纪,为说明问题,重引。《辑校》于晋敬公十二年下列有‘燕成公十六年卒,燕文公立’。注:‘《史记·晋世家》索隐。’《订补》云:‘案《晋世家》索隐无此文。《燕世家》云:“成公十六年卒,湣公立。”索隐:“《纪年》:成侯名载。”未言及在位年数。此当是以《纪年》与《史记》相同而推定之。……《晋世家》当是《燕世家》之误。《史记》湣公,《纪年》作文公,亦见索隐。’《存真》无此条。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亦列有‘(晋敬公)十二年,燕成侯载卒,次文公立’。当为《辑校》所据。以诸书所引《纪年》无明文,存疑。

  [一七](《史记》)又曰:幽公十二年,无云而雷,至十八年,晋夫人秦嬴贼君于高寝。《太平御览》卷八七六咎征部

  案:《存真》、《辑校》析为二条,删‘至’字,后条引《史记·晋世家》索隐。

  [一八]《史记》曰:晋烈公二十三年,国大风,昼昏,自旦至中。明年,太子喜出奔也。《太平御览》卷八七九咎征部

  案:《辑校》作‘二十二年’,不知何据,影宋本、鲍刻本皆作‘二十三年’,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所引《御览》亦作‘二十三年’。《订补》未指出,并改《补证》所引为‘二十二年’。《存真》列于十二年,云:‘《太平御览》八百七十九引《史记》以为晋烈公二十二年,误衍一“二”字耳。’亦不详所据。

  [一九]《史记》曰:梁惠成王八年,雨黍于齐。《太平御览》卷八七七咎征部

  案:《辑校》云:‘《太平御览》八百四十二引“惠成王八年雨黍”七字。又八百七十七引全文,作“《史记》”。’

  [二0]按《纪年》云:……十八年,赵又败魏桂陵。《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系于魏惠成王十八年。《存真》作‘邯郸之师败我师于桂陵’,盖据今本。《辑校》作‘赵败魏桂陵’。《史记·魏世家》索隐云:‘按《纪年》:二十八年,与齐田□战于马陵。又上二年,魏败韩马陵;十八年,赵又败魏桂陵。桂陵与马陵异处。’《存真》、《辑校》据此,列此条于十八年,又以‘又上二年’为二十八年之上二年,即二十六年,列‘败韩马陵’。(《存真》列于十八年,系笔误。)其实所谓‘又上二年’之‘上’指《史记·魏世家》,非指《纪年》,司马贞引之以释‘桂陵与马陵异处’。《魏世家》云:‘二年,魏败韩于马陵。’索隐之‘又上二年,魏败韩马陵’,即指此,文字亦同。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六云:‘夫所谓“又上二年”者,盖指惠成王之二年而言,非谓在战马陵上二年也,辑《纪年》者似误会此语。’是,然仍以此为《纪年》文则非。《魏世家》又云:‘十八年,拔邯郸,赵请救于齐,齐使田忌、孙膑救赵,败魏桂陵。’索隐所谓‘十八年,赵败魏桂陵’,亦即指此。其间似有脱文,因败魏桂陵者是齐非赵,‘赵败魏桂陵’与《魏世家》末五字同,‘赵’为前句最后一字,不能属下。此二条非《纪年》文,附列于此。

  [二一]按《纪年》云……又上二年,魏败韩马陵。《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辑校》系于魏惠成王二十六年,作‘败韩马陵’。《存真》在十八年,作‘败韩于马陵’,‘十八年’显系涉后条‘十八年’笔误。参上条。

  [二二]阴司马败燕公子翌于武垣。《元丰九域志》

  案:《订补》云:‘此条今所见聚珍版丛书本、冯集梧校刻本《九域志》皆无之,故王氏不录。但孙之騄、洪颐烜、郝懿行、陈逢衡、雷学淇、朱右曾等皆引之,当有所据。考《四库提要》史部地理类存目有《新定九域志》十卷,云:“与宋王存等所撰《元丰九域志》文并相同,惟府、州、军、监、县下多出古迹一门。”疑即此书。其书罕见,姑存录待证。’

  [二三]梁四公子,……一人姓□名杰,天齐人,……昭明太子曰:……杰出《竹书纪年》。《文昌杂录》卷六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附录见收,《订补》据以补入‘无年世可系者’。所谓‘梁四公子’见《太平广记》卷八‘梁四公’条所引《梁四公记》。《直斋书录解题》卷七传记类着录有‘《梁四公记》一卷’,云:‘唐张说撰。按《馆阁书目》称梁载言纂。《唐志》作卢诜,注云一作梁载言。《邯郸书目》云:“载言得之临淄田通”,又云:“别本题张说,或为卢诜。”今按此书卷末所云田通事迹,信然,而首题张说,不可晓也。其所记多诞妄,而四公名姓尤怪异无稽,不足深辨。载言,上元二年进士也。’《文苑英华》卷七三七顾况《戴氏广异记序》亦作张说撰。《广记》、《御览》所引《梁四公记》皆无此语。此所谓‘梁’为南朝之萧梁,非战国之‘梁’(魏),《梁四公记》亦唐代传奇文,不足为据,以《订补》入辑,姑附此。

  [二四]《竹书》有宋景公□。《广川书跋》卷三

  案:《订补》补于‘无年世可系者’。宋黄伯思《东观余论》卷上《周宋公鼎说》引《汲冢师春书》云:‘宋之世次曰景公□者,昭公子。’《书跋》作者董逌与黄伯思俱北宋末人,是此《竹书》乃北宋时所传之《师春书》。

  [二五]案《纪年》:梁惠王乃是齐湣王为东帝,秦昭王为西帝时。……《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史记·田敬仲完世家》:‘明年,复会甄,魏惠王卒。’索隐即引《纪年》云云。据此,索隐此文‘梁惠王’下当脱一‘卒’字。《纪年》迄于今王二十年,据《史记·六国年表》,齐、秦为东西帝,尚在其后十一年,时惠王已死三十七年。案束皙以今王为安厘王,王隐《晋书》以下皆引之,然不得其详,疑此为束皙随疑分释之语,今附于此。《存真》、《辑校》、《订补》未收。

  [二六]王劭按:《本纪》、《年表》及此传,三处记秦伐国并不同,又与《纪年》不合,……《史记·樗里子列传》索隐

  案:《史记·樗里子列传》:‘ 秦惠王八年,爵樗里子右更,使将而伐曲沃,尽出其人 取其城,地入秦。’索隐:‘按《年表》云:“十一年,拔魏曲沃,归其人。”又《秦本纪》:“惠文王后元 八年,五国共围,秦使庶长疾与战修鱼,斩首八万。十 一年,樗里疾攻魏焦,降之。”则焦与曲沃同在十一年 拔明矣,而传云八年拔之,不同。王劭按:《本纪》、《年表》及此传,三处记秦伐国并不同,又与《纪年》 不合,今亦殆不可考。’《纪年》所记当与秦取曲沃及 焦有关,《路史·国名纪》戊注引《纪年》:‘魏襄王 六年,秦取我焦。’《史记·六国年表》:秦惠文王九年‘围焦降之’,当魏襄王六年,与《路史》所引合, 详本书附录三。王劭所云今已不详,姑附于此。《存真 》、《辑校》、《订补》未收。

  [附三] 《路史》所引《纪年》辑证(次序据《订补》)

  [一]《汲纪年》:帝王之没皆曰陟。《 发挥》卷五

  案:韩愈《黄陵庙碑》云:‘舜陟方乃死。……余谓《竹书纪年》帝王之没皆曰陟。陟,升也。’此引《纪年》乃韩氏隐括之语。《路史》所引见《辨帝舜冢》条,又引《黄陵庙碑》文,所本即此。

  [二]《汲书》亦云:黄帝死七年,其臣左彻乃立颛顼。《后纪》卷六

  《汲书》云:左彻乃立颛帝。《后纪》卷五注

  案: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九云:‘案《博物志》云:“黄帝登仙,其臣左彻者,削木象黄帝,帅诸侯以朝。七年不还,左彻乃立颛顼,左彻亦仙去也。”……夫颛顼之于黄帝,世代悬隔,焉得云七年即立颛顼乎?’‘疑罗氏误引《博物志》以为《汲书》也。’

  [三]《竹纪年》云:尧元年丙子。《后纪》卷一0注

  案:《隋书·律历志》引《竹书纪年》曰:‘尧元年景(丙)子。’

  [四]《竹书纪年》以为尧之末年,德衰,为舜所囚。《发挥》卷五注

  案:罗氏云:‘鄄城东北五里有尧城。’其下即引《竹书纪年》云云,又云:‘《寰宇记》以载言所录,不欲去。’盖转引自《太平寰宇记》。参见《五帝纪》。

  [五]《竹书》谓舜既囚尧,偃塞丹朱于此,使不得见。《发挥》五注

  案:罗氏云:‘濮阳有偃朱城。’其下即引《竹书》云云,亦转引自《太平寰宇记》,参上条。

  [六]《竹书》云:放帝丹朱于丹水。《后纪》卷一0注

  案:《山海经·海内南经》郭注引《竹书》曰:‘后稷放帝朱于丹水。’

  [七]《竹书》、《郡国志》等皆言帝葬苍梧。《发挥》卷五

  案:《史通·疑古》云:‘《虞书·尧典》又云:“五十载陟方乃死。”注云:“死苍梧之野,因葬焉。”’《路史》所云见《辨帝舜冢》条,又云‘人风婐划,地气高瘴’,即《疑古》语,疑本《史通》而误。

  [八]癸北氏虞帝之第三妃,而二女者,癸北氏之出也,一曰宵明,一曰烛光。见诸《汲简》。《余论》卷九

  [九]《纪年》、《墨子》言:龙生广,夏冰,雨血,地坼,及日夜出,昼不见。《后纪》卷一二注

  案:《通鉴外纪》卷一注引《汲冢纪年》曰:‘三苗将亡,天雨血,夏有冰,地坼及泉,青龙生于庙,日夜出,昼日不出。’《订补》以为《路史》注疑有误字,‘广’当是‘□’,即‘庙’字。

  [一0]《汲古文》云:闻不居阳翟。《后纪》卷一二注

  案: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九云:‘《汉书·地理志》:“颍川郡阳翟,夏禹国。”臣瓒曰:“《世本》:禹都阳城。《汲郡古文》亦云:居之。不居阳翟也。”窃意“不居阳翟”当是瓒语,所以释阳城之为禹都,而辨《地志》阳翟为夏禹国之误也。罗苹不察,乃于《路史·夏后纪》“封之高密以处于栎”下注云:“《地志》:阳翟,夏禹国,或云都之,非也。故《汲古文》云:闻不居阳翟。”竟以此语为《纪年》本文,误矣。’《订补》亦据此为说。《路史》此条本于《汉书·地理志》注,而误读瓒语。

  [一一]《竹书纪年》:黄帝至禹,为世三十。《发挥》卷三

  [一二]《纪年》:禹立四十五年。《后纪》卷一二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曰:‘禹立四十五年。’《辑校》、《订补》失辑。

  [一三]帝启曰会。注:见《纪年》。《后纪》卷一三上

  [一四]《纪年》:启登后九年,舞九韶。《后纪》卷一三上注

  案:《山海经·大荒西经》注引《竹书》曰:‘夏后开舞九招也。’‘九招’即‘九韶’。

  [一五]既征西河。注:《纪年》在二十五年。《后纪》卷一三上

  西河。后启征之。见《纪年》。《国名纪》己

  案:《北堂书钞》卷一三引《纪年》云:‘启征西河。’

  [一六]《纪年》:启二十九年,年九十八。《后纪》卷一三上注

  案:《真诰》卷一五引《竹书》云:‘(启)即位三十九,亡年七十八。’《路史》当本此,互有误字。

  [一七]《汲冢古文》:太康居斟寻。乃失邦。《后纪》卷一三上注

  案:《水经·巨洋水注》、《汉书·地理志》注、《史记》《夏本纪》《周本纪》正义引《汲郡古文》或《汲冢古文》云:‘太康居斟寻。’‘乃失邦’三字,当本《尚书·五子之歌》序:‘太康失邦。’

  [一八]《汲书》:羿、桀皆居斟寻。《后纪》卷一三上注

  案:《水经·巨洋水注》、《汉书·地理志》注、《史记》《夏本纪》《周本纪》正义引《汲郡古文》或《汲冢古文》云:‘太康居斟寻,羿亦居之,桀又居之。’

  [一九]征淮、畎。注:淮夷、畎夷。《纪年》云:元年。《后纪》卷一三上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云:‘帝相即位,……元年,征淮夷。’《后汉书·西羌传》云:‘后相即位,元年,乃征畎夷。’

  [二0]二年,征风、黄夷。七年,于夷来宾。注:并《纪年》。《后纪》卷一三上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云:‘帝相即位,……二年,征风夷及黄夷。’《后汉书·东夷传》注引《竹书纪年》云:‘七年,于夷来宾。’

  [二一]《汲古文》云:相居斟灌。《后纪》卷一三上注

  案:《水经·巨洋水注》引《汲郡古文》云:‘相居斟灌。’

  [二二]方夷来宾,献其乐舞。注:《后汉书》及《汲纪年》。《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后汉书·东夷传》注引《竹书纪年》云:‘后少康即位,方夷来宾。’又《东夷传》云:‘自少康已后,世服王化,遂宾于王门,献其乐舞。’

  [二三]《纪年》:帝宁居原,自原迁于老王。《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影宋蜀刻本《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云:‘帝宁居原,自迁于老王。’‘老王’为‘老丘’之误,鲍刻本作‘老丘’。(所据他宋本作‘老丘’,或鲍氏所改,今不可知。)《路史》沿蜀刻《御览》之误,可证所据确为《御览》。

  [二四]《纪年》云:夏柏杼子之东征,获狐九尾。 《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览》卷九0九引《书纪年》云:‘夏伯杼子东征,获狐九尾。’

  [二五]帝槐,一曰芬,是为祖武,立三岁而东九夷来御。注:畎、于、方、黄、白、赤、玄、风、阳凡九,见《竹书》及《后汉书》。《后纪》卷一三下

  案:《后汉书·东夷传》云:‘夷有九种,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注引《竹书纪年》曰:‘后芬发即位,三年,九夷来御。’

  [二六](帝槐)二十有六岁陟。注:《纪年》:四十四年。《后纪》卷一三下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曰:‘后芬立四十四年。’

  [二七]芒如之元年,首以玄圭宾于河。注:见《纪年》。《纪年》云:东狩于海,获大鱼。《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曰:‘后芒即位,元年,以玄圭宾于河。东狩于海,获大鱼。’

  [二八]《纪年》:后亡陟,年五十八。《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曰:‘后芒陟位,五十八年。’

  [二九](帝泄)二十有一岁,六夷来御,于是始加爵命。注:畎、白、赤、玄、风、阳之六夷也。《纪年》云:繇是服从。《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后汉书·东夷传》注引《竹书纪年》曰:‘后泄二十一年,命畎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又《西羌传》云:‘至于后泄,始加爵命,由是服从。’《路史》所引‘繇是服从’四字,乃《后汉书·西羌传》文,误为《纪年》。

  [三0](后泄)二十岁陟。注:《纪年》:二十一。《后纪》卷一三下

  [三一](帝不降)六岁,伐九苑。注:《纪年》。《后纪》卷一三下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曰:‘不降即位,六年,伐九苑。’

  [三二](帝不降)五十有九岁陟。注:《纪年》六十九。《后纪》卷一三下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不降即位,……六十九年。’

  [三三]帝胤甲。注:见《汲纪年》。《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曰:‘帝廑一名胤甲。’《

  路史》同卷又云:‘帝廑一曰顿,立二十岁而陟,子胤甲立。’以胤甲为帝廑子,与《纪年》异。《存真》误引《路史》文,以为出于《纪年》,反以《御览》所引为误。《辑校》从《御览》之说,不列胤甲一代,补以孔甲,是。《订补》改从《存真》。

  [三四]胤甲在位四十岁,后居西河,天有祅孽,十日并照于东阳,其年胤甲陟。注:以上《纪年》。《后纪》卷一三下

  案:《太平御览》卷四引《汲冢书》曰:‘胤甲居于河西,天有妖孽,十日并出。’又卷八二引《纪年》曰:‘帝廑一名胤甲,即位,居西河,天有妖孽,十日并出。’《通鉴外纪》卷二注引《汲冢纪年》曰:‘胤甲即位,居西河,十日并出,其年胤甲陟。’

  [三五]《纪年》云:后昊立三年。《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曰:‘后昊立三年。’

  [三六]帝敬发一曰惠。注:见《纪年》。是为后敬。注:同上。《后纪》卷一三下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曰:‘后发一名后敬,或曰发惠。’

  [三七](帝敬发)其始即继,诸夷式宾,献其乐舞。注:《纪年》云:元年。《后纪》卷一三下

  案:《太平御览》卷七八0引《竹书纪年》曰:‘后发即位,元年,诸夷宾于王门,诸夷入舞。’《后汉书·东夷传》云:‘少康已后,世服王化,遂宾于王门,献其乐舞。’《通鉴外纪》卷二云:‘发,诸夷宾于王门,献其乐舞。’注:‘《纪年》曰:元年。’是‘献其乐舞’四字,乃《外纪》袭自《东夷传》,《路史》又袭自《外纪》,非《纪年》原文。

  [三八](帝履癸)又命扁伐岷山氏,岷山庄王以二女御焉。爱而无子,乃刻之苕华,而□元妃于洛。注:二女曰琬,曰琰,刻名苕华之玉。详《焞煌纪年》。《后纪》卷一三下

  案:《事类赋》注卷九引《炖煌纪年》:‘桀伐岷山,岷山女于桀二女,曰琬,曰琰。桀爱二女,无子,刻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炖煌纪年》之称仅见《事类赋》注此条,《路史》显从该书转引。《太平御览》卷八0五引此条作《炖煌高纳之郡府纪年》,炖煌高纳之郡府或是藏书者。

  [三九]《汲冢古文册书》云:桀饰倾宫,起瑶台,作琼室,立玉门。《发挥》卷六

  案:《文选·吴都赋》注:引《汲郡地中古文册书》云:‘桀作倾宫,饰瑶台,纣作琼室,立玉门。’此为李善所采刘渊林旧注。渊林名逵,西晋惠帝时人,当目莺《竹书》,《汲郡地中古文册书》之称亦仅见此。所谓《汲冢古文册书》即源于《汲郡地中古文册书》,本条亦系引自刘注。

  [四0]关龙逢,……其在《竹书》,始以为谏瑶台。……逮汲冢张华书则更以为谏长夜之宫,而荐之以必亡之语。《发挥》卷六

  案:《存真》云:‘《路史·发挥》曰:“关龙逢之死,《竹书》以为谏瑶台。”又云:“汲冢张华书更以为谏长夜之宫。”今案《博物志》曰:“夏桀之时,为长夜宫于深谷之中,男女杂处,十旬不出听政。天乃大风扬沙,一夕填此宫谷。又饰瑶台,关龙逢谏桀曰:吾之有民,如天之有日,日亡我则亡。以龙逢为妖言而杀之。其后山复于谷,下反在上。耆老相与谏桀,又以为妖言而杀之。”据《路史》,是《博物志》此条本于《竹书》也。’朱右曾本不信罗氏父子得见《竹书》,今反据《路史》以证《博物志》此条本于《竹书》,误。《路史》称‘汲冢张华书’,盖误以为《博物志》一书出于汲冢,前引‘黄帝死七年’条亦以《博物志》为《汲书》,与此同误。

  [四一]《汲纪年》:桀末年,社坼裂。《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八0引《书纪年》曰:‘夏桀末年,社坼裂,其年为汤所放。’

  [四二]《汲纪年》:并穷、寒四百七十二年。《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曰:‘自禹至桀十七世,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

  [四三]《纪年》:汤七年九征。《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三引《纪年》曰:‘汤有七名而九征。’

  [四四]《竹纪年》云: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发挥》卷五注

  案: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云:‘《纪年》又称: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

  [四五](《竹纪年》云):仲壬崩而立太甲,伊尹放太甲于桐,乃自立。《发挥》卷五注

  案: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云:‘《纪年》又称:……仲壬崩,伊尹放大甲于桐,乃自立也。’

  [四六](《竹纪年》云):伊尹即位,太甲三年,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发挥》卷五注

  案: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引《纪年》云:‘太甲七年,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

  [四七]庇,祖乙胜即居之。注:《纪年》。《国名纪》丁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三引《纪年》云:‘祖乙胜即位,是为中宗,居庇。’

  [四八]南庚更自庇迁奄。注:《纪年》。《国名纪》丁

  案:《太平御览》卷八三引《纪年》曰:‘南庚更自庇迁于奄。’

  [四九]《纪年》:盘庚旬自奄迁于北冢,曰殷虚。 《国名纪》丁

  案:《太平御览》卷八三引《纪年》曰:‘盘庚旬自奄迁于北蒙,曰殷。’

  [五0]《竹书纪年》:武王年五十四。《发挥》卷四

  案:《订补》云:‘《真诰》十五引《竹书》作“年四十五”,疑有倒误。今本《纪年》亦作“年五十四”。’案所见今本《纪年》多作‘九十四’,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四云:‘年九十四,……《路史》及《通鉴前编》引作“年五十四”。何本、陈本同。阁本作“年八十四”,大字本、吴本、张本作“年九十四”。’其作‘五十四’者,疑据《路史》、《通鉴前编》所改。

  [五一]《汲纪年》云:昭王末年,夜有五色光贯于紫微。其年,王南巡不返。《发挥》卷三注

  案:《太平御览》八七四引《书纪年》曰:‘周昭王末年,夜有五色光贯紫微。其年,王南巡不返。’

  [五二]□,穆王伐之,大起九师,东至九江,蚖蝉为梁,在江东矣。注:《纪年》:四十七年。《国名纪》己

  案:《太平御览》卷三0五引《纪年》:‘周穆王四十七年,伐纡,大起九师,东至于九江,比鼋以为梁。’

  [五三](《汲冢纪年》云):共伯和即干王位。《发挥》卷二注

  案:《庄子·让王篇》释文引《纪年》:‘共伯和即干王位。’

  [五四]《纪年》:晋武公七年,芮伯万之母芮姜逐万,万奔魏。《国名纪》戊注

  案:《水经·河水注》引《纪年》云:‘晋武公七年,芮伯万之母芮姜逐万,万出奔魏。’

  [五五](《纪年》):(晋武公)八年,周师、虢师围魏,取芮伯而东之。《国名纪》戊注

  (《纪年》)又云:桓王十二年秋,秦侵芮。冬,王师、秦师围魏,取芮伯而东之。《国名纪》戊注

  案:《路史》同时所引两条,第一条本《水经·河水注》引《纪年》:‘(晋武公)八年,周师、虢师围魏,取芮伯万而东之。’此属古本。第二条所引除多一‘冬’字外,则全同今本。似罗氏父子当日确见有《纪年》一书,其本于东周仍用周年,与古本用晋年者异;周王之军作‘王师’,与古本作‘周师’者亦异,然与今本则皆同。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因谓:‘罗泌已见今本。’《路史》一书成于干道庚寅,即宋孝宗干道六年(公元一一七0年),上距南宋建立之始不过四十四年,而此书卷帙繁重,博征群籍,又决非短期内可成,果如洪氏所论,则今本《纪年》当在南宋初已出现。罗氏父子所引除此条外,复引‘桓王十七年’一条(见后),以周王纪年与今本同,然不见现存今本,或为后世刻本所脱。洪氏所论疑是。

  [五六](《纪年》云):(晋武公)九年,戎人逆之郏。《国名纪》戊注

  案:《水经·河水注》引《纪年》:‘(晋武公)九年,戎人逆芮伯万于郏。’

  [五七]《纪年》:桓王十七年,楚及巴伐邓。《国名纪》戊注

  案:此又以周年纪事,与今本《纪年》同,然不见现存刻本。

  [五八]《汲古文》:晋武公灭荀,以赐大夫原氏。《后纪》卷九下注

  案:《水经·汾水注》引《汲郡古文》:‘晋武公灭荀,以赐大夫原氏。’

  [五九]《纪年》:晋献公十九年,会虞师伐虢,灭夏阳,虢公丑奔卫,乃命瑕父、吕甥邑于虢都。《国名纪》己注

  案:《水经·河水注》引《竹书纪年》曰:‘晋献公十有九年,献公会虞师伐虢,灭下阳,虢公丑奔卫,献公命瑕父、吕甥邑于虢都。’

  [六0]《竹纪年》‘次于郇’者,或云邠之三水栒邑,非也。《国名纪》戊

  案:《水经·涑水注》引《竹书纪年》云:‘晋惠公十有五年,秦穆公率师送公子重耳,围令狐、桑泉、臼衰,皆降于秦师。狐毛与先轸御秦,至于庐柳,乃谓秦穆公使公子絷来与师言,退舍,次于郇,盟于军。’

  [六一]《纪年》:句践以晋出公十年卒,鹿郢立,是为鼯与,六年卒。盲姑立,是为不寿,十年卒。朱旬立,是为王翁,三十七年卒。王翳立,三十六年卒,子诸咎杀之。诸枝立,是为孚错枝。一年,其大夫寺区定乱,立初无余。十二年,寺区之弟思复弑其君莽而立无颛八年。《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云:‘此隐括《越世家》索隐所引而杂采《越世家》名谥者。’(《燕京学报》第三七期页一八六)《史记·越世家》索隐所引《纪年》,文繁,不具录。

  [六二]《汲纪年》:晋出公二十二年,河绝于扈。 《国名纪》丁

  案:《水经·河水注》曰:‘《竹书纪年》:晋出公二十二年,河绝于扈。’永乐大典本作‘二十二年’,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作‘十二年’,盖据今本《纪年》。《路史》所据《水经注》,与大典本同。

  [六三]《纪年》:越王朱句二十年,灭滕。《国名纪》甲

  案:《史记·越王句践世家》索隐引《纪年》:‘于粤子朱句三十四年,灭滕。’《订补》云:‘“二十”字疑有脱误。’

  [六四]《纪年》:梁惠九年,晋取泫氏,即《汲书》赵献子城泫氏者。《国名纪》己

  案:《水经·沁水注》引《竹书纪年》曰:‘晋烈公元年,赵献子城泫氏。’《太平御览》卷一六三引《竹书纪年》曰:‘梁惠王九年,晋取泫氏。’

  [六五]《纪年》:晋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国名纪》己

  案:《水经·丹水注》引《竹书纪年》曰:‘晋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

  [六六]《纪年》:梁惠成元年,赵成侯偃、韩懿侯若伐我鄈。《国名纪》己

  案:《水经·沁水注》引《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元年,赵成侯偃、韩懿侯若伐我葵。’

  [六七]《竹纪年》:梁惠成二年,齐田寿帅师伐赵,围观,观降。《国名纪》丁注

  案:《水经·河水注》引《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二年,齐田寿帅师伐赵,围观,观降。’此据永乐大典本《水经注》,赵一清、戴震校本皆据今本《纪年》改‘赵’作‘我’,《路史》所引与大典本合。

  [六八]梁惠王三年,秦子向命为蓝君。注:《纪年》。《国名纪》己

  案:《水经·渭水注》引《竹书纪年》曰:‘梁惠王三年,秦子向命为蓝君。’

  [六九]惠成七年,雨[碧]于郢。见《纪年》。《发挥》卷二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0九引《纪年》:‘惠成王七年,雨碧于郢。’

  [七0]梁惠成八年,雨[骨]于赤髀,后国饥兵疫。《发挥》二注

  案: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朱右曾《存真》及王国维《辑校》皆据《路史》入辑。《订补》云:‘所见嘉庆六年酉山堂刻本、四部备要本《路史》皆如此,不云出《纪年》。但此条自孙之騄、洪颐烜以下皆引作《纪年》,或《路史》旧本有着明出《纪年》者。’《太平御览》卷八七七引《史记》云:‘梁惠成王八年,雨黍于齐。’陈梦家据此,以为‘“骨”“赤”二字乃“黍”“齐”之误,审其体例亦是出于此《史记》而未言所出。’(《六国纪年表》,《燕京学报》第三四期页一八三。)疑是。

  [七一]长子,纣大史辛申国,今潞之长子县,《纪年》之尚子也。注:梁惠成十二年,郑取屯留、尚子。《国名纪》丁

  案:《太平御览》卷一六三引《竹书纪年》:‘梁惠王十二年,郑取屯留、尚子。’

  [七二]《纪年》:秦封卫鞅于邬,改曰商。注:梁惠成三十年。《国名纪》己注

  案:《水经·浊漳水注》引《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三十年,秦封卫鞅于邬,改名曰商。’

  [七三]《纪年》:郑侯使韩辰归晋阳、向,二月城阳、向。注:更名阳为河雝,向为高平。《国名纪》甲

  案:《水经·济水注》引《汲郡竹书纪年》:‘郑侯使韩辰归晋阳及向,二月城阳、向,更名阳为河雍,向为高平。’

  [七四]《纪年》:魏襄王六年,秦取我焦。《国名纪》戊注

  案:《史记·六国年表》秦惠文王九年:‘度河取汾阳、皮氏,围焦,降之。’正当魏襄王六年,似与此条合,然据《纪年》年次,秦惠文王九年当为魏惠成王后元五年,此条疑非《纪年》文。

  [七五]《竹书》云:殷王子亥宾于有易淫焉,有易之君绵臣杀而放之,是故殷上甲微假师于河伯伐有易,锪之,杀绵臣。《国名纪》己

  案:《山海经·大荒东经注》引《竹书》曰:‘殷王子亥宾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绵臣杀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灭之,遂杀其君绵臣也。’

  [七六]应,《汲古文》云,商时国。《国名纪》己

  案:《水经·滍水注》云:‘按《汲郡古文》:殷时已有应国。’

  [七七]《汲冢纪年》:梁惠王发逢忌之薮以赐民。 《国名纪》甲注

  案:《汉书·地理志》注引臣瓒曰:‘《汲郡古文》:“梁惠王发逢忌之薮以赐民。”’

  [七八]《纪年》秦伐郑,次于怀,城殷。《国名纪》丁注

  《纪年》:秦伐郑,围怀、殷。《国名纪》戊

  案:《水经·沁水注》引《竹书纪年》云:‘秦师伐郑,次于怀,城殷。’

  [七九]《纪年》作鲂,即高邑之地。注:《十道志》云:高邑,赵房子也。《国名纪》己

  案:《太平御览》卷一六一引《十道志》曰:‘高邑县,赵房子之邑。《竹书纪年》作“鲂子”。’

  [八0]《竹纪年》:楚吾得及秦师伐郑,围纶。《后纪》卷一三下注

  秦、楚伐郑,围纶氏者。注:《汲纪年》三。《国名纪》丁

  案:《水经·伊水注》引《竹书纪年》曰:‘楚吾得帅师及秦伐郑,围纶氏。’《路史》所引‘《汲纪年》三’,‘三’疑为‘云’字之误,见《订补》。

  [八一]翟章救郑,次南屈者。注:《汲古》。《国名纪》戊

  案:《水经·河水注》引《汲郡古文》曰:‘翟章救郑,次于南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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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书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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