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清代的制度(2)
吕思勉2018-04-18 09:47742

  赋役是仍行明朝一条鞭之制的。***丁税既全是征银,而其所谓丁,又不过按粮摊派,则已不啻加重田赋,而免其役,所以清朝的所谓编审,不过是将全县旧有丁税若干,设法摊派之于有粮之家而已。和实际查验丁数,了无干涉。即使按期举行,所得的丁额,亦总不过如此。清圣祖明知其故,所以于一七一二年,特下“嗣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丁赋之额,以康熙五十年册籍为准”之诏。既然如此,自然只得将丁银摊入地粮,而编审的手续,也当然可省,后来就但凭保甲以造户口册了。地丁而外,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浙江、河南、山东八省,又有漕粮。初征本色,末年亦改征折色。田赋而外,以关、盐两税为大宗。盐税仍行引制。由国家售盐于大商,而由大商各按引地,售与小民。此法本有保护商人专利之嫌。政府所以要取此制,只是取其收税的便利。但是初定引地时,总要根据于交通的形,而某地定额若干,亦是参照该地方消费的数量而定的。历时既久,两者的形,都不能无变更,而引地和盐额如故,于是私盐贱而官盐贵,国计民生,交受其弊,而商人也不免于坐困了。关有常关和新关两种。常关沿自明代,新关则是通商之后增设于各口岸的。税率既经协定,而总税务司和税务司,又因外交和债务上的关系,限用外国人。革命之后,遂至将关税收入,存人外国银行,非经总税务司签字,不能提用。甚至偿还外债的余款,就是所谓关余的取用,亦须由其拨付,这真可谓太阿倒持了。厘金是起于太平军兴之后的。由各省布政司委员,设局征收。其额系值百抽一,所以谓之厘金。但是到后来,税率和应税之品,都没有一定,而设局过多,节节留难,所以病商最甚。《辛丑和约》,因我国的赔款负担重了。当时议约大臣,要求增加关税,外人乃以裁厘为交换条件。许我裁厘后将关税增加至值百抽五,然迄清世,两者都未能实行。

  44.

继续阅读:第二十三章清代的学术(1)

使用键盘快捷键的正确方式

请到手机上继续观看

中国大历史

微信扫一扫打开爱奇艺小说APP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