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明的制度(2)
吕思勉2018-04-18 09:47791

  法律:明初定《大明律》,大致以《唐律》为本。***又有《会典》,亦是摹仿《唐六典》的。中叶以后,则律与例并行。其刑法,亦和前代相同,惟充军则出于五刑之外。

  明代最精详的,要算赋役之制。其制:有黄册,以户为主,备载其丁、粮之数。有鱼鳞册,以土田为主,详载其地形地味,及其属于何人。按黄册以定赋役。据鱼鳞册以质土田之讼,其制本极精详。后来两种册子都失实,官吏别有一本,据以征赋的册子,谓之白册。白册亦是以田从户的。其用意本和黄册一样。但自鱼鳞册坏后,田之所在不可知,就有有田而不出赋役,无田而反出赋役的,其弊无从质正,而赋役之法始坏。明代的役法:系以一百十户为一里。分为十甲。推丁多之家十人为长。分户为上中下三等以应役。役有“银差”,有“力差”。中国财政,向来量入为出的,惟役法则量出为入。所以其轻重繁简,并无一定。明朝中叶以后,用度繁多,都藉此取之于民。谓之加派。就弄得民不聊生。役法最坏的一点,还不在其所派的多少,而在一年中要派几次,每次所派若干,都无从预知。后来乃有“一条鞭”之法。总计一年的赋役,按照丁粮之数,均摊之于人民。此外更有不足,人民不再与闻。力役亦由官召募。人民乃少获苏息。惟其末年,又有所谓三饷,共加至一千六百七十万,人民不堪负担,卒至于亡国而后已。赋役而外,仍以盐、茶为收人的大宗。明初,命商人纳粮于边,而给之以盐,谓之开中盐,而以茶易西番之马。商人因运输困难,就有自出资本,雇人到塞下屯垦的。不但粮储丰满,亦且边地渐渐充实。国马饶足,而西番的势力,多少要减削几分。真是个长驾远驭之策。后来其法坏了,渐都改为征银,于是商屯撤废,沿边谷价渐贵,而马群也渐耗减了。茶盐之外,杂税还很多。大抵以都税所或宣课司榷商货,抽分场,局税竹、木、柴薪,河泊所收鱼税,都不甚重要。惟钞关之设,初所以收回纸币,后遂相沿不废,成为一种通过税。在近代财政上,颇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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