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思蕴从电脑前移开了视线,说:“等我忙完这一点再走,你先回去吧,走之前把门关好了哦。”
一转眼,时间就过去了两个小时,整层办公楼只有她一个人的办公室还亮着灯,林思蕴觉得时间也差不多了,便想收拾收拾东西回家。突然,手机铃声响了起来,她揉了揉发酸的眼睛拿起手机一看,原来是殷九轩。
“喂?怎么了?”或许是没吃晚饭的缘故,林思蕴声音中透露着疲惫。
“你在哪呢?听声音感觉很累的样子。”敏锐的殷九轩一下子就听出了她的劳累。
“我在公司,一直忙到现在是有点累,你没事了吗,要不出来一起吃个饭?”林思蕴主动提议道。
“那萌萌呢?你不要回去给她做饭吗?”
“我说的就是去我家给你做饭,我妹和她的小男友在家照顾萌萌,不用我操心。”
“俩小孩在家看着萌萌呢!赶快找个阿姨吧,要不要我把之前的阿姨给你叫回来?”殷九轩关心道。
“不用了,等和靳宇凡离婚了我再把阿姨叫回来,现在还不着急。你先去我家吧,我一会就到。”
“我还是去接你吧,你一个人我不太放心,反正开车也快的。”殷九轩坚持要来接林思蕴,林思蕴没办法只好同意了。
挂了电话,耳边突然没了殷九轩温柔的声音,林思蕴一瞬间觉得有些空荡荡的,突然袭来的安静让她有些无所适从,整个办公室都寂静没有一点点人声,林思蕴有些害怕,坐在办公桌前一动不动,乖乖地等着殷九轩的到来。
“咔嚓咔嚓”一阵细微的响声传入了林思蕴的耳朵,她四下看了看,没有发现什么异常。
“一定是老鼠!”她安慰自己道,但是还是不由自主抱紧了胳膊。
“咔嚓咔嚓…”声音越来越大,好像是有人在翻东西。
“难道进贼了?!”林思蕴越想越害怕,新闻里经常报道有小偷进门偷东西把女主人奸杀了。这么晚了办公楼里只有她一个弱女子,难保小偷不会对她做出什么不轨之事,但是她又不敢把自己办公室的灯关了怕引起小偷的注意,只好自己偷偷躲到办公桌底下的缝隙里面,大气也不敢出一声。
她躲在桌子底下给殷九轩发微信,跟他说办公室里发生的事情,但是半天没有人回。
林思蕴越来越焦躁,办公桌底下狭小的空间压迫的她又难受又憋屈,她想出去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突然手机铃声响了。
林思蕴被吓的瞳孔一缩——谁竟然在这个时候打电话给我!害我呢!
她连忙拿出手机,原来是殷九轩,她赶快接起来。
“喂,九轩,你到了吗,我这里好像进贼了,你快上来!”林思蕴压低了声音小声说道。
“什么贼啊,是我!我刚刚推你们办公室的门半天没推开,你在里头也没反应都不知道给我开门,快过来开门!”殷九轩觉得好气又好笑,没想到这个女人竟然这么傻。
林思蕴自己也不好意思,忙跑到门口把门打开了。
“你也不知道喊一声,弄出来那些动静搞得我以为进贼了,真的是!”林思蕴埋怨道。
“我微信跟你说了你没看到吗?好了好了,都是我的错好吧,赶快回去吃饭吧!”殷九轩本打算把林思蕴好好骂一顿的,可是看到她乱蓬蓬的头发和干裂的嘴唇就不忍心再骂了,只想赶快带她回家休息。
听殷九轩这么说,林思蕴连忙打开了微信,才发现殷九轩发了好几条消息,可能是自己躲在桌子底下太紧张了所以根本没有看。她也觉得有点不好意思,忙挽住了殷九轩的胳膊说:“不好意思啦,我大晚上一个人呆在办公室有点神经过敏,太害怕了,不要怪我嘛~”
“哼,知道害怕还不早点回家,工作明天不能做吗?”虽是责怪的语气,话里话外却满满的都是宠溺。
“好啦好啦,赶快回家吧~萌萌还等着吃饭呢,也不知道林思柔那个丫头把萌萌照看的怎么样了。”
两人一边说着话一边上了车,甜甜蜜蜜的样子好像新婚夫妻。
转眼间就到了离婚开庭的日子,林思蕴做好了充足的准备,一大早就和律师来到了法院。为了不给萌萌留下一个不好的印象,林思蕴选择不让萌萌出庭,让妈妈留在家里照顾萌萌。殷九轩也早早的就跟他们会合了,跟律师商量庭上的注意事项。
等快要开庭了靳宇凡才缓缓地入场,他坐在轮椅上看起来很憔悴,才过了几天整个人就瘦了一圈,完全没有之前的嚣张气焰了。看来之前给殷九轩下迷药让他吃了不少的苦头,虽然殷九轩并没有示意手下人对靳宇凡做什么。
但是殷家也是有头有脸的人家,自家少爷给人下迷药这件事岂能轻易放过。跟殷家关系好的黑道派了些手下人不时去靳家骚扰一番,泼泼油漆砸砸门什么的,靳宇凡一个瘫痪病人、靳父靳母也不是什么有权有势的人,只能任他们这么嚣张。一家人的精神都快被这一群人折磨地崩溃了,也没心思跟林思蕴抢财产争萌萌的抚养权了。
林思蕴看到靳宇凡这个样子并没有觉得他可怜,这一切都是他自找的,要不是他非要威胁自己争萌萌的抚养权,要不是他极力坚持要分走所有的家产,要不是他不知天高地厚给殷九轩下迷药,事情怎么会变成这个样子。他现在受的苦跟林思蕴当初的痛根本不能相提并论,这一切都是他自作自受!
法庭上,靳宇凡和他的律师基本上已经处于放弃的状态了,一直都是林思蕴这边的律师在慷慨成词,经过将近一个小时的庭审,法官终于做出了判决。
原告靳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靳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财产归被告所有,鉴于原告本人没有劳动能力,原告每个月需给被告1000元当做孩子的抚养费用。此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A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