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2章:初立法律
金鹏2020-04-07 20:432,151

  至于晁盖这边,那三路大军一起汇合后便把齐州,衮州都拿了下来,现在驻守在里面,等待着晁盖和剩下的士兵赶来这里。张继,曹猛,刘凡守着齐州。冯子艳、李云、宋英守着衮州。他们帮助里面的老百姓重建家园,一边等待着晁盖归来。

  又过了一天后,晁盖和张风终于带着剩下的兵都来到了衮州。众人会合之后,询问晁盖下一步该怎么做?晁盖了一会儿之后,说道:“现在这齐州和衮州就算是我们的领地了。现在我们先不着急,更多的是应该做好表面工作,这几天把城内的布防工作做好,要让这两座城变为坚不可摧的钢铁之城。同时,也是最重要的,要把城内的百姓安抚好,帮助他们重建,让他们帮我们宣传,以及有更多的人会来加入我们。记住我们现在已经不是别人口中的土匪了,而是应该去帮助自己的百姓建设,这几天让城内的所有士兵都严格管控好自己,要出去只能是帮助百姓做好事,绝不能欺压百姓,强虐百姓,一旦发现有这种人,立马斩首,绝不轻饶。你们都听见我说的了吗?”

  “听见了。”

  晁盖这边就把齐州和衮州当自己的家一样,已经开始建设了,而辽兵这边则是陷入了大危机之中。先是主帅被昏倒,现在自己的大本营也被人端了,现在可完全是被宋军包围住了。

  国不可一日无君,家不可一日无主。辽兵这边急需一个能够出来做主的人,现在主帅不能继续领到大军,副帅,军师也不在于此,其他几位大将均不在此,现在似乎只能张达来领兵了,张达见现在进退两难,只好硬着头皮带领着剩下的两万多人去打登州,一来先找个地方,把大军安稳下来,固守待援,二来也好在此地扎根,以便后面继续挽回大局。

  可是,现在想打登州,真的能打下来吗?

  就在张达准备攻打登州的时候,晁盖这边正热火朝天地进行着城市建设。当初被辽兵抢掠烧杀的城市,在经过一段时间建设后,渐渐地献出了一些生机,晁盖非常欣慰,他想着现在终于,可以到了第二阶段了,距离实现自己的终极目标又进了一步。之后的几天里,晁盖一直在想着,颁布一些法律,作为一个国家没有法律怎么能行呢?现在也要开始政治和法制建设了。

  宋代是中国古代发展历史上值得永远铭记的时代。宋代在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都比前朝有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变化。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杨高凡认为,宋代不仅在政治、经济方面得到发展,法制建设也表现出与其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时代特色。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维护私有权益的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更加详密完备,具有无与伦比的时代特征。

  宋代是一个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王朝。这一时期,不仅让人们的义利观念和私有权观念发生变化,也促进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使以维护私有权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更加完备。因而,民法成为宋代法律内容中最丰富,最能反映宋代法律特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是民事权利主体的变化。在租佃制、雇佣制盛行的宋代,不仅官户、地主、平民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就是唐代的“贱民”,即宋代的客户、工匠、机户乃至私家雇佣的人力和女使等,在宋代亦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依法享有权利主体的资格,这些“贱民”法律地位的提高,是宋代民事法律体系、关系变化的重要表现。另外,宋代出现的义庄、祭田、学田及寺院等都有独立的财产、完备的管理制度,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团体。在法律上,它们具有财团法人和综合法人的性质。

  第二是物权法的详备。宋代是一个私有制高度发展,所有权观念深化的朝代,所以调整物权关系、维护私有权利益的法律也相当详备。尽管宋代没有现代概念上的动产与不动产的明显区别,但在内容上已有财物与产业之分,无论是私财还是官物,私产还是公业,都是法律积极维护的对象。宋代法律对动产物权的原始取得(先占、遗失物、漂流物的拣获、埋藏物的发现等)和继承取得(买卖、赠与、继承等)及添附物的处理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以动产物权作为借贷担保的质、当、典押等亦有明确的立法。凡私自移走支配他人所有财物,在刑法上则构成了盗窃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此外,宋代法律对以田宅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规定更加详密。

  由于宋代统治者对土地的占用、开垦、典卖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为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带来了新的特点。在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的冲击下,土地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使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相当频繁,买卖成为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主要途径。宋代租佃制、典卖制的盛行,又使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开始分离,宋代法律不仅承认这种分离的合法性,亦允许占有权、使用权独立有偿转移,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永佃权在宋代土地所有权中是一种强有力的物产权,既可以世代相承,亦可以典押转让使用权和收益权。宋代物权法的内容十分丰富,对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权益起了积极作用。

  第三是债权法的发展和契约关系的发达。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宋代商品经济发展,商品交换关系复杂化,在买卖、借贷、典当、租佃等契约关系中,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宋代在法律中对债的发生、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免责、债的强制效力及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都作了详细规定,以至于出现了“违契不偿,官为理索”的说法,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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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浒之乱世枭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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