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Ⅰ部分
第一案 阴阳尸
第二案 金属尸
第三案 淡水海尸
第四案 特别证人
第五案 生死之肺
第六案 死穴
第七案 三枪悬案
第八案 气杀
第九案 隐形的凶手
第十案 天空中的罪恶
第十一案 睡美人
第十二案 骨龄
第十三案 水中邪火
第十四案 红裙子
第十五案 两个坠楼的男人
第十六案 水泥中的无名尸
第十七案 十把凶器
第十八案 复活
第十九案 瞎子的眼睛
第二十案 花生油悬案
第二十一案 高原之杀
第二十二案 外星人凶案
第二十三案 鬼婴
第二十四案 侦探小说
第二十五案 听尸
第Ⅱ部分
老法医办案日记
特别案件之一 罗布泊干尸案
特别案件之二 桂林11.24空难之谜
特别案件之三 杭州千岛湖杀人案
特别案件之四 甘肃天祝的121个头盖骨之谜
附录:
附录1。中国古代奇案记录
附录2。法医史二三事
附录3。关于死亡的认知
附录4。法医鉴定书范例
附录5。常见国产枪弹结构诸元表
推荐
序
说实话,法医并不是一个风光的行业,虽然在电视剧中,我们经常看到那些年轻帅气的小伙子们,提着工具箱,穿着白大褂,一副大义凛然的样子颇为容光焕发,风光无限,但其实现实生活当中,真正的法医是非常严肃镇定,举重若轻,谨言慎行,且常年跟尸体打交道,冷清又阴森。
其实,朱明川老师这本书是我在天涯论坛的一个栏目贴上开始接触的,网络原名为《听尸》,当时编辑还没有签约,而关注这个帖子的人很多,点击率一路飙升,大都跟帖留言大赞朱明川老师的专业程度以及对案件的透彻分析,他写的所有案件,不像侦探推理小说中那般情节丰富,过度渲染恐怖气氛,他只管把案件真实又明了的分享给大家,不参杂任何赘余的虚构描写,不免让人读起来欲罢不能,就像他在文章说过的一段话:“法医不是侦探,不做没有证据的推理与猜测,可有时候真相是什么,法医早就知道了,一切尽在不言中。”
没错,我很赞同他这样的说法。
在刑事案件的日趋复杂、犯罪分子逐渐狡猾的形势下,如果只靠抓人口供是根本不可能完整的来断定一个案件的成立。想要取得确凿的证据,以及将罪犯绳之以法,让逝者受到法律的均衡,那么就必须更多的依赖刑事科学技术,所以,法医,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同样作为一名法医,我们的职责出发点都一致,为死人验明正身,为活人讨回安宁。
这是一本法医办案笔记,是最精彩的法医百科是全书式纪实小说,书中记载了各种真实奇案的侦办过程。全书共有25个案子,法医以专业角度,详实解答,给出了让人意想不到的答案。除此之外,书中还记载了“荒原戈壁上的谋杀悬案”、“天空中的诡异凶杀案”、“千岛湖的成名案”等绝密案件,关于那些传闻中的真相都在此书中了,你绝对不会想错过它!
在这本书中,你不仅能欣赏到上述的精彩大案,也能学到法医知识。书中的每一个故事都能当做睡前故事来看,没有生硬难懂的专业知识,在阅读的过程中,你不知不觉就掌握了那些法医学知识。
像朱明川老师这样的资深老法医,从警二十多年,负责案件无数,讲究严谨、认真、按程序步骤工作办事,不允许自己有半点疏忽的精神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医同行学习和赞扬。这二十多年来,他告诉我,他除了把所有心血都积攒在行业进取、汲取更多法医相关知识中,他还经常主持并参与各类案件的现场勘,以及刑事技术工作,他把毕生都奉献给了事业,对于我们来讲,这是值得所有同行及刚刚加入法医队伍的热血青年们起立,并为之鼓掌的!
法医工作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它涉及到许多方面的知识,比如面部重塑就是科学与艺术的结合。至于法医工作的艰辛,普通人恐怖很难体会。只要有犯罪现场,山高路远也得去,不分昼夜,再脏再累都无怨无悔,只因甘愿“为死者言,为生者权”。
在此,向老法医致敬!
法医秦明
主检法医师、《尸语者》系列知名作家
自序
序
人最痛苦的是什么?
不是死亡,而是死因不明,自己不明不白就离开了这个世界。一个人被谋杀时,那一瞬间痛苦地挣扎,他们留下的遗言,普通人听不见,只有法医才能“听见”。
在这本书中,有限的文字给读者们呈现了真实的法医职业,除了可怕残忍的犯罪案件,还有许多法医学知识。书中各类案件的时间跨度很大,对法医职业很感兴趣的读者们,也可以从中了解到中国法医的历史概况。
此书记载我的许多故事,在序言中就没有必要再赘述了,因此就说一说一些法医同行的事吧。
2004年12月26日,东南亚发生了大海啸,随后中国提交了救援申请,一批中国的法医赶赴泰国,对尸体进行DNA检测,作身份的识别。当时,至少有30个国家的400多名法医来到泰国做救援。
海啸鉴定中心设在普吉岛一家电讯公司的办公室,作用就像个大型数据库,交叉引用牙科纪录、指纹和死者的DNA鉴定结果,然后同失踪者国家提供的相似数据作比对。可法医通常是在现场工作,一切都是法医自己动手,在堆积如山的尸体旁进行身份识别,做完了一堆,又运来一堆,一忙就是一整天,根本不能休息。
当时,海啸发生了几天了,当地天气又热,许多尸体高度腐烂,很远就能闻到恶臭。尸体一高度腐烂,身份识别就得靠DNA检测了,而那时泰国的实验室没有能力进行那么大规模的DNA鉴定,这就成了各国救援人员担心的问题,而承担那么大规模的DNA鉴定也需要一笔不菲的费用。
后来,中国的法医承担了这项重任,然而,这不是大家拍掌的时候。因为中国的法医带着第一批100份牙齿样本回国后,可那些样本几乎都检测不出。这时候,很多人都对中国法医产生了质疑。然而,次年1月30日,由专家组带回来的第二批460份样本,在专家组的监控下,那些样本依然做不出来。
也许,大家会想,欧美电视剧的法医不是将样本放在机器上,一眨眼就能得出结果吗?可惜现实是现实,结果不只不能立刻得出,有时还有许多客观因素需要考虑。最后,国际DVI组织执行委员会宣布,以前从海啸遇难者身上采集的牙齿样本无法检测出DNA结果,将全部改为骨骼样本。在第三批的500份骨骼样本中,中国法医做了一次次的检测,最终提交了404份数据,成功率是84.7%,对于DNA检测,这已经是很厉害的数据了。
看到这里,或许你会想,为什么要在序言讲这件事,法医好像没有传闻中的那么神通广大。那我会告诉你,这就是最真实的法医故事,他们的工作环境最艰苦、最寂寞、最无私。正如协调美国在当地搜寻行动的美海军陆战队上校赖利所说的话:“人们希望百分百鉴定出每一具尸体,但我知道这是不可能的。如果有这样的期望,人们将会失望。”
面对失败与质疑,法医坚持把工作完成,尽力为逝者寻找回家的路。没错。正是靠着法医做的身份识别,那些不幸的遇难者才能魂归故里,每一个逝者都不会想被遗忘在没人认识的角落。
我想,在这里,我必须对每一位法医说一声,辛苦了。
朱明川
2013年9月
第Ⅰ部分
第一案 阴阳尸
身为法医,我常年跟尸体打交道,要说没有遇到过诡异的案子,那是骗人的。
之所以写下这些文字,我并非想故弄玄虚,而是想将那些不可思议的案件还原出来,让大家更了解法医这神秘的一行。由于法律和道德等原因,我不能在书中公开一切真实资料,只能点到为止,大家请勿对号入座。
我的名字叫朱明川,生于广西,一介草民。恢复高考后,我考上了原南宁地区卫生学校,毕业后就分配到马山县贡川卫生院工作。1986年,我开始在马山县从事法医工作,95年后兼任马山县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负责法医鉴定及主持刑事技术工作。前几年,那里只有我一个法医,在基层做法医,接触高度腐败尸体是家常便饭,凶案现场也极具震撼力,搞得我一度想逃走。
世事多变,后来有一个案子让我改变了心态,决定继续干下去。
我记得,那是1988年夏天,广西的一座县城发生了碎尸案。根据群众举报,有人在县城外一个下水道井口闻到恶臭,找人掀开盖子一看,里面泡着一袋尸块,袋子已经破掉了。这案子震惊全县,经过盘查和搜索,总共找到六个黑塑料袋包装的尸块。因为那个县城同样只有一个法医,我就被借调过去,帮忙做尸检。
那个法医叫谢增龙,曾和我一起在南宁学习,后来我们还有过多次联手办案的经历,但这都是后话了。先说,我赶去事发县城时,谢增龙已经把能找到的尸块按人体形态标志拼接排列了。可是,凶手碎尸碎得太彻底了,尸块被砍剁得成肉沫了,骨头没有完整的,别说死者的身份识别检验,甚至不能从骨盆或耻骨来鉴定死者的性别了。
在这种情况下,法医可以提取血液或软骨细胞做X、Y染色体检验,以判明死者的性别。可是问题就出在这儿,我们居然检验出来,死者有XX和XY两种染色体。那意味着什么?这是违反科学的!男性的染色体是XY,女性的染色体是XX,按理说,不应该检验出死者有两种染色体才对。当然,世界无奇不有,也许真的会有一个人有两种染色体,即嵌合体,但那几率太小了。
若非死者身体异常,那么为什么会检验出男性与女性的染色体?碎尸案中,是不是有两名死者?尸块被我们搞混了?
与此同时,经过数天的走访调查,发现一个叫李秀华的女人失踪了,确定她是县城里唯一失踪的人口。听到这消息,我和谢增龙就纳闷了,假设不是警方疏忽,死者亦非阴阳人,那为什么有两种性别的染色体呢?
这一点看似对刑侦工作不造成困难,可正是这细微的一点,成了日后我们侦破碎尸案的关键所在。
国际著名法医学家托马斯·野口先生有过这样一段精辟的描述:“面向生者转述死者的惨痛经历,使得法律发挥效能,这正是法医的职责。”这话不假,要转述死者的话,就必须先从尸体那里认真地听。我和谢增龙面对碎尸,检测出两种性别的染色体,进了死胡同,只得从另一方面着手。
在碎尸案中,凶手与被害人往往有亲缘关系或社会的交往关系,杀人现场一般即为分尸现场,但也不一定,这要从尸体的分解方式、包装方式、附着物及抛、埋范围来分析。事发县城的尸块包装得很紧密,每袋都有五层黑色塑料袋,而且抛尸范围非常广,这些都表明分尸极可能是在室内的。如果是在室外分尸,那么尸块的包装物就不会那么多,而抛尸范围也会很集中,甚至是在凶手居住处附近直接掩埋。
可是,李秀华的家中干干净净,找不到一点血迹,邻居也说她很多天没回来过了,但经常看见一个中年男人出入她家。由于邻居多为老年人和小孩,他们讲不清中年男人的长相,只依稀记得那个人比较胖。
在刑侦过程中,凶案第一现场要尽快确定,这样才能进行凶案现场重建(事实上这个学说真正成熟于90年代初)。我们手上的证据只有尸块,还有黑色塑料袋,突破口只能从这两样着手,不能指望警察从摄像头找线索,因为那时候县城连电脑都没有,更别提DNA库了。同样地,警察没有在李秀华家里找到用得上的证据,她上班的单位是一家纺织厂,平时与她生活有交集的员工都是女性,一个嫌疑人都没有,中年胖男人像是蒸发了一样。
遗憾的是,我和谢增龙在黑色塑料袋上没有找到一枚指纹,想必凶手怕被查到,戴了手套之类的东西。我们再度检查尸块,这时注意到尸体很干净,可能曾经过清洗,但有的尸块上沾着黑色砂粒,塑料袋里还有黑色砂粒沉淀和草叶等异物——这一点很古怪!
室内分尸和室外分尸还有一个区别,那就是尸块的附着物,通常室内分尸,尸块会比较干净,很少有附着物粘附;室外分尸的话,尸块上往往会有泥沙、草、叶等异物,有时尸块的皮肤上还可检见树桩、砖石等造成的拖擦痕。
我们一起找到了六个黑色塑料袋,只有下水道的袋子被擦破了,其他袋子被发现时仍包装严实,这就排除了是抛尸现场无关证物污染的可能性。可凶手若在室外分尸,那为什么抛尸范围这么大,而且碎尸如此彻底,这又形成一个矛盾。不过,在80年代末,许多住户的房子并没有瓷砖地板,都是水泥粗地,尸块有附着物很正常,但尸块上还有草、叶等物,这让我和谢增龙再一次陷入僵局。
事情出现转机,那是一个月后了,李秀华的邻居赶来报案,说那个胖胖的中年男人摸进了李秀华的家里。等民警赶去时,胖男人被逮了个正着,可他坚持否认李秀华的死与他有关,还说他并不知道李秀华已经死了。
经查证,那个胖男人叫韦安,住在县城外的林场里,是林场承包人。一年前,韦安认识了李秀华,渐渐地他们就好上了。据韦安交代,一个多月前他到邻县卖木材,现在才回来。李秀华是在一个多月前遇害的,时间过去那么久了,他找不到不在场证明,也没人能为他作证。
我和谢增龙跟随民警到林场时,一看见韦安的住处就明白了,那里就是凶案第一现场,因为那是一座偏僻的院子,韦安离异后独居在那里,四周没有一处人家,分尸不必怕被别人撞见。院子明显被人清洗过了,我们也没有在厨房和洗澡房检查,当时一进去,看到院子里的泥砂是黑色的,地上还有落叶,于是就拿起铲子在土色较新的地方挖了挖,结果一挖就挖出带有臭味的土块,血液已经变色了,但仍有些许尸体的肉沫被夹在泥砂中。
尽管铁证如山,但韦安仍否认他杀了李秀华,这时他离异的妻子也带着儿子来赶来,一家人都哭哭啼啼地说自己是清白的。李秀华不是本地人,她的亲人一起赶来时,遇到了韦安的家人,两帮人就打了起来。谢增龙去劝架时,被韦安的儿子打破了头,说是我们被李秀华的家人买通了,栽赃了韦安。韦安的前妻和儿子不依不饶,打了人不算,还坚持让别的机构重新验尸。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尸体解剖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鉴于这条规定,相关机构肯定不同意韦安前妻和儿子的要求,况且在2005年以前,社会上能做法医鉴定的机构并不多。(在2005年10月,国家发布了一个规定,全面停止人民法院的法医鉴定,这使得社会的法医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但也参差不齐。)
我看到两家人在外面打起来,拉开了他们,后来谢增龙就跟我说,走,朱明川,今晚再去研究研究,我们不能冤枉好人。那一刻,我忽然觉得法医很难做,可也必须做下去。世界上有太多的不公,我们没有能力做超人拯救世界,但至少可以还一个公道给那两家人。
当时,我们先搞清楚了室外分尸和室内分尸的矛盾之处,可仍对两种性染色体有疑问。我帮谢增龙额头的伤做包扎时,嘴里骂了韦安的儿子,想替好兄弟出口气,可忽然灵光一闪,想到了李秀华为什么会有两种染色体。既然李秀华身体并非异常,那极可能是李秀华已经怀有身孕,且胎儿是男性。碎尸后,这两种染色体混在一起了,单从尸块来看,也不可能看得出这其实是两个人的尸块。
碎尸不是随便碎的,一定有深仇大恨,或者有某种行为激怒了凶手。我们首先怀疑,韦安的前妻和儿子有嫌疑,可他们都住在桂林市,离县城非常远,一个月前都在桂林老家那边。这样一来,问题又绕回韦安身上,难道他真的凶手,只是嘴硬而已吗?
我看着那些黑色塑料袋的照片,脑海却一直是两家人打闹的情景,可袋子上没有指纹,什么线索都没有,这要如何将凶手绳之以法呢?最后,我在看到抛尸地点的那几张照片时,终于意识到凶手虽然狡猾,但留下了一个致命的证据。
在这里,我要解释一下,法医的工作范围,因为上面这段文字看起来,我好像把所有的刑侦工作都做了。法医学的研究包括:尸体检查、活体检查、物证检验、文证审查、现场勘察等五大类。其中,现场勘察是指通过对犯罪现场或事故场所的检查,借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人和物及其相关性,为判明案件性质,揭露与真实犯罪进一步提供证据——抛尸现场亦是法医的“地盘”。
我看完照片,心里很激动,把想法和谢增龙一说,两人一拍即合。那是什么证据呢?时间过去一个多月了,证据还可能在抛尸地吗?不会被其他人和物污染吗?答案是,不,完全不会!
凶手很狡猾,戴了手套,在那个年代就知道不要留下指纹,真的很聪明。可是,凶手记得作案时戴了手套,但抛尸时,很可能是赤手扳开了下水道的井盖,盖子下面留下了指纹。事实证明,我们是对的,盖子下面除了几个无关人员的指纹,还有几枚身份不明者的指纹。
在这里,我要补充一点,那个年代的下水道井盖虽然有球墨铸铁井盖,但有的地方是用水泥浇注的盖子,在它凝固前,底下放有报纸,以免与地面粘住。很多下水道井盖下面都是一层撕不掉的报纸,不像现在都是金属井盖。像生锈的金属、水泥地板,都有肉眼很难看见的小孔或起伏,采集指纹有困难,如零碎的地图拼不起来。可水泥井盖下面的纸是很光滑的,跟普通的报纸不一样,不能说它比镜面好,但底面很光滑。再加上有点用力扳起来,夏天油脂分泌多,指纹压在底面,比普通的触摸要清楚得多。
也许,大家又会觉得奇怪,凶手抛尸没戴手套,那为什么黑色塑料袋最外层没有指纹?那是因为塑胶手套在80年代末还不广泛,我们猜测凶手使用的是林木砍伐工用的厚手套。那种手套戴上去后,很难扳起下水道井盖,凶手为了快速抛尸,极可能脱掉了手套。既然凶手是在室内分尸,拥有充足的时间,那么尸块包装袋肯定不只五层,十有八九是多套了几个,抛尸后再拿走原本套在最外面的塑料袋。这样不只不会沾上凶手指纹,还能避免袋子不沾上凶案第一现场的任何痕迹。
采集到了指纹,我们要比对,那时还没电脑,比对指纹都是人工操作,用的是指纹卡片。我记得,1956年省厅曾派人到第一民警干校学习全国统一的“中国十指指纹分析法”及指纹档案管理业务,有一个人后来调到该县,整理出了1083份罪犯十指指纹卡片。于是,我们经过比对,真的抓到了凶手,令我们没想到,这一次碎尸的凶手竟是女性。
凶手名叫张娟,在纺织厂上班,和李秀华是工友。张娟曾和韦安谈过关系,后分手,就在此时李秀华认识了韦安,这却点燃了张娟的妒火。一次,张娟以为韦安在家,便回韦安的住所取回她的一件衣服,哪想却碰上了刚洗澡出来的李秀华。两个人一见面,她们就争吵起来,还动了手。张娟怒火中烧,拿起铲子打死了李秀华,恰好韦安外出谈生意,她就在院子里分尸,然后把尸块抛到各处。抛尸的地点实际上都在张娟从林场回家的路线上。张娟原以为,她清洗了现场,不会有人查到她头上,没想到在井盖上栽了跟头。而张娟也忘了,两年前,她曾因盗窃百货商店的东西被拘留过,留下了十指指纹。
结案后,韦安和李秀华的两家人不再打闹,双方还向谢增龙道歉。我看着那一幕,对法医这行的退怯感没有了,亦不再迷茫,正如一句法医名言:To Speak for the Dead,To Protect the Living。这句话道出了法医事业的真谛:为死者言,为生者权。
以后,我还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案子,每次我都会想起那句话。
(第001号案 阴阳尸 完)
第二案 金属尸
1987年10月的一天,马山县食品加工厂的一位女工人在家离奇死亡,他丈夫到医院办理了脑外伤死亡证明,声称死者下楼时不慎摔倒,造成了颅外伤死亡,要求火葬场立即火化。为慎重起见,火葬场负责人将这一情况通知了我。
死者名叫冯媛,住在家里的人除了丈夫张国军,还有张国军的父母。我赶到现场时,冯媛的尸体已经经过清洗,并换了一身衣服,楼梯上的血迹也早就搓洗掉了。我一看这情况,倒没想太多,等我现场做完鉴定时,发现死者确系颅外伤死亡,楼梯虽然经过搓洗,但仍有摔倒碰撞的痕迹,火不火化就听我一句话了。
光凭查看现场和尸表,我并不能完全肯定,冯媛是意外摔下楼,正常的工作流程还需要进行尸体解剖。可张国军和他父母不同意,只允许我们在家里看看,坚决不同意把尸体带走。我跟民警想劝解,张国军却拿着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力证妻子冯媛是意外事故死亡,不是他杀。送葬队伍聚集在死者家里,起哄地指责我们不让死者安宁,试图赶走我们。
民警不想起冲突,也怕万一查不出来,多添一桩悬案,丢了县局的面子。我那时还年轻气盛,心想万一是命案,死者怎么能瞑目?冯媛的娘家也不答应啊!没办法,我只能在现场继续验尸,可尸体经过清洗,就算有证据,也可能被洗掉了,要找线索大多要靠解剖了。当时的情况让我没得选,只能凭经验检查尸表,而且时间紧迫,就像拆炸弹一样。
实际上,早在1900年前,《礼记·月令》和《吕氏春秋·孟秋记》都有:“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等法医肉眼检查操作的记载。有些尸检,光看尸表亦能找到证据,运气和实力都各占一部分因素。
我查看死者的脖子时,发现那里有一个黑点,黑点周边的皮肤有点像金属质,我戴着塑胶手套搓了搓,怎么都搓不掉,原来那是皮肤金属化了。我觉得这一点有问题,告之随同前来的民警,张国军却指责是我的塑胶手套没洗干净,皮肤金属化是我弄脏了死者,还想和我打架。
在这里,我又要解释一点,早在上世纪80年代,法医们的工作条件十分简陋,那时还没有防护服,工作时就穿一件白大褂、戴个口罩。就连法医们检验时戴的手套都要回收,一副手套洗了戴,戴了洗,直到破了洞才不再用,从1988年起,法医们才陆续开始用一次性手套。
我自认每次手套都洗干净了才再度使用,尽力不会污染尸体,破坏尸表的证据。张国军如此激动,心里肯定有鬼。首先,我怀疑冯媛是被电死的,通常被电死的人身上会有电流斑,是电流热作用所致。电流斑不是每次都会出现,电死的人除了电流斑,还有皮肤金属化的特征。
当金属电极与皮肤接触时,由于电极金属气化,金属微粒沉着于皮肤上及其深部,称为皮肤金属化。比如,铜导体与皮肤接触后,铜屑沉积在皮肤上,皮肤就会呈淡绿色或黄褐色;铁导体与皮肤接触后,铁屑沉着在皮肤上,皮肤就会呈灰褐色;铝导体与皮肤接触后,铝屑除可在皮肤上沉着外,还可深入皮下组织与肌肉,而且电流时间越长,金属化就越严重,除非把皮肤割去,否则很难洗干净。
死者脖子上的金属化是灰色,我起初以为是死者家属没洗干净,原来他们根本洗不掉,也不知道那是一个破绽。发现了这一点,民警盘问之后,张国军和他父母才交代,冯媛因无法生育,又不肯离婚,张国军经常与她吵架,这一次张国军气过头了,一不小心就把妻子推下楼了。冯媛并没有当场死亡,张国军想要孩子,干脆就顺势接通电源,将妻子电击杀害,并和家人伪造了摔倒致死的现场。由于担心冯媛没被电死,并为了确保犯罪目的得逞,张国军电击了很久,却没料到这样反而让皮肤金属化异常的明显。
听到张国军交代一切,送葬队伍一片哗然,我却觉得这很荒唐,因为电死人再伪造现场,其实是办不到的。外表的证据也许能洗去,但张国军不知道,证据还在尸体的体内。
电击死时,死者除电流斑、皮肤金属化外,全身改变还与急死、休克相似。电击休克立即死亡者,心脏、大血管内血液不凝,内脏充血、水肿;神经细胞浑肿,尼氏小体①消失,脑浆内有空泡形成;电击伤(死)还可引起内脏破裂,尤其是肠破裂。
由于这件案子的侦破过程都是在凶案现场完成的,一举一动都在群众眼中,真相大白后,他们不再起哄骂人,转而纷纷赞扬,还有人好奇地问法医是不是经常要触摸尸体。正如达芬奇的一句话:Our life is made by the death of others(中文意思:我们的生活建立在别人的死亡之上),法医这一行正是建立在他人的死亡上。
尸体,常伴法医左右,这看似很神秘,但聆听死者最后的遗言才是重中之重。
(第002号案 金属尸 完)
①:上文提到的尼氏小体是神经细胞的胞浆内含有带色素的斑块。
第三案 淡水海尸
我常听老法医说,法医有两大难,一是水里的尸体,二是高空坠落的尸体,因为这两种尸体很难判断自杀与他杀。在这里,我就先说广西的一件溺亡案例,高空坠尸留待后章再讲。
广西淡水资源非常丰富,每年都有人淹死,统计的数目绝对能让人好奇,为什么中国人口还在继续增长。97年后,我短暂地调任到柳州市柳北分局解放刑侦大队,任技术中队中队长,在那里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案子。我记得,那天是97年7月21日,有人在一条死水河里发现了一具女尸。领导安排技术中队赶去时,我还在吃午饭,一到现场,我的妈呀,尽管我闻惯了尸味,但也差点晕倒。对了,在局里的法医和刑事技术人员统称为技术中队。
女尸面朝下的漂在水面上,被我们捞上来时,其手足部的皮肤表皮已经脱落了,就像脱手套一样。在法医学上,这种现象说明尸体在水中浸泡的时间很长,一般夏季需要1到2周,冬季需要2到3周,如果泡得更久,指甲还会脱落。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尸体都那么倒霉,有的溺水尸体因水中腐败菌较少,腐败发展缓慢甚至停止,时间一长,全身或局部会形成尸蜡。尸蜡形成可使皮肤和皮下组织保留较长时间,甚至数年。我记得,曾有报道一新生儿死后埋葬在含水的聚苯乙烯棺材内形成尸蜡,18年仍保存完好。
这案子讲到这里,并不算太离奇,高度腐烂或者不腐烂,这种桥段已经被小说家用得烂掉了,普通的案子我也不会跟你们讲,浪费你们的时间。问题是,我们把尸体运回去,在解剖后检查女尸的肺部,我却大吃一惊。
一般的溺亡特征我就不多讲了,但可能大家不知道,溺亡的人还有一种鲜为人知的特征。这特征已经证实过了,那就是在淡水里溺亡的人,其肺部重量基本正常,要么就是有轻度水肿;在海中溺亡的人,其肺部会变得沉重且湿润。而且在海水里溺亡的人,血管腔内会有大的红细胞凝块,在淡水中溺亡的人,红细胞则会发生分解。
如大家猜的一样,女尸最后被我们检验出来,死者是在海水中溺亡的。从肺部分辨,这是最直接的方法,当然这并不够,之后我们还用了其他检验方法。要说的是,通过肺液来确定具体水源地,这种技术跟鉴定DNA一样,实际上能做的地方没几个,一般都是拿去省厅的,不要被科幻式的电视剧唬住了。
言归正传,柳州并不靠海,而死水河也是淡水河,离海非常远,泡在淡水里的女尸为什么得出在海水溺亡的结果呢?
古罗马著名医生盖仑有一句名言,解剖对医生的重要性,如同建筑师离不开建筑图纸一样。因女我们怀疑死者是溺死的,所以进行尸体解剖时,特别注意检查肺部的溺液、泡沫、泥沙、水草、浮游生物等,还要检查肺部有无淤血、水肿、肺门淋巴结有无肿大。
现实中的法医和电视剧里的不一样,他们仅对尸体检验,给出尸检报告,并不会主观地告诉你,谁谁谁是凶手。理论上,尸检报告只是法律证据,确定凶手是谁,并不在法医的职责范围内。换句话说,法医就是专门聆听死者话语的人,那些话语只有法医才能听得到,然后法医再把那些话转述到尸检报告上。
在尸检中,我们检验到女尸肺部的溺液确实是海水,这点毋庸质疑。可柳州哪有海呢?我们总不能把这个结果填写到尸检报告交上去,这太没说服力了,肯定不能当作法律证据的。溺尸体表会被水浸泡,大部分细微的证据都丢掉了,而尸体经过多重污染,法医很难鉴定尸表上的证据哪些是与凶案有关,哪些是无关的——那么重要的证据就在尸体内部。
溺液在这个案子中是最关键的突破口,我们在检验了溺液后,发现柳州的确有“海”。
海水分为两种,一种是天然的,另一种是人工配制的。如今,内地很多不靠海的地方都养有海水鱼类,可从海边运海水过去,费用太昂贵了。那该怎么办?人工配制的海水就应运而生了。
人工配置海水只要将人工海水盐按照一定比例与水混合,就可配制成与天然海水较接近的人工海水。其中,国产海水盐含有20种微量元素,进口海水盐含有40种微量元素。人工海水配制的水源,应选用无毒,无味,洁净的过滤水,地下水和晾晒一周的自来水。
1997年以前,在柳州一起有13个地方有人工海水养鱼,但只有3个地方采用了进口海水盐,这数据源自“柳州农业部渔业局”的备案记录,而女尸肺部的溺液就含有进口海水盐。这一点让我们有了突破,但那3个地方都不承认死过人,也没有员工失踪。警方考虑,这些地方招工不规范,死者可能是从外地来柳州打工的,没有签用工合同。那些地方也没有摄像头,什么线索都没有,案子又回到了原点,女尸到底在哪里死亡的呢?
经过法医的再度检验,发现死部肺部的溺液比较浑浊,还有些许沉淀物堆积。要知道,人工海水刚配制时,通常会很浑浊,水底有沉积物。配制好的人工海水要立即启动水族箱中的循环水过滤装置,加温设备和充氧设备,12小时后才会变得澄清。经一周后,若水质已稳定在合理范围,这时就可饲养海水观赏鱼了。
这一点让警方豁然开朗,在那3个有海水鱼的地方中,只有一家在十天前购买了一批进口海水盐,配制了新的人工海水,准备给巨大的水箱换水。这就表明,死者是在配制海水时溺死的。确定了这一条线索,警方一路查下去,而这时死者的丈夫也从异地赶来报案,说妻子失踪了。
案子经过半个月的侦察,终于真相大白,原来死者是配制海水时自己跌进去淹死的,可用工单位的负责人怕被死者家属索赔,趁夜把尸体丢到了死水沟里,想误导警方,让大家以为死者是在水沟中失足溺亡的。可用工单位的负责人不知道,淡水和海水溺亡的肺部有区别,他还以为死者没有外伤,这样就不会查到他们身上了。
(第003号案 淡水海尸 完)
第四案 特别证人
2007年2月,我开始在南宁市分局刑侦一大队做法医,上任不到一个月就遇到了一件奇案。
那天上午,我们接到群众举报,有个老人在小区里上吊自杀了,可他们怀疑现场是被伪造的。死者叫姚大勇,已经70岁了,身体不好,常年背药罐。群众反映,姚勇喜欢在小区的树下与老年人们打牌,当天还没察觉他有异常情况,谁知道第二天就惊闻他自杀了。姚勇的妻子前年去世了,他只有一个儿子,儿子经常抱怨没时间照顾老人,因此大家就怀疑是死者的儿子行凶。
技术中队一行人赶去现场时,死者姚勇已经被儿子从高高的水管上放了下来,并清理了现场。由于死者儿子不知道我们会赶来,他对此很惊讶,也很生气,对围观的群众一顿痛骂,指责他们横生事端。这种情况很常见,但正如英国作家丁尼生所言:It is better to fight for justice than to rail at the ill(中文意思: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我静下心来,只看了一眼尸体,当即就瞧出了问题——死者不是自杀的,现场是被人伪造的。那我是怎么看出来,死者并非自杀,而是他杀呢?
这一点,我首先要纠正一下,电视剧给大家长期造成的一种误解。很多演员在拍戏时,伪造他人的自杀现场,通常都是从死者身后窜出来,并拿着一根绳子将人勒死。我后来办过许多案子,很多罪犯也是凭这种错误的印象,这才在犯罪过程中被逮住。在现实中,如果一个人真的下决心上吊自杀,那么尸体上的勒痕应与地面垂直,至少接近80度到90度。否则,凶手杀完人再把尸体吊上去,傻子都能看出破绽,因为勒痕会不重叠,而大部分演员拿了绳子就是从人家身后使劲往后勒。
姚大勇的儿子听完的讲解,当场否认杀过人,还声称他昨晚加班,但无法提供不在场证明,因为公司里只有他一个人,公司也没安装过监视器。死者的儿子坚称自己是清白的,可房门没有撬锁的痕迹,一切都像是熟人作案。经过走访调查,我们得知姚大勇平时只与邻居们在楼下打牌,极少请人进屋里做客,能自由进出姚家的人只有姚家父子。
为了侦破此案,我们就找来案子里最重要的证据,即勒死姚大勇的麻绳。麻绳是姚家绑蛇皮袋用的,一起有两根,其中一根被用来实施犯罪了。我们无法在麻绳上提取指纹,因为绳子太粗糙了,最好的办法就是提取DNA,作为案子的生物物证。
DNA是脱氧核糖核酸的简称,是存在于生物细胞中的遗传物质。由于个体间的DNA差异及遗传规律,DNA鉴定在侦查破案和司法审判领域中具有极高的识别率。因此,有人将DNA称为“特别证人”。
在这里,我又要向大家作一个介绍,那就是中国法医的DNA发展历史。
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科技百废待兴,法医物证技术更是设备简陋、技术单一,只能看看细胞,查查血型,根本无法直接认定嫌疑人。DNA在中国首次用于实际案件检验,那是在1989年9月,之后一个叫叶健的人研究出两步裂解法,在强奸案及强奸杀人案件的侦破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过,DNA技术和检验标准是在2001年后才渐渐普及的,真正于全国范围内将DNA技术用到刑侦中,也是在那之后。
如果我没记错,2006年9月29日,南宁市局刑侦支队“三基”工程建设的DNA实验室才正式亮相。事实上,当时这个DNA实验室已有4年的成长过程,南宁市局利用DNA检验技术破获的首起案件,是在2002年6月底。那时候,刑科所只有一套DNA检验设备,两名DNA检验员。
话说回来,我们提取麻绳的DNA后,立刻与姚大勇儿子的DNA样本做检验及比对。一开始,姚大勇的儿子并不同意采集他的DNA样本,以为我们要陷害他,在知道这能排除他的嫌疑后,他才欣然应允。
在很多罪案剧中,技术人员总是把沾有样本的棉签头往试管里一丢,摇一摇然后送到机器上去,电脑屏幕上马上就能弹出一个硕大的比对结果“MATCH”(符合),但那些都是戏剧化的描述。其实,仅仅是检材的提取,就是极其繁琐的环节。试验时,法医们拿起剪刀,将携带检材的物件剪成小片放入离心管,进行分离纯化,然后对DNA片段进行扩增,最后进入DNA图谱分析。一套流程走下来,至少要花费12个小时。如今,为满足侦查办案的实际需求,鉴定时限已由原先的30个工作日转变为3、5天。若换作以前,等一个鉴定结果能把人等死。
几天后,我们从DNA实验室拿到了结果,可却出人意料。麻绳上的DNA除了死者的,还有另一个人的,可那个人并不是死者的儿子。如此一来,姚大勇的儿子被证明是清白的,可凶手是谁呢?谁还能自由出入姚家?
我拿起犯罪现场的照片看了又看,终于发现了一个问题,并再次到现场去确认。在死者家中,饮水机的水桶是满的,一点空气都没有,这说明水可能是刚换上的,死者一口都没来得及喝就被杀害了。一查之下,我们找到了一位名叫吴优的送水工,他承认死者遇害前一天曾送水到家中,但否认他是凶手。
英国诗人奥顿说过:Evil is unspectacular and always human,and shares our bed and eats at our own table(中文意思:恶魔通常其貌不扬,与常人无异,并和我们同床共餐)。在姚大勇的案子中,由于门窗未有强行入内的痕迹,我们一直着眼于熟人作案,但却忽略了最经常见面的送水工。
没人会痛快地承认自己是凶手,我们经过比对,证实吴优的DNA与麻绳上的DNA相符。这让案子一锤定音,面对“特别证人”,吴优辩无可辩,只能交代了犯罪事实。原来,那天傍晚吴优送水到姚大勇家时,看到姚大勇从一个盒子里翻出送水的工钱时时,忽然起了歹念,他便随手抓起麻绳将老人勒死。事后,吴优将现场打扫了一遍,可却忘记水桶刚装上去,会暴露他曾到过现场。
死者的儿子被还以清白,对我们感谢之余,又回忆起父亲放在盒子里的钱是平时攒下来的“私房钱”,也许他怕儿子不养他,一直偷偷存点钱养老,没想到那些钱却变成了催命符。
(第004号案 特别证人 完)
第五案 生死之肺
1988年10到12月之间,马山县甲型肝炎暴发流行,发病109例,死亡3例。为了控制疫情,各医院、卫生所到所有村子中走访调查,采集血液样本。那原本是一场疫情,和身为法医的我没有关系,至少用不着我,没想到在当时竟发生了一件惨案。
11月2日的中午,有一个叫王雅莉的女医士着急地跑来马山县,问朱明川在不在,跟民警报告田林村有情况。我走出来一问,这才知道王雅莉在田林村采集血液时,看见一家人要去山里埋一个死婴。死婴是女性,刚刚出生,那家人是在家中为产妇接生的,并没有去卫生院。王雅莉很年轻,见不得半点罪恶,她怀疑那家人重男轻女,活活地闷死了女婴。
我问王雅莉,你又没看见人家分娩,你怎么知道女婴生下来不是死的。王雅莉气喘吁吁,告诉我她在采集血液时,听到产妇痛苦地呻吟,后来还听到婴儿短暂的哭泣声。当看到那家人要去掩埋死婴,王雅莉就以为婴儿出生后健康有问题,也担心婴儿还没死透,仍有救活的机会,于是她就上前询问了情况。哪知道,那家人慌张作答,女婴生是死产,坚称女婴不曾发出过哭声。
80年代,类似的事并不少,很多人为了生男孩,真的狠得下心肠。当时,政府已经开始严打杀婴的犯罪行为,我对杀婴儿的事也极度痛恨,随即就跟另一位民警赶去田林村。有人可能会问,婴儿已经死了,分娩时有意外情况发生,婴儿没有保住,这并不罕见,有什么方法能够断定婴儿出生时有没有死呢?这话没错。产妇是在自家分娩的,她的家人都矢口否认,光凭王雅莉一面之辞,确实不能妄下结论。
在这类案件中,婴儿是死产还是活产,往往就是案件的关键所在。
言归正传。起初,那家人死活不同意我们带走女婴的尸体,经过艰难的沟通,傍晚时我们才把尸体带回来。当然,我们办案不能有主观情绪,否则无法以法服众,证据就是一切。正如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W说过的话:Every law has no atom of strength, as far as no public opinion supports it(中文意思: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我把死婴的尸体带回来时,天已经黑了,冷风吹得跟鬼哭一样。为了尽快尽善地处理这桩案子,一回县城,我就马上跑去卫生院的太平间对死婴进行尸体解剖。为什么法医解剖要来医院,难道没有影视剧里法医专门使用的解剖室吗?在这里,我要跟大家解释,由于条件有限,很多尚未建专门的解剖室,因此法医们的解剖一般都在医院太平间或殡仪馆进行,即使在美国部分地区,甚至当今的中国部分县市的情况仍是如此。
跟欧美剧里法医们比起来,我们并没有优雅的工作间,卫生院的太平间只有10多平方米,连一扇窗户都没有,夏天闷在里面,我们全身都会变臭,甚至呼出的气都是臭的。一进来,我就把蓝色塑料袋里的死婴摆在水泥台上,台面铺着白色的瓷砖,从裂纹就看得出它已经走过很多年月了。
死婴刚死不足24小时,而且时值冬天,尸臭并不明显,只是夜里尸检,多少让我这个仅上任一年多的法医有点心慌。那么,究竟怎么做,法医才能确定婴儿是被杀害的,并且不是死产儿呢?
在法医学上,判断产儿是活产还是死产,主要是根据胎儿出生后在母体外是否进行过呼吸,已呼吸的为活产,未呼吸过的为死产。但活产和生活能力(指出生后能够继续维持生命的能力)是有区别的,有足够生活能力的胎儿可以是死产,比如宫内呼吸窘迫致死,相反无生活能力的胎儿,例如畸形或未成熟儿,可以是活产,而后死亡。
确定新生儿是否曾有过呼吸,最常用的方法就是肺浮扬试验,因为未呼吸的肺,肺内不含空气,呈实体状,比重是1.045到1.056,将其投入冷水中即下沉;已呼吸的肺含有空气,肺的体积增大,比重小于1,投入冷水中不下沉。应用这一原理判定有无呼吸,这就是法医学上的肺浮扬试验,此法从17世纪起,由德国法医血学者首先采用。
肺浮扬试验是按常规解剖方法打开胸腹腔,分离颈部软组织,然后在吼头下方和膈肌上方分别结扎气管和食管,并在食管结扎上方切断。最后,将舌、颈部器官连同心肺等一同取出,并投入冷水中,观察是否上浮、上浮的部位及其程度。
死婴的家人以为法医不能判定婴儿是否为死产,而且产妇没有在医院留下过任何记录,可他们并不知道,呼吸过的婴儿与死产儿肺部是不一样的。我做完了肺浮扬试验,结果全部为阳性反应,即全部肺连心脏一起上浮,颈部脏器沉下,说明肺部已充分呼吸,可以确证为活产。
我得出了这个结果,心情是沉重的,当晚也确定了死因——机械性窒息死亡,即女婴是被人捂住口鼻后死去的。之后,那家人交代了犯罪事实,承认他们为了再生儿子,狠心地杀死了刚出生的女儿。很可惜,他们不了解,重男轻女是错误的观念,女性亦是人类社会的不可或缺的一员。就如墨西哥的一句谚语:The house does not rest upon the ground, but upon a woman(中文意思:家不是建立在土地之上,而是建立在女性之上)。
在此案的末尾,我要多费笔墨,解释肺浮扬试验的一个注意事项,那就是文中描述的试验仅适合于尸体尚未出现腐败的情况下。因此,我那天才连夜赶去卫生院的太平间,当晚就完成了全套尸检工作。否则,肺浮扬试验会更为复杂。
(第005号案 生死之肺 完)
第六案 死穴
2009年5月27日,南宁民族大道古城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是下午14点28分,有12个行人在十字路口等红绿灯,道路还有监控。在这种情形下,可以说案子是很容易处理的。奇怪的是,南宁市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古城中队给我们刑侦队打了一个电话,叫我赶去把死者运走。
为什么我会觉得奇怪,在这里就要告诉大家一个行内的秘密了。
交通事故,其实严格来讲,现在机关的鉴定中心没有资质,只能找社会上的鉴定机构。很多部门委托给法医鉴定中心是延续历史的老做法,在有关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如果当事双方不提出法医鉴定中心无鉴定资质问题,法院亦不持异议,那就可以认为是有效证据。
2005年10月开始,我们已经不接这种案子了,而且有的保险公司也不认可的鉴定,最终会不予理赔。我听说要我赶去现场,心里就纳闷,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不会是新人吧?我想在电话里问清楚,可那名交警忙着处理现场,群众吵个不停,车鸣不断,根本没时间细说。
挂断电话后,我放下手头的工作,立刻跟几个民警开车赶去古城路口。此时,那名交警为了使道路畅通,在拍照后已经把尸体抬到一边去了。我以为,在现场会看见一堆血,或者死者的腿呈现90度的弯曲状,可一去到就傻眼了。
道路上干干净净,别说血迹了,连片树叶都找不到。当我找到那名交警后,一问才知道,一辆柳微车(广西柳州五菱集团生产的一种微车)行经民族大道古城路口时,一位女性路人闯红灯走到人行道上,在柳微车开过来时,人倒下后再也没有醒过来。不过,柳微车司机坚称没有撞到人,在看到死者出现前,他已经刹车了。
交警是个帅气的小伙子,一直耐心地听司机和目击者争论,见我们来了,他就叫他们再说一遍。司机觉得自己被冤枉了,总觉得死者没死,是想碰瓷,不停地瞄向尸体。等红绿灯的那些行人都看见了事故经过,他们一致说是司机把人撞死的,嚷着要处理这名肇事司机。这时,交警就跟我说,他虽然不是法医,但看得出死者身上没有伤,尤其是双腿没有骨折,恐怕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我幡然醒悟,交警叫我来,是因为他认为死者生前中毒了,这是一桩刑事案件。
南宁很热,尸体长时间放在地面的话,会被腾腾的热浪破坏尸表证据。我看交警的蓝衬衣和白手套被汗水浸透了,行人也烦躁起来,当时我就没有拖延,当场为那名女性死者做了简单的尸检,戴着手套按了按尸体的双腿和膝盖,那里真的没有骨折,连碰擦的伤痕都没有,道路上的擦车轮胎印也很明显。而且尸者面色和双唇发绀,尸僵渐显,完全不像活人,难怪交警都没打急救电话,一直在等我们过来。
交通事故往往发生在一瞬间,即使有录象当作证据,我们都要看很多遍才能确定,交通工具是不是撞到人了。目击者虽然都声称是柳微车司机将人撞死了,但在证据面前,只能认定这起事故中没人说谎,可目击者被双眼欺骗了。正如古罗马预言家菲德洛斯曾说过:Things are not always what they’ve seen, he first appearance deceives many。 The intelligence of a few perceives what he’s carefully been hidden(中文意思:事物的表象并不可信,大多数人往往被表象蒙骗。只有少数智者能够察觉深藏的真相)。
之后,我就把那名女性死者运回去做尸检,跟我一起去的民警也登记好了目击者的资料,并拿到了道路监控的录象。后来,我们确实从录象中得出结论,柳微车司机没有撞到死者,案子与他无关。
那么,死者为何会在路上突然死亡?她真的中毒了吗?
女尸身上有钱包,我们翻出来一看,里面有身份证,死者名叫彭丽,28岁,住在古城路,在一家设计公司上班。在中毒案件中,若死者是服毒自杀,通常会留在现场,不会到处溜达,因此自杀这一可能性一开始就被排除了。而后,民警经过走访调查,发现彭丽新婚一年不到,生活美满,与丈夫相处和睦,事发当天与丈夫一同吃过早餐,可她丈夫身体并无不适感;在公司里,彭丽亦不曾与同事结怨,他们在公司的午饭都是到外面的餐厅去吃,事发当天也是如此,但其他同事身体无恙。
与此同时,我在尸检中采集了死者的以下检材:胃及胃内容物;肠及肠内容物;血液;尿液;肝、肾、脑组织。此类怀疑中毒的尸体检验,除了留取供毒物化验的检材,还必须同时留取足够的病理检验的检材。
可是,出人意料,奇怪的事情又一次发生了——毒理检验后,那些尸检检材竟然都是正常的,并没有中毒迹象。就连彭丽家的水、食物、厨具都干干净净,毒药检测的结果全是阴性。
我拿到报告的时候,不敢相信地看了又看,在确定检验无误后,问题又回到了原点。彭丽如果不是被车撞死的,也不是中毒身亡,那么她在马路上为什么会忽然倒地死亡呢?普通人都会往鬼怪方面去想,可我们是搞科学的,总不能拿这种原因去糊弄死者家属,况且人类的犯罪能力是无极限的。我记得,英国作家约瑟夫?康拉德就说过这样一句话:The belief in a supernatural source of evil is not necessary。 Men alone are quite capable of every wickedness(中文意思:将邪恶的产生归结于超自然的因素是没有必要的,人类自身就足以实施每一种恶行)。
由于我们手上的主要证据只有一具尸体,第一犯罪现场在哪也不清楚,可以说线索都中断了,只能对尸体进行第二轮检验。在第一轮检验中,死者口唇、面色发绀,眼球凝视,再加上找不到尸体有任何外伤,骨骼也完好无损,因此我们都把注意力放在中毒之上。这一次,我们换了一个方向,情况就大不一样了。
我做完尸检后,在死者的胸腔内,左肺明显萎陷,左、右胸后壁第5肋间距脊柱4.5cm处胸膜下对称性出血。这个情况若在尸检中不仔细的话,根本不会注意到。我看到这情况,顿时想到死因了,随即与彭丽的丈夫确认,死者是否在前几天做过针灸。彭丽丈夫承认,彭丽经常光顾按摩店,喜欢做针灸解乏和养身。
这样一来,案情就真相大白了。
原来,彭丽左腋下疼痛了一段时间,死前一天到按摩院做了针灸治疗,针灸师用针灸刺心俞穴②(背部第5肋旁1寸半),深约2.6cm,当时针刺过深,刺破了胸膜组及肺组织,引起了左侧张力性气胸,导致彭丽死亡。可针灸师没有发现这情况,而彭丽也被左腋下疼痛误导,没有意识到离死神不远了。过了一天,这情况恶化,彭丽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间,在过马路时倒地死亡。
总而言之,这不是一起凶杀案,而是一起诊疗技术失误导致的医疗事故。由于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公安分局在医疗事故纠纷中不方便做鉴定,最后我们就把相关事宜移交给另一个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让彭丽丈夫拿到了应有的赔偿。
(第006号案 死穴 完)
②:心俞穴位于人体的背部,取穴时一般采用正坐或俯卧姿势,彭丽当时是正坐的,可针灸师下针时,她弯腰向前抓了一本美容杂志,使得针灸师下针时发生错误。因此,做针灸时切勿乱动,谨遵医嘱。
第七案 三枪悬案
在我的法医生涯中,跨省办案不过八次,最近的一次是在2010年4月份,去的地方是贵州朴公镇。一般法医极少跨省办案,除非案情重大,牵涉众多,或有利害关系,这样才会跨省做鉴定。在我接到上级通知时,下意识地就想,贵州的这桩案子肯定不简单。
接到通知后,我很快拿到材料,大致地了解了案情。
在2010年2月份的一天,贵州朴公镇两位民警追击一名持枪嫌犯,双方在一个工厂后面交火。嫌犯开枪发生跳弹,擦伤一位民警,之后嫌犯右腿被民警击伤,继而脑部右太阳穴中枪,当场死亡。现场有目击群众,他们声称,嫌犯右腿受伤后,已经失去逃跑能力,手上的枪也掉在地上了,警察却续打向嫌犯的太阳穴,有过度执法的嫌疑。
嫌犯叫邹云龙,是当地人,家里的亲戚能塞满一卡车。几年前,邹云龙在广东杀人抢劫,被列为通缉犯。2010年2月,邹云龙潜回家乡,被民警盯上,随即在交战中身亡。因目击群众皆称,邹云龙先被打中右腿,手枪滑落,这让开枪的民警被推到风口浪尖,并发生了群体事件,公众亦对鉴定结果的真实产生了怀疑。
鉴于此事影响甚大,死者家属也不认同本省鉴定,最高检查院的侦察指挥中心就做了安排与协调,任命广西的两名法医和四名技术人员重新做法医鉴定和枪弹伤检验。我拿到案件的材料时,还以为只是死者家属闹事,因为从材料上来看,案情一目了然,没必要再重新做鉴定。
等我一去才知道,案情比我想的要复杂得多,难怪会跨省做鉴定。
到了贵州后,我才拿到案件的详细材料,根据那上面的描述,两位民警分别开了两枪,嫌犯则开了三枪。两位民警用的都是92式手枪,而嫌犯用的是54式手枪(嫌犯几年前杀害贵州民警抢夺来的)。为什么我要说明双方使用的枪械?因为问题就出在这里。
简单地讲,92式手枪使用的是9mm口径子弹,54式手枪使用的7.62mm口径子弹,两种子弹是不一样的。两位民警一共打出4枪,只有一颗子弹在邹云龙的右腿中,脑部那颗子弹没有射穿,滞留在脑部,可那颗子弹经法医人员取出后,大家都对结果产生了质疑。
为什么会质疑呢?因为那颗子弹是7.62毫米口径的,即表明它是从54式手枪里射出来的,与民警无关。这个结果显然不能被死者家属接受,他们认为民警为了开脱,利用职务之便,篡改了证据。
我看完材料后,一样质疑证据保存链的完整性,而法医也未能够证明那颗检验的子弹确实是从死者脑袋里取出,且在被送到实验室以前没有被篡改过。那名法医深感被冤枉,想以死证清白,但在跳楼前被拦下了。可也因为如此,那颗从死者脑部取出的子弹就因为“不干净”,之后未被列为证据。
大家看到这里,或许会觉得我冷血,同是一行,为什么会质疑检验报告呢?这就要从找到的子弹说起。我看过那些采集到的证据,弹头和弹壳各有7颗(民警共开4枪,其中一颗在嫌犯右腿中,嫌犯开3枪),可以说子弹都在,没有一颗失踪。既然子弹都在,那么嫌犯脑部的子弹从哪来的?难道他知道插翅难飞,选择饮弹自尽了?
根据我拿到的材料,邹云龙暴戾成性,杀过平民和警察,抢劫过商铺,逃了数年,不像会轻易放弃的人。再者,我看过法医拍的现场照片,邹云龙右手十分干净,并没有血液回溅。倘若邹云龙是自杀的,那就是接触射击,手上不太可能是干净的。
在这里,我顺便解释一下,射击距离的界限目前争议比较大,各行业或各学派都根据自己的工作和理论的需要进行了各种划分。目前,国内法医学界根据实际案件和损伤特点倾向于以6cm以内为接触射击,6至60cm为近距离射击,60cm以外为远距离射击。
一般,远距离射击的子弹射入口,其形态仅带有擦拭轮③和污垢环的弹孔,没有火药烟晕和颗粒灼伤(形似长晕的太阳)等枪击残留物,邹云龙右腿的枪弹伤符合这一特点,同样,他的右太阳穴枪弹伤也符合。所谓枪击残留物,是指射击时从枪口或枪支机件缝隙中喷射出的火药燃烧生成的烟垢、未完全燃烧的火药颗粒、微量金属屑和枪油等。如果在60cm以内的近距离射击,射入口周围多会留有射击残留物,若在超过60cm的远距离射击则较少留下射击残留物。
我们是广西的法医,与贵州刑侦队不熟,不会带有主观情绪。在得到这样的结果后,我首先好奇,邹云龙若非自杀,那子弹怎么会打回他脑袋?难道真有人胆大包天,篡改了证据?这不大可能!现实中,要把子弹换进尸体里,又让伤口看似正常,这真比登天还难,没有外行想的那么容易。可如果证据没被篡改,7.62mm口径的子弹如何拐弯射回来?
跳弹,这是我们首先考虑的情况,贵州的技术人员同样考虑了。可由于死者头部的子弹不能列为证据,我们不可能再去检验它,而贵州的技术人员也没来得及完成所有的检验,领导就因舆论压力叫停了弹痕检验。
如此一来,重担就压在我和另外一位广西法医的肩上了,我们只从尸体身上着手,听听死者有什么话要说。
在我们做完尸检后,跳弹这一猜测就被否定了。死者右太阳穴的射入孔是圆形的,这与跳弹不符。因为跳弹的前提是弹头由枪镗射出后撞击较坚硬的物体上,借助弹头与物体的倾斜度而改变飞行了的路径,同时由于弹头与物体的碰撞,势必造成其形态的改变,而变了形的弹头所形成的弹孔往往是不规则的。
邹云龙那三枪是怎么开的?其中一颗子弹的射击方向(指弹头击中人体时的运行方向)是怎样的?缘何会射入他自己的脑袋里?这桩案子太蹊跷了,乃至我们不相信它的真实性,可越蹊跷的案子,证据其实越多。我记得,尼采就曾这样说过:The irrationality of a thing is no an argument against its existence, rather, a condition of it。(中文意思:一件事的荒谬,不能成为驳斥它存在的论据。相反,这恰恰是它存在的条件)
在尸检中,邹云龙脑部右侧的枪击残留物几乎没有,因此可以排除邹云龙不是自杀的。所谓枪击残留物,是指射击时从枪口或枪支机件缝隙中喷射出的火药燃烧生成的烟垢、未完全燃烧的火药颗粒、微量金属屑和枪油等。如果在60cm以内的近距离射击,射入口周围多会留有射击残留物,若在超过60cm的远距离射击则较少留下射击残留物。
尸检做完后,我又考虑了枪击现场的情况,两位民警当时是与死者正面交火,右腿的子弹射入口就是在正面的。至于死者右太阳穴的射入口,民警们讲不清楚,生死一瞬间的事,他们记不得情有可原,很可能死者中枪后想逃跑,身子一侧就被打中右太阳穴。但若是这样的话,民警就是过度执法,可子弹又不是他们射出的,这案子可谓谜雾重重,难怪死者家属不认同鉴定结果,还引发了群体事件。
从广西来的我们备感压力,做完尸检又赶赴枪击现场,想要再做一次枪击现场的重建。可是,此案事发两月余,现场早就因人为和天气的因素,面目全非了。贵州方面的技术人员早就做过现场勘察,我对此行并不抱希望,但来都来了,不到现场看一看肯定说不过去。
出人意料,这一次我们收获很大。
死者脑部射入口的擦拭轮和污垢环是对称的,这说明射出子弹的人应该是正对着死者的右太阳穴,若角度偏斜,那么射入口的擦拭轮宽度极可能会不对称,形状有点像鸭蛋。我按照死者生前站的大概位置,推测子弹的射击方向,最后走到了工厂后的一片树林里。那是一片荒林,民警和嫌犯都未曾进去过,也由于子弹都找到了,没人对荒林搜索过。
林子里落叶满地,雨水冲刷,与案发时的情形早就不一样了,我本以为这样找下去不会有结果,怎料竟在一块岩石下发现了一颗54式手枪的弹壳(即7.62mm口径的子弹弹壳)。我们心生疑惑,这是第8颗弹壳,可邹云龙只打了3枪,第4颗弹壳怎么来的?
在找到第8颗弹壳后,技术人员立即着手做枪弹痕迹检验,即通过光学成像原理把弹壳和弹头圆柱面上膛线痕迹展开在同一平面上,显示所有痕迹的特征及相互关系。结果,那颗弹壳被证实与邹云龙打出的另外两颗弹壳磨损痕迹不一样,并不是他打出去的。可由于第8颗弹壳的射出时间无法确定,我们不能肯定两件事是同一时间发生的。
事情到了这里,我们6个从广西来的人就被送回去了,以后的进展我就不知道了,这算是我生涯中的一桩悬案。
后来我听人说,邹云龙有同伙,打死他的人正是他的同伙,他们用的枪都是从民警那里抢来的,因此制式是一样的。如果邹云龙家属不去闹,没有引发群体事件,那么贵州的技术人员就能顺利完成枪弹痕迹检验,从而得知子弹是由另一名同伙射出的。交火中,现场砰砰砰地响着,民警精神高度紧张,也忘了分辨枪声。
有人可能又会问,为什么邹云龙的同伙要那么做?我猜,他的同伙没有被被通缉,眼看他要被捕了,他同伙就杀人灭口,而他也打中了同伙一枪,否则子弹的数目对不上号。就这样,他们抢劫的钱财藏于何处,成了日后的谜团之一,或许另一桩案子发生后,邹云龙的案子会真相大白。正如美国诗人爱默生说过的一句话:All is a riddle, and the key to a riddle is another riddle。(中文意思:所有的事物都是谜团,而解开一个谜的钥匙是另一个谜)。
总之,与此案有关的贵州同行全部降级或调任异地,案子不了了之,我们找到的证据甚至都没有被公开,可能是考虑到社会稳定性。这案子中有太多的因素不方便透露,因此采用的地名和人名都是化名,见谅。
(第007号案 三枪悬案)
③弹头表面粘附的油污、铁锈、烟灰、金属粉末和火药烟渣等也被留在射入口内缘皮肤上,习惯上称为擦拭轮或污垢轮,
第八案 气杀
你知道,法医最怕什么吗?
很多人都认为,法医胆子大,不怕鬼,不怕死尸。实际上,法医最怕急救人员,因为他们会怕犯罪现场破坏掉,乃至被害人身上的证据都会流失,给日后的罪案侦破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可人命关天,只要被害人有一线希望,我们日后的工作困难再大都是值得的。
2009年4月30日,曾闹得沸沸扬扬的督办案件“南宁三姐妹奸杀碎尸案”告破。同日,南宁市局青秀分局接到市一医院的电话,说是一名女性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叫我们去一趟。医院几乎每天都会死人,若每次都打电话来,我们的电话非爆炸不可。一接电话,民警和法医就知道,死者“有话要说”。
我和同事赶去时,死者的丈夫在和医院方面争吵,一定要把尸体拉去火化。医生稳不住了,见我们来了,立刻把烂摊子丢过来。经过询问与了解,我们得知死者叫方雨花,其丈夫叫黄强,他俩争吵打架是家常便饭,邻居都可以证明。据黄强交代,死者生前与他在家里撕打,之后他负气离家,数小时后返家时,黄强发现妻子已经在厨房拧开煤气管道,自杀身亡了。
我在医院太平间初步查看了尸体,发现死者四肢有多处划伤,确实是与人撕打留下的外伤。急救人员赶到时,试着抢救,可发现人已经死了,便把尸体运回医院。在此过程中,尸体和现场均已遭到破坏,在这样的情形下,要找到真相会难上加难,这时必须认真区分哪些证据属于第一现场留下的,哪些是急救人员转移过来的。
由于死者确实经常与丈夫打斗,外伤又看不出哪些是致命伤,医院方面为了慎重处理,他们就把我们叫来了。黄强并不理解,还说急救电话是他打的,他若真的杀了人,怎么会打急救电话。我听过这种借口很多次了,凶手经常这么说,等到真相大白,他们又会有另一番说辞。
死者为大,秉着要倾听死者“遗言”的使命,我与黄强进行一番沟通后,他终于同意我们给死者做一次尸检。那么,尸体和事发现场在一定程度上都被破坏了,身为法医的我们有办法听到死者的“遗言”吗?
经过尸检,我发现死者头部的头皮下血肿,颈内肌肉出血,四肢多处划伤,尸斑呈樱桃红色,心血化验碳氧,HbCO(一氧化碳血红蛋白)含量达90%(人体的一氧化碳血红蛋白超60%即会死亡)。根据尸检结果,可认定方雨花确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身上的损伤应在中毒之前发生。意思是说,黄强并非先把人杀死,再把煤气打开,伪造了事发现场,结果与黄强的描述似乎不矛盾。
然而,事情的真相是这样吗?黄强没有撒谎吗?
实话说,我第一眼看到方雨花的尸体时,曾怀疑她是被黄强扼死的,因为她背部表皮脱落及皮下出血。所谓扼死,即是用单手或双手、上肢等扼压颈部而引起的窒息死亡,又称掐死。有时可见用肘部、前臂或器械压迫颈部所致的死亡,也属扼死。
奇怪的是,黄雨花颈部的扼痕并不明显,越明显才越容易扼死,这是不是说明我想错了?在扼死案中,受害者常常挣扎抵抗,在其胸部和四肢会留下伤痕。可若凶手心理素质强,仍能避免在这些地方留下伤痕,以迷惑法医。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凶手再聪明都会有遗漏的地方,那就是受害者被扼死时,就算四肢和胸部不能挣扎,可背部会与相靠的物体剧烈摩擦,因此背部会表皮脱落及皮下出血,这是凶手最容易忽略的一点。
黄雨花的背部有非常明显的伤痕,可她颈部的扼伤又不明显,那是为什么呢?在这种情况下,法医就要考虑凶手在扼颈时,颈部有垫衬物的可能性。在这类案件中,为了查明是不是有掩盖扼痕,这就要看法医的解剖了。
对于怀疑死者是被扼死的,为了避免将死后解剖所致的肌肉和软组织血液侵染误认为是扼痕或掩盖扼痕,在解剖时应首先剖开胸腔和颅腔,取出内脏器官和脑,尽量放出颈部血液,使颈部处于相对缺血状态。将查颈前部时,应将颈部肌肉群逐层分离,观察肌肉、甲状腺、甲状软骨、舌骨的损伤等。
问题在我做完这项解剖后又来了,因为死者的颈部肌肉是有出血症状,但并不明显,与外伤看上去相符。即是说,死者未被扼死,也无人用垫衬物来隐藏扼痕。
事情到了这里,死者似乎真是自杀的,黄强的说辞几乎被应证了。可在我的眼中,死者身上仍有两个疑问,一是人体心血中HbCO(一氧化碳血红蛋白)含量达60%以上即可死亡,而死者心血中HbCO含量高达90%,人体生前能否形成这么高的HbCO含量?是我搞错了吗?二是死者颈部损伤虽不致命,但极可能使人失去知觉,而在人失去知觉后不可能完成拧开煤气管道自杀的动作的。
带着这两个疑问,我和民警去到事发现场,准备通过模拟分析重建当时的情况。
模拟重建,顾名思义是指从通过设计、创造与过去的某一段现象或过程相似的环境和条件,运用相似的人或物,模仿重建事发经过。古今中外,犯罪现场的模拟重建数不胜,我国五代后晋时期的《疑狱集》中曾记载的三国时张举所办的“杀夫焚尸”就是著名的一例:妻子杀死丈夫后纵火烧屋,伪造成失火烧死,张举采用同时用火烧活猪和死者进行对比,发现活猪烧死后口中有许多灰烬,但死猪口中则干净,从而获悉真相。
我进到死者家中的厨房时,首先就换位思考,若与丈夫争打后,会拧开煤气死在厨房里吗?方雨花家里的化妆品都很高级,她平时对身体护理也很用心,可见她是一个爱美的女性,若自杀,极可能打扮好再躺到床上。可这只是我的怀疑,绝对不能当成证据,死者气过头了,失去理智也是有困难的。
模拟事发现场,我们不可能让活人来做实验,只用三只家兔代替,以便模拟方雨花当时的情形——第一只家兔被钝器打击头部并辅以扼颈后置于煤气开启的厨房内;第二只家兔被钝气打击头部并辅以扼颈后置于正常环境并用煤气管直接对准其呼吸道,使其中毒死亡;第三只家兔未受任何损伤,置其于煤气开启的厨房内。
实验结果显示:第一只家兔在1小时后死亡,心血中HbCO含量达30%左右;第2只家兔在1分钟后死亡,其心血HbCO含量高达90%左右;第三只家兔3小时后仍未死亡,心血HbCO含量在20%左右。
诚然,动物与人体有较大的差别,不能完全照搬动物实验的结果,可这模拟重建的实验反映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在厨房这个特别的环境中,只有当呼吸道直接与煤气管道相通时,才能达到心血中极高浓度的HbCO含量。结合本案分析,此案凶杀的可能性无法排除,而死者丈夫是唯一的嫌疑人。
面对这些事实,黄强辩无可辩,最终向民警交代了作案的经过。原来,黄强一怒之下,掐晕了方雨花,接着怒气未消的他把妻子对准煤气管道,拧开后便徉装负气离家,并故意在小区监控中出现,还找来朋友一起喝酒,为自己制造不在场证明。可惜,黄强怕方雨花不死,保险起见,他将人对准了煤气管道,而这一点恰恰暴露了他的罪行。
古人苏轼甚有远见,在其《洗儿》中就曾言:人皆养子望聪明,我被聪明误一生。想来,聪明反被聪明误,黄强的犯罪行为给我们证明了这一点。
(第008号案 气杀 完)
第九案 隐形的凶手
法医这一门职业建立在死亡之上,很多人都觉得法医的工作很安全,只要死尸不跳起来掐你脖子,那就高枕无忧了。事实真是如此吗?从我1986年入行以来,我的法医同事中两个因公牺牲,还有一个因公残疾。牺牲的那两位分别是下洞捞尸摔死、尸体解剖被爱滋病感染,残疾的是勘察现场时被炸伤了。
除了以上的惨例,法医们在日常工作中总还有各种看不见的危险,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伤害。1997年,我调任到柳州市柳北分局后,曾接到一个很特别的案子,而当时谁都没有想过,危险会不期而至。
我记得,那年中秋刚过,一个中年妇女来报案,声称丈夫被人谋杀了。中年妇女叫李彩凤,丈夫叫凌志文,一家人出来逛街。在解放南路,王志文在一家商铺的楼梯上摔下来,当场死亡,这点已经由急救人员证实了。那时,李彩凤与女儿在试衣服,并未目睹事发经过,可她坚持认为丈夫是被人推下去的。
经多方核实,民警确认凌志文确系下楼时不慎摔死,死者的妻子却不肯相信,还对我们说死者生前神神秘秘,行踪飘忽,经常嘀咕一些怪话。比如,死者要妻子保证,他死后必须坚强活下去,女儿切记上学不能贪玩等等。大家都认为死者妻子是过度悲伤,胡言乱语,可为了安抚死者家属,亦为死者能瞑目,我就做了一次尸检。
在一切工作准备就绪后,我要清洗尸体,接着就发现死者戴了假发,可能他怕被人发现,假发戴得很紧,以至摔下楼时都未曾脱落。戴假发算不上犯罪,我并没有在意,采集了假发上的一些痕迹物,准备交给痕检人员。余下的尸检中,尸体的异常处渐显,比如死者的乳头扁平,几近消失,皮肤红斑较多,肺充血,横纹肌萎缩、纤维化。
同时,急救人员把抢救的情形告知我们,死者的血完全止不住,他们怀疑死者有白血病。之后,医院方面查到了死者的病历,原来他一直悄悄治疗白血病,李彩凤的怀疑有理可依。现实中,有人知道自己得了绝症,不想拖累亲人,有时真的会将病情隐藏。死者因病脱发,为免妻子生疑,他就戴了假发。
事情到这里就算完了吗?
李彩凤仍认为凌志文不该患白血病,一切都没有征兆,像是她丈夫忽然就病倒了。在医学上,白血病有急性的,李彩凤的怀疑不足以采信。可白血病不会让死者乳头消失,肺出血,横纹肌肉纤维化等等。我不禁地怀疑,这起死亡案件中除了病因外,是否含有人为因素?若一个人有心的话,能不能让一个健康的人患上绝症呢?
在我做检验时,又从李彩凤那里了解到,凌志文是一个磷矿的车间主任,长期与矿物接触,她问我磷矿该不该负责,死者算不算工伤。与磷矿接触,并不会引发白血病,至少在科学上还没有这个说法。大家都认为李彩凤悲伤过度,胡言乱语,一见她来都头疼得要命。
然而,尸体上仍有蹊跷,死者还有话要说,不久我又对死者进行了第二轮尸检。这一次,我从李彩凤的“疯言疯语”中,隐隐觉得哪里不对劲。带着疑问,我提取了死者的睾丸生殖上皮,拿去做检验。
我拿睾丸生殖上皮做什么?是不是变态行为?当然不是了!
众所周知,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影响甚大,严重的能迅速造成人类死亡。通常,放射性损伤会在人体各组织上体现出来,比如真皮乳头消失或变平,过度角化;肌肉组织对辐射不敏感,但在大剂量的辐射下,横纹肌肉会萎缩及纤维化;心脏对辐射同样不敏感,但会出现纤维性心包炎和心包积液;肺部会有出血、胸膜肿大等等。
问题是,以上列的几点都是人体对辐射不是很敏感的地方,那最敏感的地方在哪?别害羞,最敏感的地方就是睾丸生殖上皮,女性则是卵巢。人体的这两个地方对辐射极为敏感,一旦受到辐射,男性的细精管生殖上皮细胞分裂就受抑制,发生变性坏死。持续性作用则致曲细精管硬化,间质血管壁玻璃样变,严重者全部细精管萎缩。而女性的闭锁卵泡会明显增加,仅少数卵细胞及其卵泡上皮残存。
果不其然,鉴定结果显示,凌志文的睾丸生殖上皮细精管全部硬化了,这证明他受到了放射性损伤,他的白血病很可能是人为造成的。
在我发现这个情况后,民警按照我给的方向,核查了磷矿的生产安全记录,发现1997年6月时,磷矿的一个下料口钴60不见了!可生产安全负责人怕被追责,竟胆大包天地将此事隐瞒,没有向上级汇报。
我一听这消息,心说糟糕,凌志文被辐射过,那做尸检的我和其他技术人员会有危险吗?要知道,钴60是金属元素钴的一种放射性同位素,具有极强的辐射性,人体一旦受到钴60的污染就会产生脱发、呕吐等症状,严重地还会损害人体血液内的细胞组织,造成白血球减少,引起血液系统疾病,更严重的会致人死亡。
在做尸检前,法医若没有得到相关信息,肯定不会知道尸体曾被辐射,或有爱滋病。因此,法医常说,这行建立在死亡之上,死亡也与我们相伴,指不定哪天就轮到我们成为做尸检的对象了。
进行放射性损伤致死的尸体解剖不同于一般尸体解剖,法医必须注意自我防护。对半衰期短的同位素,可将尸体放置一段时间,让同位素含量减少或消失,然后再进行尸体解剖。解剖时要注意保护眼睛、戴专用手套,以及使用长柄工具。
在钴60丢失的消息传出后,磷矿暂时关闭了,我就披着铅背心进入车间与技术人员用放射性探测仪寻找。后来,我们在车间主任(死者)的办公室顶上的通风管道中找到了那块丢失的钴60。我们站上简易木梯,隐约就看见了数枚指纹,房顶上贴有光滑的墙纸,极易提取指纹。不用说,钴60肯定是被人偷偷放在房顶上的,凌志文死于谋杀。
最后,我们把采集到的指纹与磷矿工人一一比对,找到了凶手。原来,凶手是磷矿的一个工人,他对凌志文不满,心怀憎恨后就偷走钴60,放在其办公室顶上。钴60发射出的γ高能射线具有很强的穿透力,凌志文到死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幸好,事情总算告一段落,李彩凤接受了这个答案,我的健康也未受到影响。
其实,身为法医,死对我来说并不可怕。如同美国作家恰克·帕拉尼克说的一句话:We all die, the goal isn’t to live forever,the goal is to create something that will(中文意思:人终有一死,活着并不是为了不朽,而是为了创造不朽)。
在此案的末尾,我可以告诉大家,饮茶能有效阻止放射性物质侵入骨髓,茶叶中的儿茶素类和脂多糖物质可缓解轻度辐射危害,使钴60迅速排出体外,对造血功能有显著保护作用。 (第009号案 隐形的杀手 完)
第十案 天空上的罪恶
1912年,飞行家冯如在广州驾驶美国制造的双翼机做表演时,因操作失误导致飞机坠毁,重伤不治,这是中国发生的第一例空难。
空难,这一词似乎与法医联系不上,最多与搜救队有关,实则不然。由于飞机失事的死亡最高,一旦出现伤亡,这就需要鉴定死者身份,以便使死者家属辨认尸体,及处理后续赔偿事宜。
2002年5月7日21时40分,北方航空公司CJ6136航班由北京飞往大连,途中坠落在离大连不远的海面上。当时,客机上总共有112人,其中乘客103人,机组成员9人。很不幸,在这场空难中,客机上的人全部遇难。这场空难被媒体称之为“五七空难”。
“五七空难”发生时,我在北京的中国人民大学开会,会议持续一个礼拜,接着还要去沈阳的中国刑警学院办事。空难发生次日,就成立了处理小组,前往失事地点。我记得,当时在大连海面上的打捞工作持续了一个多月,打捞起的尸体有86具,尸块129块,经过DNA检验识别,最终确认了104名机上人员。
打捞工作展开时,办公厅应急救援工作小组的一个领导知道北京有一场法医会议,于是来借了几个法医,我是其中一个。借法医做什么?自然是鉴定死者身份了。飞机失事后,机上人员的躯干可能会分离、面目遭损坏,再加上飞机连同机上人员一起沉入大海,这又给鉴定死者身份增加了难度,法医没有三头六臂,很难及时完成所有的工作。
在北京开会的法医水平都不错,为什么会选中我呢?
事实上,那并不是我第一次处理空难事故,在广西曾发生过数次空难,属1982年和1992年的空难最惨烈。在那两次空难中,飞机都是从广州飞往桂林,在阳朔境内失事的,机上人员均全部遇难。1992年那次空难,飞机残骸大部分都不见了,连黑匣子也被撞开了,没有一具尸体是完整的,山地上洒满了肉块,极其骇人。
在1992年阳朔空难事故中,我负责鉴定死者身份,将尸块拼凑,交付给家属。办公厅应急救援工作小组的那位领导曾见过我,对我有印象,因此“五七空难”就将我“借”去了。
言归正传。在去大连的途中,同行问我:“朱明川,我跟人打听过了,大连中山分局的刑警是我朋友的朋友,他们说我们的工作不只是鉴定死者身份,这案子悬着呢!”
“有多悬?不是鉴定死者身份吗?”我疑问。
“他们不敢乱讲,等我们去了,事情自然明了。”朋友悄悄道。
然而,事情没有明了,反而变得谜雾重重。我们一行人跟随领导到了大连,得知尸体陆续从海里打捞上来了,可是大部分尸体却有一个相同的古怪之处。
要知道,飞机失事过程中,人体所受的损伤主要包括机械性损伤、烧伤、气压损伤以及低温损伤四个方面,前两者较为常见。
机械损伤就是飞机失事时碰撞所致,多由外力引起,此情况会发生人体分离;烧伤就是飞机失事时,摩擦爆炸和燃料起火的结果;气压损伤及低温损伤是机舱内的环境改变,人体受缺氧、减压、低温而损伤。不过机内环境发生剧变的话,飞机不太可能在原有高度飞行,故后两种情况很难构成死亡的单独原因。
在“五七空难”的遇难者尸体被打捞起来后,我们即刻做了尸检,发现绝大数遇难者除去空难多见的机械性损伤外,超过三分之一的尸体上有Ⅱ度烧伤或更严重的烧伤。既然空难的损伤也包括烧伤,为什么这个情况会引起我们的注意呢?
没错。几乎所有的飞机失事都伴有不同程度的燃烧与爆炸,而飞机内壁的一些材料还会产生大量的氮氧化物甚至氰化物,这会导致人体吸入性窒息或中毒死亡。问题是,“五七空难”并非坠毁在陆地,而是在大连海域。飞机坠入海中,火肯定是烧不起来,即使烧起来了,也该灭掉了,遇难者不会出现这么大范围、严重的烧伤。
那么,空难中发生了什么事?缘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这种情况并不复杂,也许大家看出来了。如果不是飞机坠毁后发生的燃烧,那么就是在坠落前就开始出现燃烧的情况了。这一点被法医先提出来后,大家都很震惊,也知道飞机的安保工作是重中之重,起火的后果不堪设想。正是如此,飞机上要起火才会特别困难,因为飞机上的所有材料都是耐火阻燃的,即使是机械或电子设备意外起火,也不可能燃烧起来。
在大连中山分局的主持下,法医们有序地进行了尸检工作,谜雾却更大了。
我对37具尸体做了心血化验,结果除了4具外,其他33具尸体的HbCO含量达20%以上,其中有20具已经超过了40%。在前面的一个案子我说过,HbCO就是一氧化碳血红蛋白,若人体的血一氧化碳红蛋白超过60%,那人就会死亡,即一氧化碳中毒。
由此可见,机上人员在飞机坠落大海前,他们已经出现了一氧化碳的中毒迹象。后来,我们鉴定了遇难者的身份,又发现3名驾驶人员虽然没有明显烧伤情况,但心血中的HbCO含量已经超过了41%。这说明飞机起火点不在前面的驾驶室内,遇难者会中毒,是因为机舱内燃烧不全,产生了大量的一氧化碳。
那么,为什么飞机上会起火呢?
在我们做尸检时,技术人员已经着手调查,用相同的失事飞机材料进行燃烧,但与打捞上来的机骸完全不一样。这时候,大家可能忍不住要问,黑匣子呢?众所周知,黑匣子由飞行记录器和座舱交谈记录器两部分组成,通常是了解空难发生原因的唯一线索。黑匣子打捞上来后,经过分析,机组在飞机失火后的紧急处置程序也没有问题。
飞机失火,自身有4种火源,分别是电路起火、油路起火、发动机失火、烤箱失火。可电路起火不会这么迅速燃烧;油路起火也不可能,因为那架飞机的油路在地板以下,飞机地板没有损伤;发动机失火就更不可能了,因为发动机在机舱外,而火是在客舱里烧的;烤箱起火亦无可能性,那是给机上乘客准备食物用的,打捞上来后没有发现着火迹象。
当刑侦人员奔走调查时,我们这群法医在对严重烧伤的尸体做了复检,没想到竟有了一个大突破。
在遇难者中,有一个人位叫张丕林,座位在机舱后部,其右臀部、右大腿后侧和下腹部外,尸体体表其余部分均有不同程度的烧伤。这些特征显示,张丕林位于火源中,而且一直保持坐姿不变。另外,在复检中,我们发现张丕林的足背右侧有点状的烧灼损伤,这是有助燃剂爆炸飞溅的迹象。
经过我们对张丕林气管和残骸等理化检验,发现有汽油及汽油燃烧后的成份。在这里,我要补充一点,即飞机用的是航空燃油,与普通汽油成份是不一样的。若是正常情况,汽油绝不会出现在张丕林身上。从这些证据推断,张丕林用汽油在自己的座位纵火,导致了“五七空难”的发生。
起火后,后舱乘务员去救火,而高温和烟雾熏呛等关系,乘客纷纷离座逃向前舱。这样一来,飞机的重量匹配失去了平衡,进而向下坠落,在撞击海面时解体,机上人员全部遇难。
事情到这里就算是结束了。
然而,我要在说几句,讲一讲此案中除了法医以外的侦破工作,以免大家会疑惑,也是对其他人员的尊敬。
如今,大家都知道,机场安检时是不能带液体上飞机的。可在2002年,那时的安检技术不能辨别旅客行李中的液体,这是一个重大安全隐患,有关部门担心公布后会被人利用这个漏洞,制造恐怖事件,因此这细节就没有公布。“五七空难”发生后的次年,民航总局于2003年2月5日下发了加强对旅客携带液态物品乘机的具体规定,于是才有了今天的情况。
还有,此案中每一个环节都很重要,比如汽油。严格地说,法医在张丕林的尸体上发现汽油及汽油燃烧后的成份,这不是决定性的证据,也可以勉强解释为凶手将汽油泼向他。正如法医学之父宋慈写的《洗冤录集》有云:“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为此,大连中山分局的民警就想,怎么才能确定汽油是谁带的呢?
值得一提的是,每个乘客携带的物品都要通过安检,安检是有录像的。后来,刑侦人员调出了当时的录像,将行李逐一分析,经过排除后,只剩一些带有瓶子的箱包。可惜,安检X光拍摄的录像无法确认瓶中液体成份,这即是说无法确认谁携带了汽油。
接着,大家做了一个实验,就是把汽油装进瓶子通过安检,根据拍摄画面来分析比对,最后确认一个箱子中有汽油。那箱子有一串钥匙,非常显眼,找到钥匙就可以找到凶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打捞人员认真搜寻,找到了海里的那串钥匙,并拿着钥匙打开了张丕林的家门。
那张丕林为什么要在空中纵火呢?
根据查证,张丕林曾买过7份保险,可他生前出过车祸,妻子又曾做过保险,他家人认为他保险意识较强,并非诈保。继续调查下去,张丕林也没有患绝症,或身体不好。可是,在空难发生前,张丕林忽然从大连来到北京,事先没有任何征兆。
5月7日的这个下午,张丕林在北京只停留了几个小时,随即买机票返回大连。他去北京究竟目的何在,他在北京究竟做了什么,这成了一个谜,永远地消逝在天空上与海洋中。可是,遇难者的家属们心中的痛永远不会消逝,法医们只能尽全力还以遇难者身份,让他们安息。
一个月后,我离开大连,在北京待了两天,然后飞回广西。在天空上看着红色的云彩,我不禁想起美国剧作家田纳西·威廉姆斯的一句话——We all live in a house on fire。 No fire department to call, no way out(中文意思:我们活在火宅之中,找不到消防队,亦没有出路可逃)。
(第010案 天空上的罪恶 完)
第十一案 睡美人
1995年,我刚升为广西马山县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遇到过一个“睡美人”的案子。
记得,那是1995年3月,一个女子从邻县嫁过来,结果第二天就死了。女子的娘家认为此案有蹊跷,抢了尸后,又跑到马山县报案,说是男方家人把他们的女儿害死了。可是,男方的家人却坚称,女子并没有遭受到任何肢体方面的伤害,也没有谁给她下毒,她自己睡了一觉就死了。
根据我对案情的了解,得知死者名叫许美人,与男方王仁华相恋五年,婚期几经推迟,终于在95年3月定下。谁知道,许美人新婚之夜竟成了“睡美人”,并且是一个永远不会醒来的“睡美人”。王仁华醒来后,发现新娘身体僵硬了,立刻通知了父母,他们决定当天埋尸。可许美人的娘家得知消息,立刻赶至王家,抢了尸体,怀疑王家谋杀了女儿,还想毁尸灭迹。
这种案子并不少见,奇怪的是,等我做了初步检验,却被难住了。
95年的时候,我做法医已有九年的光景,不敢说是业内权威,可也算见多识广了。一般,案子是凶案的话,我都会先看死者的外伤。比如,死者身上的机械性损伤、造作伤、火器伤、坠落伤等等。许美人的身上除了正常的尸斑,单从尸表上看,并无明显的异样。死者家属也看出来了,他们就反复地要求我,给死者做毒物检验。
如果案子涉及毒物,那么就要解决:第一,确定是否发生了中毒,第二,确定何种毒物引起了中毒;第三,确定进入死者体内的毒物量,并判断是否足以引起中毒或死亡;第四,分析毒物进入机体的时间、途径和形式;第五,推断中毒或中毒死亡方式,是自杀、他杀、意外灾害抑或其他类型中毒。
可奇怪的是,新郎王仁华始终称这是诅咒,他们家闹鬼了。原来,王家有三个儿子,大儿子和二儿子在几年前就结过婚了,可是妻子都忽然睡一觉就死了。如今,王仁华的家人想办婚宴冲喜,怎料红事变成白事,街坊谣传王家被鬼缠上了,哪个女人敢嫁进去,就是嫌命太长。
诅咒与闹鬼,法医都不会采信这种言论,我当时也一样,可连续三个女子都死在王家,若是巧合,这也太诡异了。
按常规,我在许美人的尸检中做了各种毒物化验,包括砒霜、敌鼠强、甲胺磷、氰化物、安眠药、铅和汞等重金属,可她体内没有发现上述任何一种毒物的残留。同时,我也排除了许美人因外界暴力死亡的可能。在中毒致死案件中,女性尸体要特别注意阴道内有无毒物,曾经有罪犯通过此手段投毒,法医在死者胃部并没有检查到毒物的存在。而这一点,我也排除了,许美人百分百没有中毒的情况。
事实上,一个人做法医久了,双眼就毒了。在我没有做毒物化验时,早就肯定许美人不是中毒死亡了,因为她的尸表是正常的。
对于这个结论,死者家属自然不信,还提出要回邻县做尸检。可是,许美人的户口已经迁到了马山县,无论是按案发地点,还是户籍归属地,这案子都在马山县的管辖范围内。再说了,邻县并没有法医,一直由县人民医院的医生兼差,有时我还过去帮忙。
为了谨慎起见,我也没有停下来,仍要倾听死者的话语,确定有无冤情。可这时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王家迎娶过的两名新娘虽然死了,但她们娘家的人一听许美人的案子立案调查了,于是一起赶至马山县,要为自己的女儿讨回公道。所幸,广西大部分边远地区多施行土葬,因此那两名新娘的尸体虽然下葬了,但仍能开棺验尸。
经过了死者家属的同意,我们掘出了两名新娘的遗骸,运回马山县做进一步尸检。由于前两名新娘死亡,还没有谣言兴起,所以没人报过案,也没有留下任何资料。可经过我做了毒物化验后,仍是没有一点线索,这三名新娘均非中毒死亡。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便想到柯南道尔的一句名言:Singularity is almost invariably a clue。 the more featureless and commonplace a crime is, the more difficult is it to bring it home。(奇特的案子能提供线索,而越普通的罪案,越不具特点,它就越难查明。)
是的,在这三起“睡美人”的案子中,一切都显得很普通,唯一不寻常的是新娘都死了。
当然,老人常有在睡眠中过世的情况,但新娘才20多岁,正值大好年华,不可能在睡梦中寿终正寝。若不是中毒,又不是外界暴力致死等原因,那就是死者得了绝症。可新娘很健康,一个个都生龙活虎,经常下地干活,没听说她们喊头疼或心脏疼。而且,许美人曾在省城一家大医院做过心电图和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波检查,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死者家属交上来的报告单我也看过了。
既然大部分疑点都排除了,那么三名新娘变成永远的“睡美人”,这真是诅咒吗?
案情绕来绕去,死者家属和新郎一家人一直把焦点集中在中毒与诅咒上,可身为法医,我们知道要侦破案件,安抚民众,还是得回到尸体本身上。
从尸检上看,许美人仅有轻度冠状动脉粥样硬化,血管腔狭窄小于25%,伴有肺水肿、轻度心脏肥大、心室扩张,以及心肌纤维断裂、心肌间质淤血及心外膜点状出血,但这些非特异性变化不足以致人于死地。
经过慎重分析,我最后在尸检报告结论栏上写下了“青壮年猝死综合征”几个字。在那个年代,这种情况很少见,因此也不被死者家属接受。
1977年,“青壮年猝死综合征”由日本人渡边富雄提出,这是一种好发于平素身体健康的青壮年人的疾病,死者年龄多在18~45岁,以体力劳动者最多见,多在夜间睡眠中突然死亡,故又称为“睡眠猝死综合征”,而目前常规尸体解剖检验不能发现致死性病理改变或其他死因。到现在,我们对其死因、病理变化及发生猝死的机制仍不十分清楚。
如果真要追究,那就是新娘在王家下地干活太频繁,导致劳累过度而一睡不醒。许美人虽然刚嫁到王家,但已在王家住过一段时间,每天都要下地做农活,比一般农民还要辛苦。
结案后,风波仍未平息,死者家属一直怀疑身为法医的我被王仁华一家收买。直到广西的人口大批涌入广东务工,从那里目睹了珠江三角洲一带常发生外来民工突然在晚上睡眠中死亡的事件,当年的真相才慢慢被许美人等死者家属接受。
据统计,类似“睡美人”的事件,深圳宝安每年80人,东莞每年100人,顺德和中山每年60人左右。因为民工居住地鱼龙混杂,故当地派出所多以疑为暴力、中毒死亡等请法医到现场勘察。有一年,我也去深圳拜访同行,他就处理过多起“睡美人”的事件,而这些检验结果最难被死者家属接受。
生命只有一次。希望看过“睡美人”案件的朋友们,尽量避免过度操劳,关爱自己,就是关爱家人。诸如沈从文的一句话:人生实在是一本书,内容复杂,分量沉重,值得翻到个人所能翻到的最后一页,而且必须慢慢的翻。
(第011案 睡美人 完)
第十二案 骨龄
犯罪份子作案时究竟是否年满18周岁?这关系到量刑的轻重,有些罪犯十分狡猾,想要蒙混过关。实际上,只要真的想侦破案件,法医完全能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记得,在2009年2月22日,一个初中女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南宁市分局报案。那时,我调任到南宁市已足两年,每当看到女生跟家长来报案,心中就猜中了他们要说的内容。
根据女生的陈述,她叫吴飞燕,就读于南宁的某所民办初中。前一天晚上是星期六,学校不用上自习课,吴飞燕独自离校,想要去南宁朝阳路的百货大楼买衣服。谁知道,吴飞燕刚离校不久,她就被一个社会青年拖到僻静的地方,对她实施了强暴。吴飞燕羞耻难当,并把这事告之了父母,在父母商讨过后,他们才决定来报案。
强奸的物证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医学物证,包括精液、血痕、毛发、唾液斑、阴道分泌物、阴道脱落细胞、性病传染的证据等;另一种是其他物证,包括纤维物及现场环境物证等。
强奸案的法医学物证不同于其他案件,因为如果被害人清洗过身体,或者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才来报案,那么那些物证可能就已经无法采取了。比如,罪犯的精液只要过了一段时间,它就会被排出或者自溶,届时精液或精斑就无法采取了。
可在吴飞燕的案件中,犯罪份子戴了安全套,这让吴飞燕的父母感到彷徨,正是这一点叫他们思索了一整夜,就怕报了案,却没抓到罪犯,白白让女儿的名节毁于一旦。事实上,他们受电视剧及社会新闻报道影响太深了,即使罪犯戴了安全套,法医还是有其他办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过强暴行为。
比如,在犯罪嫌疑人实施强暴行为时,他隐私部位的毛发因为摩擦等关系,会有脱落的现象发生,戴不戴安全套,这都无法避免。毛发是罪犯留在被害人隐私部位的证据之一,也是最容易被罪犯忽略的证据。在侦破此类案件中,法医还有各种手段,这里暂且不提,我们先回到本案。
由于我是男性,当时就由一位女法医来给吴飞燕做检查,这一检查,她就骇然了。也许吴飞燕担心这事不光彩,只跟父母提起被人强暴的事,却没提到自己身体受到了严重的创伤。多亏女法医发现及时,否则再拖延一会儿,很可能被害人就有生命危险了。
在强奸案中,生还的被害人除了精神不稳定外,倘若生殖器官尚未发育成熟,被暴力强奸后很容易发生阴部撕裂。严重者可导致肛门括约肌断裂,引起大便失禁,或因创口感染长期不愈而致阴道直肠瘘,有的甚至可以发生大出血或在感染后死亡。吴飞燕的情况就是这样,她的伤势特别严重,在紧急采取法医学物证后,我们就联系了急救车,把人送去南宁市第一医院抢救。
之后,我们根据物证,及吴飞燕对犯罪嫌疑人的描述,刑侦队顺利地将其抓捕归案。犯罪嫌疑人自称李春,是社会上的无业人员,可他不承认强奸过吴飞燕。在我的法医生涯中,几乎没有凶手会主动承认犯罪事实,正如美国记者多萝茜·迪克斯说的一句话:Confession is always weakness, the grave soul keeps its own secrets。(中文意思:人总是很难坦白,他沉重的灵魂已把秘密藏在心底了。)
后来,我们拿出了证据,李春见赖不掉了,他才承认案子是他犯的。可是,案情在这里却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逆转。我本以为,案子到这里就算结了,毕竟犯罪嫌疑人都认罪了,哪想到李春竟一口咬定,自己未满18岁,只有15岁,还不是成年人。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我看李春那样,没有20岁,也有18岁了,他保养得那么差,装嫩实在说不过去。
一般来说,遇到这种情况,只要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年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户口本和身份证就能准确证明真实年龄,民警也想到了这招,可查来查去,狡猾的李春却始终称自己是个没有“身份”的人,并一口咬定只有15岁。刑侦队继续查下去后,这才发现李春在柳州的老家真是黑户,没有户口也没身份证,连个出生证都没有。若只从户籍下手,我们不可能查到真相。
这时候,吴飞燕的父母就来求我们,不能让李春逃脱法律的制裁,他们的女儿现在正躺在医院呢!望着被害人父母的样子,我跟他们一样难过,谁都不希望自己的女儿不能得到正义伸张。李春混迹于社会,以为熟知法律就能玩弄法律,但还是棋差一招,就像英国作家达雷尔说的一句话,Guilt always hurries towards its complement , punishment; only there does its satisfaction lie。(中文意思: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出发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以往,法医总要“听尸”,尸体总有许多遗言要说,它们能提供许多线索,帮助刑侦人员找到罪犯。可在这一次的案子中,没有尸体,吴飞燕身上的法医学证据也采取完毕。再说了,李春的年龄大小问题,与吴飞燕没关系,从她那边已经没办法再获得有用的信息了。
那怎么办呢?只好让李春逃脱法律的制裁了吗?答案当然是不。为了正确处理案件,我就想到了做骨龄鉴定,这会让李春辩无可辩。
何谓骨龄鉴定?简单地说,人的生长发育可用两个“年龄”来表示,即生活年龄(日历年龄)和生物年龄(骨龄)。骨龄是骨骼年龄的简称,它借助于骨骼在X光摄像中的特定图像来确定。做骨龄鉴定时,通常要拍摄人左手手腕部的X光片,然后法医通过X光片观察左手掌指骨、腕骨及桡尺骨下端的骨化中心的发育程度,来确定骨龄。
在我拍取了在我拍取了李春手部的X线片后,立即开始着手骨龄鉴定,就怕吴飞燕没挺过来,无法见到凶手得到应有惩罚的那一刻。
综合11张影象资料,经过检测后,我发现李春的双侧锁骨胸骨端骨化中心已出现,骨骺尚未愈合;双侧肩胛骨肩峰端骨骺已愈合;四肢各大关节骨骺均已愈合;双手、双足骨骺已愈合等。根据综合的分析推断,我认定李春摄片时的骨龄在19周岁以上,未满22周岁。
终于,李春的真实年龄大白于天下,他无法再装下去,只好在法医得出的证据面前伏首认罪。
在最后,我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身体提前发育或生病,骨龄鉴定也会产生误差,但在正常情况下,这个误差能控制在1年以内,而且年龄越小,误差越小,青少年的骨龄误差不会超过半岁。而在刑事案件中,6个月到1年的误差也在1-2年的允许误差范围之内,这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有规定。
(第012案 骨龄 完)
第十三案 水中邪火
水火不容,这是常识,水下除了海底岩浆喷发,很难有火焰产生。不过,世间无奇不有,我在南宁任职的这些年,曾遇上这样一个案子,一个人在水下蹊跷地烧死了。
2008年5月8日,我清楚的记得,五一黄金周刚被取消。我刚做完一项尸检工作,一位同事就来告诉我,有个女人来闹事,硬是不肯走,因为她不相信自己的丈夫是意外死亡,坚持认为她丈夫是被谋杀的。
经过问询,警方得知女人叫毛丽娜,她丈夫叫韦玄,他们住在南宁市新竹路,年前去北海市打工。他们的工作是下海采珠,也就是捞珠贝,挖珍珠。5月5日,韦玄穿好潜水服,背上氧气瓶下海采珠,结果却没了动静,被人捞上来后,他已经死了。
采珠公司蛮横不讲利,认为是韦玄的准备工作没做好,而且安全监督人是毛丽娜,当时只有他们两人在船上,因此只支付了一万元人民币就不再过问任何事。毛丽娜觉得氧气瓶有问题,采珠公司该负一半以上的责任,她也坚称自己做好了安全监督工作,下水前检查过潜水服和氧气瓶了。
说到底,死因是关键,那么韦玄真正是死因是什么呢?
由于毛丽娜担心采珠公司强行火化尸体,事发当天她就联系了殡仪馆,将尸体运回南宁,坚持在南宁做尸检。我听完了整个案情陈述,却有点担心,如果是谋杀的话,这样一来二去,犯罪证据都丢失或者被污染了,这会给法医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好在尸体还保存得非常完好,法医的工作离不开尸体,有尸体就“好说话”。
一开始,我和同事一样,也以为毛丽娜无法接受丈夫去世的事实,所以跑来青秀分局要求给丈夫做尸检,讨回公道。可等我做了初步鉴定后,难解之谜就陆续涌现,一些尸体现象着实令人费解。
一般来说,潜水作业的人常会患上潜水病,这种病在法医学上叫减压病。所谓减压病,是指人体因外界压力下降太快太猛而引起机体组织内原已溶解的气体游离出来形成气泡,导致一系列的病变发生。减压病的主要症状和体征一般是皮肤瘙痒、粘膜出血、肌肉关节疼痛、屈肢症、头晕耳鸣、肺水肿、听力下降等等,严重时可产生意识障碍、心肺功能障碍等。
像韦玄这样从事潜水作业的人,职业病都很严重,不时有人猝死。韦玄的肺叶有许多空洞,就如同被老鼠咬过很多下,或者被虫蛀空了一样,这属于气压损伤引起的肺损伤。可是,这并不足以致死,若抢救及时,还是有回天之力的,不会直接就在水下死去。
根据毛丽娜的要求,我也检查了她带来的氧气瓶,她认为氧气被人做了手脚,里面可能是纯氧。众所周知,人类呼吸的空气并不只有氧气,还有其他气体,纯氧对人体是有害的,当在潜水或高压作业时,人体吸入200kpa纯氧后即可发生急性中毒,数分钟后会导致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甚至死亡。
不过,我检查了氧气瓶,并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情况,一切都是符合规定的,氧气瓶也没坏掉,而且氧气还没用完,韦玄不可能死于窒息。
那么,韦玄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导致他在海面下死亡呢?
茫茫大海,神秘莫测,古时候的采珠人非常虔诚,惟恐得罪了龙王,自己会葬生海底。往往发生这种事后,现代人类还是会朝那方面去想。采珠公司的员工竟也称,海下有鬼,因为历年都有人在海下出事,他们都习以为常了。
西班牙浪漫主义画派画家弗朗西斯哥?戈雅有句话说得好:Fantasy, abandoned by reason, produces impossible monsters。(中文意思:被理智抛弃的幻想,制造出不存在的怪兽。)没错,无尽的瞎猜对案子的侦破无益,保持理智才是最重要的。
经过一系列尸检工作,我终于发现了不对劲的地方,在尸体上竟有许多不合理之处。
首先,死者肺脏除了空洞,还有其他症状。诸如充血、出血、气肿、塌陷等,肺泡上皮坏死以及渗出的纤维蛋白、蛋白性液体,形成了透明膜,覆盖于肺泡壁上,与肺泡壁基底膜紧密接触,在法医学上,这也“透明膜肺”。这是被火烧死的一种特征,只会在高温情况下产生,可韦玄在水下死亡,水下哪里会有火冒出来?
其次,死者头部产生了热血肿,这是高温作用于头部后,脑组织发生了凝固收缩,牵引硬脑膜与颅骨剥离的过程中撕裂血管,也是人被烧死留下的另一种特征。
水跟火谁都容不下谁,韦玄在神秘的大海下怎么被烧死的呢?他的尸表没有被火烧伤的痕迹,根据采珠公司与毛丽娜的陈述,韦玄也不可能是被人伪装在水下遇害的。难道,水下真的有龙王,韦玄被龙火给烧死了?
案情到了这里,其实已经明朗了,死者是被火烧死的,但如果把这样的结果告诉死者家属,任谁都不会接受。
在本书的第一个案件中,我曾提到一个名叫谢增龙的法医,2002年他调任北海市,如今已是一名权威人士了。那时,我一筹莫展,为了侦破此案的疑点,我就打了电话去找谢增龙,问他这段时间北海的法医有没有接到过类似的案件。
“朱明川,你那也有这样的事?真巧了,我这里也接到一样的案件,我还在奇怪呢,他们怎么在水下被烧死了。”谢增龙在电话那头说。
“我检查过死者的呼吸道,内部有烟灰和炭末,他们肯定是在火场长时间滞留过,可是他们死在水下,你知道哪里的水下可以冒火吗?”我问。
“就算有火,他们吸的是氧气,不可能发生那样的情况,除非……”
谢增龙似乎想起了什么,话没说完,他就匆匆挂断了电话。后来,谢增龙叫我把韦玄肺部的样本以及呼吸道提取的样本送去北海市,这个案件必须两地联办。在办好了手续后,我就驱车前往北海,踏上了追寻真相的道路。
好不容易,在我赶到北海市后,谜底才正式揭晓。
那么,韦玄是被烧死的吗?答案,是。
原来,5月4日那天晚上,采珠公司的工人宿舍发生过一起火灾,韦玄等几个工人被困在火场半小时,后来才被消防人员救出来。因为这起事故没人死亡,这案子就没有报备到那一边,火灾也并非人为纵火,而是电路老化的原因。有时候,一个人在火场里被救出来,虽然没有立即死亡,但很可能体内已经被烧坏了,比如肺烧伤、热血肿等等。如果得到及时救治,那么伤者就有治愈的希望。可韦玄等人为了省钱,采珠公司也没安排员工去医院做检查,谁都没有注意到,死神已经站在他们身后了。
在潜水作业的环境下,减压病一发生,肺烧伤和热血肿就加剧了,进而导致韦玄等人在水下被火“烧”死。我们经过检测,确定火灾留的烟灰与炭末与死者呼吸道里的成份一致,再加上死者生前曾被困于火场,种种证据证明采珠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毛丽娜在得知这结果后,得到了正当赔偿的她既高兴又难过,可逝者已去,最重要的是要懂得保护自己,生命只有一次,不要忽视了看不见的伤害。
(第013案 水中邪火)
第十四案 红裙子
这是一个很蹊跷的案件,死者名叫小军,他的死曾在马山县引起过很大的轰动。
倒不是因为小军是名流权贵,或是英雄人物,他只是一个十岁的孩童,父母都是供销社的普通职工,跟平民百姓没什么区别。然而,就在小军过完十岁生日的第二天,父母傍晚下班回家,竟发现小军身穿一件红色裙子,在家里上吊自杀了。
为什么小军要自杀?还要打扮成那副模样?小军是个男孩子,就算真的想自杀,也没必要穿女孩子的衣服。这其中有什么隐情吗?
那年,我记得是1994年4月,清明节刚过不久,一户姓李的家族在扫墓的途中发生车祸,全家人都遇难了。小军一家当时租了一辆三轮车,也去扫墓,回家的途中他们撞上了一辆车,那辆车上载的人就是李家。
事发后,满成风雨,在落后的马山县里,鬼故事传得很凶。有人说,李姓一家有个小女儿,她出事时穿的就是红裙子,一定是她来报仇索命了。诚然,我是一个法医,关于鬼神之说,全不尽信,否则也不会当法医了。
小军的父母坚持认为,儿子不会自杀,因为他过生日那天还是很开心的,尽管扫墓那天发生了意外,但是是李家人冲出了另一条车道,撞上了他们,那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不在他们身上。我是法医,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并不在我的职责之内,何况当时交警部门也得出了调查结果,证明小军父母说的是事实。
不是鬼,那就是人在作怪,目的是为了分散大家的注意力,把办案人员引往错误的侦察方向。在我的法医生涯中,几乎每起案件都有人会这么胡言乱语,巴不得天下大乱。
话说回来,纵然我见过许多具可怕的尸体了,可第一眼见到小军的尸体时居然也毛骨悚然。小军面部呈猪肝色,舌头吐出,双手被人反绑了起来,除了一身女性泳衣,他还穿了一条红裙子,脖子上还悬套着一条黑色领带。尸体送来的解剖间的那天,我还注意到小军的两只小腿都有抓痕,好多条抓痕都有血迹。据小军父母交代,他们把人放下来时,没有抓伤过孩子,尸体上的伤是怎么来的,他们也不知道。
鉴定死因,这是尸检工作的重中之中,小军的死亡到底是被伪造的,还是真的是缢死?
事实上,由于民众对缢死有许多误解,一般用缢死来伪造自杀现场的案子,很容易侦破。可对于94年的“红裙子”一案,却是谜雾重重,一切都不能用常理来推断。
缢死就是俗称的上吊,缢索多为日常所见的物品,如绳索、布条、皮带等,这些属于软缢索;而铁丝、铁链、电线等就属于硬缢索。在小军的案件中,缢索是一根黑色的皮带,经过死者家属确认,系小军父亲曾穿戴的物品,小军脖子上悬套的黑领带亦是如此。可是,小军父母却不认得那身女童泳衣还有红裙子是谁的,他们没有女儿,也没人送给他们这种衣物,谁都不知道小军从哪里弄来的。
很多人看到了运尸的经过,他们一看小军的舌头外伸,纷纷肯定是缢死。确实,小军的舌头已经伸了出来,但这在缢死案件中并不常见,中国古代法医的检查把这列为缢死的特征之一,很多推理小说也是如此,实际上并不严谨。
在现代法医检验实践中,缢死者的舌头大多数位于齿后或齿间,舌头鲜有外伸。舌头之所以会吐出来,这跟缢索压迫的部位有关。若缢索压迫在喉结上方,舌根被压向咽后壁,舌尖受牵引而后移,所以舌尖便不能伸出唇外;若缢索压在喉结下方向上牵引,把舌根提向前上方,则使舌尖向前伸出齿外。尸僵出现后,在齿间的舌尖被咬紧,此时再解除缢索压迫,把尸体平放,舌尖亦不能缩回。此外,头部向前倾斜的程度也影响舌尖是否伸出齿外。如头部下垂者,因肌肉弛缓舌尖常掉出齿外一厘米左右。
小军缢死时,黑色的皮带压在喉结下方,因而舌头外伸,经过尸检鉴定,小军是因为呼吸道闭塞致死,属于侧位缢型,俗称窒息。我仔细检查过,小军脖子上的缢痕并不是伪造的,也就是说他不是被人勒死后再挂上去的。在前面的一个案子我提到过,被人勒死和上吊自杀,伤痕其实是不能重叠的,所以有经验的法医能一眼瞧出端倪。
那么,小军是缢死的,这就结案了吗?当然不行。小军的父母认为,一定是有人逼迫孩子上吊自杀,因为孩子上吊的地方是客厅的吊扇下,地上又没有桌椅支撑,一个10岁大的孩子怎么能自己吊上去,何况双手还被反绑了。
不用别人说,我也觉得奇怪,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朗朗乾坤,绝不可能是鬼怪犯案,凶手一定是人,可那个人是谁呢?
后来,我在小军穿的女童泳衣裆部找到了一块黄色的精斑,这是一个更为古怪的证据,也让人寒毛直竖。莫非,小军遇到了行为变态的罪犯,他生前被人猥亵过?问题是,刑侦人员在小军家勘察过了,没有强行入室的迹象,小军那天放假在家,他会给不认识的人开门吗?大家思来想去,认为熟人作案的几率比较大,但想归想,找到证据才是重点。
我看着小军的尸体,心里推测,越是古怪的案件,应该越容易找到证据。若是熟人作案,他会胆子那么大,选在别人家里将死者杀害吗?难道不怕死者尖叫,他被人捉住?可若小军是自杀的,他的确没办法爬那么高,又双手反绑地上吊自杀。
红裙子!
在我从尸体上找不到答案后,尸体穿的红裙子又一次引起了我的注意,它一定是关键,否则不会穿着小军身上。可惜,94年还没有普及DNA技术,衣服上也采集不到可用的指纹,我们就只能拿着红裙子到处问询,试图确定红裙子的来源。
原本,我们都这么做没有抱太大的希望,毕竟红裙子不算太特别,很多小女孩都有。可后来在供销社的居民区里,我们得知一家人晒的衣服一年前曾被人偷过,被偷的衣服就是那件红裙子。由于那家人没有亲眼目睹死者被抬出来的那一幕,而且衣服被偷了一年,他们没想到小军穿的那身衣服正是他们家女儿曾穿过的,所以也没人想过要报案。
可是问题又来了,红裙子是小军偷的吗?他偷裙子做什么?
民警经过走访调查,终于得知供销社居民区有个10岁的小男孩有偷盗的恶习,以前偷女生衣服被人逮到过几次。起先,小男孩不承认,他父母也认为我们在找替罪羔羊。可我注意到,小男孩的脖子上隐约有缢痕,那位置和小军的差不多。当我指出这一点,小男孩父母就大吃一惊,这时他们不顾民警的劝阻,厉声问小男孩缢痕的来源。
我们没有人想过,小男孩与小军的缢死案有关,只以为红裙子是他偷的,想问他红裙子后来给谁了。没想到,小男孩竟抖出了一个惊人的秘密,红裙子一案有因此破解。
原来,小男孩的家人喜欢看成人影片,有时小男孩也会看到,但他的父母全然不觉。时间一长,小男孩就心理扭曲了,而小军常来小男孩家玩耍,偶尔也会瞧见一些成人刊物。渐渐地,小军和小男孩就发展出性变态行为,先是手淫,之后就追求性窒息的快感。
所谓性窒息,那是一种性变态行为,性变态者在自已变态的性心理支配下,采取压迫颈部等方式,造成大脑暂时缺氧,并在这种缺氧的朦胧意境中进行手淫,以获取性欲的最大满足,国外法医学界称之为“青少年自淫性缢死”。
人的大脑在轻度缺氧情况下容易产生幻觉,性窒息者在这种状态下使自己达到性高潮,而縊颈的目的是在于造成人脑缺氧的环境,并非存在自杀的念头,但往往会因颈项部受压过度过久,致脑组织严重缺氧,引起意识障碍,或因措施失当失去控制能力导致窒息死亡,现在国内外法医学界公认为是一种意外死亡。
小军在意外死亡后,小男孩慌张地想把人救下来,于是在下面抓了几下, 所以小军小腿有抓伤的血痕。遗憾的是,小男孩没能成功地救下小军,因为害怕,他在撤走桌椅后就关上门离开了小军家。
这个真相很难让人接受,可这种现象却并不少见,甚至隐藏在众人眼皮底子下。像这种性窒息致死案件,通常见于青少年男性,他们会选择隐蔽之处,也由于其穿着特殊或行为变态,他们多会秘密进行,除非发生意外死亡,否则他人不易发现。
英国作家赛缪尔?约翰森说过:Almost all absurdity of conduct arises from the imitation of those whom we cannot resemble。(中文意思:几乎所有荒谬的行为均源自于模仿那些我们不可能相似的人。)成人书刊、成人影视、家庭环境都是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在成年以前,他们荒谬的行为都源自模仿,有的模仿是积极的方面,而有些模仿的危害却是无限大的。
在案件的末尾,我多说一句,性窒息是一种很危险的行为,希望染上这种恶习的青少年能悬崖勒马,健康成长才会能继续享受美好的人生。
(第014案 红裙子 完)
第十五案 两个坠楼的男人
在本书的第三个案子中,我提到过,法医学上有两大难,一是水中的尸体,二是高空坠亡。它们为什么难呢?
溺死案中没有第二现场(第一现场在岸上),河水一冲什么都没了,尸体位置不断变化,证据还会被水生物破坏。高空坠亡由于坠落损伤,往往也很难判断死者是自己跳下去,还是被人推下的。
1997年,在我柳州任法医的这一年里,屏山大道的一个居民小区中曾发生过一起坠亡案。这案子与同类案子相较,有一处很特别的地方,国内不会再有第二例。
那是一个夏夜,屏山大道当时有许多一些烤鱼地摊,人们趁夜出来纳凉,顺便喝啤酒、吃烤鱼。就在当晚9点多左右,一个女人尖叫起来,大家纷纷涌回居民区,一问之下才知道,小区有人跳楼了。令人诧异的是,跳楼的不是一个人,是两个人,而且是两个大老爷们儿。
通常情况下,跳楼轻生的人都会选在白天,选在夜里跳楼的案例比较少。大部分人之所以这么做,一是想得到关注,夜里也许站一宿儿都没人发现,二是白天的恐惧感比夜里少,比较好下决心。可是,屏山大道上的坠亡案竟选在夜间,这就算了,竟然还是两个男人一起跳楼,光听案情就觉得此案十分蹊跷了。
根据数据统计,一半以上的坠亡案都只有一个轻生者,鲜有两个人一起跳,即使有也是一男一女,两个男的同时跳的几率小之又小。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两个男人殉情了,他们的关系非比寻常。就在大家窃窃私语时,发现跳楼的人就大喊了一声,吓得围观的人群跟着一阵惊呼。
没想到,跳楼后有个男的没死,他竟抬起手呼救了。
事实上,一发现有人跳楼,小区门卫就打了电话报警,并叫了救护车。就这样,殡仪馆的人运走了死者,幸存者则由急救人员送去医院抢救。在柳州的时候,我任柳北分局解放刑侦大队任技术中队中队长,能碰的案子也多了起来,一听有这种蹊跷的坠亡,当即就赶往殡仪馆,想去了解情况。
夜里,我刚和其他同事赶去,远远就听到有人又哭又闹。在那种地方听到女人的哭闹声,普通人会觉得害怕,我们却适应了,有人声反而觉得踏实。经过了解,我们得知哭闹的女人叫刘美华,她丈夫叫夏国峰,他们结婚十年了,育有一子。刘美华怎么都不相信,夏国峰会抛下去她和儿子,夜里跑去跳楼自杀。
据刘美华介绍,另一名轻生者叫王智,此人与夏国峰是好朋友,两人合营了一家饭馆,关系不错。近来,饭馆开始亏损,但不至于负债累累,他们还是能撑下去的。刘美华就是想不通,夏国峰晚上回家还有说有笑,怎么就去跳楼了呢?不用我们问,刘美华就坚持给夏国峰做尸检,她要捉住凶手,为丈夫报仇。
然而,事情到这里却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王智脱离了生命危险,已经能开口说话了。在王智的陈述下,他承认自己与夏国峰都有轻生的念头,他们厌世到了极点后,俩人就约好那天晚上结束自己的生命。
除此之外,当晚案发时,还有一个目击者。那个目击者叫张海天,他当时就在对面楼,正要上楼梯时,回头一看就发现有两个人跳楼了。而对面楼顶上没有其他人,这两个人是自己走上去,又自己跳下来的。
面对这些铁证,刘美华有些崩溃了,可她仍坚信夏国峰不会抛下她,这当中一定另有隐情。
虽然案情看似明朗了,但我还是受刘美华所托,为夏国峰做了尸检。坠落损伤属于钝性损伤,这是因为坠落后人体通常与平面物体(如地面)相接触而形成。人体坠落与物体碰撞,按照牛顿第三定律,等于与人体相同重量的物体以自由落体的速度所产生的冲击力打击在人体上,同时坠落碰撞的过程十分短暂,因而往往人体在瞬间受巨大的暴力作用而形成严重的损伤。
根据尸检结果,夏国峰的着地部位是臀部,脊柱骨折,伤势其实在坠亡案中不算太严重。要知道,坠亡案常见坠落着地的部位是头部、足跟和臀部,头部着地的损伤最大,严重地全发生全颅崩裂,而臀部着地时,有衣物及脂肪和肌肉组织衬垫,对暴力有一定的缓冲作用。我检查过王智的伤,他也是臀部着地,因此虽然伤得不轻,但保住了性命。
那么,是夏国峰倒霉,两个人跳楼,他死了,另一个人却活下来了吗?现在幸存者证明他们是计划自杀的,而且又有目击证人了,我这么做是钻牛角尖吗?
在尸检中,我发现夏国峰的坠落损伤集中在臀部、背部,可他额头表皮剥落严重,挫裂创不规则,创口内还有碎屑。按理说,着地的部位都没有碎屑,非着地部位不会有这样的情况才对。再者,坠落损伤的特点是外轻内重,因为一般人体坠落所接触的多为平面物体,按照压强原理,单位面积所受的力只要未超过人体皮肤的弹性极限,皮肤全层的结构一般不会发生破坏,即只要在碰状位置无明显突出或带有棱边的物体,皮肤不易发生挫裂创。
在这里,我要另外指明一点,死者跳楼的楼下是一处草地,地面没有铺砖,而楼层外也空空当当,不存在坠落过程中发生另外的碰撞。既然如此,夏国峰额头的挫裂创从何而来, 神秘的砖屑又是怎么出现的呢?是不是夏国峰生前被人殴打过?
经过仔细研究,我终于发现此案有人撒了谎,而那个人撒谎时露出了马脚。
此案中,张海天是唯一的目击者,另一个女人发现有人跳楼时,她只看到两个男人摔在地上,没有看清楚楼顶的情况。可是,张海天的说法并不成立,他是绝对不可能看到有人跳楼的。
为了更好地解释案情,我就利用坠落时间分析的方法来论证目击证人在撒谎。根据物理学原理,在坠落高度小于200m时,坠落时间计算公式近似为:
t=2h/g
式中:
h 为坠落高度(m);
g 为重力加速度(9.8m/s*2)
该案件中坠落高度已知为7m左右,故坠落的全部时间约为1.2秒,根据张海天的描述,夜间9点左右,他在对面的楼梯背对爬楼,要在1.2秒(实际应更短,因张海天只能看到坠落过程中的某一段)内完成转身并看清人体,除非张海天事先知道有人要跳楼,否则几乎不可能看到跳楼。
谎言与犯罪行径常相伴出现,王尔德就讲过:Man is least himself when he talks in his own person。 Give him a mask and he will tell you the truth。(中文意思:当人以自己身份说话的时候,便越不是自己。给他一个面具,他便会告诉你事实。)
那张海天为什么撒谎?
事实已摆在眼前,张海天只能如实交代,那晚夏国峰、王智在他家喝酒,因为做生意的事吵了起来。夏国峰后来生气地离席,王智追了出去,要与其争吵。夏国峰不希望让刘美华担心,于是就跟王智到楼顶去商量经营饭馆的事宜。谁知道,这正合王智的心意,一到楼顶,他就随手捡起一块砖头打向夏国峰的额头。夏国峰喝了点酒,吹了点风,一被打中就昏迷不醒了。王智为了掩盖罪行,想要把人丢下楼,可人算不如天算,自己也跟着摔了下去。
至于张海天为什么撒谎,那是因为酒局设在他家中,他很怕承担责任,后来还帮王智把行凶的砖头给捡了回来。90年代,一些居民区的楼都很矮,楼顶常丢弃有施工时留下的砖块,可没人想到它会成为凶器。
最终,王智被绳之以法,一场奇特的坠亡案就此落下了帷幕。
(第015案 两个坠楼的男人 完)
第十六案 水泥中的无名尸
以前,恐怖片常有这样的情节,罪犯杀害了一个女子,将其封在水泥里,尸体多年后才被人发现。电影虽然是电影,但仍取材于民间,类似这样的案子其实并不少见,我在马山县当法医的那几个年头就遇到过水泥封住尸体的案子。
1991年夏天,马山县爆发了羔羊烂口病,即羔羊传染性口疮,病死的羊日益增多。马山县气候湿热,很多羊圈又不卫生,这病一来,根本就挡不住。消息传开后,没人敢吃羊肉了,马山县吃羊肉的人也不多。为了保障环境,县里就组织饲养员把羊尸埋到县外十里处的一个废弃的砖瓦厂里。
可就在县里的人员去勘察地形时,有人闻到了一股很臭的味道,当时羊尸还没运过来,那味道是从哪冒来的呢?经过查找,他们这才发现臭味都是从一个砖窑里窜出来的,那里浇筑了一块形状不规则的水泥块。等他们走近一瞧,吓得魂都飞了,水泥已经裂开了许多条小缝,数不清的白蛆正从里面挤出来,地上已经爬满了。
马山县在90年代还是一个小县城,如果有人失踪,当天就能传遍整个县城。我们接到县里的报案,理解赶去现场,可那段时间没人到局里请求寻人,这说明当地人没有谁失踪了。如果死者不是当地人,那么在法医鉴定技术落后的90年代,要确定死者身份会非常困难。
那时只有我一个法医,其他民警一闻到臭味,纷纷捂住鼻子,都不想继续走了。我也觉得臭,戴口罩跟没戴一点区别都没有,钻进砖窑里后,人就差点晕倒了。那里面不只地上爬满蛆虫,还有许多绿头苍蝇,水泥块的裂缝起先是挤出密密麻麻的蛆虫,后来就流出黄色的浓稠液体,不时地还会啪啪的声音。
如果是拍电影,这块水泥早被我们拉回又大又干净的解剖室了,可碍于条件限制,我们只能在现场操作。告诉你们,早在80年代,很多老法医的解剖都是在露天进行的,连太平间都没有。
在这里,我就要多说一句了,电影有太多的误导,水泥其实无法将尸体彻底地封住。为什么呢?因为水泥无受拉性能,一旦尸体腐败,产生气体,它会崩开水泥,除非加钢筋,增加韧性,这也是为什么建筑物会加钢筋的原因,否则房屋很容易开裂。
凶手杀了人,把尸体浇筑在水泥块里,并丢弃在砖窑中,以为没人会发现,可惜还是算差了一步。这个砖瓦厂是历史时期建的,80年代就换了厂址,加之没有正式通过公路,这里一般很少有人过来。可以说,那废弃的砖瓦厂就是理想的抛尸地,或者埋尸地,否则县里也不会想到这里来埋羊尸。
之后,经过我们仔细开凿,水泥块才慢慢地被剥开,里面的尸体早就腐败了,比水里的巨人观还要恶心。尸体裹着黏液,看不清样貌,而且开凿时再小心也会破坏尸表,因此尸体的皮肤早就被撕得东一块,西一块了。尽管我把尸体再运回太平间后,将它洗净,但依然无法从死者外貌来辨别身份。
那么死者究竟是谁?为什么被人封在水泥里呢?
在90年代初,中国的DNA技术还没普及,小县城的法医更是无法接触这技术,更没有相应的数据库。要确定一具无名尸的身份,往往要靠民警走访调查,看谁家有人失踪了,或者外地来做生意的人不见了。
既然介绍了此案,那我肯定发现了死者的身份,过去没有DNA技术的法医,他们是怎么确定无名尸身份的呢?
法医的工作最主要的就是鉴定死因。我检查过水泥块里的尸体,首先判定死者是女性,这从身着的衣物就能辨别得出来。不过,尸体身上没有致命伤,体内亦没有骨折等现象,初看没有什么异常。可死者若是正常死亡,那还有必要把尸体藏起来吗,这里面肯定有未揭露的罪恶行径。
通常无名尸为女性,我们都要检查死者生前有没有被强暴过,或者是否怀孕了。这一检查,我才发现该名死者怀孕了,只是胎儿还没有完全成型。一尸两命,看得让人难过不已,我在感叹人生无常的同时,又做了一系列的鉴定,试图确定这对母子的死因。同时,民警也在排查马山县的人口,一圈找下来,除了外出务工的一些年轻人,没有一个本地人失踪的。
其他人没辙了,工作就压到了法医的身上,死者能不能瞑目,那就得看法医是不是用心了。
像这种案子,如果没有致命伤,那就要考虑死者是否中毒了。在提取检材后,我身为当时唯一的法医,做了许多检测。要知道,即使是21世纪,有些毒物检测都不可能立时得出结果,要在90年代一个个地检测出来,那需要花很长时间。不过,我知道马山县以前有个谬论误传,那就是服用斑蝥素可以堕胎,或者被狗后能够预防狂犬病。
斑蝥素提取自有毒的昆虫,它主要用于治疗风湿痛、恶疮等,也有人用来壮阳。民间曾发生过多起斑蝥素中毒事件,因有赤脚医生称其能堕胎,实则斑蝥素对孕妇是有害的,10-60mg的量就能使人致死。
我在尸检中发现,死者消化道、肾、尿道、膀胱等起庖了,特别肾的损伤很严重,死者生前极可能有尿血的情况发生。基于这些现象,我就开始检测死者有没有因斑蝥素而中毒,进而导致死亡,因为那都属于斑蝥素的中毒反应。
斑蝥素能升华,且对热稳定,这些条件使得它很适用气相色谱法检测,用气-质联用法就可确定鉴定。当结果出来以后,我的想法就被证明了,死者的死因确系斑蝥素中毒。那么确定死因,那就能确定死者身份吗?若是别的情况,或许很难,但在当时这就是一个案情的突破口。
斑蝥素来自昆虫,马山县有几家药材店,有一家就经营了昆虫中药材,卖过南方大斑蝥。民警询问了药材店老板,得知半个月前有人来买过斑蝥药材,具体是用来干嘛的,那人没说。老板依稀记得,买药的人是马山县吴家村的一个男青年,具体叫什么名字,他也不知道,只记得大致的长相。
费了一些周折,警方终于找到了买药人,可是药却不是给他媳妇打胎用的,他媳妇还活着。一查之下,这才发现那家人有个来偷生的女人,是他们家的亲戚。那女人生了三个女儿,为了生儿子,又怀了第四胎。不过,前段时间那女人的家乡有计生办的人找上门了,为了躲过检查,免除罚款,女人就请亲戚买了斑蝥,煮了药汤喝掉,想打掉刚怀不久的孩子。
谁知道,斑蝥素能堕胎是个误传,尤其对孕妇有致命的作用,可想而知,吃了药的女人当天就死了。在征得女方丈夫的同意下,他们就把尸体拖到靠近吴家村的砖瓦厂,将尸体浇筑在水泥块中,妄图毁尸灭迹。
这个案件很难说清楚责任在谁,有些悲剧是由时代造成的,而有些悲剧则因是欲望与谣言而发生的。正如加拿大女作家露西?蒙哥玛丽说过:For we pay a price for everything we get or take in this world, and, although ambitions are well worth having, they are not to be cheaply won。(中文意思:任何世间所取,必付出代价,我们渴望的东西值得拥有,却不易获得。)
(第016案 水泥中的无名尸 完)
第十七案 十把凶器
在八、九十年代,广西打架斗殴很常见,有时打起来,还是一村人跟另一村人干架。今天哪家的女儿受了气,明天娘家人就用拖拉机载一车人来讨公道,有人死伤也就不罕见了。
1995年,我刚结婚一个月,马山县覃家村就有人来报案,说是一位男性青年被人杀死了。死者名叫覃刚,因生活中的摩擦,他打了妻子。覃刚的妻子叫张敏,平日里也不是好惹的角色,她向来吃软不吃硬。一气之下,张敏就跑回娘家,从张家村用拖拉机载了18个人过来,把覃刚给打死了。
覃家村一看有人死了,哪里肯放张敏一伙人离开,他们扎破了拖拉机的轮胎,然后就派人掉县城局报案来了。这样的案子通常都有许多目击者,凶手不难确定,我也以为办这案子难度不会太大,至少法医的工作不会太多。可事情却出乎我的意料,实际上越是普通的案子,藏着的秘密就越大。
立案后,尸体就被送到了医院的太平间,接下来我就要鉴定死因了。不过,群殴的事非常混乱,犯案的人有38个,大家在局里吵翻天了,局面一度控制不住。我在医院的太平间那边,虽然还算安静,但却犯愁了,因为覃刚的身上有多处锐器损伤,至少有二十多处,这无疑给法医的工作增大了难度。
为什么会这么说呢?
因为群殴的场面都很混乱,谁对死者实施了伤害行为,这不是一两句话能说得清楚的。在古代,有这么一个案子,大致情节是许多人对死者每人刺了一刀,死者不久便因流血过多而死亡。可是,那些人只刺一刀的话,每一刀都没有造成致命伤。表面上看,每个人都只是犯了人身伤害罪,顶多关押几年,要对他们处以极刑说不过去,可受害人确实死了,只关押几年的话,处罚又太轻了。
诸如这样的案情,在广西每年都有发生,要鉴定起来必须小心谨慎,法医得拿出服人的证据,否则很容易闹出群体事件。那么,把人杀死的张敏一群人会逃脱法律制裁吗?毕竟场面那么混乱,谁都不会承认捅了致命的一刀,顶多只能让他们坐几年牢,而且也不可能把所有人拿去枪毙或者判无期。
那时候,我已经不是唯一的法医了,马山县又来了一个新法医,名叫梁春邻,是个刚满25岁的女法医。女法医比较少,能有个伴,确实是不错的,我做尸检时不用自言自语了,偶尔有难题,也可以听听同行的看法。
其实,重大案件都不会让一个法医做尸检,那样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前碍于客观条件,一半以上的尸检都由我一个人完成的。所幸来了一个梁春邻,以后的工作我就轻松了许多,只不过案件比以前更多了。
按梁春邻的看法,她认为死者的锐器损伤虽多,但将这些损伤一一列出来,然后找出致命的那一刀就可以定案了。尽管我们不大可能查出哪一刀捅先,哪一刀砍后,但致命伤是谁弄的,那么最重的刑罚自然落他头上了。问题是,凶器有那么多把,把把都有血,那群人又死不承认,一下子法医的工作量就比往日大了好几倍。
我们做完了尸检查,再去处理凶器,当即就头大了。那群人斗殴时,有人用铲子,也有人用水果刀,甚至还有人用剪刀、锄头、铁耙等等。仔细一数,凶器有38把,其中铲子15把、锄头10把、水果刀8把、铁耙4把、剪刀1把。这么多把凶器,究竟哪一把造成了致命伤呢?这就是本案最重要的一个问题。
世界著名侦探小说家柯南道尔曾在《红发会》一案中写过这样一句话:When you have eliminated the impossible whatever remains, however improbable, must be the truth。(中文意思:当你排除了所有的不可能,无论剩下的是什么,即使是不可能也一定是真相。)
我和梁春邻先用了排除法,即用发光氨喷到那些凶器上,如果没有血液的发光反应,那就不可能是致命凶器。这个排除法效率高,只花了一小会儿,我们就排除了5把铲子、6把锄头、2把铁耙。也就是说,还剩下25把凶器有嫌疑,虽然这范围还是很大,但总算见到侦破这死亡之谜的希望了。
95年,马山县的法医仍没有条件使用DNA技术,我们就用验血型的方法,继续使用排除法。经过鉴定,死者的血型是A型,排除之后,最后就剩下了十把染了A型血的凶器了。那么,到底谁是凶手呢?
就在我们在努力工作时,那两个村子的人却在局里越吵越凶,有的人还受了伤,不可能一直拘留他们,于是有的人送医,有的人回家。为了防止凶手潜逃,领导给了我们很大的压力,必须尽快确定谁下了杀手,不然这种案子拖得越久,越说不清楚。为此,我和春邻就连夜做鉴定,试图找出那十把凶器谁是最“邪恶”的锐器。
在法医学上,锐器伤是指利用致伤物锐利的刃缘或锋利尖端作用于人体上形成的损伤,像铲子、水果刀、剪刀等都属于锐器。按照使用方式的不同,一般将锐器分为刺器、砍器、切器以及剪器等几种基本类型。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的锐器既能用于砍,又能用于切,甚至能用于刺,这就需要法医仔细鉴定了。
凶器限于十把之中后,那么就要拿它们去做鉴定,看哪把凶器能造成致命伤的形状。在这里,我得先告诉大家,覃刚身上23处锐器损伤,那些伤大多集中于肩部、腿部,其他部位还有些零散的损伤,而最致命的伤就在覃刚的颈部,那里有很长的一道创口,伤到了大血管和气管,最后因血液吸入性窒息而致死。
致命伤已经确定了,那么长长的一道创口,究竟是哪一把凶器造成的呢?虽然众犯都在否认是自己杀了人,以为集体都能脱罪,但天网恢恢,还是得有人出来承担罪责。在实验了十把凶器后,我们最终才鉴定出来,凶器竟是一把剪刀,而收上来的38凶器里只有一把剪刀。
案情到了尾声,我就多补充一点,覃刚颈部上的创就叫刺剪创,它是由剪刀的单刃或双刃插入人体再进行夹剪作用形成的损伤。当两刃分开倾斜刺入人体后再夹剪,两刃部最后合拢时,创口会呈“人”字型,如果两刃最后未合拢,创口则呈“八”字型。
可以说,每一把凶器对人造成的伤害都不一样,如今法医学上对各种锐器、钝器造成的损伤有了更多的认识,要想光靠否认来逃脱法律的惩罚,恐怕难上加难了。
(第017案 十把凶器 完)
第十八案 复活
人死了能复活吗?不论你问多少个法医,答案一定是否定的,生死是无法逆转的,神话在法医学上是不存在的。可凡事无绝对,每一个法医都或多或少有过几次神奇的经历,现在我就跟大家分享我的一次奇特的办案经历。
我记得,那是95年元月,中国首次利用外资,展开了“中国西南扶贫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马山县元月开始实施世行项目,预计2007年收回全款。那年初,马山县商机勃勃,眼看人们富裕的希望就要来了,但有一个叫潘柳艳的女人差一点就看不到那一天的到来了。
那天,天下着雨,马山县双连乡有人来报案,说是双连林场的一个护林员死了。双连乡地理位置偏僻,有很长一段路都是泥路,开车进去很容易陷住,何况还是雨天。可我一听就急了,这雨最容易破坏犯罪现场,运送尸体肯定少不了法医,一来可以保护尸体,二来了解犯罪现场的情况,等到做尸检时才把工作做得更好。
元月时,梁春邻还没来马山县局报道,那时我就跟另一位民警开车去双连乡。一般情况下,运送尸体不可能开警车,在马山县的那几年,如果是偏僻山乡有凶案发生,我们一般是租殡仪馆的灵车去拉尸体,法医还没有专门配备的运尸车。
阴天大雨,天寒地冷,青山泥路,一片死静。在这种气氛中,法医也会觉得忐忑不安,其实法医不怕闹,就怕静。等我和民警开车进入林场后,天已经快黑了,因为中途车抛锚了一次,陪我来的民警修了很久才把车弄好。倒霉的是,等我们开进了双连林场,车又坏了,仿佛死者不想我们离开一样。
下了车,我才发现,林场深处有两座木屋,一座给女护林员住,另一座给两个男护林员住。死者名叫潘柳艳,是女护林员,中午时被人发现陈尸于木屋中,房内一片狼藉,一看就知道死者生前与凶手发生过搏斗。
发现死者的人是其中一个男护林员,此人名叫李才,曾与潘柳艳的丈夫有过争执,也打过架。还有一个男护林员叫冯大富,他听李才喊了一声,一看有人死了,急忙跑出林场,到乡里喊人去县城报警。因为潘柳艳的老公在广东务工,消息没能及时传过去,所以林场里没有死者的家属在场,否则场面不会那么安静。
要知道,林场很少有外人涉足,既然有人死了,那么嫌疑最大的人就是李才和冯大富,凶手肯定就是他们中的一个。正如美国恐怖小说家史蒂芬金说过:Sometimes human places create inhuman monsters。(中文意思:没有人性的怪兽就隐藏在人群当中。)
这两个护林员也明白这层关系,他们俩一见我和另一为民警开车进来,第一句话就说凶手不是自己,谁都不知道潘柳艳是怎么死的。当然了,没有凶手会自己招供的,除非他脑子有问题,有什么话还是先“听”尸体怎么说吧。
一进屋,我就注意到死者下半身盖着一张毯子,冯大富解释,毯子是他盖上去的,因为潘柳艳下半身的裤子被人脱掉了,他怕场面不好看。不用多想,这案子恐怕和性侵害有关,但性侵害升级为杀人了。
经过初步检查,我确定死者生前被人性侵过,而且发生过搏斗,屋内的凌乱就是搏斗造成的。搏斗不可能是悄悄进行的,可李才和冯大富都否认听到异常的声音,因为他们一早就去巡山了,中午回来吃饭才看见潘柳艳的屋子没关门。说来说去,这两个人肯定有一个人在撒谎,只是光凭眼睛为做尸检,还是得不出太多的有用的结论。
准备抬尸时,我注意到死者两手的指甲有碎屑,虽然不是很明显,但为了保存证据,我就用袋子套住她的双手,然后用绳子绑住袋口。等我做好了工作,叫民警一起抬尸体时,他却说车暂时修不好,可能今天晚上要在林场过夜了,要么就得派人去双连乡跟县城汇报情况。
眼看天快黑了,一个人出行不安全,万一护林员里真有人是凶手,他们要灭口怎么办?想来想去,我还是选择和尸体待在木屋里,等民警把车修好了再回县城。然而,就在这一刻,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在准备抬尸体前,我将死者的两只手都用袋子套住了,后来我看车暂时修不好,于是就解开绳子,脱下袋子,想先看一眼死者指甲内的碎屑是什么样子的。哪知道,死者的指头竟变得青紫、肿胀了!
这有什么好惊讶的呢?这说明动脉血流存在,“死者”还有生命迹象!是死尸复活了吗?还是天黑后,死者诈尸了?事实上,我也说不清楚,当时我虽然戴着手套触摸了死者,但能感觉到脉搏已经停止了。不过话说回来,法医学上有假死现象,一般的临床检查方法查不出生命指征,从表面上看人好像已经死亡,但实际上人还活着。
假死是脑缺血、缺氧和高度抑制的结果,可见于扼颈、勒颈、缢颈、溺水等机械性窒息。法医如果要判断是否有假死现场存在,其中一个方法就是用线扎指头,如果指头发生青紫、肿胀,即表明还有生命迹象。除了这方法,还有另外几种,只不过有的要借助医学仪器,我那时在林场里头什么都没有,只能靠自己。
所幸,鉴别假死还有一种直接的方法,那就是做瞳孔变形试验。这实验要先压迫眼球,瞳孔随即变形,如果是假死,解除压力后瞳孔可恢复圆形,否则为真死。因为死后眼压降低,所以眼受压变形后不能复原,通常人死后数分钟即会出现此特征。
我想到了这方法,急忙为潘柳艳做了瞳孔变形试验,结果证明她真的没有死,只是存在假死现象。一确定这情况,我立即就给潘柳艳做人工呼吸与心肺复苏,一心希望她能活过来,不要让我们带一具尸体回去。值得高兴的是,潘柳艳被我救醒了,也多亏车抛锚了,否则这假死现象可能会骗过法医,活人会被架在解剖台。
受害人苏醒后,过了一会儿,我和民警就问谁是凶手,而这时李才和冯大富都慌了,不知道是因为“死尸”复活了,还是因为怕自己被指认为凶手。案情峰回路转,让我很是意外,本以为就要明朗了,潘柳艳却出现了扼颈后遗症。
说到这里,我就要介绍一下,假死被发现前,我在受害人的颈部发现了扼痕,当时就断定那是死因。在扼死案中,犯罪份子的四肢会有死者的抵抗伤,我也怀疑过潘柳艳抓伤了谁,指甲里的碎屑是证据。可马山县的元月还很冷,不论男女老少,大家都穿着厚厚的衣服,犯罪份子的四肢不大可能被抓伤,要伤也是伤到双手。
那么潘柳艳出现的扼颈后遗症是怎么一回事呢?可能大家看过电视剧,都会觉得失去记忆是一种狗血情节,但现实中确实存在。有扼颈后遗症的复苏者常有结膜出血和逆行性遗忘症、失音症、吞咽障碍等。如果大脑皮质缺氧时间过长,导致皮质坏死,,还可形成植物人状态。
潘柳艳醒来后,完全不记得谁是凶手,也无法讲话。我让民警加快修车的同时,安抚了潘柳艳,并又一次检查了她颈部的扼痕。看得出来,在犯罪份子行凶时,他可能性侵犯后怕受害人报警,于是企图将其扼死。可我看了那扼痕,虽能瞧出那是双手扼痕,但有一边手留下的扼痕居然只有四个手指。我原本以为看错了,拿起手电又照了照,结果还是一样。等我回头一望,李才和冯大富的十根指头都在,没有人缺一根指头。
真是奇怪,凶手是谁呢?
如果犯罪份子要实施犯罪行径,那么想把受害人扼死时,他必然会用尽全力,倘若故意抬起一根手指,很可能受害人就能成功反抗了,没人会在行凶时还抬起一根手指的。在这种情况下,验指纹也行不通,因为指纹留在人类的皮肤上,时间不会太长,恐怕早就消失了,何况受害人并没有真死。虽然条件限制的关系,让案子谜雾重重,但在我又给这具复活的“尸体”做了检查后,谜题就解开了。
在受害人左手上,有几根手指有很明显的压痕,她可能奋力抵抗时,掰开了犯罪份子的一根手指,因此那根手指才没有扼住受害人的颈部。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有一个人的手指肯定伤到了,要是伤到骨头,可能会有肿胀发红的症状。而我一开始就注意过李才与冯大富的双手了,有一个人的中指又红又粗,像发炎了一样,而那个人就是冯大富。
后来据冯大富交代,他只是一时冲动,对潘柳艳实施了性侵犯,可他怕对方报警,于是就下了毒手。就在潘柳艳被我救醒的那一刻,冯大富都快吓死了,他还以为人死透了,却没算到老天开了眼,让他的罪行曝光了。
(第018案 复活 完)
第十九案 瞎子的眼球
在现实世界中,影视剧及小说对刑侦知识有着大量的错误描写,这些描写误导了一部分人,并因此衍生出许许多多的奇案,我遇到的案子就有不少这样的例子。
马山县以养山羊闻名,早在明末清初就有山羊出口,21世纪后还获得了“中国黑山羊之乡”的称号。记得,那是1996年的夏天,马山县的一只黑山羊在排便时,排出了骇人的东西。养羊场的工人刚好在清理羊圈,发现了那个东西,于是吓了一跳。这消息一传十,十传百,很快就传遍了整座县城。那么,黑山羊在排便时,排出了什么呢?值得整座县城为之一惊吗?案子还得从头说起。
过去,马山县有人办喜事,会请电影院的人来放电影,从高处放下幕布,那就是露天影院了。96年时,一家有钱人娶亲,在县郊的新房办完喜宴,请所有人看了一场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那时候,电影即使下线了,有些小县城仍能不断循环地播放,也没多少人管。可就在电影放完后的第二天,一件恐怖的事情发生了,空地上正躺着一个女人,而那女人的双眼竟被人剜走了。
马山县是个小县城,人不多,只要待的时间长了,很容易混个脸熟。那晚的喜宴,很多人都到场了,包括马山县局的大部分同事,惟独没请我。为什么呢?因为法医经常碰死尸,大家觉得不吉利,一般有喜事,谁都不会想请法医。当有人报案后,我同事就说,被害的女人也在喜宴上,他看见过,其他同事也都这么说。这意味着什么呢?这意味着大家都是嫌疑人或证人,既然如此,那么许多同事就不能参与办案了。
这里先说个题外话。在美国,法医出庭作证不仅是诉讼习惯,而且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法律常识认为,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被用作定案的根据。可在中国,实际上到了很晚的时候才有第一例法医出庭作证的案子。同理,我的同事虽然是证人或嫌疑人,但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部分人还是参与了侦办案件的过程。
言归正传。
当接到报案后,我们迅速赶往现场,可后来赶去时,尸体竟然不见了,只剩下一摊血泊。这又不是拍鬼片,尸体肯定不能自己走掉,何况青天白日,哪有不分日夜闹鬼的。一问之下,我们才得知,那女人没死透,有人发现她还有气,于是将人送到县医院抢救去了。
这情况完全出乎我们的意料之外,但被害人没死,那她会指认凶手是谁吗?虽然被害人幸存下来了,但她处于危险期,还在抢救中,民警自然不能去问她了。而且被害人本身就是瞎子,即使能开口说话,她也看不见凶手,问了也百搭。可正是如此,案情才显得扑朔迷离,因为被害人是瞎子,剜走她的双眼有什么意义吗?若要杀人灭口,凶手已经下了毒手,何必多此一举呢?
在凶案现场,我们经过勘查,没有发现被害人的眼球,但附近的人家都养了中华田园犬,而且从不拴上,很可能被害人的眼球已经被它们吃掉了。在寻找眼球的同时,我们又为寻找第一犯罪现场而忙碌着,因为露天影院有拖拽的痕迹,很可能是凶手从别处抛尸至此。至于抛尸为什么不选择隐蔽的地方,这又是一个谜。
为了解决难题,我还是决定先把法医的工作做好,认真研究被害人身上的伤势。在拿到了马山县人民医院传来的资料后,我发现被害人后脑勺有钝器损伤,形成了颅骨类圆形塌陷骨折。这种损伤会使被害人短暂昏迷,甚至死亡,很可能是由锤子,或斧背造成的。
凶器有了一个大概的范围了,我们就再来看被害人的情况——女人叫梅花,从小就是瞎子,家中有一老母,彼此相依为命。梅花一穷二白,因此劫财的可能性不大,梅花与邻里关系也很融洽,仇杀的几率也很小,如此一来很可能是歹徒心生邪念,想要对梅花实施强奸。事实上,我看到医院送来的物证时,也是这么想的,因为梅花的衣服和裤子都被撕扯过。可问题又来了,梅花没有受到性侵犯,在她身上找不到更多的证据了。
更令人头疼的是,那些物证在抢救的过程中被破坏了,我经过检验,并没有得到太多的线索。民警寻找第一犯罪现场的工作也不顺利,一方面是露天影院周边环境复杂,另一方面是梅花的母亲觉得女儿出事很丢人,一直阻挠民警办案。
如此一来,我们除了医院送来的物证,手上就没有可用的线索了,这是叫法医做“无米之炊”呀。好在,医院拍摄的照片很清晰,我也检查过梅花头部的钝器损伤,她颅骨的类圆形塌陷骨折是由斧锤造成的,可以从损伤情况来确定凶器。虽然这等于是大海捞针,但总算是一个希望,梅花都能坚强地活着,法医没理由就先放弃她了。
斧锤作为凶器,在各类案件中很常见,通常有以下几种:木工斧、民用斧、奶头锤、八角锤、羊角锤、检验锤、石工锤、鞋锤、木槌和橡胶锤等等。这些斧锤造成的钝器损伤各有特点,只要一一比对,那就能确定凶器,不过这过程还是很复杂的。尤其斧锤在社会上很多见,除非凶器有极特别的特征,否则还是不能缩小凶器的范围。
经过仔细检测,在梅花颅骨的锤击面上形成了缺损,但无延展卷边现象,这就表明很可能是奶头锤一类的锤子造成的损伤。奶头锤又称钳工锤、圆头锤,是钳工、铆工、锻工常用的工具,一般作为锤击或者整形工件用。奶头锤一端为圆形平坦锤击面,另一端为半球形的锤背。此种锤一般以碳素钢为原料,硬度较高,在锤类损伤案件中,奶头锤是一种很常见的作案工具。
90年代初,马山县仍然落后贫困,大多靠种植农作物为生,使用奶头锤的人并不多,这给了我们看到了破案的希望。经过民警走访调查,我们逐一去排除有嫌疑的奶头锤主人。最后,警方通过彼此是否认识,或有接触等方法排除了30多位奶头锤的主人,重点落在了一个黑山羊场的主人身上。
嫌疑人名叫杨光,家中一妻一子,前不久他的养羊场扩建,从县城买了三把奶头锤。梅花住在养羊场附近,在放电影的那天,她与搭杨光家的三轮车过去的。瞎子看什么电影呢?梅花自然不是为了看电影而去,她那晚是受了邀请,想去喝喜酒,顺便打包点好菜回去给老母亲。对此,杨光并不否认,不过他称回来时没找到梅花,于是他就与家人先行回去了。
语言最能迷惑人,正如伏尔泰说过:There are some that only employ words for the purpose of disguising their thoughts。(中文意思:有些人只会用言语来掩饰他们肮脏的思想)。不过呢,法医“听”的证据,任他说出花来,证据也不能作假。
可杨光只有嫌疑,我们都是靠推理得出的结论,光靠这一点去强行采集证据,恐怕不能服众。就在那一天,奇迹发生了,养羊场的一只黑山羊拉出了两只眼球,清理羊粪的工人发现了,大喊大叫地跑了出来,这事也很快传遍了县城。
不用说,那两颗眼球确实是梅花的,经过法医检测,也证明了这一点。后来,我们在杨光家中的奶头锤上也发现了血迹,血迹是梅花的,凶器终于确认了。杨光一看罪行掩盖不住了,这才慌忙招供。
原来,当晚杨光送家人回去后,他又开车回到露天影院,因为他的钱包丢了。等杨光回去后,人已经散了,只有梅花一个人在附近徘徊,一听见有车过来,她就拦下来,问能不能送她回家。杨光在喜宴上喝了酒,醉意上来了,他就从车上拿了一把奶头锤,将梅花骗到角落,想要强奸她。
一开始,梅花被打晕了,杨光撤开了她的衣服后,没想到她又睁开了双眼,然后就没了动静。杨光吓坏了,忽然就酒醒了,他听人说,人死前看到的景象会映在眼珠子上,于是他就剜去梅花的双眼,接着想将“尸体”抛入附近的下水道。哪知道,“尸体”拖行过露天影院时,有路人经过,杨光怕了就丢掉了“尸体”,一溜烟地逃回了家中,还把眼球丢入了自家的羊圈中。原本,杨光还庆幸路人没看见他,可怎料他的愚昧让他露出了马脚,一时冲动也葬送了自己的人生。
(第019案 瞎子的眼球 完)
第二十案 花生油悬案
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群体事件都是新闻上的忌讳,要么媒体不报道,要么一句话敷衍过去。虽然我在柳州市柳北分局担任法医只有一年的时间,但在那一年,柳州的一个乡镇曾发生过一起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因此出现了人员伤亡。闹事的人一多,谁是凶手就难判定了,这是法医最头疼的问题,如果不能服众,自己还得成为众矢之的。
记得,那是97年,因为收购甘蔗,在一些环节问题上,有不法分子曲解并煽风点火,引得几千名蔗农对当地机关打砸烧抢。为了平息事件,保证公众安全,当时当地调集了警察与军队维护秩序。等事情结束了,人都散去后,有一名男性死在了大街上。不算维持秩序的军警,闹事的人就有好几千个,茫茫人海,凶手是谁?又要怎么判定呢?
死者是柳州怀永乡的蔗农,名叫唐荣华,当时他也参与了那场群体事件。可由于场面混乱,谁都说不清楚当时的情况,谁也不知道唐荣华是怎么死的,于是这罪名自然就扣在了替当地维护秩序的军警头上。这案子事关重大,身为法医,我其实每个案子也都没马虎过,了解了案情后,第一时间我就先去“听尸”了。
第一眼,我就愣住了,因为唐荣华的尸体很古怪,至少与我平常看到的不太一样。
怎么说呢?唐荣华满身都是油,从头到脚,几乎都沾满了。不用鉴定,光用闻的,我一闻都知道那是花生油。花生油家家户户都吃过,肯定不是毒药,除非整壶子喝下去,否则涂抹在身上死不了人的,问题是,这花生油怎么泼到唐荣华身上了,唐荣华虽然身上有多除擦伤,但都不是致命伤,不可能出现死亡的情况。可是,唐荣华身上的花生油从哪来的?这与案情有直接关联吗?
撇去神秘的花生油不提,唐荣华生前没有心血管疾病,身体状况良好,除了手背的三处擦伤,尸体外表看不出明显的损伤。怎么办呢?那就要解剖尸体,从尸体内部寻找死因了。事实上,这种没有头绪的案情让法医很为难,因为没有头绪就没有方向,人体是一本厚厚的学问,要每个环节都检验,恐怕要耗很久,并非每个检验结果都能像影视剧一样,马上就得出来的。
尸检后,我注意到唐荣华的心腔扩大、心脏外膜下出血、心肌细胞肿胀;肺淤血水肿;脑脊髓硬膜及蛛网膜下灶性出血;双侧肾下腺皮质出血;胃、食道粘膜充血、水肿伴点状出血。这些特征意味着什么呢?根据这些情况,很可能是由于唐荣华受到了电击,并非是他患病死亡,这就代表是外力致死。
电?群体事件中,电在哪里?唐荣华死在街上,附近并没有漏电的情况,那天也是晴天,不存在雷电劈死人的可能性,何况当时有那么多人,怎么可能只劈了一个人,而其他人安然无恙,还不知不觉呢?
军警要维持秩序,自然需要武器,他们总不能朝群众开枪,因此盾牌和电警棍就成了首选,我第一个考虑到的就是警察或者军人持有的电警棍。电警棍是在警棍的一端安装有金属触击点的警用电击器械,在欧美国家警察则装备电击枪,以代替电警棍,在中国目前生产常用4种型号的电警棍,其基本构造及原理相似。
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的是,电警棍使用时以输出高电压、低电流的脉冲电,刺激机体的神经、肌肉、发生痉挛、疼痛、麻木等感觉从二产生电紧张效应,以利于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威慑犯罪、制止骚乱等。虽然电警棍能输出最高达数十万伏的电压,但其电流却小于30mA,而且仅在放电的瞬间产生作用,之后因衰减而明显减小,因此电警棍的设计是非致命性的。
如果电警棍不能致命,那么唐荣华究竟是怎么死的呢?
根据尸检结果,死者确系有电流所致的内脏损伤,所以我还是考虑电击是唐荣华的死因。不过,这个想法是很大胆的,因为唐荣华的尸表是正常的,并没有常见的电流斑。倘若唐荣华生前被电击过,那么电击部位的皮下组织胶原纤维中会发生明显的钙盐沉积,借助实验室技术能够识别不清晰的电流斑,但我试过了,并没有结果。
不过,电警棍是一种很特别的器械,它不能马上致命,但是频繁对一个人使用的话,还是会致命的。比如,1992年日本就报道过1例利用电击枪谋杀的案例,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扼昏后,使用电击枪反复电击颈胸部达30余次直至死亡。
为此,我咨询过有关人士,得知尽管电警棍电流微弱且两极集中,放电途径局限,但由于电流的扇形流向,在人体重要器官部位如颈、胸、头等反复电击后,仍可致使人体重要器官的损伤引起死亡。
我有了这个怀疑,可在场的军警有一百多个,他们用的电警棍型号几乎都一样,这要怎么确定凶器呢?电又没有特征,不像指纹能进行比对与分析。如果要测试电警棍的耗电量,以此判定谁对唐荣华进行了多次电击,这也行不通,因为事情已经过去几天了,犯罪嫌疑人肯定给电警棍重新充电了。
不管怎么说,为了还死者一个公道,主持正义,我还是申请搜集了电警棍,准备一个个地检验。当然,这要求在某些部门看来,非常的过分,不过众怒犯不起,他们全都马上批准了。正如达芬奇说过:He who does not punish evil commands it to be done。(中文意思:对罪恶不加惩罚的人无异是鼓励人作恶。)
同时,我也在好奇,究竟是什么样的电警棍,能不留下蛛丝马迹,连一点电流斑都看不出来呢?
如我所料,电警棍都是一个型号的,除了新旧程度不一,基本没有太大的区别。我顶着巨大的压力,一个个地检验,好不容易,认真换来了突破口,谜底揭晓了!在一跟警棍上,我经验时闻到了一股淡淡的香味,这香味很熟悉,炒菜时常会闻到。不错,这味道正是花生油的香味。自然而然,我联想到这根电警棍很可能是杀死唐荣华的凶器,因为它接触过死者。
事实证明,我的推断没有错,得出了这条线索以后,警方很快找到了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当时在推攘中,唐荣华从商店里抢了一壶花生油从头上浇下来,犯罪嫌疑人认为死者要自焚,于是上前阻止。为了制止骚乱,犯罪嫌疑人使用了电警棍,可是他被死者打了几拳,一时间他失去了理智,在死者倒地后,他就疯狂地继续电击死者。
案情到这里就算明朗了,可为什么唐荣华的尸体上没有电流斑呢?在这里,我会把整个案情讲清楚。
在电击后,形成电流斑的本质是电能转化热能所引起的电烧伤,而且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典型的电流斑形成需要90℃,37秒;即使是非典型的Ⅰ度电烧伤也需要50℃,20秒。可凡是无绝对,在部分情况下,也可能只有电流损伤但不出现电流斑。
比如:潮湿的皮肤接触电源、水中电流损伤、皮肤与电导体接触面积过大、皮肤上有油污等等。唐荣华因为从头上浇下花生油,全身满是油污,因此导致尸表看似正常,也让犯罪嫌疑人差一点躲过了法网。
应当指出的是,人在通电的水肿有时也会产生片状电流斑,尤其当水中带有杂质时,国外就曾报道过浴缸水中出现电流斑的可能性约15%,而且可出现与水平面相吻合的线状电流斑。
总而言之,时刻保持理智才能让世界更美好,凡是犯罪,总会留下证据的。
(第020案 花生油悬案 完)
第二十一案 高原之杀
在我的法医生涯中,所经手的案子大多都发生在广西,也就是低海拔地区。按理说,我没有机会接触到高原反应致死的案例,毕竟广西最高的山——猫儿山都不过2140余米。可世界就是这么奇妙,在我调任南宁市分局后,一件很特别的案子引起了我的注意。
2010年4月的某天,一位老人到青秀分局报案,声称自己的儿子被人害死了,现在尸体正在区人民医院的太平间躺着。老人家说话语无伦次,接待她的民警听了,都以为是医疗事故,不知道要怎么回应。直到老人半哭半闹地把话讲完了,民警才怀疑案情并不简单,她并非是情绪激动,跑来这里闹事的。
根据老人的陈述,她儿子叫李广茂,28岁,未婚,生前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老人的老伴刚去世一个月,留下了一大笔遗产,包括在古城路上的三处房产。李家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已经结婚了,小儿子就是李广茂,对于遗产的分割问题,他们闹得很凶,而他们父亲生前没有立遗嘱,这使得两兄弟更是不和,好几次都要动手打架了。
由于李广茂还没有成家,他便一直与老母亲住在古城路上的老房子里,母子关系还算和睦。昨天在吃晚饭时,李广茂刚端起饭碗,忽然就口吐白沫,从饭桌边上倒地昏迷了。此前,他就已经面部、嘴唇紫绀,甚至有尿血的症状了。见状,李母吓得腿软,一阵慌张之后,她才将儿子送医,可却在一小时后跌入了地狱——李广茂死了,她不得不白发人送黑发人。
在李广茂死亡当天,他曾外出与哥哥见面,商讨遗产分割事宜,后来回家就一副病恹恹的样子。因为李广茂感冒了好几天,李母一时没放心上,只叫小儿子吃了点药,谁知道在吃晚饭时会病情加重。李母后来听医生说,李广茂的病情很古怪,她听得一知半解,虽然没有记住那些话,但她怀疑是李广茂的哥哥下毒谋害弟弟,就为了争老伴留下的遗产。
如此一来,这就不属于医疗诉讼案件了,很可能是刑事案件,可在拿到区医院传来的资料后,我就陷入了无尽的困惑之中。
医院方面经过诊断,确定李广茂并非中毒死亡,之后实验室做的毒理化检也证明了这点。那么,李广茂是怎么死的?面部、嘴唇绀紫、口吐白沫很像中毒的症状,世界上还有什么病症与此相似呢?为了尽快查明真相,我立即对李广茂进行了尸检,可这对案情的进展没有多大的帮助,反而增加了许多谜团。
根据尸检,死者体内大量的血液集中于肺部,并且肺小动脉严重收缩,肺泡上皮细胞及毛细血管内皮细胞受损,通透性高,血浆渗出。在死者的视网膜中,还有出血的情况,脑部也严重水肿。医院方面亦称,抢救时,若将耳朵贴近李广茂胸壁可听到肺部有水泡样呼吸声,这在医学上称之为湿罗音。更甚,李广茂除了咳血,还有尿血的症状,这不只医生发现过,李母一样注意到家里的马桶有问题了。
那么,这是什么症状呢?我为什么会觉得这案子很古怪?
众所周知,高原反应会导致人们呼吸困难、心悸、头疼、腹泻等等,但这都是轻微的症状,严重的话,就会出现高原肺水肿、高原脑水肿,这些都极可能导致人死亡。蹊跷的是,李广茂正是因为高原肺水肿和高原脑水肿的症状去世的,可南宁市的平均海拔在74米至79米之间,最高海拔也才496米,这种海拔怎么可能会有人高原反应,进而死亡的呢?
首先,我当然是怀疑自己搞错了,因为这太不合常理了。问题是,医院方面也这么认为,而且就已知的毒物中,还没有哪一种能引起极度相似高原反应的。为了谨慎与负责起见,我与其他技术人员做了多项毒物化检,可仍没有结果,最后还是绕到高原反应上。
之后,办案的民警经过询问与调查,得知李广茂近期从未去过高原地区,可以说一辈子都没有去过。李广茂的哥哥也否认,他对弟弟下过毒,他们在饭桌上见面后,一直压着怒火讨论遗产分割的事宜,根本没有吵架,饭菜也是饭店一手做的,他绝对不会有机会下毒。
案子进行到这里,似乎进了死胡同,莫非李广茂有什么秘密身份,在当天到高原地区打个来回?
在办案的过程中,法医只是一环,要查出真相,还得靠民警与其他技术人员配合,这个很特别的案子就是很好的例子。这一次,身为法医的我是没有任何线索了,因为死因已经明确了,剩下的就得看民警了,我光“听尸”是听不出任何线索了。
果不其然,在民警仔细检查李广茂的遗物时,他们发现李广茂在电脑中多次搜索过去西藏的各种注意事项,尤其是高原反应的应对措施,他还买了红景天等药物。由此可知,李广茂很想去西藏旅游,在出发前,他很认真地下了一番工夫。可是,高原反应也没这么邪门,不可能用电脑查询了一会儿,身在低海拔地区的人就会因此丧命,又没有“高原贞子”一说。
那么,李广茂是怕家人不放心,偷偷去过西藏吗?这个可能性很快就被李母及李广茂的公司同事否定了,因为他从未长时间不告而别,起码最近一直正常上班,绝不可能有时间悄悄去高原地区 。
最后,在翻查了李广茂所有的遗物后,民警发现了一条很重要的线索,这才让扑朔迷离的案情明朗起来。
一个人在低海拔地区如何引发高原反应,并因此死亡呢?
原来,2010年初,南宁某疗养院引进了高低压氧舱④,一位长期从事特殊环境生理学(高原缺氧寒冷、海洋水下和沙漠生理)研究的教授在南宁主持了一项实验,用以研究在高海拔的情况下,人体生理功能及急性低氧耐受能力的变化情况。当时,这位教授通过渠道,找到了三位从没去过西藏,但又很想去西藏的青年男性,李广茂正是其中一位。可是,为了有资格被列为研究对象,李广茂隐瞒了近日感冒未愈的情况,这使得他进入高低压氧舱后出现了异常情况。
很遗憾,高原反应很难琢磨,有的人当场就能有反应,有的人则在一个月后才有反应。如果是慢性高原病,那么还有移居高原长达20年后才严重高反的案例,这是由于某种原因,该患者失去了对氧的适应能力,而发生的肺泡通气不足的一系列病理生理改变而形成的。
李广茂出舱后,他没有任何不良反应,或者说,他已经不太舒服了,但选择对教授等人隐瞒,研究人员也没有认真地检查过。在简单地询问研究对象的大体感觉后,研究人员就让他们走了,没想到有一个人却永远地回不来了,西藏梦也成了永远的梦,甚至成了家人的噩梦。正如英国著名演员彼得?乌斯蒂诺夫爵士说过:Unfortunately a super-abundance of dreams is paid for by a growing potential for nightmares。(中文意思:不幸的是,多梦的代价就是噩梦也将随之增多。)
最后,我要告诉大家,李广茂是一个很特别的案例,很少有人回到低海拔的环境后还会引发高原脑水肿和高原肺水肿,但在进入高原以前,如果感冒了,或者呼吸道被感染了,那么请谨遵医嘱,西藏就在那儿,跑不掉,等时机对了再去会让旅途更美好。
(第021案 高原之杀 完)
④:高低压氧舱在杭州海勤疗养院、第三军医大学均有,都曾做过高原反应等实验。
第二十二案 外星人凶案
90年代,在全球范围内,不明飞行物目击报告大量涌现,甚至广西也有过几起有关外星人的报告。
认真地说起来,外星人与法医的职业没有太大的关联,即使真有外星人降临地球,那也轮不到我们去处理,可凡是总有第一次。97年冬天,我快要调离开柳北分局时,柳州市发生了一起扑朔迷离的案件,而那起案件正与外星人有关。
97年11月,柳州市鸡喇路一家医院的负责人联系了鱼峰分局,声称10名精神病人合谋出逃,并刺死了一位男医师。鸡喇路属于柳州市鱼峰分局管辖,照说案子是他们的,我们管不到,也不能插一脚。令人奇怪的是,过了没多久,鱼峰分局的技术中队队长联系了我,说是要讨论案情。
不就是精神病人出逃吗?这有什么好讨论的?
我起初没有放在心上,还以为要讨论那10名精神病人出逃时,是谁杀害了男医师,要从众人之中寻找凶手。可问题是,精神病人的精神有问题,他们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在这个点上下工夫,恐怕是自讨没趣。哪知道,我想得太简单了,案情不只复杂,而且还带着神秘感。
鱼峰分局的技术中队队长是谢增龙,以前跟我们一起做过尸检,他跟我的情况一样,都在几个市县当过法医。我一过去,谢增龙就告诉我,凶手是谁,他已经知道了。凶手名叫陆政强,正是其中一名逃精神病人,在逃离医院时,他握着水果刀刺死了男医师,然后将凶器丢弃在了现场。在入院时,这些精神病人曾有过犯罪前科,因此有的人指纹早就被录入到系统里了。谢增龙检查了水果刀后,只找到了一个人的指纹,那个人就是陆政强。
我听了案情,有些迷惑,便问既然知道凶手是谁,那找我来干什么?大家都那么忙,哪能上班时间聊天啊?谢增龙却答,首先精神病人是不可能持有水果刀之类的利器的,他们跟监狱里的犯人差不多,没人敢让他们接触到这么危险的东西。即使医院管理上有疏忽的地方,陆政强有机会拿到水果刀,那么刀身上面应该也不只一个人的指纹,因为新卖的水果刀都不会那么干净。
谢增龙这么一说,我也挺纳闷,医院方面不是傻瓜,谁敢让精神病人碰水果刀?可若是如此,陆政强上哪儿找了一把水果刀来?那10名精神病人出逃所为何事?
幸好,经过民警的一番搜索,最后那10名精神病人都被找了回来,没有一个逃离柳州市。案子进行到这里,本可以划上句话了,因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真的是这样吗?不!这案子中有太多的疑点,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
在我跟进此案后,得知在医院的凶案现场除了死者外,还有一只狸花猫的尸体。原则上来讲,猫死了,与法医是无关的,就算它是被人杀死的,法律上也暂时没有规定有关部门有权利与义务介入。可怪就怪在那只狸花猫的死状奇惨,它的尸体像是被吹胀的气球,又肥又大,渗血的猫眼都要被挤出来了。
为了谨慎起见,谢增龙把狸花猫的尸体带了回来,我在医院的太平间见到了猫尸,接着就大吃了一惊。为什么呢?因为我之前以为是谢增龙添油加醋罢了,猫尸之所以会肥大,也许是由于高度腐败,很多有巨人观现象的尸体都是那个样子,算不上稀奇事。可等我查看了猫尸,整个人就傻眼了,猫尸没有高度腐败,甚至没有明显腐败的迹象。
一具这样的猫尸为何值得那么惊讶?它有什么很特别的地方吗?
在对狸花猫做了尸检后,我和谢增龙得出了鉴定结果,那只猫的死因是急剧减压,是由真空环境造成的。也就是说,这种死因在地球上几乎未曾出现过,而能造成这种损伤的环境大概只有一个地方——那就是外太空。
在这里,我就要解释一下了,为什么我们会那么推测。有的人或许会认为,一具尸体若出现在外太空,尸体是不会腐烂的,因为没有空气,也没有细菌。可是,外太空是真空环境,在那样的情况下,没有氧气,也没有气压,如果一个宇航员的宇航服破裂或漏气,那就会导致体内的压强和外界的压力失衡,接着体内的压力大于外界的压力,尸体就会迅速肿胀,甚至爆炸。
毫无疑问,狸花猫的死因是急剧减压造成的,但人类都不能随心所欲到外太空溜达,它怎么可能有办法到太空去?更重要的问题是,这只猫与精神病人出逃有什么联系?猫尸被抛弃在凶案现场,这与案情是否有关?
正当我和谢增龙满头雾水时,民警找回了那10名精神病人,可经过询问后,他们都说是外星人指使的,刀也是外星人给的,而且还说柳州市上空有不明飞行物,他们这几天都看见了。正常人都不会相信精神病人的说辞,我们原本也没打算当真,可一说起外星人,我和谢增龙就眉头皱了起来:真的有外星人吗?
身为法医,我们自然不会轻信,而且这些精神病人非常奇怪,我们的注意力很快就转移到他们身上了。
精神病人有什么问题?他们被外星人操纵了吗?当然不是了。根据案情分析,我们怀疑那10名精神病人是装疯的,他们本身没有精神障碍。从过去到现在,有不少罪犯为了逃避刑事责任,他们往往会装疯卖傻。因此,在司法鉴定上,除了做尸检,也有做精神鉴定的。有些是通过精神科医师来做鉴定,有些法医也会参与进来。
那么,10名精神病人有什么疑点呢?
首先,精神病人们出逃明显是有预谋和计划的,并且是2个人以上合谋,而在精神病杀人案中,罕见有合谋的;其次,精神病人们被找回来后,他们都是胡闹一段时间后就作短暂休息,症状经常改变,非常注意周围的动静,这是一个很明显的装病特征,因为装病的人狂躁状态不能持久,常常会表现出需要休息的疲惫状态;最后,也就是最重要的一点,精神病人出逃后,他们都有意识地要隐藏行踪,被找回来后又恢复疯癫的症状。
读者看到这里,可能会觉得奇怪,精神病人们不是从医院出逃的吗?那不就代表他们精神有问题?谁愿意装疯住进去?医院又不是皇宫大内,值得这么辛苦地混进去吗?
当然,没有人愿意当精神病人住进医院,在经过民警调查后,我们才得知那些人都是被强行入院的,有的病人是与家人闹矛盾后被“关”进医院,有的则是另外一些原因,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被“关”了两、三年后,那些人终于找到机会,逃了出来。民警说明了情况后,那些人一看有人相信他们没有精神障碍,于是连忙把案情讲清楚。
原来,陆政强使用的凶器是一位女医师假装落下的,因为那位女医师与死者有很深的矛盾,所以女医师就借刀杀人。在落下水果刀时,女医师为了避嫌,擦干净了刀身,她以为没有她的指纹,警方就不会怀疑她,可是一把刀只有精神病人的指纹,这实在说不过去,而这一点也是判定女医师故意落下凶器的关键证据。
其实,在拿到了凶器后,陆政强没有打算使用它,遗憾的是他不知道,女医师算准了时间,趁只有她和死者值班的空当,她故意被抢走了钥匙,让精神病人逃了出去。医院的精神科共有三道铁门,第一道是病区,第二道是家属探视室,第三道是医护人员值班室。精神病人们抢到钥匙后,依次打开3道门,跑出了医院。在逃跑过程中,男医师奋力阻止,结果陆政强一急,刀子就刺了过去。
那么,猫尸是怎么回事?
经过对女医师的询问,我们才得知女医师的家人在医院附近开了一家食品厂,厂内有一个大型真空包装机。那天,一只流浪猫溜进了打开的真空包装机里,工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开启了机器,因此导致猫在真空环境中死亡。女医师眼珠子一转,计上心来,因为她知道那些人并没有精神障碍,为了隐藏罪行,以及让那些人有装疯卖傻的“材料”,她就把猫尸带到医院,丢弃到现场。
在陈述案情时,女医师没有丝毫悔意,反而时常发笑,那情形让我想到了马克?吐温说过的一句话:Of all the animals, man is the only one that is cruel。 He is the only one that inflicts pain for the pleasure of doing it。(中文意思:在所有的动物中,只有人类是残忍的,他们是唯一将快乐建立在制造痛苦之上的动物。)
讽刺的是,在警方查明案情后,女医师竟以精神有障碍为由,试图逃避刑事责任。可女医师忘了,有预谋地擦掉指纹,这就是装病的一个特征。
(第022案 外星人凶案 完)
第二十三案 鬼婴
我在广西马山县的法医生涯有11个年头,从1986年到1997年初,“听”过的尸体有上千具。在被调去柳州任职前,我在马山县的最后一个案子是“鬼婴”案,当时闹得满城风雨,差点不可收拾了。
记得,那天是1997年2月20日,邓小平同志刚去世不久,电视新闻滚动播出这个令全国上下悲痛的消息。我那时是主任科员,不需要坐班,本来在家里看电视,下午就接到了一通电话,说是马山县下面的一个农村有人死了,群众情绪激动,叫我跟着民警过去一趟。
挂了电话,我就跟民警会合,驱车赶往那个村子。在路上,民警告诉我,报警的人是村支书,根据他的说法,死者有些古怪,村民都说闹鬼了。这种说法对我而言,早就不新鲜了,几乎每件案子都有类似的流言。只不过,那一次的案子确实很特殊,我头一次也是唯一一次遇到的怪现象。
是不是我夸大其词呢?当然不是了。
当时,我们还没进村子,远远地就听到哭天喊地的声音,天也阴沉沉的,气氛怪吓人的。下车后,民警才从村支书那里了解到,死者叫刘玉,去年跟一个叫阿强的男人结婚了。刘玉是当地人,在县城的服装店打工,阿强则在家务农。我听了大致情况,心想这案子应该没什么问题吧,肯定是村民太迷信了,被闹鬼的传言唬住了。
谁知道,当我跟着民警去看尸体时,人就愣住了。
一进刘家的小院,我们就看见院子一旁的猪圈外面跪着一个人,民警好心地想去劝那人站起来,村支书却说那就是死者刘玉了。人死了,肯定要放平,让其躺着,谁会那么狠心,让死者跪着呢。何况,人一死就失去了神经支配,肌肉松弛,很难维持跪姿,时间一长,尸体还会出现尸僵的现象,除非有人一开始就固定住尸体,否则很难让死尸一直保持住跪地的姿态。
我和民警勘查现场时,发现死者已经出现尸斑了,且尸斑集中在尸体四肢(受地面压迫的部位则无尸斑)。这说明什么呢?说明尸体没有移动过。如果死者死了一段时间才被移动,那么早先形成的尸斑就固定了,尸体被移动后,原来的尸斑虽然会淡化,但不可能完全消失,尸斑也很难转移。
我在现场简单地查看过,死者也没有明显的外伤,要不是皮肤已经皮革样化(类似暗褐色的皮革样),她就像睡着了一样。接着,我蹲下一看,死者的裤子有大小便渗出,这也说明死者没有被移动过。因为人一死,肌肉松弛是马上形成的,这时人的肛门括约肌也松弛了,大小便就会失禁。
根据尸斑及大小便的情况,我在现场就能基本断定刘玉死时的姿态就是跪地了,可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呢?
尸体运回县城后,我就做了尸检,结果就发现死者刘玉生前堕过胎。在这里,我要先说一点,我国的人工流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论怀孕的情况如何,人工流产都有充分的自由。人工流产是在医院里由医护人员进行的,而有些人是由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怀孕,当事人害怕真相曝光,自己采取措施或私自委托他人进行堕胎,在那样的情况下,妊妇常会因措施不当而死亡。
根据民警从刘玉父母那里了解到的情况,他们不知道刘玉怀孕了,村民就更不知情了。刘玉的丈夫阿强也矢口否认,坚称自己不知情,就算知情也不会让妻子去堕胎。这情况让刘家闹了起来,老人们认为阿强可能带刘玉去检查过,当得知胎儿是女性时,阿强就逼迫刘玉去堕胎了。
在农村,有的地方重男轻女,这很常见,可有的村子富裕,能生就生,不怕养不起,他们是很避讳堕胎这种事情的。若是谁干了那样的事,那家人就得去村外住几年,不能再回来,否则成了鬼的婴儿会回来闹事的。
鬼婴报仇?哪有这种事!我自然是不相信的。
刘玉生前怀孕,没人知道,这说明她还处于妊娠初期,而在妊娠初期堕胎者,一般很难发现堕胎的痕迹,不像妊娠末期的迹象那么明显。我在尸检中发现,死者的内裤有血液,当时就有些怀疑,于是取走了尿液样本,做了尿液试验妊娠反应,结果呈阳性,这就肯定刘玉确实怀孕过。这项试验在堕胎数日后仍是有效的。
那么,刘玉的是死因是什么呢?跟鬼婴有关吗?可以说有,也可以说没有。
在旧时代,民间的堕胎方法不外乎全身性暴力和使用药物。全身性暴力是指在妊娠初期依靠暴力运动,如乘马、骑车、跳舞、跳跃,或者过重劳动等等,但这类方法对没有流产倾向的妇女通常是无效的。至于使用药物,群众对此的认知一直有误区,其实使用药物堕胎,要不伤害母体,还要达到目的,那是十分困难的。
在妊娠3个月左右,使用收缩子宫的药物,可因为胎儿浮在羊水中且宫口闭锁,虽然宫壁收紧,但也不能娩出,必须先开大宫口才行。因此,这期间虽使用收缩子宫的药物,但也不能引起流产,还要辅以暴力。而使用硫酸镁、芦荟等峻泻药在刺激肠管的同时,可引起子宫流血,或者作用于血管运动神经引起胎膜、胎盘充血出血,借以引起流产。
在这里,我要强调一点,使用药物堕胎的方法其实是中毒现象,那常常会给母体造成严重的伤害,如我在第16案中提到的斑蝥药材,民间有些妇女会用此药材堕胎,这样做能达到目的就是母体已经中毒了,严重的会造成母体死亡。在我国,民间使用斑蝥、奎宁堕胎致死的案例就有很多,滥用的堕胎药还有番木鳖、乌头、芥子、巴豆、胡椒、砷剂、烟碱(烟草煎汁)等等。
在我做尸检的过程中,死者的阴道有砷剂、汞剂的痕迹,还有大面积的腐蚀现象,胃肠中也有堕胎药乌头。显然,死者进行了不当的堕胎,引发了中毒,在堕胎后不久就毒发身亡了。
案子讲到这里,刘玉的死因已经明确了,民警也根据线索,查找到了非法堕胎的黑诊所。可是,刘玉死后,为什么会呈现跪地姿态呢?查明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村民都认为刘玉跪地而死是鬼影作怪。为了让大家不被迷信蛊惑,我就对村民做了解释,没错,事实上一开始我就知道死尸跪地的原因了,只是当时还没做尸检,我不好做无事实依据的推测。
在法医学上,某些尸体或尸体的某一部分肌肉,死后很快会出现较强的僵硬,这称之为强硬性尸僵或尸体痉挛。尸体痉挛是一种特殊的尸僵现象,发生在死前,是以僵硬状态保持着死亡一瞬间的姿态和表现。尸体痉挛一般不经过肌肉弛缓阶段而一直持续到正常尸僵的出现。这是因为人体死前的剧烈运动或某一部分肌肉剧烈收缩而使ATP迅速消耗所引起的。
这样说或许太抽象,那么大家可能听说过,有些战场上的战士牺牲后,持枪而跪,或者有的母亲在火灾、溺水中一直维持着托举小孩的姿态,这些都是尸体痉挛的现象。刘玉当晚喂猪,刚端了很重的潲水,又因堕胎时,一些特殊的药物作用于她身体,因此在死亡时产生了尸体痉挛,一跌下就维持了跪地的姿态。
解释了尸体痉挛的现象,这案子就算完结了,村民也表示信服,因为村子曾有人在河中救人而溺水,当尸体被打捞上来后,确实呈现着尸体痉挛的现象,很多人都亲眼目睹过。
可是,案情真相大白后,刘家两老却不愿意把女儿送去安葬,还坚持不去管女儿的后事了。究其原因,那是阿强觉得自己被冤枉了,一气之下去医院开了证明,原来他输精管堵塞,不可能致人怀孕。阿强自知有缺陷,在他家乡讨老婆困难,这才愿意当上门女婿,跟刘玉到马山县生活。
这消息一爆出,大家就明白了,刘玉跟其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此偷偷去堕胎,丢了性命。刘家两老觉得丢人,便不去管女儿的后事了,阿强也走了,尸体就一直存放在医院的停尸房中。事情越传越广,县城的人几乎都知道了,有一天刘家两老就趁夜去了外地,没有再回来。
尸体不能一直放在停尸房,这就成了我头疼的大事,也因此很心酸。我不是赞成刘玉的行为,而是一个人死后,不管生前犯过什么错,都该好好安葬他们。等了一个礼拜,我看刘家真没人处理刘玉的后事了,于是就自己掏了腰包,给刘玉火化,送她去了另外一个世界。
在殡仪馆,刘玉的骨灰盒交到我手上时,我似乎听到了一个人念起了古希腊悲剧作家欧里庇得斯的一句话:I know indeed what evil I intend to do, but stronger than all my afterthoughts is my fury, fury that brings upon mortals the greatest evils。(中文意思:我知道我将犯下的罪行是多么可怕,但比之更甚的是我的愤怒,我的愤怒已经战胜了我的理智。)
我想,刘玉在决定堕胎时,想法与那句话差不多,她现在可能真是很愤怒吧,但人生是一场对与错的抉择,谁都没有输赢。
(第023案 鬼婴 完)
第二四十案 侦探小说
说完了我在马山县的最后一个案子,接下来就说说我在马山县的第一个案子吧。
1986年4月,我从马山县贡川卫生所调到县局当法医,当了3天就遇到了一起凶案。那案子跟侦探小说差不多,是一个典型的密室杀人案,几乎是我一个人侦破的。
为什么说是我一个人呢?是我好大喜功吗?不是。
在我就职前几年,刑警从治安分离出来才几年,人手不够,刑侦股才6个人,我除了干法医的活儿,还得兼职技术员,做现场勘查、足迹提取检验、指纹比对、现场照相等等一条龙的工作,发生了大案还要当侦查员。因此,在以上案子中,我的一些工作都超出了法医的工作范围,不过这才是80、90年代法医的真实写照。
言归正传。
4月,有人到县城,报告了一起凶案,并说案子发生在马山县郊外的一座造纸厂的仓库内。局的人听了就觉得奇怪,因为那处造纸厂早就废弃了,仓库和厂房都封了,窗户跟门口都砌死了,谁还能进去?奇怪归奇怪,群众来报案,我们没有不去的道理,当下我们就跟着去了。
到了造纸厂,那边杂草丛生,青蛙蛤蟆四处乱跳,空气中则弥漫着一股恶臭。报案的人称,她是来割兔草的,一开始闻到臭味没有在意,直到靠近了仓库,她才吓了一跳。仓库跟室内篮球场那么大,里面堆放了一些工具,可门窗都被砖头跟水泥堵住了,因此也没人守卫。不过,仓库的一个角落有个窟窿,只有人头那么大小。隔兔草的人一时好奇,便低头往里面看进去,然后就吓坏了——仓库里竟然有一具血淋淋的尸体。
我听了这话,很是纳闷,如果仓库真的封了,就算屋角有个小窟窿,一般人望进去,那也是看不清楚的吧。凡事都要结合实际情况,这样判断才会正确。当我们来到了仓库前,蹲下来一瞅,仓库里真的有光线,不用打手电也看的清楚,因为仓库的顶棚漏了,有许多星星点点的阳光透了进来。
民警很快绕着仓库走了一圈,没有找到出口,所有封闭的窗户与大门仍完好无损,砖块和水泥的色泽也变得老旧,甚至褪色了,不可能是重新砌上去的。后来,民警找来了长长的木梯,爬上去以后,他们确定顶棚虽然是漏了,但最多只是漏雨,人不可能穿过。造纸厂只是普通的工厂,也没有地道、地下室等设施。
这么说来,尸体是凭空出现在造纸厂仓库里的吗?这算不算侦探小说的经典戏码,密室杀人呢?关于密室杀人的手法,侦探小说里五花八门,让人惊叹不已,可现实是现实,我和民警都得考虑为什么要那么做?有什么必要性吗?而这也是侦探小说中往往会忽略的地方,不能一味地追求杀人手法新奇,却忘了合理性。
当然,在经典的侦探小说里,密室杀人都是凶手为了摆脱嫌疑,因为他们犯罪时都被困在了一个地方。可马山县那么广阔,造纸厂也废弃了,这里又没围墙,平常也很少有人过来,谁会那么无聊,给自己制造不在场的证明呢?完全没那个必要呀!
在侦探小说里,很多密室都不是密室,只是被大家误认为是密室。为了确定现场的特征,我和民警确认了好多次,除了顶棚的星星眼,屋角的小窟窿,仓库没有别的出入口了。只不过,屋角的小窟窿也很小,即使是幼儿要钻进去也很困难,何况还要抛尸呢。
确定了现场的特征,民警就找来了工具,强行打开了仓库,接着一股臭味喷射而出,那味道染到身上,洗澡都洗不掉。粉尘还没散开,一群老鼠冲了出来,估计是吃了尸体。我一看这情况就心想,糟糕了,尸体肯定被啃得面目全非了,鉴定死者身份肯定增大了难度,该不会尸体是被老鼠运进来的吧?我转念一想,真的不太可能,还是得看过尸体才能下结论,隔着墙壁太难判断了。
进去后,我才发现尸体被老鼠啃得太厉害了,几乎都啃到只剩下骨头了。奇怪的是,我在仓库找了又找,竟然没走到死者的头部,老鼠牙齿再尖利,也绝不可能把颅骨啃个精光的。死者没有头部,衣服找不到,我就只好先将尸体运走,免得老鼠再来跟我争抢。
好在尸体没有被完全啃掉,我收集了尸块后,发现了一只手,指甲还涂着红色的指甲油,只是有些被刮掉了。我看手指纤细,又涂了指甲油,推断死者是一名女性。后来我检查过死者的盆骨,一般女性盆骨低而广,男性盆骨高而狭窄,死者的盆骨符合女性特征,因此基本就能判断出来了。
那么,死因是什么呢?这是法医工作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密闭的仓库里,找不到凶手,只有啃掉尸体的老鼠。由于尸体的肌肉组织和骨骼很多都要啃过的痕迹,严重破坏了尸体,要找到证据是难上加难。可如侦探小说一样,凶手思维再缜密,他都是百密终有一疏,不存在完美犯罪这种神话的。
当时,我在收集回来的尸块中,意外地发现了一块不属于死者的骨骼,而且那块骨骼已经白骨化了。所谓白骨化,是指尸体软组织经腐败过程逐渐软化、液化,直至完全溶解消失,毛发和指甲脱落,最后仅剩下骨骼。白骨化一般需要七年或八年的时间,具体时间的鉴定,那是法医人类学的难题,因为涉及到考古埋藏学、法医昆虫学、法医骨组织学等多个学科,在这里篇幅有限,我就不详述了。
总之,白骨化需要的时间很长,而我们找的尸体还有软体组织存在,两者相差的时间间隔太大了。
那块神秘的骨骼是髋骨,本身因混在尸块中,已经染了血色,若不是我根据解剖学特征,按人体骨骼结构排列顺序检查,很可能就会忽略,这些骨骼中有重复多余出来的。成人的髋骨特征明显,若怀疑是兽骨,或者骨骼的人类特征不明显,最快速及准确率高的方法就是采用抗人蛋白沉淀反应,若是阳性反应就可判定是人骨了。
这样一来,我就确定至少有两名死者了,也许更多。
接着,我在尸检中又发现很多骨骼横截面都有钝器砍切的痕迹,跟老鼠等动物的咬痕不一样,它们也难以咬断较粗的人骨。随即,我就想到,是不是死者被肢解了,然后被丢弃到了仓库之中。想来想去,我又觉得不大可能,要从仓库屋角的窟窿扔尸体进去,不可能扔到最里面去。这一点实在参不透,为了不本末倒置,我就先尽力确定死因,密室杀人的解答留到最后好了。
尸体被肢解后,外伤已经很难找到了,我就把能做的工作都做了一遍,比如毒物检验。要说的是,有些死者中毒死亡后,尸体经过火化,毒物就无法检测出来了,可谓毁尸灭迹, 但金属毒物中毒的死者即便是火葬骨也可以检出毒物。
金属毒物是人类认识较早的毒物之一,19世纪欧洲法庭医学方面的书籍就对砷、汞做过介绍,一些重要如枯痔散及龙虎丸也含有砷,如果使用不慎,有时就会发医疗生中毒事故。
我讲了那么多金属毒物的内容,就是因为在死者骨骼中检验到了砷化物,也就是三氧化二砷,俗名叫砒霜。不过要下毒的话,砒霜要用量大,或者长期服用,否则也不会发生吃了就倒地暴亡的事。因此,死者的死因除了中毒,可能还有钝器伤等外伤。
尸体既然有毒,那么老鼠吃了会怎么样呢?按理说,我没必要去确定老鼠是否中毒死了,不过我是第一次办案,觉得好奇便回到了现场。果不其然,仓库四周有许多死掉的老鼠,尸体都硬了。我担心造纸厂的环境受影响,接着就找了塑料袋过来,想要清理那些鼠尸。就在那时候,我发现草丛里还有其他动物的尸体,是一只狗尸。
案情随着狗尸的发现,很快就明朗了。尸体其实不是凶手丢进去的,而是那只流浪狗从别处叼来了被直接的尸体,藏在了仓库里,那儿可能就是它的狗窝了,而仓库屋角的窟窿也能融狗进出。民警后来也确认了,接连两天下过雨,仓库内外都被雨冲洗了一遍,否则我们就能看到流浪狗拖拽尸块的痕迹了。
我跟民警分析,流浪狗活动的范围可能很广,一般犬类动物找到食物了,都是当场吃下,很少有懂的带回狗窝里的。流浪狗把尸块分批拖进仓库,那说明距离凶手抛尸的现场不会太远,不然可能会遇到其他流浪狗上来争夺。
为了尽快查明案情,我给中毒死亡的流浪狗做了解剖,检查了它胃部里还没消化掉的食物。没想到,除了尸块,还有一枚戒指,戒环上刻了一个人名:韦媛媛。那枚戒指紧紧地戴在一根手指上,很难拔出来,否则凶手直接时,可能就将戒指取走了。
有了人名,无名尸就有查到身份的希望了,很快民警就查到韦媛媛是桂林市做食品生意的商人,前几日来马山县处理生意上的事,在马山县入住过一家旅店。由于死者最后出现在那家旅店里,所以我们就按章办事,检查了旅店环境及入住手续。奇怪的是,死者只有入住登记信息,没有退房的记录。80年代末,很多旅店都不需要使用身份证登记开房,跟黑店差不多,旅店的老板就坚称只是退房时没办手续罢了。
可我跟民警没有买帐,要知道韦媛媛是商人,以她的职业来看,这些基本的手续一定会办的,至少票据要拿齐了。于是,我检查了旅店的内外,最后在旅店的厨房找到了人血的痕迹,发光氨一喷,满地都有发光反应(就是日本漫画《名侦探柯南》里常提到的鲁米诺反应),而且绿头苍蝇也聚集在了厨房内外。
这时,旅店的老板被民警审问后,他才交代了实情。原来,那家旅店真的是黑店,他们除了提供住宿,还提供饮食。在晚上,广西人有吃米粉都当宵夜的习惯,尤其是螺蛳粉。那种米粉的味道很重,往往能遮盖住其他药味,旅店老板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毒死了好几个看似有钱的旅客。
后来,我在旅店后面的林子里找到了埋尸地,那里距离造纸厂很近,流浪狗肯定经常过来。要不是旅店老板埋尸不深,被流浪狗抛出了尸体,很可能他就会逍遥法外了。
纵观整件案子,用英国侦探小说家柯南道尔写过的一句话来概括,最适合不过了:The more bizarre a thing is the less mysterious it prove to be。 It's your common place, featureless crimes which are really puzzling, just as a commonplace face is the most difficult to identify。(中文意思:通常来说,愈稀奇的事,真相大白后,内情愈平常。而那些非常普通的案件才令人迷惑。)在第一个案子中,我想得太多了,神秘的密室杀人案很普通,而旅店老板杀人劫财,那样子的事才最令人费解,为了钱杀人,真的值得吗?
对了,在最后,我得说个事。自从第一件案子结束后,我没有再吃过螺蛳粉,不知道是为什么,就是心理很抵触它。
(第024案 侦探小说 完)
第二十五案 听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