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已经不早了,若要抓捕采花贼,就应该从速从快,要尽快展开调查。
眼见李明玥已经没事,我和她打了声招呼就离开客栈,前往镇公所。
来到镇公所后,刘至铭并不在,说是去集市上巡逻去了。
小镇上发生过的案件卷宗都被存放在镇公所二楼的档案室,外人想要查阅,必须经过镇长或者巡警队长的许可。
既然刘至铭不在,我们一行人便去找镇长。
小镇镇长王同和是一个圆滚滚的胖子,笑起来跟个弥勒佛似的。
此时王同和正在镇公所的后院家属区逗弄她姨太太新买来的丫鬟。那派场景,就像后世的咸湿大叔在调戏小妹妹一样。
王同和很少会管公事,镇上除了戏园也没什么地方可供他消遣。
所以平时无事,他更喜欢宅在后院和他的姨太太、水灵丫鬟们做一些摸摸抓抓的羞羞事。
王同和没想到有人会不经通报就直接进入后院。
当我们进来的时候,他正准备将安禄山之爪伸进小丫鬟的领口。
眼看我们进来,王同和略有尴尬,而后恼火地摆出一副威严的样子喝问:“你们是什么人?乱闯镇公所不怕被抓起来吗?”
李明昌见状,不紧不慢地说:“你是王镇长吧,鄙人李明昌,家父李崇安,我是来镇公所报案的。”
“报案?报什么案?就算报案也应该去前厅办事处,你们懂不懂规矩?”王同和一见我们都没怎么在乎他的样子,更觉得恼怒了。
不过,王同和和快又微微一怔,对李明昌问道:“你说你父亲是李崇安?他可是苏州商会会长李崇安?”
李明昌点点头道:“正是。”
王同和一见李明昌自承身份,态度顿时发生一百八十度大转变,热情笑道:“原来是李公子啊,快请坐,快请坐。翠儿,赶紧去沏壶茶来。”
对于王同和的态度转变,我和姚半仙没有感到丝毫意外。
因为李崇安在苏州城的影响力真的很大。
虽然李家没人从政,但县知事吴正勋却总得卖李家面子。如果没有李家的支持,县政署的许多工作都很难展开,商业税收也会直线跳水。
连吴正勋都不敢轻易得罪李家,一个小小的同里镇长就更不敢如此了。
李明昌见王同和态度大变,神情平淡道:“王镇长不用麻烦了,我来是报案的,另外还想查阅一下贵公所的案件记录,还请你能行个方便。”
当下,李明昌就把昨夜李明玥险些被采花贼所害的事情简略说了一遍。
王同和一听李家的掌上明珠险些在同里被贼人玷污,顿时一阵头大,并连忙表态,他会马上安排人手侦破此案。
对于王同和拍着胸脯的保证,我们只是笑了笑,没有在意。
如果镇公所真有能力破案,也就不会让采花贼直到现在还逍遥法外了。
很快,王同和亲自带我们来到档案室。
档案室在镇公所前院二楼,位于二楼走廊最里面的一间屋子。
这间屋子光照不好,即便是在白天,里面也有些灰暗。
推开门,一股子陈腐的气息铺面而来。
我微微皱了皱鼻子,这里一看就知道很久没人打扫了。
空气中充满了霉味,档案架上落着一层清晰可见的积灰。
我和姚半仙、赵立倒还好,没觉得有多少不适应。
但是养尊处优的李明昌有些遭不住里面的气味,马上拿出一方丝巾捂在鼻口,嫌弃地打量着屋里的一切。
“分开找吧,就找这两年的档案记录。应该不会太多。”我对他们说道。
四人分开寻找一阵,很快赵立就抽出一叠卷宗,用力地拍去上面的灰尘,对我说道:“二哥,找到了。去年同里发生的案件都记录在这。”
“快拿过来看看。”我立刻说道。
我接过档案卷宗一看,发现上面确实记录了采花贼三次作案的案件调查。
第一次采花案的受害者是一个十九岁的女子,在去年十月十一日,也就是中秋的后两天被人从运河里打捞上来。
当时家属前去认尸的时候表示,闺女是在中秋那天早上就不见的。
所以镇公所判断,采花贼第一次作案的时间是去年十月八号的夜里。
而第二次作案的时间是今年的一月十九八号。死者也是一个黄花闺女,十七岁,同样是在死后的第三天,被人从一个水洼里找到。
第三次案发时间是今年四月三十日,死者是一名二十一岁,出嫁还不到一年就死了丈夫的寡妇。
第三次的案情要比前两次案情复杂许多。
因为第三次案子的受害者虽然是四月三十日晚上失踪的,可她的尸体却是在五月七号才被人在湖边找到。
而且找到尸体的时候,尸体腐烂程度已经很高了。
据当时仵作老许验尸推测,受害者的死亡时间应该是在五月二号到五月四号之间。
换句话说就是,受害者被采花贼掳走之后的两到三天里,她还是活着的。可能当时只是被囚禁在某个地方。
这也就是说,第三名受害者的下场更为悲惨。
因为她比前两位受害者多遭受了两天的囚禁生活,也就意味着,她很可能被采花贼多奸污两到三天。
看完卷宗上的记录后,我们的心情都变得沉重了许多。
如果这三件案子真是一人所为,那人可真就是禽兽不如,罪该万死了。
我完全不敢去想,如果昨夜我没救下李明玥,李明玥的下场会如何。
李明昌同样被卷宗上的记录惊到了,他吸了一口气,神色认真地对我说道:“钱越,昨晚幸亏有你救下明玥。等回去之后,我必会携重礼登门拜谢。”
“李兄不必和我客气。明玥是我的女朋友,我保护她是应该的。”一句话,顿时把李明昌心中的感激之情搅得七零八落。
姚半仙看着卷宗,沉思了片刻说道:“越爷,你有没有发现一个问题?”
“什么问题?”
姚半仙说:“这三件案子之间,相隔的时间点太有规律了。”
“第一次案发和第二次案发,期间相隔102天,第二次案发和第三次案发,相隔101天。你觉得,这会是巧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