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陪都盛京的政治制度
倾城啊霆2015-10-25 06:159,108

  一、盛京将军盛京将军,又称奉天将军。它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政机构,是盛京地区的最高军政总管,权力高于一般地方行政机构首长,职责也比较宽泛。他驻奉天城,镇守留都,掌管全区兵马和推荐任命武职属员,兼理盛京地区旗人户婚田宅讼诉等事。陪都期间,名称几度变化,职掌略有差别。

  盛京将军所辖疆域:东至兴京(今辽宁省新宾)边二百八十余里吉林境界;西至山海关八百余里直隶临榆界;南至宁海(今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南境七百三十余里海界;北至开原(现辽宁省铁岭市)边境二百六十余里;东南至镇江城(现辽宁省丹东市东北)五百四十余里朝鲜界;西南至海八百余里;东北至威远堡(今辽宁省开原县东北)二百三十余里吉林界;西北至九官台边门(今辽宁省义县)四百五十余里蒙古界。

  奉天将军府设于盛京城内,凡满洲、蒙古、汉军八旗事务,则统之于奉天将军,下设副都统、城守尉、防守尉、协领、骁骑校、佐领等级官丁。经过清初的多次调整,最后在辽宁地区形成“以城为纲,而路及边门属之”的驻防城体制。

  顺治元年(1644年)四月,福临派多尔衮进军中原,多尔衮带走清军中“满洲、蒙古兵三之二”,尚有三分之一的军队留在盛京。

  八月初二丁巳,清朝迁都,清统治者倾全部精锐兵丁及家属入主北京。同时,对镇守盛京也作了适当安排,以巩固其大后方:命内大臣何洛会等统兵镇守盛京。“上以将迁都燕京,分命何洛会等统兵镇守盛京等处,以正黄旗内大臣何洛会为盛京总管”。左翼以镶黄旗梅勒章京阿哈尼堪统之,右翼以正红旗梅勒章京硕詹统之。八旗每旗满洲协领1员,章京4员,蒙古、汉军章京各l员驻防盛京。同年于熊岳、锦州、凤凰、宁远、兴京、义州、新城、牛庄、岫岩9城设城守官,东京、盖州、耀州、海州、鞍山、广城6城以满汉章京“率兵驻防”。

  顺治二年(1645年)三月“甲午,以叶克书为盛京总管”。同年,清统治者制定了陪都盛京文武官员的品级,“镇守盛京京城总管官员为二品。护福陵、昭陵总管官各二员,镇守盛京两翼副管官、督催匠役总管官二员,为三品。护福陵、昭陵副管官各四员,镇守盛京京城各旗章京为四品。护福陵、昭陵官迎送使,管墩台两翼官,为五品”。驻防兵丁有满洲镶黄旗、正黄旗、正白旗、镶红旗、正蓝旗、镶蓝旗兵各九十名,铁匠各四名;正红旗、镶白旗兵各九十名,铁匠各二名,同时,盛京内务府三旗佐领,定例每佐领下设骁骑校各一员,领催各六名,兵丁各二百三十名,轮班守卫盛京宫殿,还有专门守护福陵的甲兵八十名,守护昭陵的甲兵八十名,加强了对盛京的管辖。

  顺治三年(1646年),清廷改盛京总管为昂邦章京。五月“以梅勒章京叶克书为昂邦章京,镇守盛京”,并颁给镇守总管之印。康熙元年(1662年),奉天昂邦章京改镇守辽东等处将军。

  康熙四年(1665年)六月,“改辽东将军衔为镇守奉天等处将军”。乾隆十二年(1747年),改镇守奉天等处将军为镇守盛京等处将军。

  由盛京将军直辖或分别隶属于各副都统管辖的旗署衙门,是清朝管理辽宁地区的旗人机构。具有强烈的军事管理的特点,它一直存在到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盛京将军被裁撤时为止。

  二、奉天府

  除了满、蒙等少数民族外,辽宁境内还居住着许多不入旗籍的汉族民户,清朝采用内地之制,设置府、州、县治理民人。顺治十年(1653年),设置辽阳府,辖辽阳、海城两县。顺治十四年(1657年),“夏四月,罢辽阳府,改置奉天府于盛京”,置奉天府尹一人,规定凡民人事务,均统之于奉天府尹,可见这是专门治理民人的机构。奉天府管辖有二州、六县、三城,即承德县、辽阳州、海城县、盖平县、开原县、铁岭县、复州、宁海县、凤凰城、岫岩城、熊岳城。在辽西地区,康熙三年(1664年)设置了锦州府,辖锦县、宁远州、广宁县、义州。按清朝政府的规定,锦州府仍隶于奉天府。由奉天府尹分别统辖的府、州、厅、县的民署衙门,是清统治辽宁“民人”的机构。这一机构到1905年奉天府尹被裁撤,宣告废除。

  奉天府府尹设立于顺治十四年(1657年)四月,驻盛京。佐官有府丞、治中、通判等,下属有经历、司狱、训导、九官台管边同知等。

  奉天府府尹秩正三品,比行省知府高三级,与北京顺天府府尹地位相同。康熙三年(1664年)设府丞二员,通判、治中各一员,雍正十三年(1735年)增通判一员。府丞督理学政。治中、通判分掌粮、捕等事。顺治十年(1653年)设训导一员,康熙三年(1664年)裁,十六年(1677年)复设,三十九年(1700年)复裁。经历和司狱各一员,分别设于顺治十四年(1657年)和康熙七年(1668年)。

  由于东北在顺治、康熙年间先后设置柳条边,严禁旗、民人等随便出入,奉天府于雍正十年(1732年)设九官台管边同知一员,管理边务。

  通判是奉天府府尹的佐官,康熙三年(1664年)设一员,后由于奉天旗、民间的案件逐渐增多,雍正十二年(1734年),增置理事通判一员,负责了解案情,然后上交盛京刑部审理,并没有审判权。至此,共设通判二名。其职责颇有变化。

  三、盛京五部顺治入关后,各部院衙门移设北京。而盛京地区,以总管大臣镇守,总理盛京户、礼、兵、刑、工各项政务。据《清史稿》记载:“初,缔造沈阳,建六部,置乘政、参政各官。世祖奠鼎燕京,置官镇守,户、礼、兵、工四曹隶之。十五年(1658年),设礼部;明年(1659年),设户、工二部;康熙元年(1642年),设刑部;三十年(1691年),复设兵部;并置侍郎以次各官,五部之制始备。旧制各置理事官一人,六十年(1721年)省。雍正三年(1725年),定每岁差御史一人稽查五部。五年(1727年),允御史傅色纳请,增置汉郎中等官。复定凤凰城迎送官三人。八年(1730年),置尚书领其事。光绪初,定将军兼理兵、刑二部,佩金银库印鑰,稽核户部。余悉如故。四年(1878年),增置宗室司员。三十一年(1905年),复命将军赵尔巽兼管五部。寻以政令分歧,疏省之。报可。”

  (一)盛京户部盛京户部,“侍郎满洲一人,掌治盛京之财赋。”“堂主事满洲一人,掌档案文移。”

  盛京户部总的职掌,是掌管盛京之财赋,主要为征收粮庄、盐庄、棉花庄的钱粮,食盐及棉花。此外尚有旗地租与杂税(牲畜税)、当税(当铺税)等。

  盛京户部内部组织,有经会司,粮储司、农田司、银库、内仓。

  此外,盛京户部还有“笔帖式满洲二十有一人,汉军二人,掌翻译。”。

  (二)盛京礼部盛京礼部,有“侍郎满洲一人,掌盛京朝祭之仪。”“堂主事满洲一人,掌档案文移。”

  盛京礼部,掌盛京朝祭之仪。凡祭盛京陵寝,有“大祭”,有“常祭”。清明、中元、冬至、岁暮之祭为“大祭”。每月初一、十五及“万寿圣节”之祭为“常祭”。“常祭”以内务府的宗室官、总管、掌关防官分别承祭。“大祭”则先期开列承祭官,送太常寺报皇帝钦派,及期则派员监礼。此外,祭盛京之城隍、长白山神及贤王祠,也要遣祝赞官往祭。每年元旦及“万寿圣节”,排列盛京各衙门班位,在大政殿朝贺。这都是盛京礼部的职掌。

  盛京礼部的内部组织,分左、右二司。

  不属左右二司的官员,还有“读祝官满洲八人,赞礼郎满洲十六人,掌祭祀之仪。笔帖式满洲十人,掌翻译。”统一由盛京礼部侍郎领导。

  (三)盛京兵部盛京兵部,有“侍郎满洲一人,掌盛京之戎政。”“堂主事满洲二人,掌档案文移。”

  盛京兵部的职掌,是管理盛京的军事、邮传及武职官的铨选等事。盛京的兵马器械,每三年简阅一次。

  盛京兵部的内部组织,分左、右二司。

  此外,盛京兵部有“笔帖式满洲十有二人,掌翻译。”

  (四)盛京刑部盛京刑部,有“侍郎满洲一人,掌狱盛京旗人及边外蒙古之狱。”“堂主事满洲一人、汉军一人,掌档案文移。”

  盛京刑部的职掌,是审办盛京旗人及边外蒙古的案件,每年“秋审”,会同盛京户、礼、兵、工四部侍郎及奉天府尹,共同审理。奉天府重犯秋审,也会同盛京刑部酌定具题。

  盛京刑部的内部组织,有肃纪前司、肃纪左司、肃纪右司、肃纪后司。

  此外,盛京刑部有“司狱满洲一人、汉一人,掌狱。司库满洲一人,库使满洲二人,掌赃罚之锾。笔帖式满洲二十有三人、蒙古二人、汉军五人,掌翻译。”

  (五)盛京工部盛京工部,有“侍郎满洲一人,掌盛京营作之政令,稽其采伐,制其经费。”“堂主事满洲二人,掌档案文移。”

  盛京营缮工程,分坛庙、陵寝、宫殿、城垣、公廨、祠宇六项。其分布位置与建筑规模,均有定制。各项工程,由该管衙门报部勘估,题报兴修,视工程之大小,规定期限,工竣随时题销。岁修则次年夏季汇总具题,均由北京工部核销。

  盛京工部的职责很广泛,大到宫殿的建造,小到物品的维修。据乾隆四十年(1775年)四月二十七日盛京工部为修补凤凰楼竹帘应用收贮之破散雨搭竹条粘补事给盛京内务府咨文记载:“切职奉札估计修补凤凰楼竹帘,应用竹条向系取用内务府收贮破散雨搭竹条粘补应用,理合呈请转咨内务府,领取破坏竹帘三架修补。”

  盛京工部,设左、右二司及银库。

  此外,盛京工部有“笔帖式满洲十有六人、汉军一人,掌翻译。”

  盛京五部直接对中央负责,通过介入赋税、祭祀、武备、司法等旗民事务的管理,分割了将军及奉天府府尹的部分权力。

  四、盛京内务府盛京内务府是盛京作为陪都的重要标志。盛京内务府,又称盛京总管内务府,它是清政府在其陪都盛京特设的国家机关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掌管盛京上三旗包衣与宫禁等有关事务。

  盛京内务府建立的确切时间史书并无记载。据一些史学研究者推断,虽然乾隆元年(1736年)前在众多文献中出现关于“盛京内务府”的记载,但其实并没有得到中央政府认可。直到乾隆初年盛京内务府才得到承认,但机构主管并不确定。乾隆十七年(1752年)由盛京将军兼管,盛京内务府正式成立。据《清实录》记载:“庚辰,设盛京总管内务府大臣。谕曰:盛京包衣三旗佐领等官,皆系职分相等之员,并无统领办事之人,难保无互相推诿及掣肘遗误之处。盛京地方,最为紧要,应行设一总管内务府大臣专辖,将永著为令。现应增设之缺,著将军阿兰泰兼管。”

  乾隆十七年(1752年)二月,又有铸给盛京总管内务府大臣印信之谕:“丙辰,谕:从前盛京因无总管内务府大臣,故佐领等曾许用总理盛京内务府关防。今既设总管大臣,著照例铸佐领图记换给。”

  盛京内务府的职官设置:设总管大臣一人,佐领三人,司库二人,笔帖式十五人,领催十八人,催长十人,库使十六人,内管领一人,骁骑校三人,堂主事一人,委署主事一人。

  其内部机构主要有:广储司、会计司、掌礼司、营造司、都虞司、文溯阁、三旗织造库、黑牛馆、乳牛馆、内官领处、三旗(镶黄、正黄、正白)。

  盛京内务府所掌管的盛京陵园及祭祀各项事务,要直接奏报皇帝,其职官之升迁调补生死逃亡等事,要咨报北京总管内务府。

  五、盛京地区二元行政管理体制的变迁清朝建立以后,在东北首先推行八旗制度,把东北社会完全纳人八旗的政治结构之中,推行一元化的行政管理体制。但旗人之外,其他民众依然存在,特别是移民进入以后,民人数量大大增加。为了管理这些民人,在旗署之外,清政府又设置了以州县为特征的新管理体制。

  (一)二元行政管理体制模式所谓“二元”,即旗署管理旗人,州县管理民人,两者并行,这被称为二元行政管理体制。

  一方面,盛京将军就是通过将军衙门各部门,通过城守公署、八旗界官、领催来控制旗地和旗民,从而控制整个盛京。这样在盛京地区形成一个旗署行政管理结构的金字塔。在塔的顶端是盛京将军,在塔的底层是广大旗民。

  另一方面,管理盛京民人的民署机构,则以奉天府为最高机关,以下领导个地方州县,各州县又通过其下的民社来管理控制盛京地区的民人。

  旗署和民署,看似两套系统,但其关系密切。盛京地区的各个机构之间往往有权力交叉的地方,于是机构与机构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

  盛京五部官员规格降中央各部一等,主官为侍郎,完全为满缺,各部司员也基本上为满缺。盛京五部的设立,首先是分散和弱化了将军的权力,如户部拿走了财权,刑部拿走了司法审判权,兵部拿走了部分兵权。其次是五部与将军权力的相互制衡关系加强了。再其次是在旗人和民人行政管理机构之间搭起了一个跳板,那就是刑部设立之后对旗民诉讼案件的司法管理和审判。

  (二)盛京二元管理体制的形成在辽东移民招垦之前,盛京地区的行政管理是由以盛京昂邦章京为首的旗署进行的,是一元化的,盛京地区的一切旗民都被纳入八旗制度之中。顺治十年(1653年),清朝颁布辽东移民招垦令,正式向东北地区移民。与辽东招垦令同时出台的还有在盛京地区设辽阳、海城二县。辽阳、海城是盛京地区乃至整个东北地区最早出现的管理迁入民人的行政机构。为理顺行政管理系列,在辽阳海城二县之上设置辽阳府。顺治十四年(1657年)七月,清朝“置盛京奉天府”取代辽阳府,从此以后奉天府作为民籍移民的专门管理机构开始与盛京将军衙门为首的旗民管理机构并立,盛京地区二元行政管理体制形成。

  奉天府所辖河东一州五县和河西一府一州二县的结构维持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由于康熙时期奉天地区移民数量有限,管理移民民籍的官员也非常有限。“奉天所属一府二州七县,正印佐贰杂职等官三十余员。”就管理民籍移民而言,奉天府尹的权力是很大的,“大事以闻,小事决之”。奉天府尹为首的民籍移民行政管理体制形成以后,在盛京地区就有了两套行政管理体制,即盛京将军为首的旗署和奉天府为首的民署。

  表1盛京地区二元行政管理体制结构表

  盛京将军衙门奉天府尹衙门

  驻防衙门驻防衙门各州县衙门各州县衙门

  八旗界官八旗界官八旗界官民社乡约民社乡约民社乡约

  屯领催屯领催屯领催屯领催甲长村首甲长村首甲长村首

  旗人旗人旗人旗人旗人旗人旗人民人民人民人民人民人民人

  (三)康熙、雍正、乾隆时期对二元管理体制的整顿康熙末年到乾隆末年是东北移民涌入的一个*时期。就地理范围而言,民署在继续扩大。

  康熙末年,移民迁入的数量越来越大,杂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旗民之间的矛盾开始突出出来,行政二元管理体制上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在处理旗、民交叉事务时,旗署官员与民署官员的矛盾不断,特别是旗署官员对民署官员的压制,甚至影响到司法的公正程度。从而导致二元体制内行政效率低下,腐败严重,针对这种情况,康熙帝调整了官员的民族身份,同意盛京地区最高管理民籍的官员奉天府尹为满缺。同时,康熙帝还对即将在盛京地区上任的新官进行思想教育。如,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十月,盛京刑部侍郎吴世巴陛辞,康熙对他说:“闻盛京刑部审事,或别部官员及旗下官员闲散之人与审事之人并坐,干预所审事情,又与堂官同坐,嘱托事体。京师刑部前亦如此,朕再三申饬,今已整理矣。尔去务于此项禁约持正而行。”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五月,盛京刑部侍郎邪赫陛辞,康熙对他说:“闻盛京地方嘱托之事甚多,尔到任后须奉公而行。”通过一系列努力,使得盛京地区行政、司法不公正的状况有所缓解,但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雍正时,盛京官员堕落、腐败的现象有增无减。对此,清统治者主要从三方面着手,力求整治盛京的不良风气,提高奉天的行政效率。

  首先是加强旗署的管理力量。雍正六年(1728年)三月,朝廷对各驻防城旗署的力量进行调整。调整主要是按照在京八旗的正副参领、佐领骁骑校之例,在设有协领处委副协领,设有城守尉处委副城守尉,设有掌印防御处,委副掌印防御,“令其共同办理”。这样每城八旗驻防既有主官,也有副佐,管理力量加强了。

  其次,明确责任,强化纪律。由于移民的大量进入和旗民杂居,旗民之间的交涉和诉讼也越来越多。涉及旗民之间事务的管理,从清初以来就有一个惯例,即由旗署和民署会同办理。但此法不分主次,责任不明。“奉天地方,旗民难处,住址参错,每遇强劫重案,旗员民官相互推诿,并无一定责成。”旗署和民署之间遇事互相推诿,造成管理混乱。针对这种情况,雍正十年(1732年)八月定例:“嗣后如旗员管辖地内,有民人失事者,将该管旗员查参疏劾,限年缉获,民官免其查参,仍令与旗员协缉;其民官管辖之地,有旗人失事者,亦照此例处分。至遇有人命等案,请令旗民官员,会同查验,仍照该管地址,分别议处。”这次主要是按照属地原则明确责任,对案件的处理以所发生地行政机构为案件的管理主体,作为对官员奖惩的依据。在罪案管理上的属地原则的规定和加强对旗署与民署之间司法行政上的监督措施对其它行政事务的管理也应该有促进作用。

  再次,对奉天官场风气的整顿。雍正五年(1727年)三月,因“盛京人员,习气浇薄,营谋钻刺,朋比侵盗,甚是无耻,屡加教戒,终不悛改”。雍正皇帝特下渝旨:“嗣后盛京居住满洲、蒙古、汉军文武官员,除因公诖误获罪者,仍准本地方居住外,其侵盗亏欠钱粮,及奸贪讹诈之事降革者,酌其所犯事由,或令来京归旗,或著于各省满洲驻防之处安插。”处分还是比较严厉的。

  乾隆时期的盛京地区,就人口比例来说,由于移民涌入,民人比例越来越大,旗人比例越来越小,导致民署事务日繁,旗署事务日简,旗署与民署二元管理结构的矛盾更为突出。

  乾隆时期东北实施封禁政策,乾隆试图阻止满族的汉化。在盛京官制改革方面,朝廷把州县官改为满缺,把奉天府尹改为受盛京将军节制。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十月,盛京将军舍图肯和奉天府尹耀海奏准:“奉属十二州县已改满员,嗣后将旗民徒罪以下事件,责令各城就近办理,俟完结之日呈报将军府尹查核,一面知照该管旗员约束。”“命盗重案及实犯军流者,旗人由州县呈送盛京刑部办理;民人由州县详解府尹复核题咨。”“又缉凶捕盗案件,均应责归民员。”从这里的旗署与民署的新分工来看,旗署的功能没有任何弱化的迹象。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关于奉天地区的司法管辖,经刑部奏定,凡遇旗民词讼事件悉归州县审理。但是这些政策在具体实施时,不能得到完全落实。在上层由于盛京将军和奉天府尹之间矛盾,不能和衷,以致僚属亦分门户;在下层由于旗署和民署之间的矛盾,旗员不免从中掣肘,所以事权仍然不一,凡遇旗、民交涉之案,地方官每以审理为难,遂多迁就。而把汉缺改满缺这种极端的做法,也带来一些弊端。

  (四)盛京二元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光绪以后,盛京二元行政管理体制有两次大的改革,其中光绪元年(1875年)由崇实主持的奉天吏制变革,意义十分重大。

  光绪元年(1875年),朝廷鉴于奉天地区行政管理体制混乱,行政效率低下等具体情况,把素有干练之称的祟实调往盛京署将军事。农历七月,崇实上《奏拟请变通吏治折》,要求对盛京官制进行改革。此奏的核心是:“兴利不难,难于除弊。弊之习于下者易除,而弊之倡于上者难除。故整饬官常,必由大吏而始。”具体的说就是仿照内地各省总督巡抚制度,重新划分盛京将军和奉天府尹的职权。

  当时,在盛京二元体制的管理结构中,上层之间与下层之间都存在着尖锐的旗民矛盾。

  一方面,在二元体制管理结构的上层之间,即盛京将军和奉天府尹之间矛盾越来越激化。盛京将军名义上是盛京地区最高的军政首长,但实际上他的主要行政管理对象只是旗人。随着盛京地区民人数量远远超过旗人,各州县的事权越来越重,而州县的行政管理权则*纵在奉天府尹手中,特别奉天府尹由盛京户部侍郎兼职以后,事权更重。这样盛京将军位高而权轻,奉天府尹位低而权重。盛京将军因其地位高而欲插手地方事务,奉天府尹因手中有权而与之抗衡。针对以上情况,崇实提出:明确和加重盛京将军职权,盛京五部、奉天府尹,地方旗民事务,也就是军、民、财权统一于盛京将军,与内地总督权限相当。奉天府尹由户部侍郎兼任,主管地方州县行政管理,权重事繁。

  另一方面,在二元行政管理体制的矛盾还存在于地方管理旗人的各城守衙门与管理民人的州县衙门之间。崇实反对旗民分治,他认为,地方上旗民分治有如下几个突出的弊端:“旗界同居,非亲即友,官中公事,但论私情,其弊一也;会办各异,未能和衷,彼此留难,案久悬搁,其弊二也;命盗重件,遇有旗人则借强宗为护身之符,托本管为说情之地,抗拒容忍,不服查拿,其弊三也;捕盗不利,州县官处分綦严,而城守尉佐领等官尤有专责,乃尽委罪于骁骑校及领催微末诸员,指名搪责。”因此,司法严重不公,致使“劫掠横行,致无忌惮,其弊四也;上分其肥,下受其毒,曲直无从审理,州县亦遂因循”的不良社会后果。改革的办法是按照热河定例,将盛京境内各州县官通加理事等衔,嗣后一切地方案件全归州县审理,“其旗界大小官员只准经理旗租,稽捕盗贼,此外不得丝毫干预”。崇实的盛京官制改革方案,很快得到朝廷批准。从同治到光绪初,柳条边以东鸭绿江以西地区陆续开放,光绪元年(1875年)后,清统治者开始在这些新区设置行政管理机构。

  到光绪初年,流民已经私垦围场土地一百多万亩。当崇实崇厚兄弟基本完成安东、宽甸、通化等地的升科设治以后,如何管理进入围场的流民就提到日程上来。光绪五年(1879年)盛京将军歧元奏准,在被流民私垦的大围场内设抚民通判一名,管理旗民词讼。至此,柳条边以东地区行政管理机制完全建立起来,形成了既与奉天原有的管理体制接轨,又区别于奉天原有的二元管理体制的一元的行政管理体制。

  总上所述,清朝盛京地区的建置经历了由旗、民分治制度到行省制度确立的变革过程。这一建置特点不同于关内其它地区。清朝入关夺取全国政权后,十分重视对辽宁地区的统治和管理。由于当时辽宁地区各民族在生产、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上仍存在着不少差别,因而清政府采用了“旗民分治”这一特别之制,旗署衙门与民署衙门并存的办法,分别治理旗人与民人的事务。在辽宁西北部的阜新、朝阳、喀左等地区,则实行蒙古族隶属于旗,汉族属于县的措施。这种“一地两制”的办法,对于减少旗民纠纷,促进社会安定与生产的发展有积极意义。随着辽宁地区的进一步开发与各族人民在共同生产斗争中关系的加强,这种旗民分治制度已经日益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了。为此,清政府废除了旗民分治制度,采用了一元化的集中统治的行省制度。在整个变化的过程中,盛京将军、奉天府、盛京五部、盛京内务府这些重要的政治统治机构之间的关系,或制约,或促进,或抗衡,或协调,不断地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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