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章、维权
黎民2015-10-27 13:543,814

  常健在给学习班的实习生、见习生分配案件前,专门对女儿小艺交待说:有一个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很快就要开庭了;接着,可能还要诉讼到法院,你就跟我办这个案,学到的东西会多一些。

  劳动争议案件的大概情况是这样:十八岁的农民工小班,头一年的12月25日,到A市一个建筑工地做工,用人单位没有与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没有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小班上工后,只在元旦节日得休息一天,经常加班加点;第二年的1月17日晚上,小伙子在加班时左眼受伤。小班于受伤的第二天住院治疗,用人单位就给他结算工资企图了结双方的关系,小班的亲戚托人找到常健帮处理。

  常健到医院时,小班及家人还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但他们拖住中介人和一个工头在那里。常健想了一些办法,才弄明白用人单位是某建筑公司,并搞清地址;其负责人与第二十合伙律师所的副主任洪新,有一些亲戚关系。常健声称只要公司认帐、可以协商处理,要其负责人出具了一份证明小班是在其工地做工时受伤的字据。

  公司方面按常健说的去做后,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却未能解决问题,常健就建议小班及家人采取法律手段处理。

  第一次,小班劳动争议仲裁的请求是:1、在申诉人工伤医疗期间,被诉人不得解除劳动合同;2、部份裁决被诉人预付申诉人医疗费十万元;3、令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A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工伤待遇争议”立案,常健作为申诉方的代理人做了很多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小班工伤的伤残等级为七级;洪新没有出面参与仲裁活动,建筑公司一个年轻的吕副总经理做全权代理。

  仲裁庭因为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中止审理的时间长达一年;恢复审理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是:1、在申诉人工伤医疗期间,被诉人不得解除劳动关系;2、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合计12278元;3、驳回申诉人的其他仲裁请求;4、本案仲裁费270元,申诉人承担50元,被诉人承担220元。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向法院起诉,因此十五日后,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这时,小班已经出院,他去建筑公司要求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建筑公司却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否则不给予办理有关的手续,小班没有答应。

  小班及家人和常健讲了上述情况,常健建议他们一是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第二次劳动争议仲裁;小班接受建议,通过法院执行了第一个裁决。

  常健代理小班第二次劳动争议仲裁的请求是:1、补发申诉人出院至今的四个月工资2884元;2、确认申诉人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预付医疗费用一万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立案后,常健要小艺用实习生的名义参与仲裁活动,已是案发的第三个年头。

  常健和小艺去开庭的那天,除小班及家人外,常健的学生几乎全部参加;建筑公司原来的“吕副总经理”摇身一变、成为第二十合伙律师所的“吕律师”,仍作为全权代理人,洪新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不露面。

  庭审中,小艺简要陈述申诉人的请求及事实、理由。被诉方辩称:申诉人的工伤医疗期满时,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自然终止,公司曾登报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已经没有任何关系。

  常健在辩论过程中指出:“自然终止”与“登报解除”就有矛盾;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写明申诉人左眼伤后一年可考虑试做手复明,说明申诉人需要继续治疗,被诉人不应推卸自己须承担的责任。

  庭审过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第二份裁决书,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没有约定,被诉人主张申诉人停工留薪期满后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没有依据;申诉人被评定为工伤七级,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诉人不能单方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裁决:(一)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四个月的工资2510元;(二)驳回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三)本案仲裁费270元,申诉人承担200元,被诉人承担70元。

  对于上述裁决,常健是不大满意的,可建筑公司方面已向有管辖权的A市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他只有代理小班应诉。

  北区法院受理案件时,初定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很快就安排开庭,双方当事人参加仲裁的原班人马继续到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2、原告不支付被告四个月工资;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仲裁费用。

  小班的答辩意见,是小艺起草、经过常健修改定稿,由小艺当庭宣读,主要的内容是:原告诉状中主张的一些“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告不予认可;依照《劳动法》规定,被告工伤医疗期满后,在劳动部门已认定其部分丧失劳动勇的情况下,原告不能单方面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按简易程序开完庭,不仅没有当庭审判,还变更为“普通程序”第二次开庭,很久未能作出一审判决。

  小艺他们实习、见习结束后,隔三差五问常健:法院怎么判决?

  小班及家人也经常催问常健:法院判了没有?

  常健每次去北区法院,总要到主办法官的办公室转一转,有时还见不到人;碰巧见到人,他就主动说忙、不用催、快啦!

  案发第三年的年底,常健终于收到北区法院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容是:(一)不予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二)原告支付被告四个月的工资251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这个判决在时间上虽然来得迟,但常健、小班及其家人对判决的结果,还是比较满意。没想到的是,建筑公司方面还要继续打官司,它向A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并且改变了一审的判决。

  二审法院开庭时,吕律师代表上诉人重申一审及上诉状中的请求;小班及其家人带着怨恨情绪到庭,常健的学生一个也来不了,没有无关人员旁听。

  常健义愤填膺、慷慨陈词,发表了以下答辩要点: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所引用的法律规定也没有错。上诉人上诉请求毫无依据,有滥用诉权的嫌疑。

  (二)本案引起纠纷的责任完全在于上诉人,其主要问题是:

  1、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上诉人即要求被上诉人连续工作、加班加点,只是在元旦节才给休息一天;作为用人单位,它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按有关规定给被上诉人办理工伤保险等手续。

  2、被上诉人受工伤后,上诉人即企图通过解除劳动关系推卸自己应承担的法律和道义责任。这一点,从全案的材料可看得清清楚楚。

  3、第一份裁决书生效后,上诉人拒不履行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是其不守规矩作风的又一表现,被上诉人不得已法院强制执行。

  4、被上诉人“停工留薪”期满后,有医疗机构“仍需治疗”的证明,曾依法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并安排工作、被拒绝,因此被迫第二次仲裁;上诉人则故意登报“再次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对裁决不服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至使案件拖延了三年多的时间。

  (三)法院应及时地处理全案,依法维护伤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负伤在医疗期内和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受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常健最后强调说:

  “上诉人作为一个大型建筑企业,一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有恶意诉讼之嫌疑,其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一个伤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与法制社会、和谐社会格格不入。

  “本案从发生到现在已经三年多,被上诉人打了多场官司,其中在一审法院就耗费了近两年的时间,尚未解决一个工伤事故引出的问题。如今被上诉人还没能上班,没有经济收入、没钱继续治疗,也没钱继续再打官司。因此,希望二审法院能尽快了结案件,并给有关部门提出处罚上诉人的司法建议。”

  法官们听了常健以上的陈述,似乎有些感动;法庭按正常的步骤走完程序,但没有当庭审判。休庭时,吕律师对小班说:“如果二审维持原判,你要马上去上班,到时侯你不一定受得了;不去我们也要作出处理。”

  几天后,洪新遇见常健也说:“我亲戚公司那事,大家协商解决算啦!”

  常健当场答应:“如果是这样最好。”然而,却久久未见对方的动静。

  过了两个多月之后,已经是案发第四年的年中,常健才收到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内容是:

  第一、维持北区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第二、撤销北区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

  第三、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终止。

  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对于这样的结果,常健有点莫名其妙,因为当事人经济困难,此案他打的又是一个风险官司。小班及其家人几年以来的期望是:协商解决、给予高额的赔偿,或有工作保障。如今未能达到目的,常健就恢心丧气地同小班及其家人说:

  “如果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再审;也可以要公司先履行,其不履行就法院强制执行;有一些问题,还可以劳动争议仲裁。

  “对于因工伤残人员,终止劳动关系是要给予经济补偿。

  “我已经尽力,算是法律援助了,不想跟进啦!你们看着办吧!”

  打官司有输、有羸,但常健希望能够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这次他失望了,当事人也失望了,最后大家竟然互不联系了!不知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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