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章、定金
黎民2015-10-27 13:543,319

  有一个时期,A市的商品房买卖纠纷很多,比如逾期交房、质量问题等等,还有交了定金后,当事人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纠纷。正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新文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许多争议的处理有了比较明确的依据。

  常健高中的同学金铭,通过婚姻关系很早就调到A市工作,她住着单位的房改房,还想买套商品房;被陷入“购房定金的争议”后,她找到常健,一见面就笑嘻嘻地说:“老同学你好!做大律师发财忘了我们没有?”

  “老班长你好!忘了谁都忘不了你的;我现在是混日子,那比得上你们端铁饭碗的滋润。”常健也趁机开开玩笑,反正是不用纳税的。

  “大律师你放心!不是找你借钱,想让你帮个忙。”

  常健说道:“帮忙没有问题,借钱就找错对象了!”

  “江南花园开盘时,我交了一万元定金,抽奖得了个电饭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几个条款双方谈不拢,商家不愿退款。你看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很清楚,如果是你说的情况,商家是要退款的,你也不要贪人家的电饭锅嘛!”说完常健忍不住笑了。

  “我才不贪它的电饭锅,原来说是奖品,我还没有使用,愿意退还它。”

  “你写个委托书,我跟你去看看,我不信它能把你的一万元定金吃掉!”

  常健和老金到了“江南花园”的售楼部,工作人员搞清楚来者的意图后,收回笑容严肃地说,他们房地产公司也有法律顾问,要找他来大家一起谈。

  等侯近一个小时,方权的司机开着一辆别克轿车把他送来了,“哟!常律师,我以为是谁?公司的人催了好几次,我还有几摊事呢!”

  常健笑笑说:“方主任,你好!大律师真忙呀!我也不知道你是他们的法律顾问,多有冒犯啦!咱们还是协商解决吧!怎么样?”

  方权轻松地说:“一万元定金搞那么紧张干嘛!”

  “你和你的顾问单位都是财大气粗,我和我的当事人可算是弱者呀!”

  方权受到恭维后很高兴:“呵呵!常律师真会开玩笑。”

  常健又软中有硬的说:“方主任,我也不想浪费你的宝贵时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大家都清楚;我的当事人把公司的奖品带来了,双方各自返回吧!”

  方权想一想后,无所谓地答话:“问题不大嘛!等会儿我和公司的负责人说一下;过一阵子,你们再去办手续好啦!”

  金铭江南花园的事情解决之后,没有认真吸取教训,在市区的江北另外搞出一单纠纷,又来找常健:“老同学,不好意思啦!我在江北小区的售楼部交了两万元定金想买房子,还是出了问题,请你再帮处理。”

  “老班长,你钱多也不能乱折腾呀!上次的事情你不好总结,可以找我参谋或者咨询一下嘛!”常健忍不住说了一些教训的话。

  “我怕麻烦你啰!可最终还是麻烦你,真的不好意思啦!”

  “先不管麻烦不麻烦、真的或假的吧!你说说情况。”

  老金不紧不慢地说:“这次是以我和我爱人名义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现在开发商说是办不了十五年期的按揭贷款,要变更或加上小孩的名字,所以我们不想买房了;找他们交涉了多次,双方谈崩啦!”

  常健公事公办的样子:“这样难度就大了,可能真的要打官司;你得和律师事务所办正规的手续,要交律师费呢!”

  “老同学,上次还欠着你的人情,这次可以多交一点律师费。”

  常健有些不好意思:“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办吧!老马的女儿跟我实习,我带她办你这个案件怎么样?律师费是一样的。”

  “行!只要能拿回我的钱,你怎么办都行!”

  “老班长,打官司有一定风险的,你这案件我可没有打保票,只能说是尽力而为。”常健有言在先,作了一个温馨提示。

  金铭说:“我相信你,老同学你就放心的办吧!”

  办好手续后,常健让老金带他和小马去了一次“江北小区”的售楼部,果然接待人员很冷淡,以领导开会为借口,让客人坐冷板凳;常健看清房地产公司所挂出的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要小马把有关情况记好就撤离。

  回到律师所,常健以老金夫妇代理律师的名义,给房地产公司发函告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限其三日内退回定金或提出书面意见。

  就这个案件,常健组织实习生、见习生讨论时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磋商,也有一个买方市场与卖方市场情况的区分;谁急于成交,就不可能把合同签得完全有利于自己,可能要给对方做一定的让步;可能要承担大于对方的风险。老金看好楼盘又怕承担经济负担重的风险,房地产公司方面就以“长年限按揭贷款”为诱导,企图用“交定金并签订认购协议书”的办法套住客户;而银行的贷款期限是根据借款人的年龄来确定的,买卖双方定的不算数。这样,产生纠纷就在所难免,我估计要通过诉讼才能解决。

  三天的时间过去了,没见房地产公司方面有任何的动静,常健征得金铭的同意后,向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交付的购房定金二万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北区人民法院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为由立案,开庭时,金铭和常健、小马参加了,她的爱人没有露面,还有几个实习、见习的学生到庭来旁听;被告方面来了两个全权代理人,一个是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另一个是G省第三十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梁宪。

  梁宪由“律师助理”取得律师资格的时侯,经贸律师事务所的人曾在私下议论说:他好象连大专的文凭都没有,莫不是搞假文凭或者叫人代考。常健原以为梁宪和魏栋一样是做法律工作者,听说他当了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有点不相信,最后不得不承认:他与金海都是不可貌相的人。

  开庭前,梁宪和常健打招呼:“常律师,咱们可是老朋友啦!”

  常健也比较热情地回应道:“是啊!我们一起共事了半年的时间,可后来几乎没有见面过,你说A市是不是太大了?”

  梁宪还是大大咧咧的样子:“人家都说这个世界太小了,提倡要保护环境、珍惜生命呢!大家应该互相关照啰!”

  常健开玩笑说:“你出道比我早,都当主任了,应当关照我是真的。”

  梁宪有些不好意思:“老黄历就不要提啦!”

  庭审时,梁宪代表被告答辩称:原告签订认购协议书后反悔,无权要求返还购房定金。常健针锋相对、据理力争,丝毫没有关照老朋友的意思,还让小马也辩了几句。开完庭,双方打些哈哈就分手了。

  庭审过后,北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其开发的“江北小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去被告处看楼盘时,被告的“置业顾问”出具的《置业计划书》,注明了各按揭年限分别是10年、12年、15年、30年;当日,原告即与被告签订《认购协议书》并缴纳购房定金二万元。原告签订《认购协议书》后,因从被告处得知实际只能办理12年期的按揭贷款,而不是原先所期望的更长年限按揭贷款,遂与被告交涉解除《认购协议书》。

  判决书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房定金二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定金二万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定的十五日过去了,房地产公司方面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老金自己再跑了一趟江北小区的售楼部,就把钱拿回来啦!

  不久,梁宪上过一次电视节目,说是一个房屋中介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当一大群出卖人、买受人、出租人、承租人听说公司老板卷款逃跑而找到公司时,梁宪声嘶力竭地在现场辟谣,要大家相信什么、什么。后来,那个公司的老板因涉嫌诈骗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不知道梁主任是如何收场的,也不知他是同谋或者被蒙蔽。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个悲剧。

  小钟转到别所后,与常健保持联系。他买了一套二手房,办手续之初,也是先交定金;由于*作得好,因此没有发生什么争议。

  一些律师为购房者办理陪购业务,协助把好合同关,避免了委托人的法律风险,自己也取得经济效益,可以说是大家共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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