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健带着小洪一起办的案,是一个产品质量纠纷案件。
叶老板的美良公司想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向个体建材经营部购买一批名牌水泥建综合楼,尚未完工整个建筑即出现多处裂痕。为此,美良公司马上通知建材经营部和生产厂家,并抽取水泥样品送省建材检验站进行检验。一个月后,建材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水泥质量检验结论为合格。
美良公司对第一次检验的结论有疑问,在有关人员指导下,再次抽取水泥样品,匿名又送省建材检验站进行检验,第二次水泥质量检验结论为废品。据此,美良公司向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该局以“监督检查”的名义对剩余水泥随机抽样,将样品委托省建材检验二站再次检验,结论也是废品。
这么几次折腾的过程中,双方曾经谈判、交涉,但没有结果。
不知是有什么高人指点,新闻媒体很快介入了,好几家报社相继报道:“名牌水泥在G省遭质疑”、“三次检验二次被判废品”、“名牌水泥陷入质量纠纷泥潭”。网络上也搞得沸沸扬扬,热闹了很久,可终究没有解决问题。
叶老板决定起诉个体建材经营部和名牌水泥的生产厂家,常健代美良公司写好《民事起诉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一)确认涉案水泥为不合格产品;(二)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7936元;(三)由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由于建材经营部在A市南区,水泥生产厂家在外地,为便于自己一方参加诉讼活动,常健选择向A市的南区法院起诉。
立案后,法院初定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规定的举证期间,有一个奇怪现象:美良公司诉的是建材经营部和挂着名牌产品字号的A公司,挂着名牌产品字号的B公司却参加诉讼;它向法院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其是去年8月成立,同时自己还出具了一份《证明》:我公司于今年6月9日,正式将公司名称由A公司变更为B公司。
第一次开庭,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出现了一幕荒诞剧,独任审判员问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的话音刚落,常健就说:“有,我方告的是A公司;该来的没有来,不该来的却来了。”
B公司的代理人是一位北京的律师,他解释说:“我们已正式将公司名称由A公司变更为B公司,也可以说是两个公司合并了,已有证明提交法院。”
常健反驳说:“那是你们公司于6月9日给自己出具的证明、没有相应的佐证,我们7月30日从工商行政机关打印的《电脑咨询单》表明,A公司依然存在。你们是两个法人单位,成立时间不同、法定代表人不同、名称不同;你们公司搞假证、伪证,冒名顶替参加诉讼。”
B公司的代理人说:“水泥是我们生产的,大家如果不相信,可以去现场查看水泥的包装袋子,上面印有生产单位名称。”
常健说:“我方一直是与A公司打交道,原来不知道还有个B公司。”
B公司的代理人装模作样站起来:“那么我们就退庭啰!”
常健一点也不客气:“请便!我们告的不是你们公司,法院传票是发给A公司的,如果没有人来参加,完全可以缺席审判。”
B公司的代理人不敢离开法庭,气鼓鼓的坐了下来,然后可怜巴巴的望着法官;法官宣布:“追加B公司为第三被告,继续开庭。”
常健举手发言:“我们要求转换为普通程序,并给予相应的举证期限。”
法官再次宣布:“是否转换程序另定,现在休庭。待会大家去现场看看,双方都要去人。下次开庭的时间另行通知。”
休庭后,叶老板说他回公司顺便去看现场,不用常健去了;B公司的律师对常健说:“常律师,不要搞那么复杂嘛!”
常健没好气的回答:“是你们搞复杂的,还搞什么看现场!”
B公司的律师主动递过一份资料:“常律师,这是我从网上下载的,我们集团总部早就作出决定,由B公司收购A公司资产。”
常健态度有所缓和,接过资料平淡地说:“我回去看看,下次开庭再说!”
回去路途,常健边开车、边对小洪和几个跟来旁听的学生说:“这个案件有搞头,大公司、名牌产品、情况很复杂、可以大做文章。”
小洪问:“常律师,公司合并和资产收购是怎么回事呢?”
常健说:“回去后你查一下有关文件,你们熟电脑上上网也可以,下次学习我们顺便讨论这问题。哟!前面有交警,我开车不说啦!”
常健和小洪等学生讨论案件时,大家从理论上搞清了这个问题: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资产收购,是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收购公司与被收购公司在资产收购行为完成之后仍然存续。
本案的核心,或者说争议的焦点,是名牌水泥的质量有无问题、涉案水泥是否合格产品。按一般的情况,A公司和B公司,谁来打这个官司,应该是无所谓的,可是B公司和常健,为什么耿耿于怀呢?
美良公司起诉A公司,是因为水泥发货单,几次的检验报告,媒体的报道,都注明生产厂家是A公司;双方交涉时,A公司人员还留有名片给叶老板。
而B公司除了水泥的包装袋子以外,没有什么与它直接联系的东西,它为什么一定要当被告?能说它傻冒吗?
第二次开庭,“第二被告”A公司仍不露脸,常健让小洪冲冲杀杀,给她宣读起诉状和第一轮辩论发言的机会;B公司的代理人仗着自己代表大公司、是从北京来的,在庭审时喧宾夺主、不守次序,抢先发言;他企图引导“第一被告”建材经营部的行为,被常健抗议了几次,法官才予以制止。
最后,法庭宣判时,法官宣读判词的字句很是饶口:本院认为,原告就涉案水泥提起的产品责任侵权损害之诉,水泥质量不合格、不合格水泥造成了原告不合格水泥以外的财产损害、水泥质量不合格与原告的财产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本案水泥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水泥无产品缺陷,水泥的销售者和生产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叶老板收到南区法院的判决书,便与常健商量:“常律师,怎么办?”
常健耐心的说:“我国目前在司法方面,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审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果无人上诉,一审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有人上诉,即进入二审程序。对于南区法院的判决,我认为应该上诉;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上诉,就由你来决定吧!”
叶老板愤愤地说:“使用这个名牌水泥,我们公司的综合楼至今没有建成,经济损失是明摆的,这根本就不是问题。舆论倾向于我们,开庭审理时,我们也占了上风,法院怎么还是这样判决?真是岂有此理!”
常健劝解道:“别人怎么想、怎么做,我们无法左右,对于法院的判决,也是如此道理。现在的关键是,我们怎么做?自己一定要把握好。”
叶老板叹息:“上诉是肯定的,可具体怎么做?我真的还没有想好!恐怕要搞些关系什么的。正道走不通,只能走歪门邪道了。”
常健说:“这样吧!我先帮你草拟一份《上诉状》,上不上诉、还请不请律师或请谁?你慢慢考虑;对一审判决我也不服,如有可能,愿意奉陪到底!”
叶老板忧郁地说:“辛苦你了,常律师。我再考虑考虑。”
常健代美良公司写好《上诉状》并交给叶老板后,久久不见动静,直到有一天,他去南区法院办事时,看到法院张贴向建材经营部送达美良公司《上诉状》的公告,才知道诉讼还在继续进行(后来二审并未改判)。
美良公司是一个小企业,可它敢于向大公司及其名牌产品挑战,还算是很有勇气的。由于常健未能打赢官司,就算自称水平高又如何?当事人要的是结果,所以人家亲力亲为或者另请高明都无可非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