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老板与常健认识是翁池介绍的,打了一场官司后,他不找翁池了,有事就直接找常健。翁池关系广、案件多,也不在乎那些小老板。
马老板与巴老板购销合作关系破裂,并不影响他从商的劲头,同龄人合不来,他就找个年纪大一点的。他和张老板签订一份为期十年的合伙协议,共同投资组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双方都熟悉的老乡充当法定代表人,约定由合伙人控股、平分利润。平时他管张老板叫大哥、老哥,实际上自己完全*纵公司的经营活动。俩个人合伙才一年多,张老板便把马老板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告到法院;马老板只好找常健通风报信:“常律师,我又被人告啦!”
“什么事?在哪里?”常健简直就是消防队员。
“合伙纠纷,在西区法院。老张这个老家伙,不光告我,还告公司呢!”
常健冷静的说:“你别着急,把大概情况跟我说一下。”
“大家合伙做生意,老张想只赚不赔;第一年的结算他就不认可,找人绑架我,*我签字认他的帐、同意他退伙。他妈的!有这样做兄弟吗?”
常健问:“绑架你?什么时候的事?你报警了没有?”
“当时想报、报不了,后来想报又觉得没意思。还是说打官司的事吧!过几天就要开庭了。”马老板有些遮庶掩掩的,没有把话说清楚。
“怎么现在才来找我?那么长的时间你干嘛啦?”
马老板说:“老张他黑、白两手都玩,我就跟着捉迷藏;现在法定代表人走了,租用的写字楼退了,我光棍一个,和他玩吧!”
常健忍不住又问一声:“这个官司你想怎么样?”
“打得赢最好,打不赢就拖他,让他占不了便宜。”
常健觉得有点不可思议:“你这是斗气,何必呢?”
“当初大家讲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不是同年同月同日生,可以同年同月同日死;才一年多的工夫,你看成什么样了,有些事还真说不清楚。”
“说不说由你啦!要我打、你就办个手续,我尽力而为吧!”
常健没想到:开庭那天又碰到魏平,这个家伙这一次是经过充分的准备了,洋洋得意、志在必得。首先,原告手中有马老板签字认他的帐、同意他退伙的字条;其次,原告一张转让股份的文书上,签有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庭审中,法官也有些先入为主倾向,有偏向魏平他们的意思。
法定代表人和马老板都没有到庭。法定代表人早就失踪了,马老板则好像被人追杀一样;开庭的头一天晚上,他给常健一个神密电话,象压低声音地说道:现在外省,案件的事请律师全权代理。
在法庭上,对于马老板签字的问题,常健说:当事人讲过是被迫签字,结算应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帐为准,也可以进行审计。
对于签有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转让股份文书,常健认为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疑问。他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马、张俩人,未经马老板同意,张的转让无效;就算马老板同意张退伙、法定代表人愿意收购张的股份,三个人也要办理相应手续;由于法定代表人签名真假难辩,而且不是正规文书,这一“证据”与合伙纠纷无关,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休庭时,魏平与常健亲切交谈:“常律师,这次你恐怕要输了呀!”
常健不以为然:“小魏同志,何以见得呢?”
“合伙不成,肯定要让人家退出嘛!”
“我的当事人没有一定要强扭你们这个瓜,关键是帐怎么结?”
魏平理直气壮说:“双方结帐不是都签过字了吗?”
常健笑了笑,意味深长地说:“你搞清楚你的当事人采取什么手段了没有?我的当事人说他挨绑架了呢!还差一点弄出人命。”
“一个半老头绑架一个青壮年?你开玩笑吧!”
“当事人说的,我不敢肯定。但绑架不一定亲自动手,这个你应当清楚。”
“不管怎么说,你也不能老是赢我吧!”魏平有点不讲道理了。
常健说:“青霉素、洁尔阴那次我就没羸,顾问单位都丢了呢!”
“哈!哈!哈!我也没有羸呀!哎!二百五调到A市中级法院了,我们就不要找他打二审了吧!”魏平乱扯一通、歪到一边去了。
“这家伙真行呀!可打二审也不一定到他手里嘛!”
开庭一个月后,西区法院通知常健去领一审判决书,也不知道魏平和经办法官搞什么名堂,原告和第二被告“有限责任公司”都已经签收判决书了,是魏平和法定代表人分别签的名字,就差第一被告方面了。
常健签收民事判决书后,先看判决的内容:“一、确认原告李XX已退出被告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有限责任公司由黄XX(法定代表人)和被告马XX继续经营;
“二、被告马XX和被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XX人民币十万元。”
…常健顿时觉得奇怪,便倒回来看判决书的首页:
“原告:张XX,男、1950年4月1日生……
“被告:马XX,男、1950年4月1日生……”
常健心里说:这判决书真荒唐,不仅给原告来个张冠李戴,还给年龄相差十几岁的原告和被告,来个“同年同月同日生”。他不动声色,打定主意要鼓动马老板上诉,给一审法院经办人员出出洋相。
在法定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常健联系上马老板,告诉他一审判决的内容和判决书存在的问题,他毫不犹豫地表态要上诉,并赶过来与常健见面,亲自把《上诉状》交到西区法院,还去A市中级法院交了诉讼费用。
其实,一审判决还存在有不少的问题,它在确认证据时,同一个证据,一会儿采信、一会儿又不予采信;连基本的案情也没有搞清楚,或者说是主要事实没有查明。但是,为了使一审判决书能够在二审法院现丑,常健代马老板写《上诉状》时,故意不点明其错误在哪里,只是笼统地说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书有错误,并交待马老板暂时不要声张。
案件移送A市中级法院之后,马老板已经接到开庭传票,可是有一天,西区法院经办法官还通知常健去领《裁定书》;常健装糊涂地问:“这个案子不是已经上到中级法院了吗?怎么还要你们下裁定呢?”
对方说:“是呀!一审判决书有些笔误需要更正。”
常健推托:“我现在外地呐!麻烦你跟马XX联系吧!”说完便把电话挂了,并专门又打电话告诉马老板不要去领那个《裁定书》。
马老板玩得更绝,他在电话中痛快的答应去西区法院领《裁定书》,却一直未有所行动,拖到二审法院开庭的那一天为止。
二审开庭时,常健不仅又见到魏平这个老冤家,还见了“二百五”这个老相识,但他既不是审判长,也不是主审法官。可偏偏没有看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XX,张老板和马老板也都没有到庭。
开庭前,主审法官说一审法院有一份《裁定书》,需要上诉人补办一个签收的手续,算是上级帮下级办事。果然,《裁定书》把原告的姓氏和出生年月日作了更正。常健看到魏平脸上有一些尴尬,没有原来那么得意了。
二审的庭审比一审简便得多,先问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有无异议,再问有无新证据……辩论发言中常健和魏平都没有什么新观点。
最后意见陈述中,常健坚持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合议庭没有当庭宣判。休庭时,常健很友好地问魏平:“小魏,你的当事人呢?怎么也不来露个脸!大家应该再见识见识嘛!”
魏平说:“他说有事来不了。我还没见过你的当事人呢?”
常健开玩笑:“他说挨绑架时有个小平头在指挥,难道说的不是你。”
魏平一脸的无辜:“我怎么可能去干那种乱七八糟的事情!毕竟受党教育多年,又是学法律的;违法的事,我是不会干。”
常健接着问:“你律师资格考得了没有?”
魏平无所谓的样子:“这次又考啦!现在是一年一次,四份试卷,总分二百四就通过了,还不到二百五呢!呵!呵!”
常健认真地说:“还是我们好!打输、打蠃都是朋友;不像那些当事人,说翻脸、就翻脸,一场官司过后就象冤家仇人似。”
魏平又来劲头了:“什么时候我们约二百五一起吃个饭,如果我考取资格、我请客;如果你打蠃官司、你请客,怎么样?”
常健想都没想就一口答应:“行!最好是双蠃。”
可是,收到二审判决书时,常健又被气得够呛!因为判决书上写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但处理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众所周知,我国的司法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说法院连案件的事实都没有搞清楚,它怎么可能做得出正确的处理。常健觉得确实很荒唐,经常跟人提起这事,一直愤愤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