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大部分来源于熟人,“撞上门”或慕名前来的极少。
正当常健比较空闲时,熟人给他介绍了这么一个案件:洪老板和陈老板合伙做生意发生纠纷,双方打了几年官司,一审、二审、再审,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到高级法院,这次是再审立案前的听证。
按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洪老板算是胜者,但听说陈老板又在省城请了律师,他也要在省直辖律师所请一个,以免对方占什么便宜。
办好委托手续之后,常健和洪老板按规定的时间到了高级法院的小法庭,他突然发现对方的代理律师,竟然是本所的合伙人谢柳。老谢见到常健时,也暗暗地吃了一惊;俩个人只好装做互不认识,连招呼都不敢打。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除外。因为律师承接案件,是以律师所名义受理的;一个律师所同时代理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很难使大家都满意,调解、协商解决等特殊情况例外。
A市不是偏远地区,也不是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由于第十合伙律师所没有严格实行案件审批制度,造成本单位和常健、谢柳无意中违规了。因为是听证、程序简便,主办法官没有注意到此问题,当事人更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常健和谢柳当然不愿意声张,只能悄悄地“干活”了。
陈老板是申诉人,他对洪老板一肚子的怨恨,认为洪老板以大股东的身份坑了他,借机发泄强烈的不满,要求法院立案再审,能直接改判最好;谢柳的发言完全站在申诉方的立场,说了很多道理常健不是听得很清楚,印象最深是他称洪老板为“奸狡商人”时,把洪老板气得够呛!
洪老板只能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两眼直瞪瞪的。
对于这样的案件,常健知道:没有新的证据,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审和改判是不可能的。因此,曾在私下明确交待洪老板不必跟对方争辩那么多。所以,法官问什么问题,非要洪老板回答的,常健就让他直接回答什么问题,不要多说一句,其他的问题任由常健来对付。
最终,陈老板的申诉被驳回了。事后,常健曾拿“奸狡商人”这个词,同老谢打趣,并说大家都是违规代理。
常健和谢柳曾经琢磨过:双方当事人都是一个法官介绍的,难怪人们说什么“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敢情就是这么回事,但不应该拿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俩个熟人来开玩笑嘛!
谢柳后来买辆小汽车,另外再得了一个新绰号,同时又有新的故事。
不久,又一个熟人给常健介绍案件:安老板没有“过户”就把一辆货车卖给兰老板,兰老板将该车交给亲戚小王跑运输,不久发生交通事故撞伤老林致残;老林把小王和安老板告到法院,好心人说可能还要牵涉安妻和他们的夫妻共有财产,安老板夫妇就急忙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把家庭财产全部转到安妻的名下。他们完全没有想到,经原告,法院仍然追加安(前)妻为第三被告。
安老板跟常健见面洽谈时,专门问到第十合伙律师所是否有个郑彬律师,说他正在跟踪这个案件,已经打过几次电话。
为避免再犯代理两方的错误,常健就问清楚:“他是代理原告吗?”
“不是,他说认得原告的律师,有把握打蠃这场官司。”
常健再问:“那你干嘛不请他?”
安老板说:“我怕他们联手坑我呢!”
“呵!呵!不至于,他是我徒弟。哎!你前妻不也是被告吗?我和郑律师就给你俩代理嘛!互相有个照应,你们不会是真的离婚吧!”
“我老婆怕弄假成真,盯得紧呢!”
“那不正好!我们一个所俩个律师分别代理你们俩个,相当于整个律师所对你们俩公婆负责呢!她可以完全放心啦!”
安老板答应:“好!我回去和她商量一下,尽快同你们办手续。”
常健又问:“对于案件,你们有什么要求?”
安老板激动的说:“汽车已经转卖了,发生交通事故关我什么事?即使要追究,车主登记是我一个人的名字,要找就找我好啦!我老婆已经离婚了,无论如何也不能让她承担责任。我们的要求就这些。”
常健安慰他:“已经发生的事情,你们就不要太计较了!你们的要求不算高,只要委托了我们代理,我们会尽力而为的。”
常健回到律师事务所见到郑彬时,问他怎么碰上安老板这个案子的,他说:“我去城中区法院办事,看到熟人全律师在那里办手续,他讲这个案件的被告还没有请律师,我就跟他要了通讯地址、联系方法……”
常健夸奖道:“不错嘛!这算是主动出击找案源了。”
郑彬有些不好意思地问:“常主任,你怎么知道这个事?”
常健轻描淡写的说:“也是熟人介绍安老板给我的,我不知道你想办他那个案件;他主动提到你,还跟我打听你的情况呐!”
郑彬追问:“怎么样?他愿意请律师代理吗?”
常健说:“我建议他俩公婆就请我们俩个作代理,因为他们俩都是被告;他要说回去和老婆再商量一下,我估计问题不大的。”
“这就好啦!常主任,没想到搞个案子那么难。”
“慢慢来吧!小郑,话说回来,这个案件如果上手,我们就要对当事人负责;至于全律师那边,大家可是各为其主,不能犯规哟!”
郑彬连忙表态说:“常主任你放心,我懂规矩的。”
安老板和他的“前妻”到第十合伙律师所办手续后,常健和郑彬就介入案件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他们发现可以代替安老板作为“车主”的兰老板,因为另一个交通事故已经死亡,便法院追加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共同被告。这样,兰老板的遗霜和父母、子女一干人被迫卷入本案。
这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一再追加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由“简易程序”变换为普通程序,几经周折终于要开庭审理了。全律师、常健和郑彬各尽职责,兰老板的遗霜及其代理人也到庭答辩。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作出一审判决:
(一)安老板将货车卖给兰老板是事实,该车虽然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兰老板早已实际控制车辆;兰老板作为车主对该车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应与驾驶员小王共同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
(二)兰老板购买车辆是在与遗霜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经营;兰老板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遗霜应与兰老板共同承担兰老板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因兰老板已经死亡,其与遗霜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遗霜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不足部份,由遗霜负责清偿。
(四)因安老板将货车卖给兰老板,已经不能控制该车辆,不能预见也不能防范事故的发生,并且不能享有该车辆运营所带来的收益;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安老板及其“前妻”不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案件到此为止;官司打完了,不知安老板与“前妻”是否复婚。这个案件发生后,不管前车主有无责任,他俩夫妻办离婚,实际上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
而安老板与“前妻”应该不算是双方当事人,同在第十合伙律师所的常健和郑彬,分别给他们作诉讼代理人不能说是违规。
当然,由原告的律师来给被告方“介绍”代理律师,好象是有一些不妥当,好在没有发生什么麻烦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