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章、查封
黎民2015-10-27 13:553,646

  尚林也经常被人们称为尚总,但是,他的公司没有什么管理人员,经营上的一切问题,就由他们夫妇(主要是他)说了算。石碑仓库的货物出完后,尚总不愿意让人继续看守了!因为保安公司要按天收钱,白白支付费用而又毫无收益,他老尚才不会那么傻!在与保安公司终止合同之前,正好又有一些新的情况,促使尚林很快就把看守的人员全部撤完。

  一天尚老板去石碑仓库巡视,发现大门的墙壁上新贴了一份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他当即向常律师通报。常健赶到仓库并详看了那份裁定书。

  G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A市执字第297-1号。

  执行人:G省农资配送公司。

  被执行人:A市茂盛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A市仲裁委员会(2008)A仲字第077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A市茂盛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区石碑镇乐园村石碑仓库(8栋仓库面积约5000多平方米),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或赠与,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金诚(A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2008年12月1日。

  看完裁定书之后,常健问尚林:“法院什么时候来张贴的?”

  “应该就是最近这几天。不知道保安干什么吃的!守个空仓库都没守好,还是我发现的,准备把他们撤啦!”尚林满脸的不高兴。

  “茂盛公司是什么时候欠下农资配送公司的债?”

  “我和他们合作之前的事,反正欠了很多的债。”

  常健有点迷惑:“这仓库怎么是茂盛公司的呢?还8栋、约5000多平方米!不知法院怎么搞的?也不找你或百姓药业集团问一问?”

  老尚说:“以前农资配送公司存货在这里,它就认为仓库是茂盛公司的;估计法院的人也没有进到里面来,胡乱就搞出裁定书。”

  常健想了想:“我们就当不知道这个事情,等法院的人找上门再说!先看茂盛公司和百姓药业集团有什么高招,如果它们不急,我们急也没有用。”

  “我们要不要主动找农资配送公司了解一下情况?”

  “可以呀!大家都是茂盛公司的受害者,同病相怜嘛!”

  尚林最后说:“那我就想办法联系农资配送公司,接上关系后,你最好也出面与他们商谈,看双方能否一起对付茂盛公司。”

  “行!法律顾问嘛!为当事人服务是应该的。”

  几天后,尚林告诉常健已经联系好农资配送公司的法律顾问,相约一起去该公司洽谈;常健正好手上没有别的事,就痛快地答应了。

  常健和尚林到农资配送公司的法律顾问室,只见洪新端坐在那里,便招呼他:“洪律师你好,一直不知道这是你的领地呢!太巧啦!”

  洪新站立身子离开办公桌,并把手伸了过来:“哟!是老常,A市不算大嘛!咱们老朋友也有相逢的时候呀!请坐!快请坐!”

  尚林在一旁笑了笑:“洪律师,是我打电话约你的。”

  洪新放开常健的手之后,又与尚林握了握,“你就是尚总呀!形象不错嘛!人家都说聪明的脑袋不长毛,你应该算是其中一个啦!”

  尚林谦虚了:“我哪里比得上你和常律师,我是辛苦才掉的头发。”

  常健说:“尚老板、洪律师,你们都是日理万机的人,言归正传吧!”

  “好!好!”尚林和洪新异口同声,把手也放开了。

  尚林简单说了几句后,常健问洪新:“洪律师,茂盛公司与你们的仲裁案件是怎么回事?法院的裁定书贴到仓库、我们还是一头雾水!”

  “尚总应该知道吧!是去年辛主任独任仲裁的案子。”

  常健说:“能否把仲裁的裁决书给我们看看,复印一份给我们。我们和茂盛公司正闹纠纷,也许可以配合、协助你们执行呢!”

  洪新心想:你们配合、协助?哪有这么好的事情?恐怕不仅仅是担心影响到自己,还想从我这里分一杯羹吧!表面上,他很友好,作出善解人意的样子:“行!复印一份给你们。你们现在和茂盛公司合伙,闹纠纷这些内部矛盾我们不管;如果你们想解除对仓库的查封,首先要考虑如何平我们的帐呢!”

  尚林有点急了:“我们都是受苏佳诈骗的……”常健制止他继续唠叨,让洪新把仲裁的裁决书拿出来,说待会大家再讨论。

  洪新笑了笑,就找出裁决书并复印去了。

  按(2008)A仲字第077号裁决书的记载,(本案)请求人:G省农资配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新,第二十合伙律师所律师;

  被请求人一:A市茂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佳,经理;

  被请求人二:苏佳,男,1964年4月1日出生,A市茂盛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刚刚看了裁决书的首页,常健就感觉别扭,不知洪新搞什么名堂?

  裁决书的其他记录是:各方当事人未能共同选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辛海为独任仲裁员审理本案,于2008年4月1日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两被请求人经依法公告通知后,均没有到庭参加庭审,本会依法缺席审理。

  仲裁庭查明事实:2007年5月8日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一签订了一份《化肥购销合同》(被请求人二作为被请求人一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字),约定由请求人供给被请求人一尿素300吨,单价为每吨1820元,总货款为546000元;合同签订后,被请求人一付给请求人70%的货款即382200元,请求人确认货款到帐后,开提货单由被请求人一自行到请求人的仓库提货,余下30%的货款即163800元由被请求人一在15日内支付完;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被请求人一以自己使用的南区石碑镇乐园村石碑仓库使用权及仓库租金收入做担保,被请求人一违约,则担保物权归人支配使用;合同约定事项由被请求人二个人担保,如被请求人一违约,被请求人二则负连带责任;双方还就各自的其他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的当天,请求人即将尿素300吨交给被请求人一。次日,被请求人一支付给人总货款的70%即382200元,但余下的30%货款即163800元,一直没有支付给请求人。同年12月4日,被请求人一向请求人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承认尚欠请求人货款163800元,计划自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分五期还款。请求人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被请求人一的上述还款计划。

  裁决:1、被请求人一A市茂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给请求人G省农资配送公司货款163800元及利息741.42元;2、驳回请求人G省农资配送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3、本案仲裁费6774元……

  看完仲裁的裁决书,尚林首先发表意见:“据我所知,苏佳把化肥偷卖给别人被发现后,才与你们公司签合同、办手续的;你们也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与苏佳做交易。说自行到请求人的仓库提货,与事实不符。”

  洪新不高兴了:“尚总,这裁决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它认定的内容,相当于就是法律,你没有根据可不要乱说话呀!”

  尚林很不服气:“我对苏佳的情况比你们了解,他好象没有去开庭吧!缺席审理、还不是你们怎么说就怎么判……”

  “了解?你还和他合伙?你还被他骗了?”

  常健为给尚老板解围,就插话:“洪律师,你怎么想到找辛主任来仲裁,老上级啦!可是他并没有全部支持你们呀!”

  洪新又急了:“怎么是我找的呢?裁决书上不是写明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嘛!哎!你们到底是来寻求合作、还是来叫板的?”

  常健笑了笑:“老朋友,别急嘛!茂盛公司和苏佳是我们共同的敌人,我们要制服它,才有可能挽回大家的经济损失。对吧?”

  尚林和洪新异口同声:“对!是那么回事。”

  ……从农资配送公司出来后,尚老板愤愤地说:“这辛海怎么又是律师,又是仲裁员?他说过这案件不好办,怎么又办了?”

  常健回答:“我也是仲裁员,我们是专职律师、兼职仲裁员。他说你和茂盛公司的事不好办,与他处理农资配送公司和茂盛公司的事关系不大。”

  “这法院查封仓库是什么意思?它要干什么?”

  常健说:“别人想啥?干啥?我们管不着!也没法管!人家也有脑袋和手脚。关键是我们怎么想、怎么做,这是最实际的。”

  “苏佳拿石碑仓库使用权及仓库租金收入做担保,我原来不知道呢!”

  “他这样做,已经严重地损害了你和百姓药业集团的利益。”

  尚林说:“我要告诉百姓药业集团,还要告他!”

  “查封的事,先看百姓药业集团、农资配送公司和茂盛公司怎么处理?至于告他……他不是曾经告你抢劫吗?你告他合同诈骗、我看还是成立的!”

  “我们还守仓库吗?那还要花很多钱呐!”

  “不守也罢!反正法院已经查封,又没让我们协助执行。”

  尚老板说:“那我们就撤啦!马上告苏佳!”

  “行!我准备材料吧!公安方面可能要找些关系。”

  尚林很来劲头,他蠢蠢欲试:“在哪里告他?”

  常健说:“他原来在南区告你……你和他都住在西区,你们俩人公司的总部也在西区;我们在西区告他,应该比较合适。”

  “好!我负责找关系,可以连上西区的公安。”

继续阅读:第141章、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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