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章、连环
黎民2015-10-27 13:552,465

  常健高中毕业时的老班长曲文,打电话说“友女”有两个案件,想请律师帮看一下,要约个时间、地点见个面。

  常健知道曲文离婚多年,就开玩笑:“是女朋友吧?”

  “网上认识不久,八字还没一撇呐!”

  “准家属的事、我们可要认真对待。”

  “我完全信任并力荐你,你要给我争光呀!”

  常健说:“当然。她是原告、还是被告?”

  “是被人家起诉,连带家婆和儿子。”

  “家婆和儿子?”常健担心自己听错。

  “她老公死了快两年啦!他的债务还能打官司吗?”

  常健大概明白了:“要看具体情况,你也学过法律,看过材料、咱们再讨论。”

  曲文在平合农场当劳改干警时、读过电大班,据说和场党委书记还是同学,后来他也任过大队教导员;调出劳改(监狱)系统不久、却因故辞职了,目前在A市做某公司的总代理,同学们都称他曲老板。

  常健会见被告时、曲文理所当然也在场,那“友女”名叫岑丽,她提供了两套诉讼材料:被告都是岑丽(本人)、艾荣(家婆)、程启(儿子)三人,A市西区法院均追加B市广鸿建设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西民初字第21号案,原告李文应该是个包工头,案由是不当得利纠纷,诉讼请求是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人民币三万元,“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岑丽与程亮系夫妻关系,被告艾荣与程亮系母子关系,被告程启与程亮系父子关系。前年10月12日,程亮因病死亡。前年8月份,程亮介绍广鸿建设公司承建的老年公寓工程给原告,以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目、收原告人民币三万元,承诺于该工程主体封顶时退还,并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该工程主体已于去年元月封顶,程亮却已经因病死亡;经原告找广鸿建设公司负责人协商退还保证金一事,该公司称此款是原告与程亮之间的事,与公司无关;原告又找到被告岑丽,其又以各种理由拒不退款……由于程亮已经死亡,被告岑丽作为其生前的配偶,本案债务是其与程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被告岑丽应负退还义务,被告艾荣、程启作为程亮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程亮的遗产份额内承担退还责任。

  原告提供了九份证据材料,其中最关键的三份是:

  1、收条,内容是:“今收到李文老年公寓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三万元,工程完工即退还(注:主体封顶)。收款人:程亮。”

  2、证明,内容是:“老年公寓已于今年元月封顶,特此证明。证明人:荣立(加盖有广鸿建设公司的印章),8月28日。”

  3、劳务承包合同,甲方是广鸿建设公司老年公寓工程项目部(并盖有印章),乙方是李文(签名),内容有承包范围、承包形式、承包价格、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其他约定、违约责任和处理等条款,全文(3页)均无“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西民初字第22号案,原告王东可能也是包工头,案由还是不当得利纠纷,诉讼请求同样是退还人民币三万元,“事实和理由”及证据材料与前案基本相同,劳务承包合同就是李文所签那份,区别在于收条是写给王东的。

  以上两个案件还有许多关联,比如:李文和王东应该是一伙,应该是一个人在经办此事,广鸿建设公司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常健问:“这些材料是如何收到的?”

  岑丽答:“上周、是邮件快递的人送到我家婆那里。”

  常健又问:“原告找过你几次?”

  “一次都没有!我们都不认识。”

  常健注意到“程序”上明显有问题:原告起诉状的日期、是2月27日(裁定书记录法院是4月20日立案受理);法院于5月8日给被告签发应诉通知书,于6月9日给被告签发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通知书、并裁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6月19日给被告签发开庭传票,于6月20日将所有的诉讼文书、材料打包邮寄给被告;6月27日、被告方才收到以上邮件。

  曲文说:“法院连开庭时间都定了,肯定要去应诉。”

  岑丽说:“常律师,请你代理、我们就不用去了吧?”

  常健笼统、简要地回答:“可以。”

  曲文和岑丽又问:“怎么办手续?”

  “要把身份证、户口本和有关材料准备好,明天到律师所去办,估计法院是并案处理,我们也这样做,省点人力、财力吧!”

  岑丽到律师所办手续时,常健从其带来的材料中挑选了两份文件作证据,一是广鸿建设公司介绍程亮到老年公寓建设单位联系工程投标事宜的《介绍信》,二是程亮作为广鸿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与老年公寓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准备交给法院证明程亮在本案中所作所为是职务行为。

  为了不过早暴露全部意图,常健征得岑丽同意,不递交答辩状。

  法院开庭那天,一个女法律工作者带李文来出庭,另一个原告王东既不到庭、也无证据材料原件提交,由法律工作者统一代理。

  法庭调查中,两个原告的陈述与诉状一致。

  常健全权代表三个被告简要答辩:程亮曾经为第三人工作(在B市很久),被告与其长期两地分居,不清楚程亮与原告交往情况,从未过原告,也不认可本案的债务,希望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B市广鸿建设公司的一个经理以“一般代理人”的身份出庭,他答辩称本案的债务与公司毫无关系。

  主审法官将案由改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工作者阵脚乱了一会儿后、仍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不要第三人承担责任。

  法官无可奈何,将两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为:

  1、程亮是否有收取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行为?

  2、如果有,是个人行为或职务行为?

  3、原告诉请被告还款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第三人的代理人顿时轻松了,在开庭过程中竟然违反法庭纪律,他偷听电话、忽视法官的问话,被责令将手机交到审判台。

  质证时,第三人的代理人不认可原告证据材料上的印章是公司的,同时认为被告证据材料上的印章虽然是真、内容却有篡改。

  法庭辩论了几个回合,各方各抒已见;常健称被告与程亮长期两地分居,对本案的“债务”毫不知情,同时质疑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为即使有这一回事、也是职务行为,当由第三人负责。

  常健自我感觉良好,法官却没有当庭宣判便收场。

继续阅读:第170章、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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