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5章、一审
黎民2015-10-27 13:563,522

  龙贵看完常健帮他整理的材料便说:“对!就是那么回事。律师毕竟是专业人员,吃这碗饭不容易,我们想到过、就是弄不出来。”

  “……还有我们继续准备的时间,我们争取把庭开好。”

  离开B市前,常健与晋法官联系,得知开庭时间定在一周之后。

  正式开庭前两天,龙清安排龙贵的老婆汤玲和龙君跟常健一起去B市,据说汤玲和于如的侄女小于有联系,龙君与于如的辩护人叶律师有联系。

  到B市后,有龙贵的朋友(从看守所释放出来的“难友”)接站,大家一起去见于如的大哥于金,说是于如的辩护人叶律师在那儿。

  于金是一个干瘦的小老头,走路一跛一跛的,还说是个大老板。常健与于老板握过手后,看着他身边的两个人问道:“请问哪位是叶律师?”

  于金明显不高兴了:“我不可能让我的律师提前在这里等候你们。”

  常健莫名其妙:“不是说大家要商量一下吗?”

  “谁知你们什么时候才到。”

  “现在联系他、怎么样?”

  “今天是星期天,人家手机关了。”

  常健不知怎么回事,一问、懂得跟于老板在一起的人,一个是于如的儿子,一个是“法律工作者兼人民陪审员”、也姓于,同他们有沾亲带故的关系。

  大家闲聊的过程中,突然于金说:“叶律师来电了。”

  众人屏住声息、让于老板与叶律师通了分把钟电话。

  于金宣告:“叶律师说同案被告人的律师不能会面。”

  常健当场说:“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

  “反正他不来了,我们吃饭去吧!”于金如是说。

  “不勉强他。”常健只能看汤玲和龙君怎么安排。

  汤玲和龙君分头办住宿、把龙贵的朋友送走,就让常健一起随于老板他们去吃饭,看他们还有什么高招,说是客随主便吧!

  吃饭不在所住宾馆安排,冒着细雨走了半条街,进了一个小店,六个人、六个小菜,真难为于金那双腿,也有失他的“大老板”身份。

  席间,常健打趣说:“晚餐少吃一点,对身体有好处。”

  肥头大耳并挺大肚子的“法律工作者兼人民陪审员”、不顾东道主的颜面,突然发飚说:“你那么瘦、根本就不象个律师,也不象个有身份的男人,还要少吃啥呀!我可什么都吃!”不知他是否指桑骂槐,也许他吃不饱。

  常健当即反驳:“我算瘦了?按你所说于老板也不是男人啦!”

  谁都不吭声了。其实,前前后后大家也没有什么真正的交流。

  第二天上午,常健去看守所会见过龙贵,又和汤玲、龙君去法院办证人出庭手续;晋法官纠问一通后、“裁决”似地说:“不需要证人出庭了。”

  常健不想与主审法官闹翻,同时也觉得可有可无,便服从他。

  常健想了想,又和汤玲、龙君去海关要回龙贵的病历资料,准备作为证据使用;接着大家按约去见龙贵的朋友。下午和晚上,常健专心研究案件。

  开庭的当天,“第一中法庭”座无虚席,在辩护席上,常健终于见到于如的辩护人叶律师,是一个大约二十多岁的清瘦小伙子,他几乎不敢与常健对视。因此,常健更是认为“法律工作者兼人民陪审员”昨晚纯粹扯蛋!

  正式“开幕”之前,书记员招呼全体辩护人说:“按正规程序,大家要走个过场。”常健似懂非懂,随其他律师一起走进法庭侧面房间。

  只见法官、检察官法袍或制服加身、正整装待发,律师们也大概列个队。

  当听见播音器传来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出庭”的声音后,律师们尾随一男一女两个检察官出去、各自站立在各自的席位上。

  “全体起立!”书记员继续发话:“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座。”

  待两男一女三个法官坐定,书记员又说:“请坐下。”

  在审判长主导下,庭审活动有序展开……

  后来常健注意到:女检察官除了朗读《起诉书》外、一言不发,主诉人是他打过交道覃检察官;晋法官也不象一般的主办人,他和女法官纯粹就是陪审员、庭审从始至终都没有吭过声;第一被告的辩护人是本地人、却挂靠G省的律师事务所;第二和第三被告各请了两个律师,其中于如的辩护人叶律师好象是带徒弟出庭一样,因为“二辩”是个更年轻的助手角色,他们随身携带着整套复印的案卷材料也是8册,不知“花费”多少、才搞成这个架势。

  第一被告是个年轻的“老江湖”人物,不顾审判长“尽量讲国语”的要求、基本上是一口的本地话,只有情不自禁时才*出其“普通话”、而且还算是比较标准的口音;他不仅仅是翻供,还口口声声说是受侦查人员诱骗;公诉人忍不住问他“我诱骗你了没有?”他竟然傻瓜般地回答:“我不知道!”引起哄笑。

  审判长越过第二被告、提讯于如,于如起初也是部分翻供……最后还算是认罪了,但他明确了“龙贵不是明知所运货物为象牙、犀牛角”这一观点。

  审判长第三个提讯的人是第四被告龙贵,至此常健才明白他的意图是:先搞清楚第一次作案的情况,因为涉及以上三个被告,这样安排比较科学;而第二次作案只涉及第二被告及于如两个人,基本上与第一被告和龙贵无关。

  龙贵与常健配合还算默契,他按原定思路应答,没有什么漏洞。常健临场又提出了一些敏感问题,为往下的辩论打好基础。

  审判长提讯到第二被告时,常健已经断定上午搞不完庭审……近12点钟,审判长宣布下午13:30继续开庭。

  常健走出法庭后、上了一趟卫生间,没得找到汤玲和龙君,就有一个陌生女子来招呼他一起去吃午饭;他正在犹豫、汤玲过来介绍说:“这是于老板的侄女小于,约大家共同吃个便饭。”后来去到餐馆,总共坐了两桌,主要是于家人和一些亲戚朋友,包括于金和于如的儿子,不见“法律工作者兼人民陪审员”了,小于上下左右四面招呼象个女主持……

  下午开庭公诉人举证完之后,审判长客套地问各位被告和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他们逐个摇头或说没有,常健回答“有”时、引起众人刮目相看。

  审判长问:“你有什么证据呢?”

  常健答:“主要是复印自案卷的材料,分为五个部分,我简要说一下吧!”

  审判长扭头看了一下晋法官,说:“行。”

  为了不至于太突出自己,也不想占用法庭太多的时间,常健快速地把证据“目录”念过一遍,最后以“完毕”两字结束。

  审判长征求公诉人意见,公诉人应付道:“我也简单点,我认为抓获的时间以法律文书为准,其他问题、辩论再说。”

  审判长宣告:“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常健第一轮辩论主要讲了三点意见:

  一、侦查机关对于被告人龙贵的办案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例如:正式拘留被告人之前,拘押、搜查、扣押的手续不完善;在被告人身体状况不佳的情况下,连续两天两夜审讯,等于是变相的(体罚)刑讯*供;有不依法“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等行为。

  二、由于侦查机关不是现场抓获被告人龙贵等原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知象牙、犀牛角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非法予以运输”证据不足。比如:从12月2日晚接货至12月4日凌晨货物被查扣,被告人脱离控制货物的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期间有许多“调包”的机会(可能性);案发一周后、侦查机关才抓捕被告人,而被告人一直不承认在案发前明知所运货物为象牙、犀牛角;同案人于如的供述是:没有告知过龙贵所运货物为象牙、犀牛角;证人邹振、洪国和王码都称事先他们(包括龙贵)不知道是运什么货,证人田芳则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龙贵说所运贵重木材被抢劫了,因此要她报警(报案)。

  三、建议法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被告人龙贵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轮辩论的时候,公诉人竟然说龙贵有前科、被单位行政处分过,在被讯问时、说过“我想(所运货物)可能是、可能也不是(象牙)”这样的话,属于明知故犯,应该从重处罚……

  常健反驳说:公诉人说得不对,搞法律的人都懂:受过刑事处罚才算是前科,有过冤假错案经历不能算前科;有前科的人,是不能继续当人民警察的。案发之后,在非正常情况下讯问,有次把“我想可能是、可能也不是”这样的笔录不足为奇,如果凭此定罪量刑才是笑话!

  常健的话音一落,审判长便宣布辩论结束,由各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休庭后,常健与审判长简单交换意见,书记员则约常健看笔录(并签字)的时间。未料龙君竟然去找公诉人(覃检察官)论理……后来公诉人给个空头人情,说龙贵有病可以办取保手续,常健出门他们才分手……恰巧晋法官扛案卷材料从法庭出来,常健便催问是否可以给龙贵取保手续?晋法官大概知道怎么回事,其边走边说:“看守所都不怕他病情有危险,我们担心什么?”

  据说汤玲在庭审过程中经常伤心落泪,好在法官没同意她出庭作证(常健原想让其证实龙贵被抓和搜查的情况、以及病情等),不然不知如何结局。龙贵事后曾兴奋地告诉常健:法警押送四个被告人回看守所时,破例未给他戴手铐,还有人轻拍他肩膀说:“老同志,你应该很快得出去了。”

继续阅读:第176章、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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