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贵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又经过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最后还是起诉到B市中级法院。龙贵通过看守所的管理人员给常健打电话,说法院马上就开庭了,要律师赶快去。常健及时把信息转达给龙贵的家属。
龙贵家属到律师所办理委托常健出庭辩护手续的第二天,常健就去福建了,当天中午到B市,下午先中级法院,计划拿到《起诉书》,并把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卷复印,同时看还有什么新材料。
常健在法院的几个部门扯了半天,才搞清楚是“林业庭”晋法官主办案件。一见面,常健就感觉晋法官的冷淡。
“晋法官你好!这是我的委托出庭手续。”
“唔。”与常健年纪差不多的晋法官发出鼻音。
“晋法官,我想看一下案卷。”
“你不是已经看过了吗?”
“听说检察院搞了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那材料我还没得看。”
“那你就看吧!都在这。”晋法官用额头点了点堆在他办公桌上的8册卷宗。
常健大概翻了一下,又问:“是否给我一份起诉书呢?”
“唔。”晋法官不知从哪里找了一份《起诉书》递给常健,不要他办签收手续,也没有其他动作。这与常健以往遭遇不同。
“晋法官,不是确定25号开庭吗?是否要我签收出庭通知书?”
“不用吧!管印章的人不在,不然你来开庭时、再补给你。”
“我不知道具体的时间、地址呀!”
“上午9点,在对面楼的第一中法庭。”
“律师出庭要不要穿律师袍?”
“不用。”晋法官伏案头也不抬。
常健虽然不愿意继续扯谈了,但还得问:“晋法官,我想复印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材料,请问应该怎么弄呢?”
“你要全部都印?”晋法官抬头了,一脸的问号。
“我就选择其中的一小部分。”
“你自己拿上6楼文印室去印吧!”晋法官继续埋头做自己的事情。
眼看无法与晋法官进一步沟通,与他同办公室的另一个法官也不吭不哈,常健复印过材料后、便怏怏离去。
回到住处,常健认真地看材料,第二次补充侦查也无特别的东西,但《起诉书》却与《起诉意见书》有所不同:
1、人数减少,原来列6个,现在只列4个;
2、调整排名,龙贵的上家于如由第一改为第三,龙贵本人虽然还是第四名,却已经是最后一个了;
3、变更罪名,原来全部是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现在于如和龙贵改为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
4、将整个案件划分为两次作案,明确龙贵只涉及其中一次;
5、认为四个被告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常健去看守所会见时,与龙贵研究辩护方案:龙贵一见面就直嚷嚷:“老兄,不妙呀!那天法官找我说:你要么死、要么活,赶快请律师。他好象想给我介绍律师,我说我已经请有律师了,他很失望。我有点后悔呢!是不是该由他给介绍一个呢?”
“请不请、请谁、请一个或两个是你的权利,没什么可后悔的。”
“据说同案的人都换律师了,不要B市当地的,不知有什么名堂!”
“你考虑好自己的事情吧!先不管别人了。”
“对!我就认你啦!真要法官介绍,可能要花很多钱。”
“收到起诉书了吗?”常健言归正传。
“收到了,都看了好多遍啦!”
“你认为怎么样?”
“我肯定不服!说我让洪国他们下车等候好象是别有用心,其实是因为他们要拉尿……还说是我把货物放进小车后备箱……”
“你知道要害在哪里吗?”
“在哪?”龙贵一脸茫然。
“被告人明知所运货物是象牙、犀牛角。”
“对!我怎么是明知呢?”
“我们要抓住重点……”
“哦!”龙贵若有所思。
“这样吧!反正离开庭还有五天时间,我们大家都认真梳理一下,届时我们提前会面,再一起敲定最后的方案。”常健谈清楚才离开。
龙清决定由小弟龙君陪同常健去开庭,他说“龙君现在也学律师。”
常健与人打交道时,经常听到“谁、谁也是学律师的。”其实,那些人是学法律专业,所谓“学律师”一说不准确。他便问龙君怎么个学法?
龙清回答:“他平时喜欢看法律书……”常健话未听完,就知道怎么回事。
由于龙清已经订好机票,常健和龙君正准备第二天出发;这时B市中级法院的主办人晋法官、却打电话通知更改开庭时间,要他们先不用去。据说海关的人最近去了第六监狱,不知是搞什么名堂?
经龙贵的家属们商量,大家决定龙君暂且不去,常健还是得去,一要落实开庭时间,二要给龙贵请求取保侯审,三是会见龙贵、将有关情况告诉他。
常健风尘仆仆到B市法院时,据说晋法官有事请假了,与他同一办公室的林法官接待常健,代收了请求取保侯审材料。
常健去看守所见到龙贵时,他不知道开庭改期;俩人聊了一会儿,常健递给他两份事先准备好的打印稿:
答辩提纲。
一、针对《起诉书》的陈述。
1、于如电话通知被告人从南宁赶到凭祥接货,没有说明要接的是什么货;
2、在市政新大楼前,被告人让洪国他们下车等候,是因为他们要拉尿;
3、在加油站附近,是送货人将五、六件包裹装入被告人的小车后备箱,被告人不知道具体是什么东西;
4、在相逢酒店停车场,于如对其所交的包裹、也没有说明是什么货;
5、被告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下车,是因为另有其他事情。
6、与运货车失去联系后、被告人立即让人报警、报案,仍不知道小车上装的是什么东西。
二、应对法庭上可能提出的各种问题。
1、要听清楚、想明白,再作简要回答。
2、应当解释被告人因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头脑动过手术,有时候人不是很清醒。
三、对于相关证据的意见。
1、象牙、犀牛角等物证,被告人是案发之后、才得以看个清楚,感觉原来小车上没有装那么多东西。
2、《抓获经过》这份书证有假,被告人是11日20时左右被海关的人扣住,他们把被告人从本单位押往一百多公里外的A市区,并曾经到被告人的住宅去搜查;然后又押到A市海关讯问,正式宣布拘留的时间是12日零时左右。
3、证人邹振、洪国和王码的证言都没有证明被告人明知所运货物是象牙、犀牛角;证人田芳的证言则证明被告人与运货车失去联系后、立即她报警、报案,不知道车上装的是什么东西。
4、被告人的供述,有时是在头脑不是很清醒的情况下所做。
5、现场勘验、检查时,被告人不在那里。
6、对鉴定意见、被告人不认可。
四、法庭辩论要点。
1、至今被告人仍不清楚自己小车运输的是什么货物?总共有多少?价值有多大?真正的货主是谁?
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知象牙、犀牛角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非法予以运输”证据不足。
3、案发后,被告人知道自己的小车被扣、“同案人”被抓时,仍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所以一直没有逃避。
五、最后陈述。
1、被告人是稀里糊涂卷入本案,希望得到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2、被告人身体状态不好,各方面的负担、压力很大,希望司法机关对于自己的问题给予宽恕。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1、复印自案卷的两份书证《龙贵抓获经过》、《拘留证》,认为“抓获”时间不对;(证明)侦查机关拘留被告人后,未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2、被告人家属汤玲提供的两份书证《拘留通知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侦查机关未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执行拘留和查封、扣押。
3、被告人家属龙青、汤玲提供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被抓的时间和经过等情况,同时证明侦查机关未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执行拘留和查封、扣押。
4、复印自案卷(五)的《讯问笔录》三页,即第40-42页,证明侦查机关未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讯问,有*供、诱供嫌疑。
5、复印自案卷(六)的被告人供述十页,即第41-43页、第47-49页、第54-57页的《讯问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在非正常的情况下讯问被告人,同时说明侦查机关未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执行、并有事先打印好“供述”的嫌疑,还证明被告人确实不知道自己运输象牙、犀牛角。
6、复印自补充侦查(1)卷的证人证言、第91-92页《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于案发后主动让田芳报警、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