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的书记员电话通知常健去领取西民初字第21、22号两个案的判决书,他们一般是不会给当事人或代理律师“送达”什么的……
常健对于那两个小案,一直认为有胜诉的把握;签收判决书前,他仍先大概看一下最后的结果,却发现21号判决是:“一、被告岑丽原告李文30000元;二、被告艾荣、程启在继承程亮的遗产范围内对被告岑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健知道败诉了,还察觉判决书有错误,他不动声色照签、照收。
离开法院后,常健坐上公共汽车一直回到律师所,都在认真地看那两份判决书,共找到“21号判决”有五个错误,“22号判决”有四个错误,他把判决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一并通报给岑丽,问她是否要上诉?
岑丽说:“这样的判决结果、我肯定要上诉,何况它还有那么多问题。常律师,请你帮我写上诉状吧!我明天再找你办手续。”
常健很快就(以岑丽的名义)打印好两份上诉状,其一是:
本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10月24日收到西少民初字第21号判决,现不服该判决而依法上诉,并提出如下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案由改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却不查清“中间人”程亮与第三人的关系,甚至不明确承包人(原告)与承包单位(第三人)的关系,以及他(它)们之间有何关联。
2、支付保证金的日期与原告陈述及“收条”不符,引用“收条”的内容与原件也不符,而且未经核实、死无对证。
3、庭审时,第三人的代理人指出原告搞假印章、假证的问题(判决书没有澄清),同时其并未否认上诉人证据材料上公章的真实性,判决书好象是“张冠李戴”了。
二、原审判决明显偏袒原告,有失公平、公正。
1、原告在法庭上陈述其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情况、属于一面之词,上诉人及第三人并未认可,判决书却完全采信。
2、上诉人主张与程亮长期分居,凭身份证、户口本及各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就可以认定,例如:岑丽的户口和工作原在木耳县,第三人所在地是宽州市,工程项目在B市;程亮虽与艾荣、程启住在A市,但他长期为生计(工作、工程)东奔西跑。不知道原审判决还想要什么证据?
三、审判活动在程序上有问题。
原告于2月27日起诉(见诉状日期),法院4月20日立案、5月8日填写给被告的《应诉通知书》、6月9日裁定转换程序并通知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6月19日填写给被告的开庭传票,过后才将上述材料“打包”邮寄给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还有其他错误。
总之,上诉人认为:本案无法认定程亮是否有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死无对证等原因);退一万步说、即使有,那也是职务行为(因为程亮是为第三人工作),应由第三人承担。因此,不明白承包人(原告)和承包单位(第三人)为何要纠缠死者及其家属。希望二审法院主持公道,撤销原判,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其二是:本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10月24日收到西少民初字第22号判决,现不服该判决而依法上诉,并提出如下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案由改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却不查清“中间人”程亮与第三人的关系,甚至不明确承包人(原告)与承包单位(第三人)的关系,以及他(它)们之间有何关联。
2、原告王东没有到庭,也未提交证据原件,判决书凭李文的“收条”来认定被告的“债务”,而且未经核实、死无对证。
3、庭审时,第三人的代理人指出原告王东搞假印章、假证的问题(判决书没有澄清),同时其并未否认上诉人证据材料上公章的真实性,判决书好象是“张冠李戴”了。
二、原审判决明显偏袒原告,有失公平、公正。
1、原告王东本人不仅开庭时未到,而且他也没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判决书却把李文所签合同的“事实”强加给本案其他当事人,以此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上诉人主张与程亮长期分居,凭身份证、户口本及各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就可以认定,例如:岑丽的户口和工作原在木耳县,第三人所在地是宽州市,工程项目在B市;程亮虽与艾荣、程启住在A市,但他长期为生计(工作、工程)东奔西跑。不知道原审判决还想要什么证据?
三、审判活动在程序上有问题。
原告于2月27日起诉(见诉状日期),法院4月20日立案、5月8日填写给被告的《应诉通知书》、6月9日裁定转换程序并通知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6月19日填写给被告的开庭传票,过后才将上述材料“打包”邮寄给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
总之,上诉人认为:本案无法认定程亮是否有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死无对证等原因);退一万步说、即使有,那也是职务行为(因为程亮是为第三人工作),应由第三人承担。因此,不明白承包人(原告)和承包单位(第三人)为何要纠缠死者及其家属。希望二审法院主持公道,撤销原判,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岑丽到律师所办过手续后,接下来的事情就由常健代办,先是去西区法院交上诉状;由于常健没有把与岑丽同为“一审被告”的艾荣、程启列为上诉人,书记员要求多交两份上诉状、准备给她和他送达(常健还不能代收)。
第二步是去A市中级法院交上诉费,在1号窗口开票,再去银行交款,又回法院2号窗口换发票。2号窗口立了一个告示:“本人要管几个帐户、跑几个银行,8:30至10:30左右外出办事。”常健和几个骂骂咧咧的当事人一直等到11:30才得见到2号窗的人,他白白赶早、耗费了一个上午的时间。
第三步是去西区法院交中级法院的收费收据,书记员说凭此才给调案卷进入“二审”程序,跑一跑路、也算是“便利当事人”尽快了结诉讼。
又过一周,西区法院发现21号判决的明显错误之后,通知常健去领一份“补正文字笔误”的《裁定书》,以便及时调案卷去中级法院审理。
两个月后,西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的书记员再次打电话给常健:由于无法送达《上诉状》给“一审被告”艾荣、程启,案卷至今尚未能送往“二审”法院,希望配合做一下相交工作,让艾荣、程启尽快签收《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