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监狱的老宁,介绍一个姓汤的老板打电话给常健,说有几个官司需要律师帮助,并约定第二天见面;第二天却无声无息,常健也习以为常。
过几天,那个汤老板又约常健喝早茶;常健虽有疑虑,但仍如约而至。
一会面,汤老板就解释:“常律师,前几天有急事去H市,忘记给你打电话了。昨晚刚回来,我想还是要见一见你,毕竟是宁科介绍的关系。”
“做大老板的人、都是很忙的,我可是司空见惯了。”常健心里清楚,老宁在第六监狱机关混几十年了,至今还是一个副主任科员的大头兵,他的朋友也不会太高档!这些不需要当面点破,给大家都留一些面子吧!
汤老板向常健介绍其身边的小伙子:“这是韦副总。”
“你好!常律师,我也是学法律的,请多关照!”
常健很热情:“年轻有为呀!请问哪个学校毕业的?”
“司法警察学校大专班。”韦副总有点不好意思。
“也算是同门啦!我也是监狱系统出来的呀!”
“难怪宁科说和你是老朋友。”汤老板、韦副总异口同声,接着他们又张罗茶点,好象还比较客气,大家边吃喝、边继续扯谈。
汤老板说:“我这几年搞了两个资金上千万的公司,最近被几个官司弄得一塌胡涂,希望常律师给我们指点一下迷津。”
常健若有所思地说:“韦副总也是专家嘛!”
韦副总谦虚道:“我是半桶水、刚到公司不久,又是过去的遗留问题。”
“大家一起研究吧!”汤老板让韦副总掏出一包材料,几人聊了半天……散席时、汤老板稍带把邻桌熟人的帐一起结了,别人莫名其妙连说不用的!
汤老板找过常健几次之后,有些忸怩地说:“目前我们的两个公司都陷入困境了,想请你帮忙做法律顾问,不知可否?”
常健答:“我就是吃这碗饭的,当然可以。”
曾经表现过大方的汤老板又说:“现在我们付顾问费有困难呀!”
“律师所有规定……你们最迟什么可以付?”
“一个月之后吧!”汤老板似乎有些保留。
常健考虑一下:“行,个把月算什么!”
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的一个月后,韦副总要常健帮修改一份经济合同,并且说很快就会支付顾问费了,过后却没有兑现。
又过十多天的一个晚上,常健在小区里偶遇汤老板和韦副总,他们主动说明天就让财务把顾问费打入律师所的帐户……
三天后,律师所华丽对常健说:顾问费没有一分钱进帐。常健当即给汤老板打电话;电话一通、汤老板就应该知道是怎么回事,他未等常健开口,只说一句“常律师,我晚一点打给你。”便挂断了。
一周后,顾问费仍未到帐,汤老板也没有一个说法,甚至连电话也没有,却让韦副总再次找常健帮审查另一案的合同。
韦副总说:“汤老板出差外地、几天才回。这几份材料,一是最早签订的《第三产业用地合作开发合同》,我们没有原件,对方也不认可,给你作参考;二是《江南合作开发就业用地租赁合同》,我们很不满意,也给你参考;三是我拟的《江南合作开发就业用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你帮修改、我明天要。”
常健接过几份复印件,不动声色地说:“现在是晚上,我尽量吧!”
当晚加班了几个小时,常健看材料时发现:汤老板他们的大鹏公司在合同中与对方约定:进场施工十天内、要向对方支付“诚意金”五十万元,每年还要支付租金一百八十万元(并且五年递增一次);如逾期半年不交租金,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不退保证金,并且追索租金、违约金,还可要求赔偿损失。最厉害的一条是:如果大鹏公司“以任何形式行贿甲方人员”,对方便可终止合同、没收所有建筑。常健很担心他们的经济问题。
韦副总草拟的“补充协议”也很不象样。
常健将两个最简便的法律意见输入U盘:
一、《江南合作开发就业用地租赁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条……支付“诚意金”、租金要按时;
第三条……“逾期半年不交租金”的风险很大;
第五条……“行贿甲方人员”的风险也很大。
二、《江南合作开发就业用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开头部分的第三、四行应删改为“补充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除非“与乙方合作陆拾年”不须付租金,否则应明确为新的租赁期限;
第三条,应明确是有偿或无偿(使用);
最后部分,甲方由“签约代表”、乙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根本不必多列,何况“租赁合同”也无“委托代表人”签名。
第二天上午,常健带U盘到律师所,对华丽说:“我帮大鹏公司修改合同的文件交给你,一会儿、我打电话给他们韦副总,说我临时出差去外地,让他找你要。你让他付顾问费后、再把文件给他。”
小华很聪明,她说:早就应该这样。
常健办完自己的事,就回家等候佳音。
最先是韦副总打来电话:“常律师,怎么回事呀?你们律师所的小华说了,要我付顾问费后、才能给我文件。”
“她和我说是主任交待的,律师所有规定,我们的协议也有约定。”
“我不是说过汤老板出差外地、要几天才能回吗?”
“你打电话向他汇报、让财务办一下嘛!”
“我这可是急事,不能担搁的。”
“我知道!所以连夜加班,临时出差就交待所里了。现在才是上午,也还没有到你的最后时限呀!来得及吧!”
“这样行不行?我自己筹点款、先付一个月的法律顾问费,其余金额等汤老板出差回来再办!算是我求你了!”
“我没有意见,一会儿我打电话给所里说说看。”
几分钟后,华丽来电:“常律师,大鹏公司说你答应先付一个月的法律顾问费、其余金额等汤老板出差回来再办了。”
“那是韦副总提出的,我说要由所里决定。”
“你的意见呢?”
“我没有意见。”
“如果我收到钱、就把文件给他们吧!”
“我认为可以。”
支付一个月的法律顾问费后,韦副总只收到简便法律意见的电子文本,他有如“上当受骗”的感觉,立即又给常健打电话:“常律师,你什么时候回来?”
常健装模作样地说:“今晚。怎么样?”
“你这法律意见太简单了!我看不懂!”法律大专生竟然如是说。
“我是针对你们那几份文件弄的,对比一下、不就清楚啦!”
“这样吧!今晚我和汤老板去找你面谈,你一回到、就给我打个电话。”韦副总似乎忘记他说过汤老板出差、几天才能回来了。
常健认真考虑后说:“行!大概九点钟左右吧!”
也许汤老板想继续演戏,当晚他未亲自到现场,常健与韦副总面谈时,他打来一个电话,假装还出差在外地,要常健帮搞一份新协议。
常健根据韦副总补充的材料及具体要求,当晚又加班,起草以下文件:
协议书
甲方:H市北区鸿亭街道小江社区居委会江南组。
乙方:G省大鹏农牧业有限公司。
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双方商定对原签订的《第三产业用地合作开发合同》、《江南合作开发就业用地租赁合同》修改、补充如下:
一、甲方负责提供位于扬帆大道东面、子材东大街北面之21881.70平方米(毛用地面积30868.01平方米)“就业用地”给乙方开发经营,乙方负责给予甲方一定经济回报,双方合作期限为陆拾年。
二、甲方负责提供H国用(2011)第A1197号《土地使用权证》及H土建批字第17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手续(并配合办理“土地变性”),乙方负责投资建设超市商场、农贸市场、办公住宅、酒店旅馆等项目(其中划出建筑面积壹万平方米的毛胚房作为甲方“保留项目”)。
三、乙方统一经营以上项目,并从2013年月起向甲方支付使用费,第一个五年期、每年支付壹佰捌拾万元(1800000元),第二个五年期、每年增加壹拾伍万元(为1950000元),第三个五年期、每年增加贰拾万元(为2150000元),第四个五年期、每年增加贰拾伍万元(为2400000元),第五个五年期、每年增加叁拾万元(为2700000元)……每五年递增一次使用费的数额。
四、乙方有权按约定用途及营业范围使用有关物业、自主招商、自主经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甲方人员就业。
五、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江南合作开发就业用地租赁合同》即时废除,如有未尽事宜、双方仍可签订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壹式伍份,除双方持有外,还应当送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