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0章、独裁
黎民2015-10-27 13:563,186

  仲裁员最需要动脑筋之处,是《裁决书》的核心内容;这个关键部分,常健安排晚上的时间来写:

  仲裁庭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X年5月5日,请求人林慧在江山地产民主店与被请求人一吕春、被请求人四江山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约定购买A市望南路金桂花园3号楼1单元2层203号房(以下简称该物业),并于当天向被请求人四江山公司交了贰万元定金(收据上吕春签有“已阅”和姓名;5月6日江山公司通过温华的银行卡转贰万元至吕春之建行帐户)及壹万伍仟元中介服务费。5月28日,与被请求人一吕春同为该物业共有人的被请求人二吕秋、被请求人三吕忠亦在该合同签名。

  该合同写明:“买方已经查看过卖方的房产证,且无异议”(第一条);“成交价为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交付该物业予买方使用之日期为:卖方收齐全部楼款当天”、“双方税费缴付方式:买家支付全部费用”(以上属第二条);“买卖双方应及时提供与该物业交易有关的完整资料(含该物业之权属证明原件、有关身份证明原件等),及时配合中介方签署相关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一方拒不提供资料,提供资料不齐全或不能在约定时间内提供资料的,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法律责任”(第三条);“(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超过十天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或支付等额于总楼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守约方应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已收之房款应于解除合同发出之日起五天内退还”(第四条);“合同取代任何过往之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且中介方已就本合同所有条款向买卖双方作出详尽解释,合同三方对上述每一条款之含义均清楚明白且并无异议。买卖双方于A市房地产交易所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仅为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过户而设,如有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经三方签章后即时生效”(第十三条);“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买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同时自行交付卖方”、“卖方应在收到定金后10日内提供齐全银行贷款所需要的资料,且协助买方银行按揭”、“买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10日内签署银行按揭文件及支付贷款所需费用,并在签署银行按揭文件后10日内提供齐全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要的资料”、“买卖双方均同意银行经审批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交易的递件过户手续”“买方负责解决贷款出现的问题,如出现问题、应尽力解决,如不尽力或借故拖延时间一周以上,视为买方违约,卖方可终止合同,并没收定金”(以上属附件条款)等内容。

  在签订合同之际,各方就有不依合同条款办事的情况,例如:不执行附件条款“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买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同时自行交付卖方”的约定。在请求银行贷款的过程中,当事人又就银行要求“首付”及如何履行合同等问题发生争执;201X年7月17日,请求人存款390000元入北部银行,但没有告知被请求人一、二、三、四(他们直至开庭才知晓此事)。被请求人四于201X年8月6日向被请求人一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书》,以“买方银行贷款已于6月中旬已经审批通过”为由,“再次通知”其于8月12日前办理过户手续;201X年8月14日,北部银行A市上东支行向请求人(甲方)、被请求人一(乙方)出具《北部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意向书》,写明:“我行意向上同意在甲方交足首付款,办妥上述房屋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且我行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给予发放贷款”、“若发生因借款人材料不真实,隐瞒重大事实,涉及经济纠纷或买卖价格等贷款风险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资金安全的情形,或出现房管部门不办理抵押登记情况、或遇国家政策调整导致该笔贷款不符合当前贷款要求,本行将取消贷款通知书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我行的最终审批结果与本贷款通知书有冲突的,以我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最终审批结果为准”、“本通知自开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收到《北部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意向书》后,被请求人一、二、三认为:贷款意向书与贷款同意书有本质区别,强调按照合同约定的“银行经审批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和“买方负责解决贷款出现的问题”执行,应按银行要求把贷款手续办下去。

  201X年8月26日,请求人向被请求人一、二、三发《关于要求你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解除合同的通知》;9月1日,华正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给请求人开具收取评估咨询费3171元的发票(实际付款2500元);9月24日,被请求人一、二、三向请求人发《关于要求你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解除合同的通知》。

  仲裁庭对各争议焦点评议如下:

  1、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一、二、三、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各方签字、盖章、完善手续后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一、二、三、四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无任何违反法律内容,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而且根据该合同的约定,经三方签章后即时生效。

  2、请求人违反合同附件的关键性条款、并首先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属于根本违约。

  合同附件明确约定:“买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10日内签署银行按揭文件及支付贷款所需费用,并在签署银行按揭文件后10日内提供齐全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要的资料”、“买卖双方均同意银行经审批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交易的递件过户手续”、“买方负责解决贷款出现的问题,如出现问题、应尽力解决”。请求人作为买方,不能按约“提供齐全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要的资料”、迟迟才得到不属于“最终审批结果”的贷款意向书,且在“一个月内有效”期间就向被请求人一、二、三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引发了仲裁案件。

  3、请求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无依据,已付定金应按合同约定处理。

  根据合同关于“买方负责解决贷款出现的问题,如出现问题、应尽力解决,如不尽力或借故拖延时间一周以上,视为买方违约,卖方可终止合同,并没收定金(附件条款)”等约定及本案实际情况,请求人不仅无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还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请求人应自行承担其所开支的中介服务费、评估费,对反请求人一、二、三所提出的房租损失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买家支付全部费用”(第二条),而且请求人已经根本违约,应自行承担其所开支的中介服务费、评估费。反请求人一、二、三主张房租损失14000元,却没有相关证据提交仲裁庭;本庭认为,反请求人一、二、三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常健在研究案情时,他注意到:

  1、各方当事人好象都没有“重合同、守信用”的概念,合同墨迹未干就起纠纷,请求人于7月17日突然到北部银行存款390000元,却又不告知被请求人一、二、三、四(他们直至开庭才知晓此事);而且相关材料迟迟才交给仲裁庭,有隐瞒意图之嫌。

  2、各方当事人互不信任,对合同也信心不足,待到“打官司”时,反请求人一、二、三不要求对方按合同支付违约金(数额较大)、只要求没收定金(数额较小),似乎“底气”不足;其主张房租损失14000元、又没有相关证据提交仲裁庭,显然有点荒唐。

  3、被请求人四作为中介公司所搞“格式合同”问题不少,且于8月6日就向被请求人一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书》,以“买方银行贷款已于6月中旬已经审批通过”为由、“再次通知”其于8月12日前办理过户手续;而北部银行8月14日才向请求人、被请求人一出具《贷款意向书》,这“专业”工作没做好、竟然无人向其问责。

  因此,常健在《裁决书》文稿的末尾写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1、解除请求人林慧与被请求人一吕春、被请求人二吕秋、被请求人三吕忠、被请求人四A市江山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201X年5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继续阅读:第181章、总结

使用键盘快捷键的正确方式

请到手机上继续观看

职业生涯

微信扫一扫打开爱奇艺小说APP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