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要按照基本格式来拟《裁决书》,并且得用电脑打出稿件,常健上午没有搞好、下午又接着写作:
被请求人(反请求人)一、二、三在《反请求书》中(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反请求事项是:
1、请求依法裁决被反请求人(林慧)违约并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2、被反请求人(林慧)的20000元定金由反请求人没收。
3、被反请求人(林慧)赔偿反人8个月的房租损失14000元。
4、仲裁费用由被反请求人(林慧)承担。
被请求人(反请求人)一、二、三在《反请求书》中陈述的事实、理由是:
反请求人与被反请求人于201X年5月28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特别规定了“买方负责解决贷款出现的问题,如出现问题、应尽力解决,如不尽力或借故拖延时间一周以上,视为买方违约,卖方可终止合同,并没收定金”。明确了被反请求人在贷款中的责任和解决贷款出现的问题的期限为一周。但至7月底,在二个月时间内,被反请求人故意拖延,没有尽力解决贷款审核中出现的问题,认为银行在贷款审核前需要被反请求人先支付首付款的要求是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向银行提供审核贷款所需要的首付款材料,已属违约。因此,本反请求人特提出反请求。
被请求人(反请求人)一、二、三为反请求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明合同内容。
证据2、《存量房买卖合同》(第3页)复印件,证明附加条款内容。
证据3、被反请求人的《事情经过说明》复印件,证明被反请求人违约属实。
证据4、《关于要求你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解除合同的通知》复印件,证明反请求人向被反请求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证据5、吕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反请求人一身份。
证据6、吕秋《人口查询表》复印件,证明反请求人二身份。
证据7、吕忠《人口查询表》复印件,证明反请求人三身份。
证据8、林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反请求人身份。
被反请求人一针对反请求的答辩: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负责解决贷款出现的问题,如出现问题、应尽力解决,如不尽力或借故拖延时间一周以上,视为买方违约”。首先,贷款并没有出现问题,更不存在不尽力或借故拖延的情况。被反请求人不仅支付了定金及中介费3.5万元,且为保证能按约定履行合同,首期款及过户需要的费用等39万元长时间存放于银行不能做其他用途。从事实经过也可以看出,仲裁委受理被反请求人的仲裁请求之前,一直都是中介方和被反请求人在敦促反请求人履行合同。被反请求人的《事情经过说明》中写道“中介方卢森告知本人卖方又要求去华都银行办理,并违反合同约定要求本人先付首期款再过户”,写得十分清楚,是“卖方”要求先付首期款再过户,而非“银行”。而且银行也从未有过“先付首期款再过户”的要求。另:银行需要的贷款资料除交易明细(首期款)外,还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等一系列材料,这在北部银行出具的《北部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意向书》中也得到了说明。中介方多次敦促反请求人办理过户手续无果后,于201X年8月6日向反请求人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书》,再次敦促反请求人于201X年8月12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但反请求人均不予理会,已属违约。反请求人提出的赔偿8个月的房租损失14000元,无任何理由和依据。整个合同的履行,因反请求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而无法进行下一步。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仲裁委支持被反请求人在贵单位提出的仲裁请求。
被反请求人一在开庭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明合同内容。
证据2、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反请求人身份。
证据3、被请求人一身份证、《人口查询表》复印件,证明反请求人身份。
证据4、《电脑咨询单》复印件,证明中介方工商登记情况。
证据5、《收据》、《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复印件,证明反请求人收取被反请求人定金20000元。
证据6、《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被反请求人已支付中介方服务费15000元。
证据7、林慧银行对帐单,证明被反请求人资金被压。
证据8、《事情经过说明》、中介方《证明》复印件,证明被反请求人所述事情经过、中介方证明人身份。
证据9、《北部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意向书》复印件,证明银行同意贷款。
证据10、《敦促履行通知书》、寄件凭据复印件及投递结果截图,证明中介方发函、发出通知、被请求人(一、二、三)收到通知。
证据11、《关于要求你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解除合同的通知》、寄件凭据复印件及投递结果截图,证明被反请求人发出通知、反请求人(一、二、三)收到通知。
证据12、《仲裁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仲裁委受理被反请求人仲裁请求及时间。
证据13、G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反请求人缴纳仲裁费用证明。
证据14、《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明合同最初的内容。
被请求人四(被反请求人二)无证据提交,其答辩如下:
对于请求人的仲裁请求和被请求人(反请求人)一、二、三的反请求,除同意解除合同外,不发表意见。
根据请求人的仲裁请求、反请求人的反请求,以及各方陈述的事实理由,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为:
1、房屋买卖合同何时(签定)生效?有无修改、补充或完善的情况?
2、是谁违约?具体违反合同哪些条款?
3、请求人要求支付违约金55000元有何依据?其已付定金(房款)20000元应如何处理?
4、中介服务费、评估费各付了多少?反请求人有无房租损失?所有费用(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对上述争议焦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被请求人一、二、三对于请求人开庭之前(为仲裁请求)提交的证据,不认可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为称当事人在5月13日签字没有事实依据,不是自己一方要求变更(贷款)银行,其他没有异议;对于请求人开庭时提交的证据,认为证据14是没有生效的合同,请求人没有支付首付款或与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合同、没有按银行规定提供审贷材料是违约的。
请求人对于被请求人一、二、三就仲裁请求所提交的证据,对证据1有异议,对证据2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予认可,其他没有异议;对于被请求人(反请求人)一、二、三就反请求的举证,对证据1、2、4、5、6、7、8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异议,对证据3(认为)应是证明被请求人违约的。
被请求人四对请求人及被请求人(反请求人)一、二、三提交的所有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合法性不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