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健曾被一个电话打断写作,几分钟后,他又在《裁决书》文稿上继续打字:
请求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
请求人于201X年5月5日晚,在江山地产民主店与被请求人一吕春、被请求人四江山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A市望南路金桂花园3号楼1单元2层203号房,并于当晚按合同约定交了贰万元定金(定金当晚交由被请求人四托管,被请求人四于5月6日转至吕春建行帐户)及壹万伍仟元中介服务费。5月13日,被请求人二、三亦在合同上签字。在银行贷款的过程中,被请求人一、二、三就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提供银行贷款所需要的资料,不协助人银行按揭,被请求人四多次交涉,被请求人一、二、三在6月份到银行交齐贷款所需资料、签字,银行在6月中旬审核完毕贷款材料,同意贷款的材料为电子版本,被请求人一、二、三却强调要银行的书面材料,被请求人四在多次敦促被请求人一、二、三办理过户手续无果后,于201X年8月6日发函敦促被请求人一、二、三履行合同,北部银行也破例于8月14日出具纸质的《北部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意向书》,并于8月21日由被请求人四将该意向书交予被请求人一、二、三。
根据合同“附件”第二条“按揭付款”第3点约定,“买卖双方均同意银行经审批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交易的递件过户手续”,且合同第四条“违约责任”中明确约定“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的,以守约方或中介方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五天内为履行期限”,请求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被请求人一、二、三发出《关于要求你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第四条“违约责任”第(2)点约定,“逾期超过十天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或支付等额于总楼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守约方应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已收之房款应于解除合同发出之日起五天内退还”。合同第六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影响中介方向卖方/买方收取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守约方已支付的,中介方不予退还,应由违约方直接赔偿守约方”。合同第三条“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第1点中约定“买卖双方应及时提供该物业交易有关的完整资料,及时配合中介方签署相关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一方拒不提供资料,提供资料不齐全或不能在约定时间内提供资料的,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被请求人一、二、三的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请仲裁委支持请求人的仲裁请求。
请求人在开庭前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明合同内容。
证据2、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请求人身份。
证据3、被请求人一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被请求人一身份。
证据4、产权证、共有权证、土地证复印件,A市房产档案服务部查档证明,证明被请求人一、二、三为房屋所有权人。
证据5、《收据》、《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复印件,证明被请求人收取人定金20000元。
证据6、《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请求人已支付中介方服务费15000元。
证据7、发票复印件,证明请求人已支付房屋评估费3171元(开庭时说明:实际交款是2500元)。
证据8、《事情经过说明》、中介方《证明》复印件,证明请求人所述事情经过、中介方证明人身份。
证据9、《北部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意向书》复印件,证明银行同意贷款。
证据10、《敦促履行通知书》、寄件凭据复印件及投递结果截图,证明中介方发函、发出通知、被请求人(一、二、三)收到通知。
证据11、《关于要求你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解除合同的通知》、寄件凭据复印件及投递结果截图,证明请求人发出通知、被请求人(一、二、三)收到通知。
证据12、《人口查询表》、《电脑咨询单》复印件,证明被请求人二、三、四身份情况。
被请求人一、二、三(针对请求人)的答辩如下:
一、贷款意向书与贷款同意书有本质区别,我方并没有违约事实。我方在讨论合同时已强调贷款同意通知书的重要性,并建议被答辩人在签合同之前先去银行了解是否可行。我方至今仍未获得银行出具的同意贷款通知书,而贷款意向书只是一种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被答辩人已违约的事实。自6月中旬开始,被答辩人未按银行贷款关于首付的规定执行,未在签署银行按揭文件后10日内提供齐全办理银行贷款所需的资料,已经违反了《房屋买卖合同》。被答辩人于8月26日向我方发出《关于要求你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解除合同的通知》,属于单方面解除合同行为,被答辩人应承担毁约责任。
鉴于被答辩人已违约和毁约,我方已于2014年9月14日向被答辩人发出《关于要求你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解除合同的通知》。
三、设置特别附加条款,是为了确保在贷款问题上不再出现争执拖延的情况。但特别条款的设立,并未对被答辩人起任何的约束作用,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向银行提供齐全办理银行贷款所需的资料,致使贷款审批迟迟没有结果。
四、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错误百出,有重大问题,不能采信。被答辩人说被人二、三是5月13日签字与事实不符。我方一直坚持在华都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这才有了二周之争和特别附加条款的出现。要求先付首期款再办贷款手续,是华都银行和北部银行的规定,我方只是要求对方按银行要求把贷款手续办下去,执行《房屋买卖合同》附件第二款第2点之规定。我方在华都银行和北部银行都是按约定的时间分别在5月13日和6月2日办理完贷款所需的手续。
被请求人一、二、三针对仲裁请求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明合同内容。
证据2、《存量房买卖合同》(第3页)复印件,证明附加条款内容。
证据3、吕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请求人(反请求人)一身份。
证据4、吕秋《人口查询表》复印件,证明被请求人(反请求人)二身份。
证据5、吕忠《人口查询表》复印件,证明被请求人(反请求人)三身份。
证据6、林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答辩人身份。
证据7、《北部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意向书》复印件,证明银行审贷文件。
证据8、《关于要求你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解除合同的通知》复印件,证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证据9、《关于要求你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解除合同的通知》复印件,证明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证据10、寄件凭据复印件,证明答辩人发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