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朱有见之前制定的章程,资政院每年两次会期,分春秋两次召开。当然,依大明封建王朝的惯例,都是避开了农忙时节。
秋季会期,从秋收结束之时起,最迟不过腊月结束,议员们回家过年。秋季会期主要议题是总结本年的各项工作。春季会期,从正月结束开会,至春耕前结束,主要是用来布置新的一年的各项工作。这么贴心的制度设计,自然不是朱有见想的了,而是内阁给拟的细则。
本次资政院会期,应当算是秋季会期了吧。不过讨论的议题却与总结工作无关,很多反而是开创性的工作。
这不,关于财政的议案还在激烈争论之中,内阁与资政院口水仗也还在打得不亦乐乎的时候,又有人抛出了新的议题:调整资政院议席。
按照资政院章程,每“府”级行政区各选一名议员,但各府的大小不同,所辖州县数量不同,人口多寡不同,税负也不相同,而且比较复杂的是,在大明各地,有些地方是“省、府、州、县”体制,有些地方是“省、府、县”体制,有些地方还是“省、州、县”体制,更有些地方,如边疆地区,实行的是“宣抚司”、“宣慰司”等土司制度、或者是世袭的都司、卫所制度,此外还有“九边”的军镇,实行的是以军管民的制度。州有府级州,称直辖州,也有县级州,称属州。县依编户数量,赋役情况,区分大县、中县与小县。总而言之,就是复杂。
朱有见是为了省事,才要每个府分配一席的。但是这样分配确实不公平。以京师顺天府而言,所辖大小州县十九个,并且由于是京师,人口也比其他地方的更加稠密。相比之下,天津仅有大小州县三四个,宣化府本身还因为九边军镇之一的宣府镇的设置,撤销了府县等行政机构。对此顺天府尹刘宗周也上书皇帝,说每府一员的议席分配方案实在难以称得上公平。
对了,刘宗周自上次上疏把朝廷从头到脚批了一顿,被朱有见借机发挥,引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之后,感觉自己受到了重视,接受了朝廷的起用,叙资历授顺天府尹之职。顺天府尹,虽然也是府级行政单位,但由于掌管的是京师,品级上却与明朝的“中央部委”六部差不多级别。所以号召力也是极强的。
顺天府尹这一发声,也立即引起了各地的响应。南直隶省与浙江省的各府更是不服:既然资政院是广纳民意的机构,这些江南地区对朝廷的贡献可比其他地方大多了,分配的议席还不如烟瘴之地的云南多,真是岂有此理!?对于此种言论,作为“既得利益”派的小府州们不高兴了,皇帝金口玉言,说什么就是什么,给你个议员资格是对你的恩赐,岂容你等讨价还价!?如此这般,争得不可开交。
朱有见听说了这种情况,在皇宫内召集内阁六部之官员与资政院全体议员举行宴会,从中进行调解,力求取得共识。最后达成了两个协议:
首先是关于县议会选举省议会及府议会选举资政院的议席分配方案,朱有见提出的意见是:
第一,各府议会选举资政院时,其议席的分配的原则是,每府及每直隶州,在资政院应至少有一个议席,在此之外,另有一些议席根据各府及各直隶州上交朝廷赋税钱粮的多少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经内阁拟定,交资政院批准,于下届议会选举时开始实施。
第二,各县议会选举省议会时,其议席之分配依据小县一名议员,中县两名议员、大县三名议员之原则分配。大中小县依据其完成朝廷赋税钱粮多少区分。府下所设之属州,在其所在省之议席,亦以其完成朝廷钱粮赋税多少,比照大中小县之级别确定。
第三,不能依法完成朝廷赋税的府州,在拖欠朝廷赋税钱粮期间,代表其地方的议员,在资政院暂停表决权,至其依法完成赋税输送之后,或其上报理由被认为正当后方可恢复其表决权。
第四,内阁、六部或各省官府中掌管钱粮赋税之衙门,于每次议会改选前确定其议席分配时,就其下之各府州或州县赋税情况予以统计,据实上报资政院或省议会。
第五,对用于确定本级地方应分配议席之钱粮赋税数额有异议,由其地方议会诉于大理院或省裁判所行政税收庭。
第六,允许地方以杂税补正税之不足。同时依税法之一般原则,各级官府之杂税,应当经本级议会批准方可开征,应当开征杂税之事由消灭后,该杂税应当及时取消。
为什么要按税收分配议席呢?正如前面所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贡献与享受相一致,这样才公平。在这个大明朝廷危机存亡的关头,朱有见没有兴趣搞无原则的民主。人家英国议会的召开,就是为了给国王敛钱的。那种朱有见召开议会,也不能让其缺少了这个功能。
对此资政院的议员们其实并不高兴。不过朱有见又提出,为了改善财政状况,防止朝廷无原则地花钱,内阁与六部每年初在计划财政支出时,必须提出预算案,对财政的支出予以规划。并且在该年结束后,对上一年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决算。
朱有见提出预算与决算的概念,对当时的明朝人而言,应当是一个非常大的震撼。内阁与六部,主要是户部,对此非常反对,认为这种办法不够灵活。资政院议员们对预算决算本来是没有什么概念的,不过看见内阁与六部强烈反对,他们转而坚决支持。
关于加税还是减税之争,朱有见提出:
第一,朝廷税法之原则在于,既满足朝廷用度,又不过分加重人民负担。(这是基本原则,也是朱有见在税收方面的总的宗旨。)
第二,朝廷正税,须经资政院通过立法予以确立,朝廷依法予以征收。
第三,地方各地官府在朝廷正税依法存留之外,另有用度,应当经本级议会批准,方可开征杂税。除此之外,不得任意摊派杂税杂捐。应当开征杂税之事由消灭后,该杂税应当及时取消。
(在遏制各种苛捐杂税的同时,灵活补充朝廷用度。这一制度也可以让地方政府更积极听取民意。)
第四,废除一些徭役,各级官府所用人力,应当以市价雇请。官府兴办大型工程,可以自行招募工匠,亦可公开招标竞标,择可靠商户承揽工程。
(徭役制度的目的是节省朝廷用度,尤其在商业不发达,各地主要人口为农业人口的地方,雇用人手比较困难,只能征发徭役。但是由于徭役一般是免费征用人员,所以工作积极性并不高,各种工程质量自然好不到哪而去。明朝军队当时已经有火枪与火炮,但质量太差,大炮经常炸膛,很多明军拒不使用。这阻碍了明朝军队中火器的进步与普及。当年英国大便马尔嘎尼拜会乾隆皇帝,结果非常失望,他发现清朝的中国人,非常无知愚昧。对于官府征手的人力,没有工钱不说,还不知珍惜,随意打骂。这样的情况下谁会对其忠心耿耿?)
第五,无田亩、商铺等产业者,不纳税;收入不足温饱者,不纳税。实行累进税率制,家产越多,税率越多,以便合理税负。(无产者不纳税。因为朱有见的方案里,主要依赖地方富户承担赋税了。)
第六,朝廷正税名目可以为地税、商税、关税、矿税、盐税等。
第七,地税,分为宅地税与田亩税。宅地税应当区分地段,田亩税应当区分地力。宅地税不应高于其所处地段一般地租之二成。田亩税不应超过该等级田亩所收获产品价值之二成。
第八,大明境内废除一切关税,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只在对境外贸易陆关与海关允许征收关税。出入境货物一律先行报关,登记买卖双方、中人及承运人姓名履历,以及原产地、第一目的地。(这个将是税收的大头。清末建立海关之后,才陆续还清了部分对外赔款。)
第九,商税区分为两种,对商品销售者征收增值税,对服务提供者征收营业税。此两种税收所征数额不应超过其利润之三成。
第十,矿税与盐税之征收办法另行拟定。
第十一,因税负过重或税负不公,对其所缴税收有异议者,均可诉于地方裁判所行政税收庭,并有权上诉。
(后世的很多国家都是这么办的。很多大陆法系国家,行政税收法院是一个单独的体系,与普通法院相分离。)
第十二,朝廷在满足自身用度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减税。
第十三,国库与内帑要予以严格区分。国库归内阁与六部(尤其是户部)进行管理,皇帝不得无故随意取用。内帑为皇室财产,归皇帝支配,主要用于宫廷及皇室开支。
第十四,国库每年按一定比例拨付皇家费用,归入内帑。内帑于国库财竭时,可以国债形式支援国库。民众也可购买国债。国债利息为每年一厘,即年息为百分之一。
(内帑是皇帝小金库。朱有见想利用内帑的钱,用过合法机关,就是往回赚钱,所以有此提议。但仅有这个理由还太牵强了。其实,主要原因是国库是公共财政,要为全大明帝国的百姓服务,内帑是皇帝内库,只为皇帝一人服务。朱有见的想法是,在财政方面要公私分立。原来的明朝皇帝,如万历,亲自下令从内库中拨款供自己玩乐,这是败坏国家财政的作死啊。后世的慈禧,挪用海军军费去建圆明园,更是可恶。中国近现代一切悲剧,根源都在中国人的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