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对微细之物也认真持守“盗戒”
泓逸2018-01-09 16:49731

  据熟悉他的人回忆,弘一大师很重视弘法,但不传戒,也不反对别人传戒。他认为人 应受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但若自己认为一时不能五戒都 受,那就先受四戒三戒,乃至仅受一二戒,都可以。但既受了,就要终生认真持守下去。

  他认为,在社会上办事的人,要不犯盗戒,是最不容易的。例如,与人合买地皮房产, 与人合资做生意,在报税纳捐时,就未免有以多数报少数的事发生。因为数人合伙,你若实 报,则人以为愚,或为股东所反对。这种情形是常常难免发生的。又有不知而犯,或明知故 犯的事,也常有发生。如信中夹附钞票,或将手写函件取巧掩藏,当做印刷品邮寄,这些都 是犯了盗窃之罪。非但在银钱出入上要严净其心,就是微细而至于一草一木、寸纸尺线,也 必须先向物主明白请求,得到允许,而后可以取用。否则,就都有不与而取的心迹,都犯了 盗取盗用的行为,都是犯盗罪。他自己就是这样持守的。有一次,他从温州赴杭州,在 温州时向庆福寺借了一副碗筷,到杭州以后,就托人带还庆福寺。碗筷虽是微细之物,但既 是属于庆福寺的,就不容侵损。

  又有一次,弘一大师从鼓浪屿日光岩移居厦门南普陀时,将所养的水仙花头起出带去, 所用器皿则捡交寺主,未尝损失。他的皈依弟子丰子恺有一次寄一卷宣纸给他,请他写字。 宣纸很多,写字所需较少,他就写信询问,多余的纸如何处置。丰子恺原是多备一点由他随 意处置的,但没有说明,这些纸的所有权模糊,他就非问明白不可。这种常人很容易马虎的 地方,他都很认真。

  因为常人很容易犯盗戒,他就谆谆劝诫,或口头开示,或书面劝告,不厌其烦。1934年 他在南普陀寺谈《大盗戒》,1939年在永春普济寺著《盗戒问答》,等等,可见其用心之苦 ,济世之切。

继续阅读:第十章 注重心口如一、言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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