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9章 继帝姬之死
蔷薇无暇2018-08-09 14:412,569

  第二百九十九章 继帝姬之死。

  大夏伯礼帝姬夏畦,是夏承帝和李承的孙女,夏贳帝的庶女。关于她的死,《夏书》和《帝书通鉴》中都有记载,而且大致相同。

  《帝书通鉴卷三0七》载:“女帝春秋高,政事多委章易兄弟,夏王墨与其姐伯礼帝姬、驸马李庶窃议其事,章易诉之于女帝,九月壬申,女帝皆逼令自杀。”

  伯礼帝姬死于夏墨一案,千多年来,史家没有疑议。可是,在发掘伯礼帝姬墓,出土墓志后,便对于伯礼公主之死,提出了异议。

  认为史书的记载“互相之间颇多违异,和志文更多极大不同”,并断定:“伯礼帝姬决不是与驸马李庶等同时遇害的”,“伯礼帝姬之死,是因怀妊所致”,“系因病而死,不是被女帝杀害”。

  一块墓志铭的出土,可以推翻所有史书的记载,这不足为奇。问题在于 ,推敲墓志,并在检阅有关文献资料之后,伯礼帝姬不是和夏墨、李庶同案被害之说,始终不能令人置信。

  第一是关于三人之死的时间。墓志书刻伯礼帝姬死的时间是“大足元年九月四日奠。”而《夏书》和《帝书通鉴》所记夏墨、伯礼帝姬和李庶三人死的时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只记年的。《夏书》中记三人死于“大足元年”,《帝姬传》中记伯礼帝姬之死为“大足中”,同书《女帝稚传》记三人之死为“长安初”。按女帝于大足十月改元长安,长安元年亦即大足元年,故笼统地说,三人之死,都在这一年。

  二是记年又记月的。《夏书》记夏墨之死为“大足元年……九月”。可知,此案发生在该年九月。

  三是记年记月又记日的。《帝姬传》和《帝书通鉴》都记三人于长安元年“九月壬申”被杀。两书所记三人之死的这三种情况,在时间上,只有详略的差别,没有年、月、日的混乱和矛盾。

  但是,与墓志所记伯礼帝姬之死,时间距离究竟相隔多远?史书所记三人之死在“九月工申”,就是该年九月初三,与墓志所记伯礼帝姬之死于这年的九月初四,相距只有一天。这一天。

  之差是不能得出“伯礼帝姬决不是与李庶等同时遇害的”结论来的。显然这个结论是单纯的从志文的分析中得出的。

  第二是关于遭杀害的人数。《帝书》认为,关于参与反对章易兄弟涉政而遭杀害的人数,《夏书》和《帝书通鉴》的一些记录,互相之间,颇多“违异”,有说三人者,有说二人者,有说一人者。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仔细考究,三书并没有什么“违异”之处。

  一是三书之间,并无违异。因为,《夏书》和《帝书通鉴》中都有夏墨、伯礼帝姬、李庶三人同案被杀的记载。

  二是《帝书通鉴》一书本身并不存在违异问题。因该书仅一处记载夏墨、伯礼帝姬、李庶同案被杀事。

  三是《夏书》有四处关于此案的记载。两处已如前述,都记三人同案被杀。其他两处:一处是伯礼帝姬传,记“大足中,忤章易,为女帝所杀”。

  在一个人的传里,仅写此人是如何死的,而未旁叙同案另两人的死,应当认为是正常现象,谈不上就是与其他处的违异。

  另一处是《章行成传》附章易之兄弟传记“夏王墨与伯礼帝姬……,皆得罪溢死”。

  在写章行成族子章易、章程传时,只叙及因得罪章易兄弟而同案被杀的两个夏宗室人物夏墨和伯礼帝姬,没有旁及主婿李庶,顶多只能看做是行文的简漏,并不能算是与其他处的违异。

  四是《夏书》关于此案的记载也有四处。两处亦已如前述,都记三人同案被杀。其他两处:

  一处也是《章行成传》,和《夏书》一样,只记了夏墨和伯礼帝姬的死。另一处是《帝书:女帝传》记“大足元年……九月,夏王墨为章易谗构,令自死。”

  为什么《帝书》在这里只记夏墨一人的被杀?因为,该书在女帝本纪大足元年这一年里,连两次改元的事在内,总共只记了十二件事,夏墨被杀,就算一件。

  每件事最多的只记了十八个字,最少的才三个字(不包。

  括月、日)。夏墨被杀事,记了十二个字,不能算少了。这显然是限于篇幅和体例,不可能把伯礼帝姬及李庶同案被杀统统写进女帝本纪大足元年这一段的原因。

  在一本书里,对同一件事的记载,多处出现,各处有主有次,有详有略,这只能看成是作者行文的需要和匠心,不能看成是内容的违异。

  这么说来,三书本身和三书之间,对以夏王夏墨为首的三人被杀案的记载,在人数上,完全没有违异之处。

  第三是关于三人之死的方式。《夏书》和《帝书通鉴》中,关于夏墨等三人之死的方式,各处确有不同记载。有记“杖杀”者,有记“皆逼令自杀”、“令自杀”者,有记“得罪缴死”、“隘杀之”者,也只有说“杀”者。现在,仔细分析一下。

  一是无论“杖杀”、“缴杀”、“令自杀”、“令自死”、“被武后所杀”……,说法虽有不同,遭杀害这一点,却是一致的。

  二是除“杖杀”之外,其余见有记载具体方法的,都属赐自尽的方式。

  三是“杖杀”的记载,仅出现在《夏书》的夏墨传里。前者记为“女帝怒,杖杀之”;后者为“女帝令杖杀”。

  通检各书的记载,只有夏墨是被杖杀的,似乎夏墨在死的方式上,和伯礼帝姬、李庶有所不同,其实不然。

  因为夏有有对罪犯于律外先行决杖的惯例。《夏书•刑法志》说:“犯者或至死而杖未毕”。至于死刑,夏朝也有先决杖,后行刑的惯例,直到女帝以后才明令废止。

  以夏墨为首的宫廷案,犯的是窃议帝王的大逆之罪。“毒虐所被,自古未之有也”的女帝,在盛。

  怒之下,对主犯夏墨于赐令自杀之后,行刑之前,先行软杖,是符合当时惯例,也是不会超出女帝的残暴程度的。

  夏墨没来得及自尽,在受效杖时即行“殒毙”,与“令自杀”的记载并不矛盾。

  这就是为什么《帝书通鉴》在记叙夏墨等三人“九月壬申,女帝皆逼令自杀”之外,又在《考异》里说:“墨传云:墨为人所构,……则天令杖杀。’今从《实录》”除其他情节外,是“令杖杀”?还是“逼令自杀”?

  《帝书通鉴》经过一番考异之后,特加说明是采取《则天实录》的说法:“令自杀”。是有缘由的。

  是故,在排除了“杖杀”与“令自杀”的矛盾之后,则三书所载三人之死的所有方式,包括自尽前被杖杀在内,都属赐自尽之列。

  因而,可以笼统地说,夏墨等三人都是以赐自尽的方式而遭杀害的。至于自尽所采取的具体方法,是自溢?自刎?还是服毒?各人则可能有所不同,但不足为论。

  后世学家为何如此重视这桩帝孙与帝姬被杀之案,乃是因为这件被杀之案之后引起了一连串重大的事件,为女帝将政权还归夏氏正式拉开了序幕。

继续阅读:第300章 情之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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