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总免不了有反动的。中国行君主制度二千余年,突然改为共和,自不免有帝制的回光反照,然不过八十三日而取消,这也可见民意所在了。
当民国四年八月间,总统府顾问美人古德诺氏,忽然著论,论君主与共和的利弊,登载在北京报纸上。旋有杨度等起筹安会,说从学理上,研究君主、民主两种制度,在中国孰为适宜。通电各省军民长官,上海、汉口各省城商会,请派代表来京。旋由各省旅京人士组织公民请愿团。请愿于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要求变更国体。参政院建议:召开国民会议,以谋解决。已而国民代表一千九百九十三人,所投的票,全数主张君主立宪。并委托参政院为总代表,推戴袁世凯为皇帝。袁氏于十二月十二日,下令允许。于是设立大典筹备处。改明年为洪宪元年。
已而前云南都督蔡锷,秘密入滇。和督理军务唐继尧、巡按使任可澄于二十三日出电报,请袁氏取消帝制,限二十五日答复。届期无复。遂宣告独立。定军名为护**。并通电,宣布袁氏伪造民意的证据。
护**兴后,贵州先响应。五年,正月一日,云南成立都督府。推唐继尧为都督。以蔡锷为第一军长,李烈钧为第二军长。蔡锷即率师入川。
袁世凯闻护**兴,派兵分驻上海和福建。又命原驻岳州的兵,择要进扎。而命张敬尧率师入川,龙继光以广东兵攻广西。北军在四川不利。而广西、广东、浙江、四川、湖南,先后独立。陕西为反帝制的兵所占。山东亦有民军起事。而日、英、俄、法、意诸国,又先后提出警告,劝袁氏缓行帝制。袁氏派往日本的专使,日人又请其延期启行。袁氏乃于三月二十二日,下令取消帝制。恢复黎元洪的副总统。以徐世昌为国务卿,段褀瑞为参谋长。由黎、徐、段三人通电护**,请停战商善后。
护**复电,要求袁氏退位。并通电,恭承黎副总统为大总统。暂设军务院,设抚军若干人,以合办制裁决庶政。六月六日,袁氏因病身故。遗命命以副总统代行职权。黎氏于七日就职。黎氏就职后,下令恢复临时约法,召集国会。国会于八月一日开会。旋重开宪法会议。并选举冯国璋为副总统。独立诸省,相继取消。军务院亦即裁撤。
一场帝制的风波,表面上总算过去了。然而暗中隐患,还潜伏着。原来天下大事,都生于人心。当袁氏帝制自为时,虽然怫逆民心,而中外有权力的人,却多持着观望的态度。所以护**初起时,通电各省说:
尧等志同填海,力等戴山。力征经营,固非始愿所及。以一敌八,抑亦智者不为。麾下若忍于旁观,尧等亦何能相强?然长此相持,稍亘岁月,则鹬蚌之利,真归渔人,萁豆相煎,空悲轹釜。念及此,痛哭何云。而尧等与民国共存亡,麾下为独夫作鹰犬,科其罪责,必有攸归矣。
这真可谓语长心重了。然而谁肯觉悟?谈何容易觉悟?当南方要求袁氏退位,而袁氏尚未身故时,江苏将军主张联合未独立各省,公议办法。通电说:“四省若违众论,固当视同公敌;政府若有异议,亦当一致争持。”正在南京开会,而袁氏病殁。长江巡阅使张勋,其时驻扎徐州,就邀各省代表到徐州开会。后又组织各省区联合会。于是全国的重心,既不在西南,连北政府也把握不住,而其余各方面的人,也无甚觉悟。就近之酿成复辟之役,和护法之战,远之则伏下军阀混战的祸根了。
10。
第七章二十一条的交涉(1)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这看似无妄之灾,其实不然、凡事总有因
果的,不过人不能知罢了。当十九世纪末叶,中国的安全,久和世界大局,
有复杂的关系,已见第四编
第十九章。当这改革还没有成功的时候,
在中国,是利于列强的均势的。而民国三年,即一九一四年,欧战爆,
各国都无暇顾及东方,日本大肆其侵略的野心,中国就要受着池鱼之
殃了。
欧战的爆,事在民国三年六月间。中国于八月初六日,宣告中
立。日本借口英、日同盟,于八月十五日,对德国出最后通牒。要求:(一)德国舰队,在日本、中国海洋方面的,即时退去,否则解除武装。(二)将胶州湾租借地全部,以还付中国的目的,于九月十五日以前,无偿无条件,交付日本。以二十三日为最后的限期。届期,德国无复,
日本遂对德宣战。
胶州湾本非德国土地,日本即欲对德宣战,亦只该攻击胶州湾。
乃日人于九月初二日,派兵由龙口登岸。中国不得已,划莱州龙口接
近胶州湾的地方为战区。而与日本约,不得越过潍县车站以西。其时
英国兵亦从劳山湾登陆,与日军会攻胶州湾。至十一月初七日,胶州的德人降伏。而日军先已于九月二十六日,占领潍县车站。十月六日,并派兵到济南,占领胶济铁路全线和铁路附近的矿产。中国提出抗议。日本说:“这是胶州湾租借地延长的一部。”到青岛降伏后,又将中国海关人员,尽行驱逐。中国于四年一月七日,要求英、日两国撤兵。英国无异议,而日本公使日置益,于十八日径向袁世凯,提出五号二十一条的要求。你道那五号二十一条:
(一)承认日后日、德政府协定德国在山东权利,利益让与的处分。(二)山东并其沿海土地及各岛屿,不得租借割让与他国。(三)允许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的铁路。(四)自开山东各主要城市为商埠——应开地方,另行协定。(一)旅顺、大连湾、南满、安奉两铁路的租借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二)日本人在南满、东蒙,有土地所有权及租借权。
(三)日人得在南满、东蒙,任便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四)日人得在南满、东蒙开矿。(五)南满、东蒙,(甲)许他国人建造铁路,或向他国人借款建造铁路;(乙)以各项课税,向他国人抵借款项,均须先得日本同意。(六)南满、东蒙,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政府商议。(七)吉长铁路,委任日政府管理、经营。从本条约画押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一)将来汉冶萍公司,作为合办事业。未经日政府同意,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并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二)汉冶萍公司各矿附近的矿山,未经该公司同意,不得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恐于该公司有影响的,必先经该公司同意。
(一)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租借或割让与他国。(一)中国政府,聘日本人为政治、财政、军事等顾问。(二)日本人,在内地设立寺院、学校,许其有土地所有权。(三)必
要地方的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由地方官署,聘用多数日本人。(四)
由日本采办一定量数的军械。或设中日合办的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
并采买日本材料。(五)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的铁路,及南昌、杭州
间,南昌、潮州间铁路的建造权,许与日本。(六)福建筹办路矿,整
理海口——船厂在内——和需用外资,先向日本协议。(七)允许日人
在中国传教。
并要求严守秘密。如其泄漏,日本当另索赔偿。
中国以陆征祥、曹汝霖为全权委员。于二月初二日,和日本开始
会议。日使日置益,旋因堕马受伤,乃即在日使馆中,就其床前会议。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