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二十一条的交涉(2)
吕思勉2018-04-18 09:47470

  至四月十七日,会议中止。***二十六日,日使提出修正案二十四条。声

  “系最后修正。傥使中国全行承认,日本亦可交还胶澳”。五月一日,

  中国亦提出最后修正案,说明无可再让。七日,日本出《最后通牒》。“除第五号中,关于福建业经协定外,其他五项,侯日后再行协议。其余应悉照四月二十六日修正案,不加更改,速行承诺。以五月九日午后六时为限。否则当执必要的手段。”中国政府,于五月九日午前,答

  复承认。到二十五日,由陆征祥和日使日置益,订立条约二十一条。

  其后日人又于六年十月,在青岛设立行政总署。潍县、济南等处,

  都设分署。受理人民诉讼,抽收捐税,并于署内设立铁路科,管理胶

  济铁路及其附近矿产。中国抗议,日本置诸不理。到七年九月,才由

  驻日公使章宗祥和日本订立《济顺高徐豫备借款契约》,并附以照会,

  许胶济铁路所属确定后,由中、日合办,而日本将胶济路沿线军队,

  除留一部于济南外,余悉调回青岛,并将所施民政撤废。中有“中国

  政府,欣然同意”字样。遂为巴黎和会我国交涉失败之一因。见

  第九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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