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一方面宣告取消不平等条约,并宣布于十六年九月一日,实行关税自主,同日裁厘。届时未能实行。十七年七月,政府和美国先订立《整理关税条约》。约中订明:“前此各约中,关于关税的条文作废,应用自主的原则。”自此以后,德、那、荷、英、瑞、法六国的《关税条约》,先后订成。而比、意、丹、葡、西五国,是年亦均订有《友好通商条约》。约文规定,大致相同。政府乃将七级税公布,于十八年二月一日实行。其后裁厘之举,于二十年一月一日实现。同时废七级税,另定新税率。关税自主,到此才算真实现了。关税既已自主,其他一切,自然不成问题。况且陆路边关税率中日间早于民国九年,订立协定,申明和海关一律。中英、中法间,亦于十七年《换文》,申明旧办法于十八年作废。俄国则参战后另订新约,本系彼此平等。自更不成问题。税务司虽仍任用,而从前约束,既已失效,亦可解为我国自由任用了。关税自主,本系国家应有的权利,而一经丧失,更图恢复,其难如此。此可见外交之不可不慎,而民国创业的艰难,后人也不可不深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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