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的法律,大体也不过沿袭前朝。而刑罚种类等级,则至隋时又一进步。自汉文帝除肉刑而代以髡笞。髡法过轻,而略无惩创。笞法过重,而至于死亡。后乃去答而独用髡。减死罪一等,即止于髡钳,进髡钳一等,即入于死罪。轻重失宜,莫此为甚。从隋唐以后,才制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又各分等级。自此以后,刑罚轻重得宜,前此复肉刑的议论,就无人提起了。又隋以前的法律,只有刑法,到唐朝,则又有所谓《六典》。此书是仿照《周礼》,以六部为大纲而编纂的。一切国家大政,都具其中,俨然是一部完备的行政法典。后来明清的《会典》,都是渊源于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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