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古话,叫做人多好办事。但是还有一句话,就是法不责众。说的就是只要人多,就能依靠群体的力量,达成很多目的,中国历史上就有很多这样的案例。
这事历史悠久,据我查证,比较确切历史记载的,那就是北宋熙宁四年,免役法在开封府试行。东明县在试行过程中因划分户等不合理,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引起了当地群众的极大不满,向知县告状。可是知县贾蕃拒不接受群众的呈诉,群众于是结伙到开封府门前静坐。
谁知道开封府也不受理。
那时候,开封府里面坐着的肯定不是包大人。要是包青天,那肯定是出来管啊,哇丫丫丫,气煞我也,把那些狼心狗肺的官员狗头铡伺候。
于是上访群众就掉头涌入王安石私宅,直接向宰相申诉。数百个农民闯进宰相家里,在当时绝对称得上耸人听闻。事件平息后,不受民诉,让百姓到京城闹事的贾蕃被参劾。
这种事一直延续到了清朝,在清代顺治时,吴县县令任惟初一面盗卖常平仓存储的粮食,一面以严刑峻罚逼迫民众交粮,激起吴县所在地的苏州生员们的义愤。顺治十八年二月初四,众多苏州生员们聚集在苏州府学文庙内,以声泪俱下的“哭庙”行动凝聚成共同的诉求,控诉县令的恶劣行径。
这样的事在清朝乾隆年间也曾经发生过。当时,云南省保山县知县李伟烈、典史汤继业下乡催征。当时正值青黄不接之际,农家普遍缺粮,连吃饭都成问题。但李、汤等人不顾民众再三恳请缓征以及借贷社仓存谷的诉求,封锁社仓不容出借,又下令要查访民间储粮,由此引出乡民聚众到县衙示威,到最后竟然把县衙的衙役都给打了,企图压制乡民的衙役皆被逐散。
在双方肢体冲突中,县令的身边人大都吃了眼前亏,李伟烈当场批准了缓征请求,还被逼“亲立笔据”。堂堂一县领导落入群众挟制,当时引起的各方震惊可想而知。此事经云贵总督舒常奏闻中央,中央立即降旨,将李伟烈、汤继业革职严审,同时责成云南地方政府立即“查明为首倡议之人,即速抓获,从重办理”。
由此可见,古代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内容,通常都起因于多数人在经济方面的共同利益诉求,如报灾要赈、求免税粮、反对科派勒捐、追讨工费等。其他的如基层官吏不恤民情、审办不公、凌辱斯文,或当弱势群体被官绅欺压而官府不为受害者主持正义时,也会激发老百姓采取法外性的集体行动。
一般在请愿失效之后,民众会产生一些挟制行为,其模式有罢工、举子闹考(就是不考试了)、商贾罢市等。比较而言,对官员来说,心理冲击最大的是“闹衙”,也就是冲击国家机关,对政府官员当面示威施压以迫其就范。
人们之所以敢去一起闹腾,那是因为中国古代就有着一种法不责众的思想。
还有,比如武侠小说里,他们经常开武林大会。
其实,这个武林大会,也是另外的一种群体事件,也就是哪个门派的弟子多,气势就强,其他的门派就要听这个门派的,小门派让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许反抗。这其实也是法不责众的另外一种表现。
还有一些人,利用这种法不责众的思想去干一些坏事,比如这几年报道的,有些人哄抢商店,哄抢救灾物资。去年有个小伙,救父亲命的钱不小心掉了一地,就有好多人上来就把这些钱给抢走了。这些人的思维里就都是法不责众的思想。
法不责众的观念,曾在中国社会流传很广,它的逻辑是,对个别人违法容易追究,若违法的人多起来,就难以追究以致不再追究,放任自流了。
这些年,法治逐步深入人心,信奉“法不责众”的人愈来愈少了。其原因,一是人们从切身经历中感受到,法治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全体人民的福祉,个别人违法,就已危害社会,众多人违法,将会带来大的灾难,法在心中日渐成了权威。二是执法力度增强。比如对众多偷漏款者,税务机关逐家追缴了偷漏税款,并依法予以制裁。至于在全社会开展的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更庄严地昭示,我们的社会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不放纵的。
这是历史的进步。进入法治时代,在严肃的法律面前,法不责众只会瓦解人们的执法、守法意识,它受到人们的批评和抵制是理所当然的。
然而,如果我们换一个视角,或者说,将一个新的含意更替到里面,就会发现,“法不责众”的观念也还有它的存在价值,它还不应该从法治的字典中被取消。
这是为什么啊?
因为有时大家聚集在一起,是为了反应大家的基本要求。我们说法不责众,但是法律要符合大多数人的心愿,都必须建立在多数人意愿的基础上,这才是法的基石。
如此说来,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应当成为立法的一个原则,它是民主和实事求是的题中应有之义。立法时充分考虑“法不责众”,法的实施中就会大大减少“众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