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造假里边,有一种造假危害最大。
那就是造假币的。为了满足发财梦,古人中有很多铤而走险造假币。
假币自古有之,2500年前,一些头脑聪明的人发现使用固定面额的标准化金属片,为贸易和商品与服务的交换、特别是征税提供了便利,这些金属片是使用金、银和青铜等贵重金属制作的,具有公认的价值。它逐渐成为古代世界铸币的基本形式,并影响至今,给我们带来硬币、纸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
无论它的材质是金属、纸质还是塑料,我们都是按照货币的面额来交换商品、服务以及税收。但是就在头脑灵光的人发明货币以后不久,一些同样头脑聪明但心思邪恶的人找到了一种绕过中间人(即政府、国王、皇帝等),即自己制造货币牟利。货币伪造者出现了。
完全可以说造假是一门十分古老的“技艺”,几乎到2500年以后的今天,它仍然与我们并存。
古代造假币,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方法。
第一类,镀币。历代钱币都有镀金银者,他们需要的生产设备在与官方造币厂的十分近似。需要青铜原材料(做内芯)、银和金(做外覆层)以及做内芯的模型和冲铸钱币的模具。币坯做好后,经过加热,在它的表面包覆上一层薄薄的银。
第二类:合金法。用1:3的铜银混合物。因为熔点比青铜或银都要低,有十分明显的优势。为了使用这项技术,造假者先铸造一个青铜内芯,撒上合金粉末,然后重新加热使合金熔化,薄薄的一层覆盖在内芯上这样,钱币就铸造好了。
第三类:富铜。用一种酸性的溶液对币坯进行化学处理,除去坯表的铜成分,留下银的晶状表皮。
第四类:浇铸。这是所有造假者最常用的方法。用陶土制作流通钱的模型,用来自己浇铸钱。
从古至今,只要有巨大利益的地方就有冒险罪恶伴随发生。我国古代自宋朝发行纸币开始,制造假币的行为就更加猖獗。例如南宋查获的一起伪钞案中,一次性起获假币30万元,参与造假者53人,犯罪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明显呈规模化、团伙化倾向。元代铅山州(今江西铅山县)素以制造假钞闻名,吴友文所造假钞远至江淮、燕蓟一带,他本人也以伪钞致富,豢养打手,常派人威胁告发他的人,甚至与官府中专门负责打击伪造假钞活动的官员对抗。
明清时期,在江湖上被称为“火门”。因为古代中国的货币一般是金、银、铜等金属铸币,冶炼伪造假币都需要“火”,所以才得了这个名字。
明正德年间,姜南在《抱璞简记》中说:“今世之造假银者,或以铁,或以铜,或以铅、锡为质,外裹以银皮,不复辨其伪也。”
此外,还有制作假金子、假会票,以及私自铸造铜钱的。不过,明朝政府打击制造假币的手腕是非常强硬的,凡制造假币者,不论数额多少,一律斩首。
更可气的是,到了晚清,日本人也开始参与制造假币。
1897年5月27日,中国通商银行在上海外滩六号成立,该行实收资本250万两。
其中,100万两来源于行长盛宣怀的轮船招商局和电报局,78万两源自李鸿章等官员的投资,其余为商股。中国通商银行完全参照英国汇丰银行的管理模式,开始发行钞票(银元券、银两券)、存款、放款等业务,纸币也是在英国印制的。
1903年2月4日,上海某钱庄伙计拿中国通商银行的纸币去银行兑换银两时,被发现是假币。翌日,中国通商银行宣布发现五元、十元假钞,随后又在各营业部贴出鉴别真假币的说明。
消息传出,各店铺、钱庄纷纷拒绝使用中国通商银行的纸币,那些持有该行钞票者纷纷拥到银行兑换。一时间,中国通商银行门口人潮汹涌。租界巡捕不得不用高压水枪来驱散人群,维护秩序,但始终无济于事。
中国通商银行不得不调取库存银100万大洋,并到汇丰银行拆借了70万大洋,让人随到随兑,并延长营业时间,最后终于平息了挤兑风波,当天就兑换了20万大洋。整个2月份,约收回30万大洋的钞票。
负责印制钞票的英国汇丰银行感到很纠结时,有个日本人带着4000元伪钞到汇丰银行兑换,被当场识破。汇丰银行编了个理由,叫他过两天再来兑换,并秘密派人跟他搭讪,套出其住地、姓名、身份,然后马上报告了巡捕房。
租界巡捕逮捕了这个日本人,经过审讯得知,原来这个叫中井义之助的日本浪人,在日本大阪郊区的民房里伪造了至少30万大洋中国通商银行的假钞。
假钞由日本浪人山下忠太郎制造,然后由日本九州分批运到上海中井义之助家里,通过日本的上海商社等途径流入市场。在上海中井义之助的住处,就查获了大量未用的伪钞。后来,根据中国驻日使馆提供的线索,日本警察随后又抓获中井义之助的几个同案犯,并收缴了印刷伪钞的机器和大量伪钞。随后,中国通商银行将旧版钞票全部回收销毁,重新印刷新版纸币。
1904年年底,新版钞票运抵上海,面额为5元、10元、50元三种,1905年2月正式发行。在新版钞票上,特意增加了一个招财进宝的财神像,大大增加了钞票的技术含量和伪造难度。
这次假币风潮,让中国通商银行损失惨重,存款从1899年年底的397万两,下降到1904年年底的189万两;放款从1899年年底的582万两,下降到1904年年底的261万两。
而更令人气愤的是,以中井义之助为首的这一伙罪犯最后竟然未被惩罚。日本政府对盛宣怀说:日本法律没有对伪造外国货币的行为定罪,所以无法可依。
那时咱们国家弱小肯定不能给他们定罪啊。
现在,当然就不会有这种事情发生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现在从一元硬币至百元大钞,造假和打假从未停止过对抗,并且始终处于一种“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相互不断升级的格局。
面对如此嚣张的伪钞犯罪活动,历代采取了形式多样的防伪措施。
最好的打击制造假币的方法是什么?
很简单,造假币的逮着就杀!绝不姑息。
唐宋元明清,对于制造假币的人惩罚都是非常严格的,而却还要追究包庇、转用伪币者,处分失察的官员和乡耆。除此之外呢,也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措施,比如奖赏告发人和自首者,奖励查获伪钞的官员。在这些奖赏之下,果然有不少造假者被捉拿,有效地起到打假的作用。
其次的方法,就是严格管制币材以杜绝作伪之源。铸造钱币需要铜、铁、锡等金属材料,制伪钞则需要钞纸。北宋时期,就有人指出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控制铜源,盗铸者就会有足够的铸币资源,为了从源头上制止作伪,政府就应该采取禁铜、榷铁以及垄断钞纸等措施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当时控制币材的具体措施就包括:禁止民间私自开采和冶炼原铜、私相买卖铜料、铸造铜器出卖等等,其目的在于截断不法之徒的私铸之源。
宋朝时期还规定,宫廷寺观法器、军器、铜镜、铜锣等铜制金属品均由官府制造出售,民间不得自造。
宋朝时,有了中国最早的纸币,精选币材纸币最早出现在四川,当地官员在与制造伪钞活动做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他们认为只要在制造印钞纸上多下功夫,选择一般人难以伪造的特制纸,便可有效地仿伪。为此,他们制作了光亮洁白、经久耐用精品纸专门用于印钞。朝廷的一些定点纸局所造纸张比不上川纸,因此,川纸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了印钞纸专用纸。这种纸张只许印钞,不准民间采购,目的是为了有效地防伪钞。
对于已经铸造流通的假币,古代政府经常采取收与禁相结合的办法,在严禁私钱流通的同时,用官铸法钱和谷帛等收兑私人手里的恶钱,再回炉重铸,力图减少社会经济生活中恶钱的数量。
提高法币质量,改善工艺水平,加强货币本身的防伪功能,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防范假币的方法。铸钱所用的铜、铅、锡等金属材料是要由专人鉴别、验收合格后,方得交付使用的。这对保证钱币成色、质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这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宋朝铸钱工艺中最先实行的样钱制。
这就有点象咱们银行里摆着的样品钞票,让大家可以很清楚的看出真钱是什么样子,然后比对手中的钱。它不仅对提高铸币的质量,禁止私铸钱币等具有重大的意义,而且也对宋朝以后钱币铸造中形式的样钱、母钱制的出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再者,印制图案古代纸币有的以著名画家的作品为图案。宋元时代的纸币图案以房屋、花鸟、人物居多,清代宝钞以龙的图案居多,外做花纹边栏,因图形复杂,作假者不易摹仿。
书写文字古代纸币的一个明显特点是上面印有大量文字,且均出自帝王或当时书法家之手,还有的印有刑律。印制的文字一多,则难以造假。
大家看,原来画家的技术在这还有用,我觉得宋朝的纸币后边就应该画一张清明上河图。或者是一个面值的纸币后边画一段,拼起来就是一张清明上河图。
官府还增加货币供应量,以减少私铸的产生。还有就是收编民间造假币的人,让这些人成为官府的工匠,这样就可以让这些人不造假币了。
当然了,造假币和防伪币,一直都是互相竞争的。教会大家怎样辨别,才是重中之重
各地官府都在钱局设有辨钞人,专门帮助民间识纸币真假,普及有关知识,提高人们辨别真伪的能力,辨别后收取手续费,一般收二钱,最多收六钱。这在我国古代经济和文化相对落后的历史背景下是一种很有效的办法。
中华民族深厚的金融历史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除了上述介绍的几种措施之外,还有很多打击和防范伪币的好办法,难以枚举。因此,当前要想真正实现假币永无“藏身之处”,我们除了要积极利用现代文明所带来的反假币的高、新、尖技术之外,还应该积极借鉴古人的一些正确经验和做法,真正做到“古为今用”。
今天呢,我们对于假币的辨别其实还是挺方便的,有紫外线验钞机,看防伪的地方是不是能出现毛主席头像,能不能出现100面值的数字,等等。
前些日子,好像还说壹佰元钞票上,有孙悟空、唐僧、沙和尚和猪八戒四个人物。发现这个秘密的同志也够闲在的。
现在,我就和大家讨论一个问题,比如您在一个商店里花钱,人家说了你的钱是假币?要把你的钱没收,行吗?
告诉大家,他这样做绝对是违法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国有专业银行、公安机关及储蓄机构才有权没收假币。非金融机构的单位和个人是没有被人民银行授过权的,所以是没有“没收”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