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吗您?还是我,神座清野。我又来了!迟到的确是个不好的习惯,但是作为一个医生,大家应该理解我的迟到,毕竟我的本职工作并不是站在这里给大家讲课,而是应该在我的“换心”诊所里安然度日。
之前跟大家说过了,这一次我的工作还是那个国家的故意杀人罪的讲解。只不过和之前的方向不太一样了,这一回我要告诉大家那个国家如何认定一个人犯了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的组成定义之前已经讲过,需要一些先决条件,可是在具体裁定的时候,会有很多不一样的情况出现,今天说的就是一些特殊的或者不特殊的情况,来给大家具体说说看,如何裁定故意杀人罪。
话不多说,直接开始。
其实说实话,那个国家的所有刑事机关在具体案件中会对被告人如何量刑还必须取决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也就是我所说的对犯罪事实的裁定。也就是说,我经过验证,你的犯罪行为不太像故意杀人罪,但是的确符合故意杀人罪认定,那么即使不是那么明显的故意去杀伤某个人,但是因为你的行为我必须要判处你故意杀人罪。下面就是一些看上去不像是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首先,故意杀人罪与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存在竞合关系的。什么叫竞合关系呢?简单来说就是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放在犯罪里面,就是说又有相似之处但是本质又需要有所区分的犯罪关系。
在实施犯罪的时候,犯人常常采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杀人。纵火杀人、安装炸弹、或者投放致命毒药啊、散播致命病毒啊,或者最简单的拿着砍刀上街砍人。这些都是犯人会用到的手段。
在此情况下,犯人形成的犯罪就不仅仅可以看成简单的故意杀人罪,而是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竞合,多个罪名一起判处,下场肯定不用我来说。
但是,对!但是!这个地方请大家划个重点,如果行犯人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一系列犯罪行为还没有达到足以危及公共安全,那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可以直接直接将犯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也就是说,你放火了、搞爆炸了、投毒了,但是没把人烧死、没把人炸死、没把人毒死,你的罪名还是故意杀人!
如果犯人将某人杀死后又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的话,那就还是和之前一样,故意杀人和其他罪名一起数罪并罚!
这个地方存在着一个问题,如果没将那个人杀死,是不是叫做杀人未遂呢?是否可以从轻判处呢?
大家似乎不太了解杀人未遂这个名词的分量啊。
不错,如果的确是杀人未遂,那么的确可以从轻判处;但是究竟什么样的杀人情况叫作杀人未遂呢?我给大家举了一些例子,但是仅供参考:
1,术语称作对象不能犯,举个例子就是……呃……比如甲预谋杀乙,深夜潜进乙的家里,看见乙趟在床上,于是上去就是一刀。结果一刀刺过去,发现原来不是乙,只是一个枕头。但是就在这时甲被逮到了。这种情况之下这叫故意杀人未遂,在法学上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它根本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也就是说,如果是这种情况,你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没跑了。
2,术语称作手段不能犯,同时也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达到致死的效果。举个例子,比如说甲用刀子不停扎乙的要害想要致乙于死地,但是怎么刺也刺不死。乙就像一只蟑螂一样就是不死,最后甲被抓了。这样的情况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当然啦,如果只是甲拿了一个巫毒娃娃之类的东西诅咒乙,不停地殴打娃娃,这样就不属于犯罪了。开个玩笑,也是希望大家更理解一点。
3,术语称作客观不能犯,意思就是想弄死你但是达不到杀死的效果。举个例子,比如甲要用枪杀死乙,但是乙穿了防弹背心,甲怎么开枪甲都死不了。这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该咋判咋判,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虽然和第二种情况很像,但是其实还是有些区别的,聪明的大家应该明白是怎么一回事了。
4,术语称作主观认识错误,举个例子,就比如说甲开车撞死了乙,压死之后还下来摸了一下乙,觉得乙已经死了,之后开车扬长而去。这个时候丙路过发现了乙,而且把他带到医院,更凑巧的是,乙又被救活了!
这个时候,甲的犯罪行为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还是该咋判咋判,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那么说了这么多故意杀人未遂,那么到底哪些行为才算作是可以从轻处理的杀人未遂呢?简单来说,能犯的未遂,可以有实际可能达到效果的未遂。比如甲想要杀死乙,但是乙很警觉,逃了。我们在这个案例里面可以知道,如果甲没有让乙逃掉,可能就能将乙杀死,这种情形有实现效果的可能,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效果,是可以达成的效果。再比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药被识破而未遂的;偷窃财物时因被发现而未遂的。像这类的,或者说直接就是在预谋阶段就被识破杀人计划的,这些都是可以算作杀人未遂的,虽然要追究责任,但是会从轻处罚。
所以,如果想要借助这个地方找漏洞,估计是不可能了。
其次,我们要说说引起他人自杀与故意杀人的关系。犯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到底是不是故意杀人罪呢?这个问题其实很复杂。我分为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犯人的行为不违法或者只是一点点违法但远远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如果是这样的话,自杀主要就是自杀者心胸过于狭窄或者一些其他原因所致,不能对犯人追究刑事责任。就比如说现在还有一些那个国家的女性抱有“看我身子就是毁我清白,要么你娶我,要么我死”这种想法。比如某女被一些男性接触过度或者只是轻微违法的不构成犯罪的猥亵,之后想不开,觉得自己清白被毁就自杀,这种案件无法追究男性的刑事责任。
二,犯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如强暴、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之类的,结果引起他人自杀的,我们可以认定他的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这个地方的“直接”很是关键。如此一来犯人应当对被害人自杀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三,犯人想要弄死别人,从而运用逼迫、教唆等手段使他人自杀或者帮助想自杀的人自杀的,还是要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在故意杀人罪之中还有一种受嘱托杀人的判定。受嘱托杀人就是……举个例子啊,就是指犯人甲接受乙的嘱托,而故意将乙杀死的行为,这样的情况,虽然是乙本身的意愿,我们还是要追究甲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作为刑事案件的一大难题,相约自杀案件的处理,一直困扰着那个国家的相关单位。我记得在2008年吧,也不是特别久远的年份,警方面对相约自杀案件的时候,还没有办法直接处理犯人,直到最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才敢下结论。
那么什么是相约自杀呢?为什么它会这么困扰警察们呢?
相约自杀就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口头或者书面约定共同结束生命的行为。困扰警察们的原因就在于,那个国家的刑法没有规定自杀犯罪,也就是没有规定,自杀也算故意杀人。
在此我研究了一下自杀的相关文献,发现也还是有分类的:
一,真正的相约自杀。那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两人的确都是去自杀的,只要是没有相互参与对方的自杀行为,对自杀未遂的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人怂恿或者帮助他人自杀,参与到对方自杀行为的,可以按照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情形处理。
三,犯人与某人相约自杀,但那个人没有勇气或者没有能力(比如没有手的残疾人什么的)实施自杀,要求犯人将其杀死再自杀,这样的行为大家看着是不是很眼熟呢?没错,这种情况符合受嘱托杀人的特征,所以还是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四,犯人假装与他人相约自杀,那个人自杀成功而犯人没有自杀,这种情况符合诱骗他人自杀,是确凿的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一些定义、规律,还有量刑,我都已经和大家说过了。希望大家能够认识到这种刑法设置出来的意义。
没有人在杀人之后还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无论想要钻什么样的漏洞,法律都会面面俱到的将罪恶揪出来,绝不手软!
而这,也是我神座清野曾经作为那个国家的人的,一份骄傲吧。
下课!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