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座的法律小课堂(6)
苏江城子2025-10-22 17:414,060

吃了吗您?又是一段时间没见面啊。最近我发现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原木君越来越喜欢揪我的脸了,这到底是在搞什么?他们办的那件案子到底发生了什么鬼事情?为什么老是跟别人的脸过不去?

  不过,现在的形势似乎是越来越不妙了,雾生贺须原那个老东西竟然还遭到了一次暗杀,原木家也出乎意料的请了一个保镖保护安全,虽说我不太认同那是一个优秀的保镖,但是这些事情都恰好说明了一点:幕后黑手似乎在赶时间。我不知道那个幕后黑手到底想要干什么,不过赶时间也就意味着她的时间不多了。要么就是她的下一步行动需要赶时间,要么,就是她快挂了。我始终不相信幕后黑手会这么轻松的挂掉,所以我觉得,现状越发难办了。

  不过……这场战争也越来越好看了。曾经面对过绝望的三个家伙重聚了,原木家、雾生家还有源家、雨宫家又形成了新的统一战线。我并不担心这些事情。

  我开始有意地调查一些人了,因为之前的情报说幕后黑手是个女人,而且年龄不大,所以我特别留意了这个年龄阶层,果不其然,有个姓林的女人似乎很有意思,也在刻意的接近原木君和雾生小姐。所以,我开始调查她了。那个家伙倒是很警觉,我暂时没有得到什么有用的信息。

  更可恶的是,还有一大堆的事件需要处理……天杀的,我真希望那群整天满脑子都是犯罪的罪犯消停一段时间,这样子那两个正义感爆棚的小家伙就不会麻烦我了!

  言归正传吧,今天的课,我要和大家简单说一说一些很有意思的法律详解。

  首先我想和大家谈谈依旧和刑侦推理有些关系的东西,也就是和刑事案件有关的东西——追诉时效。追诉时效的意思是司法机关追究犯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是二十年,犯罪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也就是已经被起诉了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撤销起诉,或者直接宣告无罪。

  追诉时效的内容,大家都看得见,但是能看懂的却少了些。拿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就是“南大碎尸案”。大家也都或多或少的听过一些吧?那的确是一件非常残酷的碎尸案;虽然在我这样的专业医生的眼中,这样的碎尸方法实在太过愚蠢,可是在当年那个年代,的确非常难以侦查。直到现在,这件案子的侦查时间已经超过了二十年,一直都没有发现凶手。

  也就是说,即使现在知道了“南大碎尸案”的真凶到底是谁,也会因为超过追诉时效而无法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不会量刑,没有判决。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二十年的追诉时效不仅仅是凶手的生死倒计时,也是相关部门工作的有效时长。一旦超出,真凶就完全可以摆脱相关部门的追查。

  不过,追查只是追查,并不是追捕!没错!有些犯人事先知道这个条例,杀了人之后逃脱警方的逮捕,决定在外面躲二十年,之后就可以摆脱判刑。其实这就是一个根本上的错误。因为想要逃避开追诉时效,必须是处于真凶未知的状态。也就是说刑事案件的真凶不知道何许人也,而且这二十年都不知道真凶的身份,这个时候才算超出追诉时效。如果警方已经知道真凶的身份,那就不存在追诉时效的问题,追诉时长会被延长至永久;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你的真凶身份被查出来了,无论你逃多久,逃多远,警方都会追踪到底!

  这也就意味了,刑事案件的犯人很难借助这个条例逃避法律的制裁。南大碎尸案为什么已经不能追究了呢?是因为从二十年前到现在一直都不知道凶手究竟是何许人也,所以追诉时效条例才成立的。

  不过呢,假如有些刑事案件的犯人,就是这么皮,在没有被发现身份的情况下逃亡了二十年,那么他是否就可以高调的复出,出现在大众的眼前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最好还是悠着点。因为追诉时效条例虽然规定了之后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受害一方还是不满足,仍然决定起诉犯人的,可以直接上报那个国家的最高级人民法院,这个时候追诉时效条例会被忽略,只要核准受害一方还决定上诉,且知道对象的话,追诉时效取消,仍然会追究犯人的刑事责任。

  当然了,追诉时效不可能总是这么长的,必须得是死刑、无期徒刑的才可以有二十年,如果判决结果越轻,追诉时效也就越短。

  追诉时效存在中断计算的情况。假如说一个人在甲罪之下处于追诉时效时间,但是又犯了乙罪被抓(仍不能被人知道犯了甲罪),那么甲罪的追诉时效将要重新从犯了乙罪的时间重新算起(如果事后犯了甲罪的事实被发现,在确定追诉时效是否成立的时候则从乙罪时间开始算,确定追溯时长)。

  说完了追溯时长问题,就给大家说点和平一点的东西。我先给大家说点好玩的法律规定。大家应该知道收养这种行为吧?富有爱心或者无儿无女的人们去到福利院或者孤儿院可以认养其他人。

  这个里面自然是有门路的,那个国家对此有严格的《收养法》,对于一切的收养行为作出了规定和规范。其中最有意思的,也最引人深思的,就是第九条的相关内容,《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意思也就是,它杜绝了男性的收养人做出什么大家都懂的事情,要么就是限定被收养人的年龄,如果被收养人太年幼,收养人也不好下手;如果被收养人长大了,收养人也差不多没有精力了。这个法律制定的真是巧妙啊,四十岁的年龄差距,万一还下得了手,要么就是收养人太过于禽兽,要么就是被收养人口味太重。

  更何况,如果一旦有什么不好的事情发生,万一被收养人很年幼,还有猥亵幼女罪或者强X罪来针对这种事情。所以,收养法和别的法律相辅相成,会产生更加令人捧腹大笑的成果。

  第三点,这一点叙述了一个道理:那个国家的政府机关真的很穷,真的没有钱!那个国家的《物权法》规定,捡到钱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之后,如果六个月也就是半年内无人认领,那么钱包和里面的钱归国家所有。

  也就是说,小时候那个国家的人都耳熟能详的儿歌唱出来是不计后果的,如果计较后果的话,这种把钱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的行为可能根本没有帮到失主,而是帮助国家增肥了。

  哪个国家如此地大物博,每人捐助一块钱都是十几亿的巨资,每天每年丢钱的人不少,丢钱包的人更多,可想而知有多少人的钱充了公啊!如果我要不是个人,而是政府机关,我就不会像现在这样苦兮兮的只身来到日本做一个小小诊所的全科医生了。主要是没钱,要不然我何必呢?

  不过还是很能理解的,毕竟我赚钱靠的是干,他们赚钱是靠等啊,你们说对不对?:)

  以前,在很多人的影响之中,猥亵、强……啊什么的,被害者差不多都是女性,这些词也是属于女性的专利。咳咳~不要吐槽我省略词语!我多大岁数了还说那些个词汇,你们不害臊我都害臊!

  总而言之!我想问问大家:是否大家也这么觉得呢?猥亵、强那什么,是否只属于女性呢?会这么理解也无可厚非。因为一开始那个国家也是这么理解的,世界上的很多国家也是这么理解的;那个国家的法律是说:强那什么罪,是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让自己获得快感的一种行为。猥亵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女性实施的淫秽行为。

  也就代表了,当时的相关法律是为了保护女人才设立的。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男性的相关权益又怎么保护呢?

  这还真不是危言耸听,女对男、男对男的猥亵、强那什么行为已经屡见不鲜了。据欧洲统计局调查,每十起强那什么案中,有四起的受害者是男性。

  如果有男性,看上去就是那种清音幼体易推倒的样子,很容易遭到毒手。更何况我现在在日本这个动漫大国,女装之类的事情,还是常常见到的,这就更容易引发针对男性的相关案件了!

  可能是那个国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2015年11月就开始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将猥亵犯罪受害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这个意思就很明确,保护男性!这个法案也就意味着男性也可为猥亵罪的侵害对象。在此之前男性被猥亵或者强那什么只能属于故意伤害罪。

  虽说我觉得没有哪个男性会在被女性侵害后选择维权,但是万一是被男性侵害呢?所以我觉得这样的法律还是有必要存在的。哪个国家已经有很多女装少年被……的事件了,所以希望男同胞们慎重。

  啧!不要说我美!美是形容女人的!我只是头发长,皮肤白了点,不是美好吗?况且我都快八十了,居然说我美,简直道德沦丧!不想被侵权,也可以像我一样学点功夫防身啊!

  当然啦,那个国家的很多法律还是保护女性更多的。就比如说,那个国家的刑法中只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如果某人拐卖成年男子,又不对他采取其他犯罪措施,比如非法拘禁啊,故意伤害啊。那么那个人是无法定罪的。

  最后跟大家说说,跟钱有关的话题:借款。

  大家应该都有过借别人钱和借别人钱的经历吧?哈哈~明白人都听得懂。总而言之,就是曾经有过借款行为。可是很多人因为借款被坑了。很多人将钱借给朋友,又不打欠条,结果到了后来朋友不还钱了,这人去法院状告朋友,竟然败诉了!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这是因为那个国家的法律中有一条很有趣的规定:如果在没有欠条的情况下,两年内不起诉对方的不良借款行为,当事人将失去其起诉权利。意思就是,你不跟朋友打欠条,朋友借走你的钱两年不还给你,你在这两年内也没有起诉他,那么你就会失去之后起诉他的权利,无论怎么起诉法院都会判你败诉。

  这的确是一个值得利用的点,就算你在两年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人欠你钱不还,但是只要从借走钱的那一天开始算两年内你都没有起诉过他,没有讨要过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你就算有充分证据也会败诉。

  所以说,打欠条是极为关键的,因为欠条不仅仅是起诉的一个法律依据,而且还可以无限期的延长这两年的起诉时限。那么应该怎么操作呢?比如甲借走了乙的钱,留下一个欠条,在两年内必定还钱。可是到头来甲没有还钱,乙就可以在时效结束前找到甲,让他再打一个欠条,继续制定一个时间限制还钱,则起诉时效就会延长到第二次制定的那个时间,而且可以用这个方法无限期地延长起诉时效。如果乙发现时效结束前甲玩起了失踪的套路,就可以马上起诉,这样也就可以处于时限内,也就不会出现败诉的情况了。

  这也是本人总结出来的一点小窍门,至少面对借钱的经济犯,大家也知道了一种套路和针对套路的解决方法,这也就是我想要传递的东西。

  法律摆在那里,不是用来找空子钻的;而是让我们能够借助它应对一切的不法行为。知法、懂法、并用法,这才是作为世界的公民的我们应该做的事情。

  下课吧!

  (未完待续……)

继续阅读:序章:冰雪神奈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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