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章、跳槽
黎民2015-10-27 13:534,165

  老何提前退休了,最后的职务仍然是省司法厅法制处负责人(主持工作的副处长);他还是没有能够转正,所以名片也只能是这样印了,并且一直沿用到做特邀律师的时侯,才加上一个“原”字。

  司法厅给“自愿退休的老同志”政策性照顾,给他们特别授予律师资格,这样的条件肯定优越于常健、魏平等人;老何到第一合伙律师所做“特邀律师”时,说是赶上“末班车”啦!以后改为“司法考试”了,就不可能特别授予律师资格啰!包括提前退休,恐怕也不行了!

  在第一合伙律师所里,老何这个“副处”级,名义上是要受辛海、凌森俩个“无级”的老同事领导;后来,甚至要受到常健的领导,因为常健在律师所里也有领导职务,而他只是律师,没有其他职务。

  但是,老何有退休金作保障,干得多少、算多少!有人说他们当过官的,可以借机“洗钱”了!比专职律师们都潇洒,也比合伙律师所的老板们自在。那时侯,全国已经统一把《律师工作执照》换成《律师执业证》。

  毕竟做了几年的领导干部,老何的关系确实不少,除了自己办案,他也给常健介绍了一些案件,其中有一个是涉及到“住房制度改革”的纠纷:西江纸品厂原业务科长小何,在“房改”的初期向厂里交过三千元的订金;与曹副厂长竟争厂长职位失败后,他辞职去搞私营企业,不但同单位抢生意,还占着原来的住房不退。由于纸品厂房屋紧张,许多职工尚无住房,空了一套房屋,大家都眼巴巴的看着,厂领导希望律师能设法让小何交回房子。

  常健知道这种事情比较难办,因为涉及“房改”政策,法院一般是不受理的,找有关部门也不容易解决。所以,他先到纸品厂所在地的西区法院,与熟人李庭长商量怎么办?“李庭长,你好!”常健边招呼、边进门。

  “你好!请坐!”事前大家电话里约过,李庭长就不怎么客气。

  “忙吗?”常健接过李庭长递来的水杯喝了一口,随便问了一句。

  李庭长漫不经心的样子:“忙什么!人家都说我们行政庭太清闲、白拿工资了,院领导要我们帮民庭、经济庭也办一些案件呢!”

  “那不正好!电话上跟你说的那事,材料我带来了,你看看怎么办好?”

  李庭长把材料大概看了一遍,有些不解的问:“房改房,有什么好争的?该谁住、就谁住嘛!真要打官司呐?”

  常健说:“这个小何不在那里住,还公开扬言他别处有房,没住房的职工意见大得不得了!也可以说是民愤极大。”

  李庭长问:“把订金退还他,再补点钱,他还不让?”

  常健答:“是的。厂里说他在较劲,故意为难厂长。”

  李庭长又说:“你律师出面试试看。如果真要提起诉讼,案件最好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否则法院不大好判决。”

  “就按你的意思办。谢谢啦!”

  李庭长说:“客气什么?好走啊!”

  常健去找小何时,双方一照面,还未打开话题,小何就已经先知先觉,他套近乎地说:“常律师,你好!我曾经在电视上见过你哟!”

  “嘿!都什么时候的事了。”常健满不在乎的样子。

  “纸品厂房屋的事,老曹他们给你多少钱?我可以拿出比他们高的律师费,你帮我怎么样?”小何还在较劲,而且露出商人的本色。

  常健正容以对:“这不是律师费多少的问题,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允许我这样做;如果真的这么做了,你也会看不起我的。”

  通过进一步交谈,常健发现小何越来越不“理直气壮”了,他一是想拖时间,故意为难曹厂长,要出一口怨气;二是想争取到“讨价还价”的机会,经济上要赚上一笔。他不是非要那套两房一厅的住房,已经很久不到那里去,仅仅有一些破旧的家具占领着阵地、象征“主权”性质的。

  常健经过第一轮攻势之后,紧接着搬出法律武器,代理纸品厂向西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办此案的李庭长,及时地给“被告”发送《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这样,小何就有点紧张了,生意人也挺怕麻烦的;李庭长趁机做些调解工作,既讲道理、又讲一些利害关系,小何便表示愿意调解处理。

  在李庭长的主持下,几经协商,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纸品厂退给小何“订金”并适当给予经济补偿;小何搬走自己的东西把房屋交回纸品厂。

  这件案子,常健、老何都认为办得成功,纸品厂也算是比较满意。因为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问题,长期属于国家政策调整的范围,当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常健在“合情合理”的情况下,介于政策与法律之间打了一个擦边球,可以说是一种尝试,无可非议!

  常健到第一合伙律师所干了两年多后,认为在律师这个行业是完全“入门”了,禁不住回顾自己的光辉历程:已经累计办了各种各样的案子百余件;从性质区分:有刑事、民事、行政和法律顾问业务;从程序区分:有一审、二审、执行和非诉讼的代理;从主体区分:有代理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

  虽然大部分是辛海、凌森安排的,但自己也有了一定的案源,其中辛海的最多。一般情况下,辛海的“案源”他还挂个名,视为俩个人合办;常健的业务收入,只能算全案一半的一半,再扣除税费就没多少了。

  “学徒”学艺是要付出“学费”的,可是无论如何,常健觉得凌森更够朋友,也考虑过自己要“独立自主”的问题。

  辛海和凌森逐渐意识到:能干的聘用律师要想方设法留住,因此,先把常健、洪新分别任命为“刑事、行政业务部主任”和“民事、经济业务部主任”。岑光、大杨、小杨、古汉他们暂且没有头衔。辛海和凌森说:以后设立“法律顾问业务部”或什么部门的时侯,再作考虑。

  岑光有些不满,他认为洪新资历不如自己,就找常健发泄一下:“老常,你知道律师所为什么要给你和洪新封官吗?”

  常健应付他:“我怎么知道!这是老板他们的事。你不问问凌主任?”

  岑光悲哀地说:“老乡也不关照我啦!”

  常健鼓励他:“你要努力点呢!不要给人感觉你老不成熟。”

  岑光不服气,并且有些神密地说:“不是成不成熟的问题,洪新想出去办新所,老辛、老凌他们想留住他。他妈的!看来我也要找一个去处了。”

  常健表示有一些兴趣:“你消息那么灵通!还知道些什么?”

  岑光得意地说:“要办新的律师事务所,只能到市里去办了!司法厅现在严格控制省直辖律师所的数量和质量,可能还要下放一些律师所给市司法局来管理,他想直接挂在司法厅旗下办新所,那是没门的!”

  常健情绪低落了:“难怪纵恿我搞合伙的几个人,最近没有音讯啦!”

  岑光对常健情绪变化视而不见,仍兴致勃勃的问:“你也想出去?”

  常健有点不大明白他的意图,含糊地说:“有一点。”

  岑光高兴地说:“嘿!干嘛不早说,害得我费那么多口舌。第十合伙律师所翁主任你还记得吗?他想增加合伙人,我们去见见他,怎么样?”

  常健想了一下后,连忙说:“他那里也是省直辖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呀!不过不知道他愿不愿意接纳我们?我们不能一厢情愿呀!”

  岑光胸有成竹的样子:“他跟我说一直在找人呢!我负责与他联系。”

  常健有些担心,谨慎地叮嘱说:“注意要悄悄地干活,不要表错情。现在八字还没有一撇,不要弄得满世界都知道了!”

  “你放心吧!”岑光应了一声,屁颠、屁颠干什么去了。

  第一合伙律师所打印了正式的红头文件:任命洪新、常健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而且,不光在全所会议上郑重宣布,还呈报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将聘用律师与合伙律师一样安排为副主任,这在合伙律师事务所当中是很少见的。但是,不知道辛海是怎么考虑的,把洪新排名在常健之前。

  升职后,常健并没有冲昏头脑,该干啥、还干啥。

  这边,在岑光的张罗下,常健与翁主任见面商谈了,三个人在一起谈过之后,翁主任对常健很满意,明确表示希望他尽快入伙。

  私下,翁主任也认为岑光不够成熟,说如果是做聘用律师无所谓,当合伙律师恐怕成问题,究竟如何是好,由常健拿主意。

  常健考虑再三,决定先与岑光单独谈谈。“小岑,翁主任跟你谈过吗?”

  岑光有一些茫然,反问道:“谈什么?”

  “到他那里去的问题的呀!”常健觉得有点好笑。

  “这家伙他看中的是你,对我可能不太满意。”看来小伙子并不糊涂。

  虽然谈开了,但常健仍有点为难的说:“怎么办才好?”

  岑光无所谓的样子:“反正我是经常当电灯泡的!你觉得行,就过去吧!我在哪里,都是一个混蛋!”说完还很好意思地笑了。

  常健想了想:“第一合伙律师所的聘用律师,就我们俩个是元老,一下子都走了、也不大好。要不我先去试试,往后有些什么事情,互相还有个照应。”

  岑光感慨说:“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咱们兄弟一场,后会有期吧!”

  常健打定主意要离开第一合伙律师所后,他先找凌森提出,为感谢“凌主任”几年以来的关照,谈话是以“约请吃饭”的方式进行的。凌森对他要离去、不觉得很意外,说那是迟早的事情,还说洪新准备到市里办新的律师所,自己也将要与辛海分手而加盟别的省直辖律师所。

  常健在心里为辛海感到悲哀,他与凌森一起谈了很久。散伙时,凌森执意结了这“最后晚餐”的帐,并幽默地说:目前他这个第一副主任、比常健那个“第三副主任”的经济基础稍好一些。

  常健向辛海正式提出离所要求时,他很吃惊,特别是得知“凌主任已经同意”后,更是表示难以理解。但是,辛海最终说:“翅膀硬了总要去飞的,好合好散吧!”由于还有别的事,双方谈话的时间不长。常健办完手续就离开第一合伙律师所,升职升到别处去了。

  有句话说:不想成为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

  还有人说:不想当老板的工仔不是好工仔。

  在G省A市律师界,有一个时期的说法是:不想做合伙律师的聘用律师,不是好律师。讲得难听时,好象还关系到人格尊严的问题。

  “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可以说是地球上的一个自然规律;“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的传说,也有一定道理。洪新、常健想做合伙律师,不过是顺应社会潮流而已;岑光混得不怎么样,也都一直考虑这个问题;古汉等人虽然不露声色,难道能说他们不想吗?往后自然会有答案。

  现代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从(国办)全民所有制律师事务所,到私营或叫民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其间还有过少数短命的(集体所有)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所有的聘用律师,都不是律师事务所的主人,这些人混到一定程度之后,有些想法是正常的。就是在“主人”当中,即公职律师、合伙人、合作成员队伍里面,想当头头的也大有人在;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算是“一把手”呢!因此,肯定会有人要争坐“主任”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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