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底,驾驶员联合会又把常健找去处理一宗会员投诉。当事人是中外合资高乐公司的驾驶员小张,他驾驶单位的汽车外出公差,在平阳县境界被当地一辆个体司机的车给撞了;交通警察部门认定个体司机负完全责任,经过几方商定:高乐公司的汽车返回A市修理,费用由个体司机承担。
由于个体司机拖延不付高乐公司的汽车修理费,小张以会员的名义投诉后,驾驶员联合会曾经通过交通警察部门进行协调,但问题仍然解决不了。
常健认为,与其磨来、磨去,不如以诉讼的方式处理。因此,在征得驾驶员联合会、小张及高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他代理高乐公司向A市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开庭之前,常健意外地见到了魏平,“常律师,你好!”
“哎哟!魏副官,怎么跑这来啦?”
“咱们打官司呀!向你学习,你可要手下留情。”魏平半真半假的。
“什么、什么?我还没有弄明白呢?”常健莫明其妙。
“我也到A市了,在一个单位挂靠,弄了个法律工作者证,现在是被告的全权代理人。”魏平有点含糊其词。
常健夸张地说:“哇!出来了也不告诉一声,就悄悄地干活啦!”
魏平更加不好意思了:“不伦不类的,怎么好张扬。”
常健关心的问:“怎么还没有考得律师资格呀?”
魏平以名人名言作答:“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啊!”
常健握着魏平的手说:“好,祝你早日成功!”
魏平抓紧问道:“哎!这个案件怎么样?”
常健说:“哦!你怎么代理这种案件,这个被告赖帐呢!”
魏平答:“真不好意思,拐弯抹角的亲戚,他原来只想拖一拖时间。”
“这样吧!现在后悔还来得及,你让他把钱给啦;我们撤诉,你们只需要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用;耗那个时间、精力干什么?利息反正也没有多少,我跟原告说说就算了。”常健边说边把手松开。
魏平缠过来说:“那就这样吧!待会儿我们一起跟法官说清楚。”
常健大方的说:“行!这回可便宜你啦!”
魏平得了便宜就卖乖:“谢谢你大律师啰!”
据说,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中心和法律工作者,起初是因为农村乡镇没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专为解决农民们的法律纠纷而设立的;法律工作者不需要经过全国统一考试,由于门槛低、因此发展很快速。没想到:它最终漫延到城市并做起市民的生意。在城市里,它们是由各城区司法局管辖的。
许多人搞不清法律事务所和法律工作者、与律事务师所和律师有什么区别?实际上,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根本管不了它们。
律师们可是完全懂得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中心和法律工作者的厉害,它们管理上没有律师那么严格,费用成本也没有那么高,可以比较低的收费标准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抢生意,而且没有行政处罚的后顾之忧。
那个时侯,律师管理工作很是严格,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外,有关部门新颁布有《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文件,经常强调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什么的。
常健完全没料到:小魏同志竟然“堕落”到这一地步。
在处理高乐公司汽车修理费一案过程中,常健先后见了该公司行政人事部的行政主管小兰和他的上司康经理;案件解决之后,小兰和康经理都认为“常律师蛮能干的”,他们又介绍常健与公司的李总经理会面。通过洽谈、协商,李总经理决定聘请常健担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高乐公司是外商与A市盛乐公司合资所办的企业,外方出资金、技术、设备和高层管理人员,并绝对控股;中方出场地及员工,象征性的占有百分之几的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主要部门的经理都是外方人员,仅有行政人事部的经理,以及一些副职,是盛乐公司派出的人员。
康经理作为行政人事部的负责人,同时还兼任高乐公司的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职务,但职权有限。外方人员对中国法律及国情都不甚了解,他们一般是按国外的模式和习惯处理问题,可是偏偏很少咨询律师;而需要常健办理的,也大都是些“善后”的或者叫“擦屁股”的事宜。
有位个体户名叫宋山,欠了高乐公司十几万元的货款,一天他给公司带来一名叫曾全的新客户。在曾全购买一批货物之后,宋山对公司业务经理说,曾也欠着他十几万元的款项;他所欠高乐公司的债务,今后由曾全负责偿还。
宋山按照前面的内容,拟了一份《还款协议》,与曾全俩人分别签名;业务经理将其呈报给李总经理后,他潇洒地划上“OK,李”的字样。
后来,曾全下落不明、宋山拒绝还款,高乐公司有关人员找常健去处理。经过了解案情,在与宋山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常健建议起诉宋山和曾全,李总经理只能同意、并派了一个高级助理一起代理。
法院开庭时,那个助理虽然是中国人、讲的是中国话,但在法庭辩论中,开口“否!……”、闭口“……以上。”似乎是用直译英文的格式来发言,搞得大家头尾不清,这么严肃的场面又不敢笑,书记员更是不好记录。庭后,审判长跟常健开玩笑说:“贵公司怎么弄个假洋鬼子来对付我们?”
常健回答也挺幽默:“中外合资企业嘛!这还是专业人员呢!他没有给大家来个NO,就已经不错了。”当然,这个官司还是蠃了。
一天下午,高乐公司小兰通知常健说,李总经理有急事找;常健赶到李总经理的办公室,他开口就说:“常律师,公司决定解雇康经理,他的职务由兰接替。他好象不服呢!你看这手续怎么办好?”
小兰接着说:“康经理的《聘用合同》尚未到期,同时他又身兼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职务,我连党员都不是,我觉得挺麻烦的。”
常健认真的说:“按照我国的《劳动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工会法》的规定,公司这么做是不妥的;如果硬要坚持,恐怕要承担一些不利的后果。”
李总经理很天真地问:“什么后果?”
常健只好耐心的解释:“如果康经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可能不支持公司的做法;起诉到法院的结果,也大概如此。因为公司没有按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他将要解除合同,除非他自愿同意解除合同;或者他确有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或者他是严重失职并造成单位的重大损害。即使他同意解除合同,公司还是要给予经济补偿的。
“此外,由于他身兼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职务,要挪动他位置,也应该征求工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李总经理不耐烦的说:“行政人事部经理我要撤换,聘用合同也要解除;他的书记、主席职务又不是我们任命的,我管不了那么多。只要他走人,经济补偿或者赔偿,我们公司都认啦!”
小兰插话说:“常律师,我们看怎么办吧?”
常健无奈地表态:“试试看啦!”
在小兰的安排下,常健与康经理见了面,开始他不知怎么称呼对方才好?叫“康经理”肯定不行啦!叫“康书记”或“康主席”又好像有一些讽刺的味道。他只好硬着头皮上了:“老康你好!”
“常律师你好!又要麻烦你啦!”老康还像过去那样,似乎大家要谈的仍是公司的事,而不是公司和他之间的事情。
“老康,也不知道方不方便问,李总经理怎么和你翻脸的呢?”常健略微考虑,便直接切入主题。
“都这个时候啦,还有什么方不方便”老康叹息道。
“怎么回事呢?”常健继续问。
“这个华裔外国人,不懂中国国情,有个问题处理不当,我好心提醒他一下;谁知他心里不顺,就发作起来啦!好像我跟他争权夺利一样。”
常健只好说:“大家都应该冷静一点。”
老康答:“我一直都很冷静,发热的是他。”
“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是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是他们的,他这个总经理也要讲话算数的,你何苦跟他争呢?”
老康说:“不争啦!他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吧!”
常健提示:“他要撤你经理职务,还要解除合同,你有什么条件说说看。”
老康很老道地说:“他可以撤我的行政人事部经理职务,但我还是公司的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合同没有到期,我不同意解除;他要是乱来,我会找有关部门处理,还可以仲裁、打官司,依法维权。”
常健说:“你想过没有,你的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是兼职的,如果不解除合同,他安排你做看大门或搞卫生的专职工作,你怎么办?”
“这……,他敢!”老康没有料到还有这么一招。
“所以我说还是慢慢商量、商量。”常健冷静地说。
经过与老康以及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常健和小兰做了不少的工作,最终,老康也觉得自己确实无法在高乐公司继续干了,就答应退回盛乐公司;高乐公司给他适当的经济补偿,此事便作了结。
高乐公司更换高管人员比较频繁,常健先后“侍候”了好几任总经理,双方才终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