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章、自诉
黎民2015-10-27 13:533,609

  翁池还处理过这么一个案件:当事人古春退休在F地区金城县的老母亲,被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张某推倒跌伤致死,当地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无刑事责任能力不予追究,古春坚持一定要讨个公道,因此不断申诉。

  原来,古春找老乡小康、找到第十合伙律师所,未见到小康之前先见了老翁;当时小康是副主任,而翁池是主任。翁池资格老、又在F地区工作过,因此古春要求老翁直接代办,心想主任要比副主任强吧!

  由于有小康这层关系,开始翁池不大想介入,经古春多次请求,就断断续续地指导、帮助做了一些工作;有一次古春请吃饭,常健还参加了。但是,县级和地区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一直没有正式受理。也亏古春有毅力,坚持长期斗争,案发的第六个年头,事情终于有了转机。

  那是常健到第十合伙律师所的第四年,他已经开始收徒弟了。

  常健的第一个徒弟叫郑彬,当年二十八岁,毕业于本省的最高学府。郑彬考取律师资格后,原想投奔到庞英大律师的门下,不知何故未被收留;否则,他与常健就不是师徒关系,而应该是师兄弟呐!

  首次投师未能入门,郑彬有些不知“深浅”了,就拐弯抹角地托省检察院的章光介绍门路。章光亲自带着郑彬来找常健,常健看了小伙子的简历等材料,发现其不仅仅有文凭、资格,而且是中员、本市户口;原在国有企业工作,做过中层干部、有住房,条件相当不错。

  因此,常健经与翁池、谢柳商量,就同郑彬签订了《聘用合同》。

  郑彬到第十合伙律师所后,常健经常带他办案、给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他本人积极肯干,自己也有一定的案源。

  一天下午,翁池与常健研究完律师事务所的有关工作,就半认真的说:“常书记,有个案件我觉得由你来办比较合适!”

  常健说:“翁主任不要客气,是什么案件呢?”

  “就是古春那个案,我们一起吃过饭的。F地区中级法院最近给她发了个通知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不予立案。我和古春找到省高级法院,提出中级法院未经开庭就作判决;现在高级法院指令中级法院立案审理,因此我可得罪人了。我建议换律师接着办,古春想让你办,你看怎么样?”

  常健好奇的问:“哪个糊涂蛋这样处理案件的?”

  翁池笑笑说:“F地区中级法院立案庭一个姓洪的副庭长,他不这样做,这个案件还不知道要折腾到什么时候呢!”

  “我带郑彬一起去办吧!”常健马上想起“二百五”、猜想是不是他干的好事,带个助手也好对付一些。

  常健和郑彬、古春到F地区中级法院办理有关手续,尔后他私下见了“二百五”一面:“小洪,你好呀!一直想找机会来看看你。”

  小洪有点意外“哟!老常你好!多年没见啦!什么风把你吹来的?”

  常健直直的说:“来办案呀!你调动不久,我就出来做律师了。”

  洪波陪了一点笑容:“好呀!好呀!大律师,有前途。”

  常健回敬他:“小洪,比不上你的,早就听说你高升了。”

  小洪心情复杂:“我被免职啦!别提了。哎!你来办什么案?”

  常健迟疑地回答:“一个刑事自诉案,你们法院刚正式受理的。”

  洪波有点吃惊:“哦!是不是古春那个案?”

  常健装傻说:“是呀!没告诉你就知道啦?”

  “我就是因为这个案件被免掉副庭长的,刚刚调到刑一庭,真倒霉!”

  常健一边解释、一边讨教:“哟!这个案件我也是刚接手的,我们律师所主任派我和一个小伙子来办。怎么样?有冲突吗?”

  “我懂!是翁池嘛!他在F地区工作多年,关系蛮多的。原来是院领导决定不立案的,古春申诉多次,我只不过搞了一个《通知书》,算什么?”

  常健打抱不平的说:“因为搞个文书就免你职?这官场也太复杂了。”

  “不光因为这个。刑事自诉案件,有几个法院搞过,这回是摊上的。”

  常健有点不敢相信:“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都好几年了,地区中级法院还没有审理过刑事自诉案件,不可能吧?”

  洪波说:“我懂的就这么回事!公安局、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你自诉到法院又有什么用?所以就没有嘛!”

  常健又接着问:“这么说这案件不好搞啦?”

  小洪叹息道:“好搞就不会搞那么多年了!不过现在不关我的事情,我是混日子啰!你好自为之吧!”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常健、郑彬根据各方面的情况,经与古春及法院刑一庭的蒙庭长商量,决定追加张某的丈夫钟礼为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这样,张某故意伤害一案,进入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程序半年后,F地区中级法院终于开庭审理了,常健和郑彬、古春按时到庭。

  开庭那天,张某及其丈夫钟礼来了,他们请了一个代理律师。常健发现洪波坐在审判席上,他是合议庭的成员;并且,有本地区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在场录像,也许是比较罕见的刑事自诉案件之缘故。大家都担忧张某受剌激会精神病发作,为此,法院专门增添法警加强警戒,没想到庭审顺利进行。

  庭审结束后,又过了一段时间,法院专门第二开庭宣判。审判长高声宣读判词:“……诉讼代理人常健、郑杉…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常健、郑杉提出……”常健和郑彬、古春都注意到审判长把郑彬的“彬”字念成“杉”了,而且是一再重复,但强忍着不敢发笑,因为法庭气氛严肃,电视台又到场录像。常健望着审判席上一本正经的“二百五”,心想他的上司也是够糊涂了。

  最终,法庭的判决是:一、被告人张某不负刑事责任。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钟礼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春的经济损失,共计118900元。

  案发的第八年,古春拿到了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她与翁池、常健商量:“翁主任、常主任,我反复考虑过了,还是想上诉。”

  常健信心不足地说:“这次F地区中级法院搞了一年多时间,肯定已经向省高级法院请示汇报过了,我觉得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古春态度很坚定:“那么多年都过来了,我要坚持到底。”

  翁池开玩笑说:“小古是要打一场抗日战争呀!”说完之后,他好像感觉这话说得有些不妥,至少是词不达意。

  常健不顾那么多,耐心的讲:“张某是精神病患者,两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一个认定其在发案时无责任能力;一个认定其有部分责任能力,法院采信了前一个鉴定。我认为:那么多年过去了,再要一个精神病患者坐牢,显然是不现实的;法院判决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已经是充分考虑到你和本案的具体情况了。你如果提出上诉,要过很久才能执行。”

  翁池想想又说:“一个案件前后搞了七、八年,实在是很少见的。小古你再考虑一下:原来说好是风险代理,我们至今只收了一点手续费,律师费要执行后才有;真要搞下去,你要再交一点手续费,怎么样?”

  古春有点不好意思:“可以呀!我知道你们很辛苦,也尽力啦!”

  常健既是对古春、也是对翁池说:“那就让郑律师跟进吧!”

  郑彬刚出道不久,还有一股子冲劲,爽快的答应照办下去。

  这案件上诉省高级法院后,还是维持一审判决。回到一审法院执行时,也不太顺利,曾被中止执行,断断续续的。

  刑事案件,传统上是“国家公诉”的势力范围,象古春这样的受害人,若要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至少要过三关。

  第一关,是立案侦查,大部分的刑事案件,按规定是由公安机关管辖;小部分是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它们都不管的就“自诉”到法院了。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对于“报案”都要接受。可是现实生活中,这些机关的经办人员,对于一般的报案,不属自己管辖范围的,一般不接受;属自己管辖范围的,也审查得很仔细。除非是大案要案、而且是现行案件,否则能推就推,或者“不能破案、没有把握的”就不立案;有时收下材料,也不给手续、一拖了之,报案人追得紧的例外。

  第二关,是审查起诉,这是检察机关的专利,法律规定由它决定侦查机关所办的刑事案件,是“起诉”或“不起诉”,过去还曾有个“免予起诉”。如果侦查机关不处理的案件,理论上也可以找检察机关处理。但是,如果它通不过的事情,老百姓的“自诉”就更加难。

  第三关,是审判,这是法院的职责。公安局、检察院不干的事情,要它独自承担责任,它有点受不了。所以,未经过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自诉”案件,法官认为风险太大、一般不轻易干。

  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一直是“老大难”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也是那个范畴,同样是难。

  古春的案件,把上述情况全部囊括,所以她难,代理律师也难。

  这个的案件,假如走的是(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原告首先要交一笔诉讼费用,能否胜诉、胜到什么程度很难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须交诉讼费用,法院受理后,也比较重视、比较认真。由于当事人有毅力,在律师的协助下,折腾了那么久,最终能办成这个样子,已经很不容易了。

继续阅读:第69章、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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