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池给G省物资总公司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几年了,因为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劳总经理,也曾经在F地区工作过,俩人算是老朋友。
大家完全没想到,几年的时间情况变化得那么快,总公司投资的项目几乎一个个都完蛋了:矿山倒闭,港口码头停工;计划搞房产的开发用地成飞地、死地;旗下的水运公司濒临破产,还欠银行的贷款几千万元。
都说改革开放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这话用在G省物资总公司最为恰当。劳总经理年富力强,从F地区带来的一批骨干,也无一不是精明能干的人,可经营的企业怎么就那么不景气?实在是想不通!想不通他就召见法律顾问,翁池很快赶到了:“劳总,有什么好事?”
劳总经理没好气的发泄:“你就尽想好事,我都愁死啦!”
翁池搭讪说:“开玩笑嘛!怎么,气不顺啦?”
劳总经理继续发作:“事不顺,气怎么顺?我们那些投资项目,基本上都是经过你把关的呢!现在玩不转了,怎么办?”
翁池腆着脸:“项目是你们要搞的,我只是在法律上把关,可没有办法掌控市场呀!你是高级经济师、我是高级律师,大家再重新合计合计吧!”
劳总经理言归正传:“上面有资产重组的新政策,我想以总公司的优良资产与下属的A市公司进行重组,叫企业管理办公室拟订了一个初步方案。你帮审查一下,我准备要提交班子讨论,还要上报物资厅呢!”
翁池不大了解有关情况,想探探底:“物资厅领导目前谁分管你们?原来不是说要提拔你当副厅长,继续管这条线的吗?”
“厅长直接管。马上要改为物资集团了,我的事还没着落呢!管不了那么多了,你抓紧办这事吧!要想办法摆脱困境、打开新局面才行。”
“好!按规矩,我只是在法律上把关,别的我就不多心啦!”
劳总脸板板的:“你现在不是国办所,可不能有机关作风,我最烦了。”
翁池小心翼翼的说:“咱们是多年的老朋友,我再想些办法吧!”
回到第十合伙律师所,翁池和常健说了物资总公司的事,引起常健的关注:“哟!翁主任,你是物资总公司的法律顾问呀!我可当过A市物资公司的法律顾问,帮他们办过不少案,跟梁经理、连书记很熟的。”
翁池开玩笑说:“原来我们是上下级关系啰!”
常健顺着讲:“对!你是省级公司的顾问,我是市级公司的。”
翁池有点不解:“我们还没有打过交道,两个独立法人单位也难怪呀!”
常健接着讲:“在第一合伙律师所工作时,是辛海带我去办事的;离开后,我一直跟他们保持联系。最近连书记还找过我。”
翁池说:“辛海好像不当他们的法律顾问了,前不久我和劳总去过那里。”
常健乘机吹嘘:“我要是去争做法律顾问的话,辛海不一定抢得过我。”
翁贵很有兴致:“两个公司准备重组了,我们继续当法律顾问怎么样?”
常健高兴的说:“好啊!不知道今后是谁当头?”
翁池想了想:“总公司就剩下骨架子了,要在A市公司的地盘混饭吃;劳总还要往上走,搞不好是A市公司的领导当家呢!”
常健信心大增:“那你负责劳总这头的工作,我负责联系老梁和老连;我们一起上,把这个法律顾问搞定了!”
翁池痛快地说:“就这样啦!”
由G省物资总公司和A市公司重组而成的“G省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就在A市公司的原址挂牌了。劳总是董事长兼总经理,老梁是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老连是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他们是公司的一、二、三把手和当家人。因此,翁池和常健就成为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当然、他俩也是做了一番努力才定下的方案。
“物资总公司”因为欠债太多无法注销,就由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代管;A市公司虽然比较干净,但有关部门也不让注销,它名下的土地证、房产证无法过户给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这公司重组搞得有点不伦不类,后来劳总对翁池很有意见;对此,老梁和老连也不大满意。
常健曾与老梁、老连作过这样的谈论:“梁书记、连副总,今后我可要改称呼了,你们都升级、升职啦!”
老梁无可奈何的说:“算是换汤不换药吧!背上总公司这个烂包袱,底下的干部职工,可都骂死我们了。”
老连无所谓的样子:“我不要紧,本来做的就是协助工作;老梁是明升暗降,他在公司是老资格了,人情多呀!”
常健宽慰他们:“搞改革嘛!应该是越搞、越好的。”
老梁有点气愤:“我们公司本来好端端的,总公司瞎*乱搞,要我们上交利润、管理费不说,还整天要我们去做担保什么的;现在自己搞跨了也罢,还好意思来兼并我们,哪有这样改革的?”
老连说的话也不好听:“好像是翁律师给劳总出的馊主意,有这样做顾问的真是怪啦!下面人说的话更难听,我都不好意思当书记、搞政工了。”
常健做老好人:“至少不能全怪老翁,律师主要是在法律上帮把关;按规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是全面负责的。”
老梁轻松地说:“这回好啦!我也学着当书记,不用担那么大的责任。哎!老连你可要教教我啊!哈!哈!哈!”
老连谦虚的说:“我们互相学习好啦!”
常健鼓动说:“大家同舟共济、愉快合作,继续努力。”
很快老梁就笑不起来了,他收到A市商业银行诉水运公司和物资公司贷款纠纷的诉状,以及A市新城区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材料,还没来得及跟劳总、老连商量,他就急忙打电话给常健:“常律师,新城区法院送一堆材料来指明要我签收,商业银行告我们啦!怎么办?”
常健问:“现在法定代表人不是劳总吗?怎么一定要你签收呢?”
“不是告贸易公司,是告物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我;以前水运公司贷款,总公司叫我们给担保的,人家想查封办公楼呢!”
“让水运公司扛下来嘛!又不是你们贷款。”
“水运公司基本上破产了,人家主要是冲我们来的。”
常健又问:“劳总知道这件事情吗?”
老梁说:“怎么不知道,就是他过去干的好事啦!”
“我是问他现在知道了没有?如果查封办公楼就牵涉到贸易公司了。”
老梁答话:“我刚签收的文件,还没有告诉谁。不过水运公司还有几个人守摊子,他们也应该收到的文件呀!”
常健说:“那你们几个头头先商量吧!需要我做什么就只管吩咐。”
这官司一审、二审都是翁池、常健代理的,物资公司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贸易公司被原告认为是物资公司“改制”而来的,属于一套人马、两块招牌,因此追加为“第三”被告。翁池、常健提出贸易公司和物资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分别是省工商局和市工商局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也不同。经过据理力争,贸易公司始终无需承担责任。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常健提出商业银行明知水运公司改变用途而不加以制止,物资公司毫不知情应免除责任;由于找不到关键的证据材料,未能达到此目的。根据劳总和老梁的要求,翁池、常健向省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受理后,也认为本案有问题,因此依法提起抗诉,案件又进入了再审程序。
省高级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交二审法院、指定其再审。A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常健和翁池分别代理物资公司、贸易公司出庭,俩人在庭上表现都不错。但是,法院最终仍维持其原来的判决。
这场官司,实际上常健、翁池和物资公司、贸易公司算是输到家了;从表面看,贸易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最终钱仍是从“同一个口袋”中出。
常健一直搞不懂,这个系统、这个单位,怎么经常做银行贷款的担保?而且既不请教律师,也不吸取教训,类似的案例,往后还有。作为常年法律顾问,跟单位头头的关系也不错,可是他还不好问个为什么?
商业银行的诉讼代理人是其内部的干部职工,他取得律师资格出来做律师后,曾几次去找贸易公司(物资公司)的负责人,来个角色反串,说他掌握关键的证据材料可以翻案。公司的领导与常健商量:怎么办?如何处理好?常健边考虑边说:“这种人不地道,当时为什么不实事求是;现在他那么有把握,让他搞风险代理吧!打赢官司、再给他钱,我就不参与了。”
那个人折腾了很久,却一直未能翻案,不知何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