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章、异议
黎民2015-10-27 13:533,141

  创业不是一帆风顺的,A市医药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常健干不成了!第十合伙律师所也遇到一点小麻烦:小康正式提出要退出合伙、转到别的律师所。

  由于翁池与小康有隔阂,常健又是律师事务所的党支部书记,因此要出面做做工作;双方谈了大半天,无奈小康去意已定,常健只好找翁池商量对策:“……情况就这样了!翁主任,我们怎么办才好?”

  翁池无所谓的样子:“我早就料到会有这一天的,让他走吧!”

  常健郁闷地说:“这样搞下去,等于三驾马车、俩个人来拉了!负担重不说,我的案源和关系可不多,觉得硬撑难度大呀!”

  翁池继续发话:“你先管好律师所内部事务,我拉案多了会分一些给你的。我现在有个合伙人的人选,已经约他明天下午来谈,大家一起把把关;如果定得下来,就由他顶上小康的位置,你看怎么样?”

  常健说:“好呀!你干嘛不早说,叫我瞎*心。”

  翁池很沉着:“这不刚来嘛!有一点我们必须明确,无论如何,这个律师所一定要撑下去。”常健心里明白,毕竟他是创始人、一直当着主任。

  第二天下午,所里来了个叫“谢柳”的中年男子,是翁池约的人到啦!他是B市人,比翁池还大好几岁;民主党派人士、高级律师职称,与翁池资历相当;因为在A市买了商品房,计划是往这边发展。

  翁池、常健与老谢经过一番商谈,彼此感觉都不错,就决定谢柳以常健入伙的条件,作为加盟本所的条件;小康与翁池、常健签订《退伙协议书》后,即退伙转所;老谢与翁池、常健签订《合伙协议书》后,成为新的合伙人。

  王关考取《法律工作者证》,要到新城区的法律服务所做法律工作者,翁池、常健就安排小方顶上;小卢嫌工资低要跳糟,老谢推荐小阮接替,翁池和常健也同意。经过调整,各有所得,皆大欢喜,老谢像小康一样不怎么管事。

  小康离开第十合伙律师所后,有一个当事人来投诉他,说他前几年收了几千元的律师费,案件一直没有办好,要求律师所退款;翁池和常健商量怎么办,俩人找小康他也不理,破罐破摔了;最后,翁池在电话上与谢柳通报,大家为了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就帮小康“埋单”了。

  又过了几天,翁池给常健介绍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是一位姓马的老板,他在C地区东山县有点经济纠纷,被别人起诉到当地的法院,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参与诉讼活动。办理委托手续前,常健向马老板询问有关情况:“马老板,请问你现在住哪里?户口在哪儿?”

  马老板答:“常驻在A市西区,但户口还在K市郊县。”

  常健又说又问:“按原告就被告原则,对方应该到A市西区或K市郊县的法院起诉才对呀!他怎么在东山县法院告你呢?”

  马老板晃然大悟:“有这样的规定是吗?这巴老板有亲戚在东山县法院,肯定是他们搞鬼啦!我早就觉得不正常了!”

  常健冷静地问:“你有什么证据吗?”

  “要什么证据?我认得他的亲戚;关系好时,大家一起喝过酒呢!”

  常健继续问道:“还有什么情况?”

  马老板答:“他们跑到A市来扣我的车,说是财产保全。”

  常健边思考、边说:“如果他亲戚参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要求他回避。但是,目前首要的问题是,我们要先提出管辖异议,看能否把案件移送到A市西区或K市郊县的法院来审理,避免人家先入为主。”

  马老板说:“我也不想在东山县法院打官司。”

  常健又问:“你到底在哪里收对方的货?双方有什么约定没有?”

  马老板想想后回答:“原来大家关系一直很好,没有什么约定;刚开始时,是他送到A市给我,后来我也曾到东山县收过货。”

  常健再问:“在哪里结帐呢?”

  马老板说:“两个地方都结过。”

  常健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是这样,我们就应该提出管辖异议。”

  马老板很干脆的讲:“就按你说的办吧!”

  于是,常健代马老板写好《管辖异议书》并送交东山县法院。但是,却被东山县法院以“案发前双方当事人口头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东山县,本院有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

  经过第一轮的交锋,常健对东山县法院和“原告”有了初步的了解,决定先走完一审程序。他向马老板交待:“《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请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如果你认准原告的亲戚参与了案件,你就有权要求他回避。”

  一审开庭时,“原告”得意忘形,他的亲戚也一本正经地坐在审判席上;他们没想到:在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过程中,被告竟然提出“要求与原告有亲戚关系的那一位法官回避”的。

  接着出现了精彩的一幕:未等大多数的诉讼参与人反应过来,一位审判员脸红耳赤的站立起来,收拾自己的东西灰溜溜地走啦!审判长只好发话暂时休庭,说要请示院长更换审判员的问题。第二回合,常健和马老板略占上风。

  更换审判员后继续开庭,法庭的气氛严肃多了,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双方举证、质证、辩论发言。庭审结束时,审判长宣布待合议后、再另行宣判。

  东山县法院几乎把一审的六个月审限期间全部用尽,方给马老板送达一份判其败诉的判决书。马老板和常健不肯善罢甘休,俩人专门作了一番讨论,马老板问:“常律师,法院搞那么长时间有什么名堂吗?”

  常健答:“名堂应该有,但时间上并未超过《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马老板说:“原告的货物质量确实有问题,第三者的证明材料已经证实;双方也说过要按质论价的,法院一边倒毫无道理!”

  常健答话:“到了法院,主要是讲事实、讲证据,当然也讲法律。”

  马老板不以为然:“现在人家都说关系才是最重要的。”

  常健无可奈何:“这个问题一下子是说不清楚的。”

  马老板气愤地说:“我认为原告仗势欺人,发生纠纷主要责任在他。”

  常健深表同情:“地方保护主义影响难以消除呀!原告的亲戚虽然回避了,可谁知道他事前、事后都做了些什么呢?”

  “我要上诉是肯定的了,你帮写个上诉状吧!继续给我代理二审。”

  “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并不明确,上诉时管辖问题也要再提,毕竟他们跑到A市来查封你的车,这个案件管辖地应该在A市。”

  马老板表示信任:“一切就由你把关啦!”

  马老板和常健依法提出上诉后,C地区中级法院经书面审理: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移交A市西区法院。

  案件到了A市西区法院,签收开庭通知书后,马老板曾经问常健:“在咱们自己的地盘了,要不要也找找关系?”

  常健反问道:“你对自己的事,觉得有什么问题吗?”

  马老板微微一笑:“大的问题没有,就是钱算多算少啰!”

  “找关系,无非就是请客送礼,同样要花钱,而且是冒着法律上的风险,你看值不值得?”常健连说带问。

  马老板很世故的说:“人家好象都是那么做呢!”

  常健讲:“那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没有办法的办法。”

  马老板不放心地问:“这个案件你认为有没有必要?”

  常健表态:“从目前情况看,我认为还没有那个必要。你看着办吧!”

  马老板考虑了好一会儿:“那就看看再说!”

  这时“原告”神气不起来了,私下找马老板企图协商解决,马老板没好气的说:“早就该这样嘛!现在恐怕有些晚啦!不过我再问问律师看。”

  常健说:“如果他有诚意,让他先办撤诉手续。”

  “撤诉”有点“认输”的味道,有时也可以作以退为进、重新备战的理解,实际上是“主动权”转移的一种方式。

  “原告”没有战略眼光,坚决不答应,硬撑着又开了一次庭,双方越斗越僵,法庭上也没有调解成,只好由法院作判决。

  法院的判决是:除双方确认的款项“被告”需支付以外,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事后双方都没有上诉,俩人的关系也到此为止。

继续阅读:第67章、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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