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章、被告
黎民2015-10-27 13:543,033

  第六监狱在罪犯农药中毒事故发生的两年后,突然接到平阳县法院的《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原因是其中一名死亡犯人的家属要求国家赔偿,他们提出“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扶养人生活费”总计是337840元。

  死亡犯人的家属,在法院审理小吉玩忽职守一案时,曾以“被害人家属”的名义参加开庭;他们这次聘请的律师,据说是退职检察官。

  监狱方面对节外生枝冒出来的案件比较重视,专门派人到平阳县去:找法院办案法官“交流意见”不得要领,又串了县城几家律师事务所,没有人说能打赢这个官司,最乐观的说法是输多输少问题。有关人员向监狱长老邝汇报情况,同时建议:“请常律师来打这个官司,他帮小关和小吉辩护过。”

  老邝给常健打电话:“老常,你好!我是老邝呀!最近忙吗?”

  常健答话:“你好监狱长,我怎么可能比得上你们忙!”

  “老同学,很久没有回老家了吧?有没有回来转一转的打算呀?”

  常健笑笑说:“我的父母官哟!我一般过年、过节都回去,你不是忙、就是也回老家了,所以我们很难碰面。怎么样?有什么事吗?”

  “那个农药中毒事故,现在犯人家属要求国家赔偿,告到县法院啦!”

  常健有点迷惑不解,便提出问题:“监狱不是早就给他们经济补偿了吗?上次好象也附带民事诉讼过了,还要搞什么名堂呀?”

  “你回来一趟怎么样?我们探讨怎么对付?”

  “你们请我肯定去,不然我平白无故跑一趟算什么?”

  老邝很滑头地边说、边笑:“老同学,咱们之间还不好说嘛!你抽空回来吧!我至少可以给你报销路费,哈!哈!哈!”

  常健为“农药中毒事故”再次回到第六监狱,老邝公事公办,吃饭喝酒他来陪同,讨论案件就让手下的人与常健直接对接。

  看完有关材料,常健又认真研究《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规定;开始很头痛,感觉是有问题,可就是跳不出一个怪圈圈。经过反复的推敲,最后才确定原告方面那位检察官出身的律师,犯了一个“技术性”的错误,不但误导包括法官在内的一大帮人,也把死亡犯人家属要求“国家赔偿”的一线希望,给彻底断送了。

  一般人未必清楚,“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在大的方面,与行政诉讼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是有区别的。其中“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程序上是:1、(申诉)经依法确认;2、请求赔偿(限期2个月内处理);3、(30日内)请求复议;4、(逾期或收文30日内)请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决定。

  监狱管理局和劳动教养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单位,都由省政府司法厅统一领导,但前者既是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监狱发生的国家赔偿案件,属于“司法赔偿”及“刑事赔偿”的范畴。

  原告方面那位检察官出身的律师经办本案时,向第六监狱请求赔偿被驳回后,没有按“刑事赔偿”的程序走下去,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请求监狱的上级机关复议、要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决定;而是中途转变方向,直接就起诉到平阳县法院;法院照单收下,按“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处理。此时,很多人还没意识到有什么问题;当然,即使检察官出身的律师觉悟过来,“刑事赔偿”的程序也走不下去了,因为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限。

  常健把以上的问题,分析给第六监狱的经办人员听,他们半懂不懂的;接着,大家又专门向老邝汇报一次;也许是监狱的干警们还弄得不大明白,他们一再地追问常健:打蠃这个官司、到底有多大把握?

  常健坦白地说:“老实讲,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代理被告,我是第一次;以上分析是理论性的,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再说是法院的法官判案,不是我说了算;我只能尽力而为之,把握的问题不大好说。”

  老邝问:“你代理这个案件,要收多少律师费?”

  常健心算了一下,回答说:“按诉讼标的额和律师收费标准,大概一万一千多元吧!这还没有包括办案的差旅费用。”

  老邝半开玩笑地当场拍板:“不要万一,就一万吧!包括差旅费用在内。大家都看到啦!万元户就是这么产生的。”

  常健心里想,现在的案源越来越少,这一个又是新类型的案件,而且老邝作为监狱长已经发话了,就不再计较。

  常健为第六监狱写好《答辩状》,主要内容是:第一、农药中毒事故所死亡的罪犯,是在服刑期间因工死亡,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1、被告是监狱——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按《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行使职责时,如果发生有侵权的情形,应当属于刑事赔偿范围。对此,《国家赔偿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已经有明文的规定。

  2、按《监狱法》和《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规定,2005年5月13日被告已经认定罪犯属于因工死亡,同时,还与死者家属方面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并且履行完毕。今年3月原告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时,明知上述情况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其收到被告回函后,不应该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按照《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本案也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文件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因此,我方认为本案不能作为“行政诉讼”来处理。

  第三、罪犯是故意违章作业而使自己皮肤接触农药,并且又不自觉处理、不及时报告才中毒死亡的,其对工伤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类似于本案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不仅不能提起“行政赔偿”、“行政诉讼”,也不能提起“刑事赔偿”(即使要提,按照有关规定,本级法院也无权管辖)。

  综上所述,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被告希望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常健拟好的文件,监狱方面提不出什么意见。老邝说:“你是全权代理人,到时我是不出庭的,要签字、盖章你就讲。”

  《答辩状》交给法院后,常健仍不敢掉以轻心,而是做两手准备,在“实体方面”也照样收集证据材料并作好应对的方案。

  据说对方的律师看完《答辩状》便很泄气,但开庭时他还与常健辩论了几个回合;常健胸有成竹、越战越勇,始终掌握主动权。

  审判长有些偏袒或者同情原告,这在庭前及庭审中都有所表现。他在开完庭后,仍然对常健说:“监狱是行政、司法的混合体,你提的问题有待探讨;这个案件,我可要提交审委会讨论,你们要有思想准备。”

  常健很乐观:“我已经认真研究过,不行就打算上到中级法院啰!”

  一个多月后,平阳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

  对方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A地区中级法院,老邝问常健怎么办?

  常健说:“上诉也没有用,县法院拖延那么长时间,早就请示汇报过了;如果你们愿付二审的律师费,我可以继续代理,而且是百分之百的把握。”

  老邝为省钱就不再请律师,让一个科长去应付,二审果然维持原判决。

  办完这个案件,常健认为自己维护了第六监狱的合法权益,或者说是维护国家的利益,虽然他早已离开原单位,不是公职人员,但仍为监狱系统、为国家做了贡献。在总结办案经验的过程中,常健还得出那么一个结论:人有得志时,也有失意时;不怕做不到,只怕想不到。公职人员办事,私事有时会比公事认真;而在办案方面,往往是律师比司法人员还要认真。

继续阅读:第90章、挪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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