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着、常健回想起年轻时的作家梦,便计划总结从事律师职业的心得体会,写些文章向杂志社投稿。他第一篇大作,是纯“理论”性质的:
《试论我国法律的数量与质量》
我国现在有多少个法律?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不光是普通公民,就连我们许多的法官、律师和法律专家、学者,也未必讲得清楚。
从理论上说:法是出自国家和社会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我们国家的根本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假如人们连有多少个法律都搞不清,又怎么去遵守和执行呢?
2002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杨景宇在一篇署名文章中提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立法方面,除宪,法和3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97个法律,通过了125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933个行政法规;…9000多个地方性法规…30000多个规章。
几年间,笔者多方查找有关法律、法规汇编资料,并留意最新的立法动态,至今能录下名目的、现行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有241个。其中,除《宪,法》、《刑法》以外,《保险法》等42个法律已经修改过一次;《文物保护法》等11个法律已经修改两次;《个人所得税法》等4个法律已经修改三次以上。我国的“普法”以及法制宣传教育也搞了不少,可始终赶不上法律数目逐年增加和法律不断修改的步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中,共中央在“十六大”的报告中也提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
结合我们的国情,笔者认为:法律并非越多越好,其数量应以大多数的成年公民基本上能够接受或掌握为限度,如果数量过多,不但人们难以掌握,也无法确保每一个法律都得以严格实施;同时立法务必讲求质量,频繁的修改不仅增加有关部门的工作量,体现不出法律的尊严,也不便于人们的学习和运用。
为此,我想从以下两个方面简要地谈谈自已的观点。
一、立法机关应及时做好法典编纂工作,减少法律的数量。
法典编纂,是指以制定法典为目标,国家立法机关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的法律创制活动。
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法典,是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于编纂了刑法典,立法机关同时废止了《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等15个单行法,使法律数量相应地减少。笔者认为无论从那个角度来讲,其意义都十分重大。
一些专家、学者建议把《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与正在起草的“物权法”合编在一起,成为一部民法典。对此,我完全赞同,同时认为以下几类法律文件纂编的条件也基本成熟。
(一)教育法。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教育法》,已经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因此,完全可以考虑把《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国防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等有关教育方面内容的法律文件,与《教育法》合编为一部教育法典。
(二)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环境保护法》,早就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因此,完全可以考虑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方面内容的法律文件,与《环境保护法》合编为一部环境保护法典。
(三)农业法。1993年7月八届人,大,常,委会制定、2002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农业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因此,完全可以考虑把《森林法》、《草原法》、《畜牧法》、《渔业法》、《种子法》、《农业技术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农业方面的法律文件,与《农业法》合编为一部农业法典。
(四)企业法。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七条就己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再进一步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给予各类企业以相同的法律地位,完全可以考虑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填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与《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小企业促进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有关企业方面内容的法律文件,合编为一部企业法典。
二、立法机关应提高立法质量,保障立法的效果。
如前所述,法律既然是规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它对所有的社会主体,包括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国家机关都有约束力。因此,法律应具有其尊严和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有令行不了”或“朝令夕又改”。当然强调提高立法质量,保障立法效果还有下面的一些理由。
(一)有些法律没有修订好。笔者研究了我国部分现行法律,注意到许多法律从未修改过,十几年直到五十几年的都有。例如:宪,法、国家法类中,1954年12月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行政法类中,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民商法类中,1985年4月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继承法》;程序法类中,1989年4月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社会法类中,1991年9月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末成年人保护法》;经济法类中,1995年12月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电力法》等等。这些法律之所以能不需修改而又长期稳定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当然主要归功于其制订得好,但也有一些末修改过的法律,是由于与社会生活关联性不大的原因。
修改或几次修改过的法律,主要是因为与社会生活关联性太大,随着时代的发展,形势的变化,不得不修改的,但也有一些是因为没有修订好的。例如:1998年12月颁布的《证券法》,2004年8月第一次修改了,才过一年的时间,2005年10月又第二次修改;1993年12月颁布的《公司法》,1999年12月第一次修改,不到五年的时间,2004年8月第二次修改,又才过了一年的时间,2005年10月再第三次修改。
被修改过的法律当中,末被改动的条款,主要是因为订得好,当然也可能有一些是无关紧要的;被改动的条款主要是因为与人们关系密切,当然也有一些是订得不好的。
(二)有些法律不是非搞不可的。仍如前所述,法律不是越多越好,因此根据《立法法》第八条关于制定法律“事项”的规定,我认为在需要制定新的行为规范时,不一定要搞出一个什么“法”来不可,应当首先考虑能否在原有的同类法的某个法律当中增加新的内容。如果一定要搞新法律的,就不要照搬现行法律的条款,或者是制定太多的原则性条款,而是注重实实在在的新内容。
例如:《证券投资基金法》与《证券法》同样,第一条都是规定:“为了规范证券……保护投资……合法权益,……促进……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则干脆就来个“本法末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此外,该法与《证券法》同样在第一章“总则”中都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协会自律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的规定。因此,给人的感觉是没有必要搞成两个法律,更何况《证券法》后来还修改了两次。《会计师法》与《会计法》,《法官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法》与《末成年人保护法》,《可再生能源法》与《节约能源法》,《促进科技成果转让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与《科学技术进步法》之间的关系等等,也是这么个道理。
(三)修改法律仍需考虑其效果。法律的修改也是立法工作的一部分,对于非修改不可的法律,笔者建议尽可能用“修正案”的方式进行。因为如果是以作出“修改决定”的方式进行,似乎是增加“法律”或“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数量,不仅要公布“修改决定”,而且该法律也要根据“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以后若再修改时,那些篇幅大小不一的“决定”是有效或失效,人们还得考虑一番。如果以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进行,像《刑法修正案》那样,只是对原有法律的补充,公布“修正案”即可,而效果是一样的。
虽然说有“言论自由”的规定,律师又是自由职业者,但是,常健写好文章后,仍给郑彬审稿,并由律师事务所签章后才寄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