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章、伤害
黎民2015-10-27 13:542,713

  第十合伙律师所重新组合不久,第六监狱的小年、小钟考取律师资格要来投奔了。常健对他们说:“你们是公务员、人民警察,待遇高、收入稳定,连我都羡慕呢!而目前律师和律师所多得不得了,开展业务很不容易;你们随时当律师都行,但是,不要急于辞职,先观察、思考一段时间再说好吗?”

  小年和小钟问了一些情况,好说歹说的,才磨磨憎憎地走了。

  可是,常健没有想到:过了一段时间,两个小伙子都办了辞职手续,并一起来A市做律师。小年到方权的经贸律师事务所,干了一段时间就不知跑那儿去了;小钟的立场则很坚定,他说“我就跟常哥啦!”

  常健和其他合伙人说了小钟的情况,征得大家同意后,给他办理了聘用的手续,将他收为第二个徒弟。带徒弟就要找事给他干,使他尽快入门。这时,正好朋友介绍了一个案件,常健便带小钟去办。

  案件的来龙去脉是这样:年初肖老板在A市郊县的县城,大白天在大街上被三个持刀男子砍倒,凶手陆某当场被群众抓获,另两个案犯黄某、唐某逃跑。肖老板留医出院后,向公安机关控告是商业竞争对手侯某雇凶报复,多次催促采取措施破案。公安机关4月17日抓获黄某、8月25日抓获唐某、11月27日拘留侯某,肖老板要求律师介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常健对小钟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我们代理的又是受害人,有检察院支持,这和在监狱里对付犯人,有点相似吧?”

  小钟很恭敬:“常哥,反正我是跟你学习,你叫干啥就干啥。”

  常健哈哈一笑:“是党叫干啥就干啥!我刚做律师的时侯,一开始就要替犯罪分子当辩护人,很不习惯呢!你慢慢来吧!”

  小钟说:“常哥太谦虚啦!都说你很能干,已经买汽车了是吗?”

  常健说:“没有你们想象的那么好,你慢慢就会知道的。至于我的小车嘛!是一辆低档车,这次我们去郊县办案,就用它了。”

  小钟有点感叹:“我现在是租房子住、骑摩托车,老婆孩子还在老家,算是两地分居呢!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混成常哥这样!”

  常健又想起自己的当年:“小钟,主要是靠自个啦!你的起点不错,但形势严峻,我也不知道将来怎么样,大家都努力吧!”

  介入案件后,常健和小钟进一步了解到:肖老板被伤害一案,最早抓获的陆某,法院是于4月21日开庭审理,当时,仅让肖老板在庭前,与陆某、黄某的家属,以及“在逃犯”唐某的家属,协商赔偿医药费等问题,没有让肖老板参加正式的庭审活动,只给陆某判刑六个月;7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黄某,没有通知肖老板参与诉讼活动,也是给黄某判刑六个月。

  8月25日,在逃的唐某被抓获,与陆某、黄某一样没有交待主谋;而黄某于10月16日刑满释放后,居然“以交待主谋”为条件找肖老板要钱。

  检察院对唐某提起公诉时,列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也同意肖老板参与诉讼及重新评定伤情、鉴定伤残等级的请求。可是,没等“重新评定、鉴定”的结果出来,也不通知肖老板到庭,就在他到律师所办理委托手续的那天,法院又把“唐某故意伤害案”审理完毕,同样是判刑六个月。

  因此,肖老板、常健和小钟去找法院的办案人员交涉,他们问:“同是一个案件的几个案犯,为什么要分开审理?”

  对方答:“因为检察院是分开起诉的,我们也只能分开来审判,这是为了避免超期羁押、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常健问:“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要不要保障?为什么不通知其参加开庭?”

  对方答:“被害人已在案件开庭之前,与陆某、黄某、唐某的家属协商赔偿医药费等问题,所以没有必要再参加开庭。”

  肖老板问:“年初时《市郊报》报道《砍人一刀、判刑两年》,在同一个县我被几个人砍了十几刀,凶手只判刑六个月,这公平吗?”

  对方答:“那人伤得比你重,情况有所不同。”

  肖老板又问:“你们不是已经同意我重新评定伤情、鉴定伤残等级的请求了吗?为什么不等结果出来?匆忙开庭,也不告诉我。”

  答:“同意是不错,但是,你已经在庭前与陆某、黄某、唐某的家属协商赔偿医药费的问题。我们估计重新评定、鉴定的结果,不会有什么出入;也不可能长期等待重新评定、鉴定的结果,还是为了避免超期羁押。”

  常健再问:“唐某在逃时,家属可以代理其参加法院的诉讼活动吗?黄某刑满释放后,居然敢以交待主谋为条件,找被害人要钱,这又说明什么问题?他和陆某、唐某包庇主犯的行为,要不要予以追究?”

  对方答:“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家属是可以代理的,而且当时被害人也愿意。其他的问题,最好去找公安局、检察院。”

  再往下的问答,更加没有意思……

  肖老板、常健和小钟找公安局、检察院,得到的回答和法院的差不多。

  两个月后,肖老板收到郊县法院委托“重新鉴定”的《法医鉴定书》,真是与原来的鉴定结果,没有什么出入。

  又过两个月,检察院起诉“侯某故意伤害案”、再次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肖老板跟着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再过一个月,法院开庭审理侯某故意伤害案,公诉人没有出庭,也没有什么人旁听,被告人请了一个当地的律师,与法院的关系不错;独任审判员不让肖老板、常健和小钟参与“刑事部分”的审理活动,说他们只能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律师”的身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常健声明:“我们还是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5条、156条、157条、159条、160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参与刑事部分的审理活动,有陈述、发问、提出、发表意见的权利。”

  审判员讲:“现在是按简易程序审理,不是普通程序。”

  常健说:“共同犯罪案件,不应该按简易程序审理嘛!”

  审判员应了一声“是检察院建议的”,就不再理睬常健。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机会多于被害人方面;审判员快刀斩乱麻似的很快就把案件审理完毕,当庭审判:(一)被告人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被告人侯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60元。

  休庭后,肖老板问常健:“怎么判刑那么轻?我好像还听见审判员说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呢?这家伙雇凶伤人,凶手被抓十个月了,他都不自首;我找到证据公安才抓他,逍遥法外那么长时间,这态度好在哪里?”

  小钟也说:“监狱里很多犯人都没有他那么坏,判刑还比他重呢!”

  常健叹息:“这就是现实啦!小钟你慢慢琢磨吧!肖老板你也折腾那么久了,你看还要不要向中级法院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

  肖老板一脸的沧桑:“算了,我是外地人,地头蛇我惹不起啦!”他在商海中刚冒尖、就得罪人,想要自强、却得不到应有的支持。

  一个故意伤害案的受害者,不光身体受到伤害,最后连心也伤透了;其肉体上的伤痕可以愈合,可心灵里的创伤就难说啦!

继续阅读:第80章、进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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