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章、工程
黎民2015-10-27 13:542,973

  挂靠第十五合伙律师所的法律工作者老陈,是法院退休的老庭长,老家E市东城区(原东城县)有个政府项目公路工程,他介绍包工头挂靠A市建筑施工公司承包其中的第二标段。工程将要完工时,包工头与业主因工程补差价问题发生纠纷,一帮“农民工”在当地法院起诉机建筑施工公司;法院冻结了建筑施工公司50万元的银行存款,老陈和公司的柯副总经理等人去调解了两次,未能解决问题,他便“主动回避”、并推荐常健来顶替。

  常健曾经帮包工头对付过建筑公司,现在准备帮建筑公司对付业主、包工头及其下家的一些人,因此要了解情况、调整心理,他对老陈说:“陈庭长,你在法院系统工作多年,跟家乡法院的法官有点联系也很正常,应该回避的人,是有关系的办案法官,你这代理人回避好象不妥当呀?”

  老陈无耐地答:“道理是这样,但法院领导劝我,有什么办法?”

  常健又说:“万主任办总可以吧!你不是一直与他合作吗?”

  “小万也是东城人,他家乡正好修路,哪敢去惹地头蛇?”

  “好吧!我和那些地头蛇应该没有什么瓜葛!干就干,就算是顶雷吧!”常健想:只要不是坑、蒙、拐、骗,企业有一些经济纠纷,哪怕是三角债、四角债,在市场经济社会也是常有的事,不然要那么多律师干啥?

  常健接过老陈交来的材料,粗看一遍就发现不少有趣的问题:东城区法院冻结建筑施工公司存款的《民事裁定书》上写明:“请求人:张三等16人。”不仅没有另外15人的姓名,也没有当事人性别、年龄、住址等通常格式的内容;案由是拖欠工程材料款、劳资纠纷,担保人是业主(东城区交通局)下属的交通规费稽征所和公路管理所两个单位。

  东城区法院发给建筑施工公司的《应诉通知书》则填写:“本院已经受理张三等16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与裁定书的案由不一致。

  老陈解释说:包工头宁老板为搞到这个工程项目,先后给了当地各级官员不少的好处,但是没有“打点”好交通局的领导,因此才有纠纷发生。宁老板和建筑施工公司签有工程劳务合同,明确约定是“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宁老板独自招人做工,没有任何合同、协议,也与建筑施工公司无关。交通局以业主的身份发包工程,与建筑施工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它和宁老板有矛盾,却采取“三十六计”的战术:打草惊蛇、隔岸观火,声东击西、借刀杀人,让自己的法律顾问代理所谓的农民工,跟建筑施工公司打官司,还让自己的下属单位为原告作担保。“庭外调解”的时侯,各路“诸侯”都来了!由于有当地党政领导干部做后台,办案的法官软硬兼施,还搬出了院长、副院长,各方仍达不成协议。“第二次调解”在法院不欢而散时,为了完善法律手续,法官“抓”住被告方一个谈判人员签收诉讼文书,怆忙之中出点差错不足为奇。

  常健问:“宁老板和交通局以什么身份参与诉讼?”

  老陈答:“目前他们还没有正式地参与本案的诉讼。我曾经明确要求列他俩为被告或第三人,他们不干,法院也没有同意。”

  常健又问:“我方当时是谁签收诉讼文书的?”

  “是宁老板所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老洪。他是建筑施工公司的退休人员,也算是公司返聘后派给宁老板的,有双重身份。”

  常健再问:“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谁?”

  “原打算是我和老洪,还没有递交手续。”

  “好!我知道怎么办了!”常健觉得有文章可做。

  常健又与建筑施工公司主管东城区工程项目的柯副总经理进行了沟通,他说:“柯总,官司已经无可避免了,要想方设法对法院法官有所制约,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对我们的冲击和危害,尽可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你说得太对了,有什么高招你就使出来吧!”

  “宁老板和交通局要参加诉讼,不然有些问题扯不清楚。”

  柯副总经理说:“我当然想啦!可陈庭长说搞不掂呀!”

  “我有个一箭双雕的办法,我们不承认洪经理是公司的代表,说他代表的是宁老板。这样,法院要另行给我们办手续,否则诉讼进行不下去,答辩时间、举证期限、开庭日期肯定要改,就有个讨价还价的机会了;如果宁老板参加诉讼,洪经理作为他的代理人,我们还能对其有所掌控。”

  柯副总经理显得有点为难似的:“洪经理签收法院材料的那一天我也去了,是我让他留下来拿文件的,后来他全部都交给我啦!”

  常健说:“你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洪经理的委托手续也没有交;法院未验证身份乱发文件,要想怪人、它得先怪自己。”

  柯副总经理说:“往后大家还要见面,他们问起来我怎么说?两次调解我都参加了,主办法官已经告诉我要签收文件,人家有记录的。”

  常健说:“那不是正式的调解,宁老板和交通局不也参加了?现在还未列为当事人呐!陈庭长也参加了,法院不是让他回避啦?”

  “不然我也回避吧!我不去了,另外找个人跟你去。”

  常健笑笑说:“那当然好啦!我们还可以和法官装个糊涂。但是,这个人最好是熟悉业务和案情的人,工程技术问题我可是门外汉。”

  柯副总经理给常健搭配的代理人名叫曾艮,也是公司的业务经理,胖嘟嘟的一个年轻人,人们开玩笑时叫他“真狠”或者“憎恨”。

  其实小曾为人很随和,他是G省大学工业和民用建筑专业的高材生,到建筑施工公司工作有七、八年了。据小曾说:他刚来公司时,还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后来企业改制,按职务高低、工龄长短,干部职工成了大、小股东;吴总和柯副总俩人的股份过半数,成了控股老板。目前公司已无象样的家当,名下不仅没有房地产,施工机械、汽车等固定资产也没有,基本上是做“皮包”生意,主要是包工头们找来的工程项目,公司从中收百分之几的管理费。刚被查封的银行存款,是另一个工程的款项,法院也只能找到那么多了。

  常健问小曾:“你们公司怎么欠人家那么多钱?”

  小曾答:“业主欠宁老板的工程款,原来说好由那些供应材料的、做工的、出机械设备的人与交通局直接结算,和公司没有关系。”

  常健又问:“没有关系?人家怎么能告公司?”

  小曾有些恨和狠地说:“几方面协商时,说是交通局对公司,公司对宁老板,宁老板对那些人;为简化手续,公司委托交通局按结算单对持有人付款。现在那些人就凭结算单告公司,纯粹是套我们了。”

  常健想了想,并笑笑说:“哈!哈!他们套我们,我们就缠住宁老板和交通局这俩个冤家;大家混战一场,看看谁能乱中取胜吧!”

  办好有关手续后,建筑施工公司派专车送常健和曾艮去E市东城区。

  E市的东城区,原为E地区天兴县东城镇,十几年前地区改为市,其因临近新城市而“升格”为城区,实际上离市中心尚有几十公里的路程,经济发展也不怎么样!在本案中,城区政府主管部门为一段“三级公路”的修建,竟然还与施工单位、包工头“扯皮”闹纠纷,由此可见一斑。

  那天,常健和曾艮一大早就开始赶路,主要是想上午能办事。常健多年没有去过东城了,路上他突然想起“律师资格培训班”的学友老陈……老陈在东城当司法局长时,常健曾找过他并企图调到那里,还喝了老陈的一顿酒;调动不成、大家不再联系。常健走投无路只能做律师,还辞去公职,后来听说老陈提前退休也干律师了,当年同一宿舍的小容跟着他,不知混得如何?此老陈与介绍案件给常健的“老陈”条件都好于常健,他们不光有一个铁饭碗,还可以吃着碗里、看着锅里。常健决定这次抽空会一会老陈,“回请”他一次,大家叙叙友情、交流经验未偿不可,说不定他“老人家”能些帮忙呐!

继续阅读:第108章、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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