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章、双赢
黎民2015-10-27 13:544,261

  民事诉讼案件撤诉是暂时的,双方就赔偿问题再协商仍无法解决,被害人方面没有参与刑事诉讼。法院开庭之前,常健去看守所会见邓贵,让他配合过好庭审关。邓贵问:“常律师,开庭时我要注意那些问题呢?”

  常健说:“端正态度,尊重公诉人,听从法庭指挥。要认罪、认错,不要与邓海互相推卸责任,不然人家说你是狡辩,由我来辩护效果好一些;你还要表态愿意继续给予被害人方面赔偿,由家属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办理。”

  邓贵不大明白:“他们不是还要另外提起民事诉讼吗?”

  “那是他们的事情。在法庭上你要说给审判人员听,这属于悔罪的表现。还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最后陈述时要说几句表态、请求的话,如:表示服从判决,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让自己尽早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等等。”

  开庭时,常健在法庭调查阶段中已经有一些倾向性的意见,到了辩论阶段与公诉人几乎没有辩论,他说:“基本同意起诉书的观点,基本同意公诉人的意见。要补充的是:邓贵的家属主动代赔了部分款项,刚才我向法庭举过证了;其本人也愿意继续给予被害人方面赔偿,这属于悔罪的表现。希望法庭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双方就没有第二轮的辩论发言。

  在法庭上,邓贵的表现好于邓海,他基本上是按照常健的指点来做。之前邓海有一些推卸责任的小动作,到了“最后陈述”的时侯,他又竞然无话可说,也许还弄不明白什么是最后陈述?法庭对其印象不太好。

  被害人方面也来了几个人,由于他们没有附带民事诉讼,也只能是旁听,阵容比不上被告人方面。庭审结束时,审判长宣布休庭30分钟,然后当庭宣判。因此,大家都在大院里没有走散,邓贵的家人和亲朋好友做一伙,大家围绕着常健七嘴八舌的,人数最多;邓海那边的人也圈成一帮,偶尔有个把人过来客串一下,毕竟是亲戚嘛!被害人方面那几个人,不哼不哈的在一旁溜达。

  半个小时之后,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邓海、邓贵酒后共同驾车肇事,不抢救伤员、不报警,离开现场去投案,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交通肇事罪名成立。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比较好,有一定悔罪的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邓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被害人方面那几个人气乎乎的说:判得那么轻,我们要上告!

  常健认为:法院在处理邓氏交通肇事一案时,既考虑了检察院的观点,也兼顾到公安机关的立场。这在他所办的刑事案件当中,算是比较难得的公、检、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典范。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基本上没有完全采纳的先例。刑事判决书发下来后,邓叔和邓贵的家属找过常健,探讨是否上诉的问题。常健说:“法院虽然认定是逃逸,但只判三年有期徒刑,已经达到我们预期的目标。现在是整治酒后驾车的专项行动的风头,我觉得最好不上诉了;如果你们认为有必要,我可以去会见邓贵、和他再商量一下。”

  在上诉期即将届满时,常健专程去看守所会见邓贵。

  “常律师你好!”邓贵一进到会见室,就主动招呼起来。

  常健问:“上诉期将届满了,你家里让我来看看,你有什么想法?”

  邓贵说:“都是饮酒惹的祸!我已经是后悔末及了。”

  “现在报纸、电视上的案例不少,有些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死刑、无期徒刑的都有。”常健担心邓贵孤陋寡闻呢!

  邓贵说:“知道的。我们有报纸看,同监的人都说,能判得那么轻,靠律师辩护了,也算我命好。可真要是命好!我又怎么走到这一步?”

  常健边问、边说:“你还想上诉吗?按规定上诉是不加刑的!要不要争取再轻一点,你是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又给对方赔了款。”

  邓贵叹息道:“算啦!人家说不如到监狱去争取减刑。”

  “其实,我的看法跟你是一样的。”常健想:这家伙才在看守所呆了一段时间,未投入劳动改造就已经对监狱有所了解,不简单嘛!

  常健所见酒醉惹麻烦的人,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斯文的、文明的醉态,他说不行时、还能喝,他说还要喝时、就已经是不行了!那种人醉后基本上是趴下睡觉,不吵不闹,最多是要人搀扶一下,或送回家去;也有半醉半醒的,一般不怎么闹事,可以称之为文醉。

  有一些人是武醉,那种人除了酒瘾,还有一股匪气,逢酒必喝、逢喝必醉;无事生非、借酒闹事,吵闹打斗或伤人、或伤自己。久而久之,一般人都不会去惹他了,甚至还远远地躲着他,也称之为酒鬼。

  还有一种是昏醉,那种人喝到一定程度之后,头脑发昏、话也特多,豪爽劲一出来,明明不行了、却说还能喝,而且异常兴奋、胡言乱语,事后肯定要大吐为快,也有“现场直播”当即就吐的,总是惹人不快。

  邓贵似乎属于昏醉,而且惹出祸了。常健过去曾办过一个酒后斗殴的案件,两个酒鬼撞在一起,一个不仅赔钱,还坐了几年牢;一个瞎了一只眼,后来身体又有别的毛病。这些人都把酒戒了,也算是亡羊补牢吧!

  不久,常健又接了一个案件,是一些武醉的人误伤一个文醉的人,这次他是代理被害人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遭遇熟人。

  韦林“故意伤害”一案,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200X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韦林和同村的韦超等十多人(均另案处理),酒后与邻村的人发生口角,当即分头找到刀具、聚集起来,共同追赶邻村的人。韦林等人追到金光街时,用刀捅伤荣平的左腰部、右殿部,导致其升结肠、膈肌破裂。经法医鉴定,荣平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告人韦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来,案发那天荣平与人在金光街喝酒,达到半醉半醒程度的时侯,别人要送他回家,他说还行、就自己走了。半道上,荣平遇上韦林一伙酒鬼闹事,他是“文”不跟“武”斗,人家跑、他也跑,无奈酒未全醒、跑不过别人,稀里糊涂就挨了几刀,差一点把小命也丢了。

  这荣平真够到倒霉,当时公安人员见他一身酒气,还以为他参了与斗殴,是坏蛋打坏蛋“火拼”的结果;查了很久,打架的双方都不认他是自己一伙的,才给他平反昭雪。那个时候,家里已经将他从医院接了出来,命是捡回来了,但他伤未痊愈,也无钱继续住院治疗,只能在乡下疗养。

  韦林也可以算是倒霉的,当日他请酒,大家都喝多了;一个弟兄与人纠纷,大家就一拥而上,冲得猛、散得也快。公安人员赶到后,已网不到参战的主力队员,知道是他“做东”的,就按“首犯”逮起来了。

  据说还有一个冤大头,属于“韦林部队”的、自己人打自己人,也是刀伤,但伤得不重。混乱之中,那人是怎么伤的很难查清,因为对方尚来不及武装,不好硬赖人家。在酒友们的劝说下,冤大头只能按“自伤”处理,自个悄悄地疗伤,如果张扬出来,倒霉的还是自己人。

  常健以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身份参与诉讼时,遇到了为韦林作辩护人的古汉,双方曾经会面协商赔偿的问题,捎带也谈了以往的酒事。

  十几年前,常健和古汉同在第一合伙律师所执业,大家都曾是酒场中人,深知酒的作用及其利害,并目睹“第一所”的兴衰过程……

  辛海和凌森两个合伙人,一个是老资格,一个年轻有为,曾经被称作是最佳拍档。凌森为人比较豪爽,酒量也确实不错,在本律师所及其关系户的圈子里面,号称喝酒的“大猛”,即随时可以大杯、大杯地喝酒;他封古汉为“二猛”、常健为“三猛”,并开玩笑地说辛海完全没有级别。

  有一次大家聚在一起,酒喝多了、凌森竟然还说出“做律师没有酒量、业务量就难以保障”这样的话,并称这个论断,跟一位伟人当年的“不敢吃辣椒、干不了革命”的理论,具有同等的重要意义。

  辛海不以为然,说一会儿大家唱卡拉OK也比一比,就好象电影《小兵张嘎》里面的小胖敦,“咱不比上树、比摔跤,敢不敢?”

  凌森借着酒劲说:“那就更加没得比!大声乱嚎与制造噪音有什么两样?”

  辛海的脸马上就拉下了,他毕竟是一所之主、凌森的老上司!

  在座的律师所同仁们很尴尬,只好当没有听到、没有看见,七嘴八舌地说一些无关痛痒的话;而凌森也许真的没看见,毕竟喝高了,他仍在高谈其“酒量”及“吃辣”的理论。当晚,辛海破天荒地没有OK。从此,第一合伙律师所的两个老板就有隔阂了,加上一些别的原因,最终导致俩人分道扬镳。

  后来,辛海请了一个声乐老师专门辅导,经常还吊吊嗓子,OK的水平有所提高,个人业务做得也不错;凌森在另一个天地同样大有作为,基本达到与辛海“平起平坐”的境界。事实上,“吃辣”及“酒量”的理论根本无法考究,也无人去认真考查,只是“第一所”辉煌不起来了……

  古汉说,他和凌森现在都不怎么喝酒了,这次却要替一个酒鬼作辩护人,主要是看在朋友的朋友的份上,当然律师费用也是要照收的。

  常健见话题转移了,就说:“我这是亲戚的朋友关系,当事人方面的材料没有准备得很好,只有两万元左右的医疗费票据;如果被告人能额外给予适当的精神赔偿,处罚轻一点我没意见,还可以做被害人的工作。”

  古汉笑了笑:“韦林说他很冤,他没有砍人,甚至没有近距离的靠近过被害人,不可能象投飞镖一样击中目标,要我做无罪辩护,你说他愿赔偿吗?”

  “那荣平不更冤!他家庭经济困难,为治疗还借了一屁股债呢!”

  “韦林家里是有些钱,他们担心赔了钱、还照样挨判刑。”

  常健说:“你们看着办吧!荣平可是重伤,他要追究的还不止一个!你们可以让韦林的酒友筹款,满足荣平的要求就好办啦!”

  古汉表态:“走一步算一步,我先替他辩一辩再说。”

  法院开庭的时侯,常健和古汉例行公事,一个是控诉、与公诉人并肩作战;一个是辩护,把问题使劲地往酒和酒友身上推。

  庭审过后,法院久久未作判决,古汉倒不着急。在荣平及介绍人的敦促之下,常健去法院催问了几次,主审案件的邝法官先是说本案延期审理了,再说又抓了一个同案犯,可能要合并审理两个案件,最后说已经做过被告方面的工作,对方为得到从轻处理,愿意出点现钱,因此他建议附带民事诉讼的双方和解,原告获得部分赔偿、即办理撤诉的手续,转诉另外一个被告,也是附带民事诉讼。这样做,可以多得赔款,至少是双保险。

  常健想:这个邝法官还真有点水平,竟然想出了使两个醉鬼能够“双蠃”的方案。如果和解成功,荣平就马上拿到一部分赔偿款,再以追主谋、查真凶之名,转入第二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索赔;韦林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之后,不判刑是不可能的!但肯定可以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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