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安机关统一开展整治酒后驾车的专项行动时,新闻媒体报道了大量的案例,触景生情,常健回忆起自己从事律师初期的往事……
二十世纪的九十年代,有几年特别流行唱卡拉OK,人们在交际应酬中,喜欢在酒楼里订个带音响设备的包厢,边吃、边喝,边聊天、边OK!常健到第一合伙律师所跟同学辛海做“工仔”后,业务增多、应酬也增多,不仅学会唱歌,还练就了酒量。那时的法律、法规虽然也禁止酒后驾车,可是执行的力度不够大;常健或是坐公共汽车、或是搭别人的便车去赴宴,甚至是以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根本就没有酒前、酒后的顾虑。久而久之,常健醉酒的次数多了,因为酒喝到一定程度,会使人感到兴奋、麻醉,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是丧失,恶性循环、后悔未及。常健有机动车之后,免不了就有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幸好没有伤害过别人,却伤过自己、伤过自己的车。醉酒还会使人迷糊,胡作非为也在所难免;由于酒后失言、酒后失德,常健得罪了不少人,失去很多“发财”的机会,因此他经常自嘲是:一身酒气、两袖清风。
常健记得:辛海的酒量不怎么样,没有见其醉过酒;卡拉OK水平也有限,但其自我感觉良好。因为卡拉OK音响设备有自动评分的功能,并且主要是根据噪声的分贝大小来显示得分的高低,辛海的嗓门大、中气足,无论何种情调的歌曲,他都一个劲的嚎,不顾听众的感受,可照样得高分;更由于他是大律师、大老板,人们也恭维他。常健不佩服辛海的歌声,认为他是说的比唱得好听,自己是唱得比说的好听,但是却佩服他对饮酒的控制能力。
常健衷心拥护整治酒后驾车的专项行动,并且觉得“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口号很有其道理。现在,他已经很少开机动车了,对饮酒也有所节制,可是偏偏有人找他办理因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
来人是常健父母的老同事邓叔,他的侄子邓贵和邓海,一个月前由于“交通肇事”双双被刑事拘留、逮捕;他们酒后驾车,造成同向行驶的一辆自行车之母女俩人一伤一亡;被害人方面已请了“律师”跟踪案件,因此邓叔要常健帮忙。虽然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但犯罪嫌疑人之间显然是有利害关系的,常健申明只能帮一个,即替其中的一个做辩护人;邓叔就让常健对与其较为亲近的邓贵负责,顺便兼顾邓海,特别强调要主次分明、有重有轻。
办好委托手续之后,常健去市第三看守所会见了邓贵。
据邓贵说:案发的当天,是邓海要他开自己的“面包车”去市内帮拉货物,完了邓海请他吃饭,俩人喝了不少的啤酒,他比邓海更海量一些;天黑时他们返回郊区乡下的家,在半路他让邓海开车不久,就出事故了。
起初,邓海称自己没有汽车驾照、不敢开!邓贵就怂恿说:“有我这师傅在,你怕什么?回到村里大家看见是你开车,保证惊喜一场。”
这样,在邓贵的指导下,邓海就大胆地开车向前走了!俩人仗着酒劲,还以师徒相称,彼此感觉都不错,车也越开越快。汽车开到一个村边的时侯,对面迎头驶来一辆大货车,徒弟有些紧张,师傅在旁边就伸手相助,虽然避免了与大车相碰,却把靠边行驶的一辆自行车撞飞了,而且“面包车”开出几百米后才停得下来。由于怕村里的人出来围攻,邓贵与邓海交换座位,直接就把车开到辖区公安派出所投案,俩人约定对外由师傅承担责任。
常健问:“公安机关查清案情没有?如何认定责任?”
邓贵答:“人家水平高呀!三两句话就搞掂我们了;我和邓海都承认案发时是他开的车,是我让他开的,他没有汽车驾驶证。因此,交警认定我和邓海共同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明确对方没有任何责任。”
考虑到律师在侦查阶段主要是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常健与邓贵聊完后,还讨论了同被害人方面协商赔偿问题的可能性。
被害人方面的代理人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已经主动找过邓贵和邓海的家属,他开口提出了几十万元的赔偿要求,令人无法接受。
常健会见邓贵两周之后,他估计案件应该到检察院了,就抽空去检察院的公诉科联系,并与主办人接上头。甄检察官接过常健递交的手续,就说:“常律师,你动作真快呀!我才接手案件,材料还没得细看呢!”
常健恭敬且客气地表示:“甄检察官,我也就是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复制诉讼文书、鉴定材料,以便配合你们的工作,麻烦你啦!”
甄检察官笑笑说:“行!公事公办嘛!不必客气!”
看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常健感到问题的严重性。因为公安机关认为:邓贵和邓海饮酒后共同驾车追尾碰撞自行车,不抢救伤员,不报警,逃逸后虽然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属于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应当从重处罚。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量刑的档次将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常健把其它有关材料也看过一遍,就说:“甄检察官,这公安的材料一会说当场死亡,一会又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自相矛盾呀!”
甄检察官说:“现在是风头,他们主张从重处罚没错嘛!”
常健认真了:“这个案件发生的时侯,整治酒后驾车的专项行动还没有开始呢!邓贵说,如果早开始、不定就没这事啦!”
“那你写个意见来吧!还有什么问题?”
“他们直接到派出所投案,是因为村里有人看见了,怕挨人打,说不抢救伤员、不报警和逃逸,过于牵强了。我认为他们是自首。”
甄检察官似乎不动声色:“你继续说吧!”
“他们让家属代赔了被害人的医疗费和丧葬费,还计划与对方继续协商赔偿的问题,这也算他们认罪、悔罪的一种表现呢!”
邓贵、邓海交通肇事一案,被害人的代理人不知出于什么考虑,竟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而且早于刑事案件的公诉;法院的立案庭稀里糊涂也照单收下,并由于诉讼标的额是几十万元,就收了几千元的诉讼费用。
当邓贵的家属告诉常健案件过几天就要开庭时,常健说:“不可能,我还没有接到通知,案子好象还在检察院。你听谁说的?”
邓妻在电话中说:“邓海老婆说的。怎么没请律师的反而先知道呢?”
常健郁闷地回话:“我马上去法院问一问情况。”他当即赶去法院,刑庭的人说最近没有交通肇事案件;再去立案庭,接待的人说是民事诉讼;转去民庭交涉,庭长听常健把情况一说,当场表态:“刑事优于民事嘛!刑案还没有审,民事诉讼怎么搞?我让原告方办撤诉手续,不然就驳回他们。”
常健还到了检察院,找甄检察官问清楚是怎么回事?
甄检察官说:“那个法律工作者对被害人方面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得更高的赔偿金额,所以就乱搞一场。我看是他想多收代理费,不跟进我这一边,我还更省事呢!。”
常健一贯主张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应当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维权,认为这样可以省钱、省力;如果要解释为“公报私仇”也行,借公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可非议!本案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所作所为确实不好理解,法官、检察官们对其已经没有好感了,这当然有利于常健的辩护。
民事诉讼案件撤诉不久,刑事诉讼案件就移送到法院,常健也拿到了《起诉书》的副本。估计检察院考虑了律师的意见,因为《起诉书》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出入较大,它把邓海排在第一位,虽然没有主犯、从犯之分,但邓贵的法律责任显然不会重于邓海。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果法庭采纳检察院的意见,邓贵他们都有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因此,常健松了一口气,觉得办好案件的概率更大了!
邓贵的家属问常健:“常律师,邓海老婆说,是邓贵要邓海开车的,因此邓贵要完全负责任。可能她觉得我们情况不同,你认为如何?”
常健想了一下,就笑着答:“如果邓贵要邓海吃屎、邓海就吃屎,那邓贵就要负责任了。现在邓海是个正常人,能够辩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怎么可能要邓贵负完全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是邓海要邓贵开车去帮他拉东西,是邓海请邓贵吃饭喝酒,才有酒后驾车和事故的发生,这责任又怎么算?”
邓贵的老婆乐了:“对呀!常律师,你说得好、你继续说。”
“就是那么回事了!大家都不是故意肇事,都有过错;因此要一致对外,该赔、能赔的就赔给人家,双方共同分担,包括责任问题在内。”
“我们那有那么多钱来赔?对方一张口就要几十万元呢?”
常健想了想,又说:“生命是无价的,他们怎么开口都有其道理。但是,按现行法律的规定,也就是由法院来判决,我估计赔偿额不会超过十万元,减去你们已经给付的,恐怕连一半都不到了;因为几岁的小孩子,按规定死亡赔偿金数额是没有多少的。所以,对方想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做文章。”
邓妻问:“那怎么个赔法?对方扬言要查封我们的房屋呐!”
“你们的汽车不是办了交强险吗?首先要由保险公司来赔,这样,你们的赔偿额就不大了。退一万步来讲,即使赔偿数额很大,如果你们只有一套住房,也不能查封;就是查封了,也不能拍卖,这是有规定的。”
“我们是只有一套住房,现租给别人住着;我们另外租房住,是为了方便小孩读书。这有什么问题吗?……”邓妻吞吞吐吐了。
常健说:“自己的房屋不住,人家就以为你们不止一套房了,或者说那套房屋可有可无,有危险哟!这个时期最好是自己住着。”
“现在我既要考虑经济问题,又要考虑我老公,真不知怎么办?”
“如果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多给或少要就看双方的意愿了。你们多给一点,取得人家的谅解,你们的老公可以判轻点、甚至是缓刑;如果对方少要一点,又在你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就这样办了吧!不然就由法院判决,赔偿多少及怎么执行?不是我目前要考虑的问题。我只能尽量争取从轻处罚。”
邓妻再问:“你估计法院会怎么判他们的刑?”
常健说:“《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分三个档次:违法而发生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现在是整治酒后驾车的专项行动的风头,如果按照公安机关的意见,就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已经做过检察院的工作了,如果按照检察院的意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方面不大好估计,我争取三年以下吧!”